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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消费与投资税收方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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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消费与投资税收方式

[摘要]投资高位运行是我国这几年宏观经济的特征之一,相比之下消费却没有大的变化。本文从税收角度,尤其是从给居民带来长期保障的社会保障税入手来分析其在消费与投资中的作用,尤其是对扩大消费的作用,并对我国社会保障税的开征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消费率平均消费倾向社会保障税

一、高投资,低消费是我国经济运行的突出矛盾之一

在我国这几年出现了投资热、消费冷的局面。从消费率看,我国最终消费率和居民消费率呈现持续走低的趋势。最终消费率“六五”期间平均为66.1%,“七五”期间平均为63.4%,“八五”期间平均为58.7%,“九五”期间为59.4%。“十五”以来,消费率更是呈加速下跌趋势,2001年为59.8%,2002年为58%,2003年已降低到改革以来的最低点,为55.4%。与此同时,我国居民消费率也在低位徘徊。从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来看,2000年到2003年,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长率分别为:10.3%,13%,16.9%,27.7%,26.1%。为了直观起见,图1绘制了从1985年到2004年我国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增速,可以看到,从2000年开始,固定资产投资进入了一个新的上升的阶段,直到2004年宏观调控才使投资增速略微有些下降,与此同时,消费率的下降趋势与投资的快速增长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消费与投资的矛盾将影响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增长。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投资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投资增量部分和国内生产总值增量部分的比值)大幅上升,由1997年的24.2%上升到2002年的54.9%,2003年投资贡献率已经突破70%。而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却在下降,从2001年的32.8%下降到2003年的不到15%。最终消费率的降低导致消费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下降。根据世界银行发展报告(2003)的资料,居民家庭消费占GDP的比重,2001年美国68%,英国65%,法国55%,德国58%,日本56%,意大利60.5%,巴基斯坦78%,俄罗斯51%,中国为48%。不仅低于发达国家,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比全世界平均数61%也低很多。我国的消费率低于大多数国家已是事实。1998年开始实施的扩大内需的政策并没有使消费率提高,反而使投资率有了大幅度的增长。这进一步加大了投资与消费的矛盾。也有文献认为:拿中国的消费率与发达工业国相比较不合适,因为两者收入和发展阶段之间的差距太大,没有可比性;而拿中国的消费率与非洲和拉美国家相比也不合适,因为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特征与状态与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要求并不相符。并根据数据分析和多国长期经验表明:消费率平均保持在60%以上是普遍的,也是经济发展所必需的;反之,如果一个国家长期消费率低于60%,就应对宏观需求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消费率较高的并不是经济发达国家,以及经济最具活力的国家,却恰恰是经济最为落后,以及经济波动较大的国家。还认为我国的消费率从长期趋势看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近几年来,我国的消费率逐年下降,我国的经济增长主要靠投资来拉动。投资最终要转化为消费,如果消费能力一直处于低位徘徊,那么就会造成生产能力过剩。1998年以来,由于投资增长失去最终需求的支撑,造成大量生产能力过剩,致使全国半数以上主要工业品生产能力利用率不足50%,直接影响了就业和经济效益,使经济增长速度下滑。我国新一轮的经济增长仍以工业增长拉动为主,与居民消费密切的服务业则增长较慢,根据在经济波动中,第二产业起伏较大,第三产业起伏较小从而具有抑制经济波动的作用的国际经验来看,这样的增长结构会为未来大幅度的经济波动埋下产业诱因。

数据来源:中国统计年鉴-2004,中国统计出版社,2004年,2004年数据出自中经网。

注:自1997年起,除房地产投资、农村集体投资、个人投资外,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起点由5万元提高到50万元。为便于比较,对1996年的相应数据做了全面调整。

二、造成我国消费率下降的原因和扩大消费的必要性分析

诸多方面的因素造成了我国消费率的下降,以下我们将分别予以说明:

首先,我国现阶段的消费主体还主要是城镇居民,而占我国人口大多数的农民消费的数量还很少。2003年我国城镇居民平均消费为8473元,而农村居民只有2361元。当然,城镇居民的收入是农村居民收入的3倍多,收入决定消费是经济学理论的一个基本点,所以,农村居民收入增长缓慢就成为了制约我国消费增长的一个主要原因。1997年以来,我国已连续7年出现农村人均纯收入增长速度低于GDP增速的现象。1997年~2003年,我国GDP年均增长8%,同期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年均增长8.3%,超过GDP增幅0.3个百分点,而同期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年均增长仅为4.5%,大大低于GDP增幅达3.5个百分点。尽管城镇居民年收入增长高于经济增长率,但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倾还在呈不断下降的趋势,下图是我国城镇居民的平均消费倾向变化趋势。可以看到明显的下降趋势。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4版电子版数据计算得出

