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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付出了愈发严重的环境污染代价,因此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经济发展方式的相应转变势在必行。党的报告明确指出“必须更好地发挥税收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作用”,改革税收制度、完善环境保护相关税种,已成为当下税制改革最紧要的任务之一。构建以环境保护税法为主体的绿色税收体系是大势所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发展现状,分析了我国现行绿色税收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讨了我国绿色税收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并进行相关的思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绿色税收体系;环境保护税;资源税;税收优惠
一、绿色税收体系的内涵
绿色税收(GreenTaxation),又称环境税收,指对污染行业和污染物排放所征收的税,或对进行污染防治投资的纳税人给予税收减免。因此,绿色税收是以环境保护为目的,针对生态破坏、污染排放行为所征收的税收,其实质是运用税收政策将资源与环境的负外部性成本“内部化”的一种经济调控手段。绿色税收伴随国内外绿色税收实践的发展应运而生。“绿色税收”一词的广泛使用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期,按最新《IBFD国际税收词汇》(第7版)解释,“绿色税收用于描述对纳税人投资于防治污染或保护环境的资产所给予的税收减免(taxrelief),或对污染行业或使用污染物征收的税。”它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而征收的各种税收;另一方面是实行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而绿色税收体系是在一定时期内形成的具有生态保护功能的所有税收制度的组合。
二、绿色税收的特点
(一)科学性要按照科学的标准来进行绿色税收的计税及征收,这样才能发挥其对资源环境的保护及促进作用,而不令社会成本增加。
(二)公共性绿色税收的公共性在空间和时间上均有体现。环境问题是全球面临的共同问题,正是因为环境有公共品的特征,仅使用市场手段不易达到环境治理的目标,必须依靠政府的强制力来实现。
(三)征税范围广泛在我国税种有很多,相应开始征收的绿色税收的税种也有很多,涵盖的税种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绿化”改革。它们适用的条件各有不同,之所以涉及如此多的税种也是为了促进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
三、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以“谁污染谁承担费用、税负平移”作为原则,所涵盖的税种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税、资源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以及其他税种的“绿化”改革。环境保护税作为绿色税收体系中最主要的税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建设迈出了重要的一步。但绿色税收体系在我国税收体制中实质地位仍相对较低。以2019年第一季度为例,2019年第一季度我国环境保护税收入额为58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0.12%。总体而言,我国绿色税收发展相较于经济发展仍较为滞后,我国目前正在实施更大规模的减税降费,这为进一步完善目前的绿色税收体系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和更广阔的平台,有助于实现生态文明及促进可持续发展。
四、我国绿色税收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绿色税收的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1.征收范围较窄。我国环境保护税目前主要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这四类重点污染物征收,但是,在大气污染物中,二氧化碳和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尚未包括在其征税范围内。此外,环境保护税不应仅包括对污染物征税,还应包括对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及高耗能产品征税。2.税率设计偏低。考虑到费改税后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基本保持了排污费原有标准。但较低的税率很可能导致企业污染环境所需承担的税负远低于企业治污减排所需花费的成本。如二氧化硫污染当量值为0.95,税额标准约为1.2元/污染当量,一个月向大气直接排放二氧化硫100吨的企业,该月应纳环保税税额=100×1000/0.95×1.2=126315.79元,这一数值远低于企业脱硫的成本,这使得企业主动节能减排的积极性不高。
