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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租博弈税收管理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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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租博弈税收管理论文

一、纳税人竞相寻租博弈模型分析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人为了达到少纳税或不纳税的目的,可能采取向征税人寻租的策略,与征税人员勾结偷税。征税人利用手中控制的税收征管、稽查等权力接受纳税人的寻租行为(行贿),而相应地给予纳税人偷漏税的机会,同时自己获取非法收益。纳税人为获得这些好处要付出一定的成本(贿赂),而征税人员又因其受税收任务与受贿风险的约束,其能够接受纳税人寻租的“租金”是有限的,因此,就会出现同类纳税人向征税人竞相“寻租”的结果。因为如果某一部分纳税人通过寻租成功减少了税款,就相当于减少了其生产或经营成本,相应地就具有了相对于守法纳税人更为有利的竞争优势。从这个意义而言,纳税人是否选择寻租是具有“竞争性”的。而寻租成功所产生的“示范效应”,又进一步地鼓励其他纳税人加入寻租的行列。

假定只有两位纳税人(寻租者)A和B,对于一项特定的税收优惠,寻租者寻租成功后的预期利润为L,作为理性的经济人,一方面,每个寻租纳税人愿意花在寻租上的额外支付不会超过既定税收优惠R和他此次寻租后的预期收益L的差额M(M=R-L);另一方面,为了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每个寻租纳税人会使自己付出的租金M最大化。研究假设R/2≤L≤R,即寻租者寻租后的预期利润不小于平均利润,也不超过征税人员违规提供的税收优惠总额R,由此可推导出R/2-M≥0。其支付矩阵如图1所示。这是一个典型的“囚徒困境”问题,在这个博弈中纳什均衡就是(寻租,寻租)。因为若给定B纳税人寻租的前提下,A纳税人的最优选择是寻租,若其不寻租,则A的预期利润为0,B的预期利润为R-M,因此对于A来说寻租比不寻租好。同样,给定A纳税人寻租的前提下,B纳税人的最优选择也是寻租。因此该博弈的唯一纳什均衡为(寻租,寻租),各方收益组合为(R/2-M,R/2-M)。事实上,如果将这个博弈模型扩大至多个(N个)纳税人(寻租者),各参与方的行为也符合上述分析结论。多个纳税人的竞争行为会使每个寻租者均会选择“寻租”策略。因为如果有一个纳税人不选择这样做,那么他的预期收益将会从R/N-M降为0。因此,当所有博弈参与方的想法均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时,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他们都采取“寻租”策略。由此可见,在税收征管活动中寻租行为是很容易发生的,征税人员若没有足够的激励和约束,就很容易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与纳税人互相勾结,偷税漏税,最终的结果必然是导致税收无序流失。

再者,因为税收总规模是既定的,纳税人的寻租活动也是需要付出一定成本的,因此,由纳税人相互之间的竞争所产生的这种博弈不是“零和”博弈,因为在交易过程中会造成大量社会资源的损失和浪费,从而最终会产生某种“负和”的结果,即社会损失。这一过程正如奥尔森(1999)认为的那样,“这种情况与其说是分蛋糕,不如说是在瓷器店争夺瓷器:一部分人虽然多拿了一些,但同时也打破了一些本来大家可以分到手的瓷器。”而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各参与方之间的寻租行为,在交易过程没有创造任何的社会价值,而是通过对有价值资源的浪费来消灭价值,致使很多社会资源以交易成本的形式无谓地消耗掉了。而且如果放任下去,管理层面缺乏相应的制度和机制设计来改变这种各部门博弈的状况,这种不利局面将作为一种“纳什均衡”的状态长期存在下去。

二、监督和治理“寻租”行为的博弈模型分析

由于租金的存在,导致纳税人之间争相寻租以获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从而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无谓损失和浪费。因此,要想消除寻租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必须消除寻租活动中产生的租金,这主要从寻租和受租(设租)两方面进行监督和治理。

(一)对纳税人寻租行为进行监督的博弈模型在该博弈中,参与者为纳税人和监督机构。纳税人以“寻租”或“不寻租”作为其纯策略选择,监督机构以“监督”或“不监督”作为其纯策略选择。假设在寻租过程中产生的“租金”为R;寻租成本为F,其中:寻租金额为F1,被发现后寻租者所受到的惩罚为F2,监督成本为C;监督机构进行监督的概率为α,监督成功的概率为t(相应地,监督不成功的概率为1-t),纳税人选择寻租的概率为β(不寻租的概率为1-β)。该混合策略博弈模型如图2所示。