其次,对收入的预期不稳定也造成了消费的减少。近几年来,我国的城镇登记失业率逐年上升,给经济社会都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在严峻的就业形势面前,居民的收入预期极为不稳定,再加上各种支出的增多,商品房的购买,医疗卫生的花费,教育的支出等都造成了在既定收入变化不大的情况下支出的相对扩大。以上论及的支出中很大一部分并不是现期的消费,而是转化为储蓄的将来的消费。所以收入的预期不稳定从而造成储蓄的增多也是消费减少的一个重要原因。

再次,是在消费系统之外的外部因素,诸如消费环境的制约;金融市场的发展使个人成为越来越多的投资工具的主体,个人投资的比重增大,而消费的比重变小;还有就是传统文化,节俭为主的思想仍然占据着很多人的头脑尤其是中老年人的头脑。

以上列举了我国消费下降的几个原因,而扩大消费的必要性在于:根据西方经济学的理论,资本受到边际收益递减规律的制约,即随着资本存量的增加,新增加的每一单位资本带来的产出趋于减少。所以,依赖投资来拉动经济增长并不是没有极限的。有文献在对消费和投资对经济增长的协整分析中,得到在长期中,消费对GDP的带动作用更大。并指出消费的变动对GDP的变动有着显著的正效应,与之相比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效应则没有那么显著。而消费从内部主体来分分为政府消费和居民消费,在我国,政府消费率平均为20.2%,在亚洲地区处于较高的水平。政府的高消费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方面是政府提供了较多的公共产品和较好的社会福利,另一方面可能是政府滥用了社会资源,造成政府开支扩大,会对经济产生正面或者负面的影响。由于政府消费对经济的影响有着不确定性。所以,在长期中,扩大消费主要还是要立足于扩大居民消费的比重。

三、税收对消费的影响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手段,不仅承担着为公共物品的提供筹资的职能,还承担着调节微观经济主体经济活动的职能。税收会通过改变或影响纳税人的选择来影响消费量或者消费种类。税收作为一种操作性较强的政策工具可以对纳税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从而对消费品的组合和数量同时进行调节。因此,扩大消费可以从税率的变化和税种的选择入手。

我国现行的税制中,对个人消费直接相关的有个人所得税和消费税,还有就是起间接影响作用的社会保障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直接降低了个人可支配收入;消费税是在消费的环节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税收,由于其不是对收入进行直接课征,又是针对个别消费品,所以对消费的影响不是十分显著;而社会保障税虽然迄今为止还没有征收,且其征收会使纳税人的个人可支配收入减少,但是会给纳税人带来良好的生活保障,减少其预期的不稳定性,从长期来看也会间接地促进消费的增加。上文说到,我国储蓄率高的一个主要原因就是受预期不稳定地影响,而预期不稳定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有很大的关系。而消费税和个人所得税只是从既定的现金流的角度来调节消费,而社会保障的健全是解决消费不足的长期的,根本性的因素,所以以下我们将着重讨论社会保障税。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社会保障制度会使个人终生储蓄额发生很大的变化,这种变化由三种效应引起:第一,工人意识到作为社会保障缴款的补偿,他们会得到一笔有保证的退休收入,如果他们把社会保障税看作是将来获得既定收入的一种储蓄的话,他们将减少现期的储蓄,即“财富替代效应”;第二,社会保障机制会促使人们更早的退休来获得保障收入,然而,如果退休的时间延长,个人不工作只消费的年限就会延长,而积累资金的工作年份就会减少,会使储蓄增加,这是“退休效应”;第三,社会保障会使财富发生代际间的转移,从子女手中转到父母手中,这样,父母可能会多储蓄来弥补这种“遗赠效应”。由于这三种效应的作用方向不同,有必要进行计量分析,费尔德斯坦通过对美国的数据进行回归分析表明,社会保障财富的增加将使消费增加,从而使储蓄减少,因此,财富替代效应大于退休效应和遗赠效应。所以,社会保障税的征收不仅将会完善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也会从根本上解决消费不足的问题。