(二)除环保税以外的具有环保性质税种的“绿色化”程度不足1.资源税。资源税的初衷是为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而对各种应税自然资源课征的税收。当前,我国资源税的征税方式已基本上实现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顺应绿色发展潮流,我国已将水资源纳入资源税的征税范围试点,使资源税具有了绿色税制的功能。除水资源和资源税的主要征税对象矿产资源外,我国可开采并需保护的自然资源还有森林、草原、滩涂、湿地等,这些资源也应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2.消费税。消费税是针对消费行为或消费品而课征的税种。我国现行消费税15个税目中有11个体现了绿色发展理念,但调控力度不够。具体体现在:(1)征税范围较窄。比如,造成“白色污染”的塑料制品暂时未被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2)大多数消费税税目的税率设计偏低,阻碍了绿色功能的发挥。以木质一次性筷子为例,其5%的消费税税率折合至每双一次性筷子的税负几乎不到1厘钱,生产者即使将其转嫁至消费者,这些税负对消费者的影响也微乎其微,难以发挥抑制消费的作用。3.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为积极响应绿色发展理念,2012年以来,我国逐渐推进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的“绿色”转型,支持新能源、小排量以及具有环保功能车船的发展。2012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对使用新能源的车船免征车船税,对具有节约能源功能的车船减征车船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于2019年7月1日正式实施。但目前车辆购置税仍统一按10%的税率征收,未考虑车辆污染物排放量等环保因素,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车辆购置税环保作用的发挥。
(三)绿色税收征管不到位目前,我国大部分绿色税收征管,原则上都是以纳税人自觉申报纳税为基础,确定纳税人是否为应纳税而不纳税或者不按时进行纳税。然后,对发现的纳税漏洞进行税务监督,这就使得偷漏税现象更加严重。由于我国的环境保护税制和环境管理体制不完善等原因,导致环境保护税的征收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法律依据不足,执法不力,税收手段不完善,征收标准低,行政干预等。同时,环保税的征收不仅直接涉及税务机关,更直接涉及环保主管部门的职责,内容繁杂,两部门信息共享程度不足。环保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少专业能力,难以发现问题,远程监管力度不足,污染测量测算方法存在缺陷,容易出现检测造假等问题,这严重影响了环保税的实施和落实,在税务机关征税过程中容易造成税企争议等问题。
(四)促进绿色税收体系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仍待完善由于资源危机和环境破坏的严重后果,政府已经在税收政策上作出了优惠的激励,对涉及资源和环境保护的税收也实施了优惠的税收政策。但目前的税收优惠是相对单一的,在税收优惠实施过程中,涉及非常复杂的操作程序。由于税收制度的复杂性,税收的负担和成本将在纳税过程中被无形地强化。我国环境保护的绿色税收激励是比较单一的,目前的税收制度对绿色产业的税收激励较少。例如,国际通行的税收政策可以有效地补充和完善再投资退税、递延纳税、加速折旧,这些在我国目前还相对缺乏。
五、绿色税收体系的国际借鉴
一些发达国家,尤其是欧美国家,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一直受到环境问题的困扰,因此他们率先对环境保护征税。他们的一些先进经验值得我们吸收借鉴。本文以绿色税收体系发展较好的美国、荷兰、瑞典为例,介绍他们的绿色税收体系的主要特点。
(一)美国绿色税收体系特点美国绿色税收体系的特点是覆盖面广、税收优惠灵活。环境税的种类很多,包括燃料税、能源税、化学品税、城市环境污染税和生活环境污染税等。环境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直接减税等方面。从现行环境税的实施效果来看,其作用是显著的。
(二)荷兰绿色税收体系特点荷兰的绿色税收体系具有多样性和清晰性的特点。政府制定了十多种环境税,包括燃油税、水污染税、土壤保护税、垃圾税和石油产品税等。其中,垃圾税是最成功的环境税之一。荷兰征收垃圾税的目的是筹集垃圾收缴和处理资金,征收单位为每个家庭。为了公平起见,政府还根据家庭产生的垃圾量征收了收集税。各地方政府可以在这两种税种之间作出选择,收集的资金主要用于废物处理和新技术的研发。
