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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下的绿色税收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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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持续发展下的绿色税收问题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环境污染及资源短缺的问题日渐突出,并严重制约着我国的经济发展,为政府利用税收手段来保护资源环境提供了外部条件,进而推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此,本文以我国税收征管方式为研究对象,基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研究了我国绿色税收中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绿色税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提出完善我国绿色税收政策体系的对策。

关键词:可持续发展;税收征管;绿色税收

一、引言

近年来,可持续发展理论日益成为国际社会广泛关注的焦点,保护环境、节约资源问题备受各国政府的重视。为了避免重蹈发达国家“先污染、后治理”的覆辙,我国政府已经注意到了加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早在1997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指出:在现代化建设中必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进入20世纪以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这就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思路提出了新要求———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而盲目追求经济增长,而应当追求人和自然和谐共处的经济发展。因此,我国为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在党的十七大上首次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理念,并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实现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随后,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提出减排计划及温室气体控制行动计划。在2010年的全国两会上,生态环保、可持续发展再次成为会议的主题。在“十二五期间”,我国政府将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作为重点工作来抓,有效地支持了经济发展模式与方式的转变,促进了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为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科学发展观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模式的重要途径,更是我国进行全面发展的战略布局,同时深化改革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后来,党的提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把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重大目标,把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到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

二、我国绿色税收的现状

(一)增值税优惠政策增值税属于流转税,其计税依据以商品在生产与流通各环节的增值额为税基,是全世界最普遍的税种之一。我国在确立市场经济制度后,于1994年开始实施增值税制度,将一般纳税人的税率定为17%(赵洪义、王荣进,1996)。而增值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增值税减半征收、即征即退、免征、抵扣等几大类。为了进一步增加增值税的优惠力度,我国不仅于2008年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还进一步地出台了《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这标志着我国增值税类型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变(李小平,2010)。在此基础上,财政部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之规定,通过制定增值税优惠政策来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率或者鼓励开发再生资源。财政部于2013年下发了《关于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执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意味着我国正式将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到治理环境污染之中。2015年我国又下发《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该通知针对已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做了相应的规定,如果该纳税人因违反税收政策或者环境保护法规而受到相应的处罚,那么在处罚决定下达日后的3年内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的一个主体税种,主要是针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为了推动某一区域的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该地方政府就会针对这个地区的企业所得税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在国家层面,我国于2008年元旦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通过出台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实施环保项目、购置环保专用设备,进而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减少环境污染问题(高允斌,2008)。同时,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在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方面也做了详细规定,如果企业能综合利用生产过程中的主要原材料,并满足《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相关规定,其可豁免5年所得税。此外,企业以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为原材料进行生产的,其所得可以豁免5年的所得税。

(三)消费税优惠政策消费税主要是为了迎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引导消费倾向而设置的一种税种,并根据消费品对环境损害程度而进行税收歧视。在我国的税制改革过程中,我国政府于1994年将消费税作为一个单独税种并入到了税制体系之中(李昕璇,2005)。进入世纪后,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对现行消费税制度进行了较大幅度的调整,将征税种类由11种调整为15种,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生态环境和降低污染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财政部陆续出台诸多的消费税“绿色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也有利的推动了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资源税主要是针对开采资源的个人或者单位征税,其目的是为了利用税收杠杆提高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国家征收资源税能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有利于开采企业之间公平竞争,有利于推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于1984年开始征收资源税,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协调资源配置的作用(张学勇、罗昊,2013)。实践表明,资源税对推动节能减排、保护自然资源以及提高资源利用率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地促进了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不断转变。同时,我国不断实施资源税税收制度的改革,将“从量计征”制度改为“从价计征”比例税制度。显然,这次改革充分的考虑了市场机制,将资源价格与税收直接衔接,起到了抑制过度开发资源和浪费资源的作用。此外,我国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绿色税收”进行试点,这也是资源税改革的一个亮点。

三、可持续发展背景下我国绿色税收存在的问题

(一)绿色税收体系与可持续发展不相适应首先,我国现有的绿色税种较少。我国的自然资源环境不断遭到破坏,使得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而在可持续发展背景下现行税制与绿色税收相关的税种寥寥无几,仅从节约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角度出台了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几类税种,且其税收总额仅占国家税收总收入的13%左右。其次,各绿色税种之间缺乏协调性和统一性。这是因为我国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绿色税收种类较少,尚未形成完善的绿色税收体系,不利于这些税种之间的相互协调,使绿色税收难以支持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最后,我国现有绿色税种存在缺陷。从已颁布的绿色税种来看,大部分税种存在税率过低或者税率档次过少的问题,不利于绿色税收的法治化与规范化,进而难以体现税收公平的原则。