四、开征社会保障税的基本思路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基本覆盖了城镇居民,但是以社会保障资金的收缴为基础。现行的社会保障资金分为五类险种: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方式是,现收现付制基础上的特殊的部分积累筹资模式,即“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行单位、个人、国家共同负担的办法。这种方式对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管理起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仍然存在很多弊端,比如说没有法律约束,只是一种行政性收费;覆盖面相对较小(没有包括农民),社会化程度低;缴费制度缺乏公平,没有形成全国性的筹资比例,造成负担的差别;分散险种管理固化了现有的利益分配格局,另一方面造成了管理效率低下,管理成本上升。而社会保障税的开征可以用税收的强制性来解决约束软化的问题;确定性可以解决负担差别的问题;税制的统一性可以解决公平问题。所以,社会保障税的开征不仅能够使我国水质与国际接轨,完善我国现行的税制,还可以扩大内需。

首先,在设置模式上我们可以继续沿用现有的项目型社会保障税,这种模式最大特点是使征收与承保项目建立起一一对应的关系,便于管理。但可以在原有项目的基础上进行改革,可以考虑将项目类型减少为三个,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他诸如工伤保险、遗嘱保险等可以通过商业保险的方式解决,生育保险、家庭补助等属于社会救济、优抚安置和社会福利的范围,应由一般性财政支出给予保障,资金应来源于一般性税收收入。

其次,在纳税人覆盖方面,应以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民营企业、其他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外商投资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中方职工为主体。对于外籍人员,当其离开中国时,只需将其个人账户内的资金连本带息退还本人,而统筹部分留下,这对国家是十分有利也符合国际惯例。因而在我国工作的外籍人员亦应纳入社会保障税的征税范围。目前,暂不把农村列入社会保障税的征收范围,这是因为社会保障税的征收是在改革现有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基础上来进行的,对于刚刚处于试点阶段的农村社会保险试点来说,变动过于巨大,再加上农村社会保险试点仅限于极少数地区,难以形成统一的体系。要在广大农村形成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还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再加上我国农业生产的水平还很低下,农民收入水平偏低,这些因素都将影响社会保障税在农村的实行。当然,并不是说广大农民就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社会保障的惠及人群应该是全体劳动者,在我国现阶段的条件下,还是应该先选取有条件的地方进行试点,在推广到全国。还有,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也应该纳入社会保障税的范围,其原因一是我国机关和实行全额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人员基本由国家养老,公费医疗,这恰恰是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出发点;二是国家对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薪金征税与该项工资薪金是由财政拨款支付这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工资薪金也是劳务所得。

再次,在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方面,可以采用以纳税人支付的工薪总额或取得的工薪收入份额为对象,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公司或企事业单位以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总额为课税对象;个人以其所获得的工资薪金总额(含基本工资、奖金、浮动工资、各种工资性补贴)为课税对象。另外,自由职业者(含个体工商户)则以毛收入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则根据扣除法定扣除额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这就引出了另外一个问题,起征点和最高限额。对个人征收的社会保障税应当设立起征点,这也是纵向公平的要求,如果连自身现阶段都不能保障的纳税人又有什么能力来缴纳社会保障税呢,起征点的高低应当以参考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最高限额也应当有所规定,应该有差别,但不主张太大的返还差距,这是因为高收入者可以通过参加其他方式来提高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再加上高收入者的自我保障能力较强,从社会保障中受益较少,过度征收也会影响高收入者的纳税积极性。

最后,在税率选择选择方面。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建议采用分项比例税率,与现行的社会保障基金制度一致,即采取以前的征收率,失业保险税率为3%,雇主缴纳2%,雇员1%;医疗保险税率为8%,雇主交纳6%,雇员2%,基本上符合我国现阶段的情况。而对于养老保险税率28%,其中雇主20%,雇员8%,有学者认为这种税率(仅限于养老保险)结构导致企业的负担过大,使企业难以承受。建议将过高的缴费负担降下来,重点放在养老保险费的负担上。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社会保障税的税率应由精算得出,而受到测算水平和经济发展的制约,我国的税率大多由经验数据得出,税率的决定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进行小幅度的调整。由此,对养老保险税的税率可以考虑适当降低,国际上开征养老保险税的国家平均税率为20%左右,我国可以作为参考,具体数据还要根据测算得出。

以上分析了社会保障税与消费的关系,以及我国开征社会保障税的一些初步思路,税收是调节微观主体经济行为的一种很重要的手段,而社会保障税则是长期中促进消费的一种间接的税收手段。社会保障税在我国的开征不仅能够完善现有的税制也能在长期中调节消费与投资的关系,使这二者能够协调促进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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