(二)对征税人受租(设租)行为进行监督的博弈模型在该博弈中,参与者为征税人和监督机构。征税人以接受寻租或不接受寻租为其纯策略选择,监督机构以监督或不监督为其纯策略选择。同样假设在寻租过程中产生的“租金”为R(因为征税人接受寻租从而引起的税收损失),征税人的工资及各种薪金收入为S,监督成本为C,征税人接受寻租的金额为M,征税人受租被发现受到的惩罚为B,社会认为征税人受租可能被监督机构发现的概率为p,征税人认为受租后可能被监督机构发现的概率为q。监督机构选择监督的概率为θ,征税人选择接受寻租的概率为γ。博弈模型如图3所示。

三、税收管理中寻租行为治理的路径选择

通过前述博弈模型的分析,对税收管理活动中的“寻租”与“设租”行为的治理可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形成良好的税收激励约束机制

一个良好的税收制度的设计和调整应该是对政府的施政目标和纳税人的利益目标通盘考虑的,能够兼顾各个博弈参与方的利益,即税制设计既考虑纳税人在具体税制实施过程中有可能采取的为了减少其自身的税负或减少纳税数额而进行的各种对策选择,又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这些对策选择会对整体税制的实施所带来的预期影响。因此,政府应尽可能设计这样一种税制,即能够使得纳税人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选择刚好符合政府的利益取向和施政目标,从而能够形成税收“激励相容约束”,以减少税收的无谓浪费和流失。

(二)建立有效的税收相关信息获取机制

因为纳税人和征税人之间、纳税人和监督机构之间,以及征税人和监督机构之间的这些博弈都属于不对称信息博弈,因此,征税人对纳税人行为和策略选择、监督机构对于纳税人和征税人的行为和策略选择的了解和掌握通常是不全面的,且一般情况下某些博弈参与方会尽可能地隐藏其相关信息。因此,应建立一种有效的包含税收各参与方在内的信息获取机制,全面推进税务机关与工商、银行、海关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以尽量打破信息壁垒,缩小信息不对称的范围,使得税收制度的设计与调整尽可能在信息完备的情况下进行。

(三)规范征纳双方行为

1.治理纳税人寻租的行为规范选择(1)硬化细化惩罚措施,加大寻租惩罚力度。目前纳税人对寻租风险大都持无所谓的态度,即“风险中性”,这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征税人方面一般是检查有余、惩罚不足,无法有效威慑纳税人,因此应硬化细化惩罚措施,加大对纳税人寻租的惩罚力度,使纳税人的寻租成本大大高于其由于寻租所可能带来的利润。(2)加大监督力度,降低监督的成本。加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和征税人的双重监督,提高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成功率,以此降低纳税人寻租或征税人受租的积极性。充分利用当前迅猛发展的电子信息网络,实施电子稽查与电子监督,以降低稽查成本。(3)利用各种媒介,强化税收宣传。在我国现阶段,以法治为核心的公民自觉纳税意识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出现了所谓的“意识约束真空”。因此需要加强税收宣传,广泛利用媒体,通过扎实、深入、细致的宣传教育引导纳税人自觉纳税,增加其寻租的心理成本。(4)规范税收征管,对纳税人实行分类管理。我国进行的历次税制改革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但部分税种在系统性、协调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上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应完善税制,建立健全税收征管法规,通过先进的税收征管手段、科学的征管方法和优化的征管模式使纳税人无机可乘。并可考虑根据纳税人以往的纳税记录,将其进行分类管理。

2.治理征税人受租(设租)的行为规范选择(1)健全约束机制,加大监督和惩罚的力度。应强化信息化建设,制约执法权,提高执法透明度,制定合理的惩罚措施,建立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机制,从源头上杜绝税务人员通过各种途径获取“租金”行为的发生。(2)提升征税人受租(设租)成本和受租(设租)风险。要降低纳税人寻租成功的可能性,就必须从提高税务人员的受租(设租)成本和受租(设租)风险入手。一是提高受租(设租)者的未来收益预期,二是提高受租(设租)查处率,从而有效防止“囚徒困境”的产生。(3)引入竞争,采取激励机制。征税人之所以选择受租(设租),其原因在于可获取违规收益,税制的设计应在加强对征税人监督的同时适当提高其工资福利水平,完善激励机制,建立奖励制度,那么征收人就没有必要冒违规之风险,从而削弱税务人员接受寻租的动机。此外,由于征税人与征税人之间存在博弈,因此可考虑引入竞争,对征税人实行竞争上岗、优胜劣汰等,加大其机会成本和违规风险,建立有利于征税人自律的激励机制。(4)完善税法,改进征管技术。税法的不完善、不健全甚至是漏洞,不仅使纳税人有机可乘,也为征税人违规提供了可解释的空间,并导致监督成本的加大。因此应完善税收法律法规,改进征管技术和手段,建立健全循环、链条式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征管效率。

作者:程瑜单位: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