(二)绿色税种设计缺乏环保因素与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符(1)资源税存在的缺陷。我国资源税的立法精神、设计思想与经济可持续发展理念相悖。根据资源税征收的目的,我国的资源税可以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类。显然,这两类税收存在着本质的差异,第一类主要是针对开发国有自然资源者征收的一种税,其本质就是让资源使用者有偿使用国有资源,进而达到保护资源与节约资源的目的。而第二种则是一种税收价格歧视,这因为国有资源的条件存在一定差异,采取这种差级资源税有利于体现税收公平,能为企业创造一个公平得竞争环境。为了更好地利用资源和保护环境,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源税大都采取了普遍征收为主、级差调节为辅的税收征收原则。然而,我国现行资源税征收采取了级差调节与普遍征收相结合的原则,但实际上仍然采取级差调节为主的税收征收原则。可见,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收征管制度与国际潮流相悖,并且在立法精神、设计思想显然与当前提倡的可持续发展理念都不相符。此外,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其调控作用难以发挥。从资源税开征目的来看,其征税范围本应包括一切开发和利用的资源。然而,我国现行资源税仅对盐的生产和矿产品开采征税,并没有对水资源、森林资源、海洋等资源的适用进行征税,就使得适用这些资源者并不受税收监控。显然,这种税收制度有违税收公平原则,就会使得非涉税资源被过度消耗和利用,不利于我国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2)消费税存在的缺陷。我国设置消费税的目的就是为了引导消费者的消费倾向,进而充分发挥绿色税收的功能。然而,我国现行消费税尚未充分发挥出其节能环保的绿色功能,主要体现在征税范围过窄、税收优惠过少及消费税税率结构不合理等方面。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的消费习惯与结构已经悄然变化,我国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与水平已不相适应。这表明,我国消费税征收范围的调整速度明显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速度,会与我国的可持续发展理念不相适应。同时,我国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对经济活动难以发挥出税收的杠杆作用。大量的理论与实践研究表明,税收的杠杆作用是建立在税收优惠与税收征收相结合的基础上的,只有这样才能最大化发挥税收杠杆的功效。然而,我国现行消费税涉及的优惠条款屈指可数,并未大面积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税收优惠。此外,我国现有的消费税税率结构与可持续经济发展要求不相符合。自消费税颁布以来,我国对其税率结构进行了调整,在抑制环境污染方面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仍然有部分应税产品存在税率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这与当前倡导的可持续经济发展方向不相符合。

(三)绿色税收优惠政策难以满足可持续发展的需求我国涉及到绿色产业的税种较为单一,其税收优惠项目包括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的减免,并且税收优惠空间的力度又不够,使绿色税收优惠带来的环保效果不理想。此外,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并未得到完全落实。一方面,企业豁免所得税的范围过窄,整体受益较小。这是因为我国企业所得税豁免对象仅针对企业综合利用“三废”产品或者进行环保投资的所得,并且还要满足《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的实施标准。另一方面,我国企业可将企业环保设备的技术改造投资用于抵免企业所得税,也可以采取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方法实现递延纳税的目的。然而,企业所得税并不能与企业购置环保设备资本支出相抵扣,这就不利于鼓励企业进行环保投资,难以满足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求。

(四)绿色税收的目标定位与可持续发展存在偏差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离不开税收政策的支持,而税收政策又是推进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因此,我国应该建立适当的财税政策,不仅可以正确引导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也可以鼓励市场经济主体节约使用资源和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从整体上改善社会的经济效益,为发展绿色税收奠定基础,进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对资源环境保护有所涉及,但征收这些税种并不是为了更好地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也不是为了更好地促进经济增可持续发展,仅是为了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

四、可持续发展视角下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完善策略

(一)建立与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经济的快速发展推动了社会的进步,而社会的进步需要持有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发展的理念。然而,我国未形成系统性的绿色税收体系,这就要求我国政府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认识到实施绿色税收的重要性,有利于构建新时代的绿色税收政策,进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我国政府还要不断更新思想观念,从思想上认识绿色税收对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有利于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此外,我国应系统性的分析与规范绿色税征收制度,并通过寻找最优方案而制定出适合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当然,我国构建绿色税收体系就是为了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进而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污染之间的矛盾。由于我国仍然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之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而我国的经济又处于转型与升级的阶段,这就要求完善绿色税收体系以服务国家的大政方针,进而体现可持续发展的思想理念。因此,我国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纳入建设友好型社会之中,有利于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新时代,我国应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绿色税收体系,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作为首要目标,进而促进经济与社会得可持续发展。同时,为了推进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我国政府应该从如下方面来完善绿色税收体系。首先,政府应该鼓励和发展有利于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企业,并且给予相应的税收政惠政策。其次,政府限制和强制关停损害环境和浪费资源的企业,应充分利用税收杠杆来限制其产量和规模,并通过提高税率来减少其对生态的破坏和环境的污染。