(三)瑞典绿色税收体系特点瑞典的绿色税收体系的特点是精细征税和集中税收。瑞典是世界上第一个引入环境税的国家。它的绿色税收收入量很大,约占GDP的14%,主要来源是能源。能源税旨在提高天然气、煤炭和液化石油的价格,鼓励家庭和企业节约能源,减少排放。例如,化石燃料的碳排放税从原来的每吨25欧元增加到120欧元,但生物燃料可以免税。由于政策激励,瑞典的个人和集体供暖已从依赖化石燃料转向关注生物燃料。由此可见,瑞典等北欧国家以税收调整的总体结构为起点,逐步实现自然资源与劳动之间的污染税再分配。
六、完善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环境保护税1.拓宽环保税征收范围。将征收范围逐渐延伸至更多高耗能产品及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行为领域,如开征二氧化碳税、垃圾税等。一方面,为促进企业积极开展低碳技术革新,降低温室气体排放,我国可依照二氧化碳污染排放量征收二氧化碳税。另一方面,考虑到垃圾污染已成为阻碍我国绿色发展的一大公害,且不恰当的垃圾填埋或焚烧处理,又会带来严重的二次污染和资源浪费,我国可将正在进行的垃圾分类制度与征收垃圾税相结合,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等不同类别垃圾,设计差别税率,并将征税所得用于研发垃圾分类处理技术,既可从源头抑制垃圾污染,又为后期垃圾治理提供资金支持。2.依据不同污染程度采用差别税率。坚持“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的原则。如我国对应税大气或水污染物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30%的企业,减按75%征收环境保护税,对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标准50%的企业,减按50%征收环境保护税,便体现了这一思想。
(二)推进现有税制中其他具有环保性质税种的“绿化”转型1.体现资源税绿色功能,扩大资源税征税范围。扩大水资源税的试点范围,从目前9个省市逐步到整个国家,并根据森林、草原的实际使用或占用,以及狩猎或收获野生动植物的数量,将资源税征收范围扩大到湿地和海滩等更多自然生态领域。2.突出消费税绿色功能,扩大消费税征税范围。对造成“白色污染”的塑料制品、排放大量二氧化碳和二氧化硫的有害物品、破坏臭氧层的消费品等高污染产品征收消费税,如一次性塑料、高污染电子产品、含磷洗涤剂、化学农药、农膜等。此外,提高部分税目的税率。3.按照车辆的性能和排气量等确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在现行标准税率10%的基础上,根据车辆的排量确定多级税率。例如,排量为1.6升的汽车仍按10%的税率征收;排量大于1.6升小于2.0升的汽车按15%的税率征收;排放量大于2.0升的汽车按20%的税率征收;排量小于1.6升的汽车按5%的税率征收。对于节能环保型汽车仍实行减税、免税政策,鼓励消费者购买时选择小排量汽车或节能环保型汽车。这些都可以更好地发挥车辆购置税的绿色税收功能。
(三)完善绿色税收的征管1.理顺征管流程。依照《税收征管法》和《环保税法》,明确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的职责,对税收征管和操作程序、流程进行研究,明确责任分工。环境保护税直接涉及税务机关和环保部门,以及城市管理和水利等部门。因此,其有效的征管必须依靠有效的税收管理系统。《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后,应鼓励地方税务机关积极与当地环保部门沟通,探索互动信息共享机制,先实验,再积累经验,研究如何顺利获取环保部门的信息并顺畅接入“金税三期”系统。2.充实和完善税收核定的方式。环境保护税的计算比较复杂,《环保税法》规定,应纳税污染物的计算方法包括直接监测法、间接监测法和系数平衡算法。对于不能按这三种方法计算的,只能通过抽样测量的验证方法。《环保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部门核定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但是,经批准的《环保税法》与现行《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纳税状况的规定不一致,需要在实施细则层面进一步明确。在此之前,建议积极与环保部门沟通,研究完善环境税审批办法,合理设定双方的权利和责任。
(四)整合充实环保税收优惠制度作为绿色税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税收优惠制度对环境保护起到了相当大的激励作用。首先,在具体制度设计方面,可以增加环保企业和产品的税收优惠的类型和强度,鼓励企业开发和推广新的环保技术,鼓励环境保护投资和资源回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产品。二是进一步整合和改革节能环保中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为了引导消费者选择绿色消费,应降低新能源汽车、电动汽车和小排量汽车的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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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冀中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