(二)提高现行税制的“绿色化”程度(1)提高资源税的“绿色化”程度。一是实现级差调节向普遍征收转变。为了提高资源税的“绿色化”程度,我国政府应该逐渐弱化调节级差收入的功能,将普遍征收作为一般性质的资源税收入。同时,为了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政府应对所有自然资源开采的企业和个人普遍征收,并对自然资源开采制定合理的价格,有利于政府通过税收杠杆来调节自然资源的供给和需求,进而达到资源最优配置的目的。二是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为了强化自然资源的管理和环境保护,我国应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例如,我国政府应将森林、水和草场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我国日益突出的水土流失问题。在此基础上,我国再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此外,我国应该推动资源使用费向资源使用税改革,以达到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目的。三是调整资源税税率。我国资源税普遍存在税率偏低的问题,导致税收杠杆在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方面难以发挥作用。可见,资源税的税率调整就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因此,为了推动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资源税的税率水平不仅要符合税收合理征收的原则,也要充分体现保护自然资源和有偿开采的意愿,在保障国家资源所有权的同时,也要进一步考虑企业的债务承受能力。四是细化资源税的税目,完善计税依据。从税收公平的视角来分析,我国政府应该重新设置资源税的税目,并对税目进一步细化。例如,我国政府可以依据自然资源的开采难度和开采成本出台不同的适用税率;也可以根据产品消耗后产生的污染程度出台不同的适用税率。同时,针对从量定额征收的应税资源,我国政府应采用实际开采数量,而不应采用由销售量或使用数量作为计税依据。这是因为采用开采量作为计税依据,能够更好地利用税收杠杆来调节自然资源的供给与需求情况,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采用开采量作为计税依据直接和企业的自身利益挂钩,有利于提高自然资源的使用效率,进而提高资源税的“绿色化”程度。(2)增强消费税在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作用。在绿色税收推进过程中,我国政府应充分认识消费税的杠杆调节作用,通过调节消费特征与结构,进而充分发挥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调节效应。从可持续发展的视角来看,我国政府应该确定确定环境保护的目标,只要消费主体的消费行为涉及到自然资源或者会产生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应一律征收消费税。然而,我国尚未将资源消耗品与高能耗产品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这无疑削弱了消费税的调节作用。从设计消费税税率差异的角度来看,我国政府应该对实施税收歧视,对节能减排或者利用了环保技术的企业应采取减、免征消费税的优惠政策,对于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的企业应实施高税率,而对利用不可再生的资源进行生产的企业,在利用高税率的同时,也要限制其开采与利用。

(三)丰富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涉及较少,不利于我国健全绿色税收体系,进而严重制约了经济的转型升级与可持续发展。鉴于此,我国政府应当丰富涉及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加大税收优惠力度与范围引导企业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以利于促进经济的转型与升级,进而完善绿色税收的优惠政策。同时,针对企业引进的高新环保设备的费用,我国政府应准予企业用于抵扣企业所得税,进而增加税收优惠的力度。另外,我国政府应鼓励企业对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并通过投资减免和税收返还多种方式实现税收优惠。此外,对于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我国政府应提高从事环保高新技术人员个人税的起征点。最后,为了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将各税种优惠政策进行衔接,以利于各税种优惠政策的协调,起到进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作用。

(四)建立与完善绿色经济法律法规体系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的保护离不开经济的绿色发展,而绿色经济的发展又是保障我国绿色税收的基石,有利于保证人与自然和谐发展,进而为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这样,我国就需要将经济发展与以人为本相融合,实现经济绿色发展的理念,进而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显然,这就需要我国改变过去片面追求GDP的经济增长方式,以可持续发展为理念。鉴于此,我国政府应该通过建立和健全法律手段来促进绿色经济发展,保障其他经济手段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为了推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我国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经济法律法规体系,进而为其它手段的有效运行提供制度保障。同时,环境污染治理和资源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完善“绿色税收”体系势在必行。显然,我国政府就要以法律体系为保障,通过立法手段来达到完善“绿色税收”体系的目的,有利于在税收执法中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可见,我国在完善绿色经济法律法规时,不仅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也要与国际环境相融合,从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

参考文献:

[1]赵洪义、王荣进:《借鉴国外经验搞好增值税征收管理》,《税务研究》1996年第2期。

[2]李小平:《增值税转型对煤炭企业的影响及建议》,《会计之友》2010年第31期。

[3]高允斌:《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财务与会计》2008年第2期。

[4]李昕璇:《对我国汽车消费税调整的管见》,《税收征纳》2005年第11期。

[5]张学勇、罗昊:《我国资源税改革效果浅析》,《税务研究》2013年第8期。

作者:许轲名 单位:上海外国语大学贤达经济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