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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并且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时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这部分纳税人由于未能达到一般纳税人认定条件,而被排斥在一般纳税人管理之外。纳税人主观上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是年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健全,能按时报送有关税务资料,但企业产品(商品)的附加值较高,可抵扣税款部分在企业的产品(商品)成本构成中所占比重较低,按一般纳税人征税,实际税负远远高于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税负,故企业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不主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的即使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亦会采取多头开户、化整为零,以达到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的目的。
三是由于违规经营或其他原因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转化的小规模纳税人。
四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
二、当前小规模纳税人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㈠、税务机关内部管理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方式的特殊性,税务部门内部无论是政策制定还是税收管理方面都没能对小规模纳税人引起足够的重视,对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了解或了解的不准确。在账簿管理、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等方面缺少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税务稽查往往只侧重于对一般纳税人的打击,对小规模纳税人检查缺乏检查计划,多局限于举报案件的对象的检查,且对举报的纳税人实施检查往往也由于账证不全,取证困难而半途而废,不进行深入的外围检查,容易给一些不按章纳税的纳税人造成只要不给税务机关取得证据,就可以免受偷税处罚的意识。
㈡、账簿管理方面。小规模纳税人虽然按税务部门要求建立了账簿,但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普遍残缺不全,不能如实地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难以查帐。由于企业规模较小,一般单位为节约经营成本,很少聘请专职财务人员,而是聘请其他人员代账,有的代账会计兼管少则一两家、多则四五家的财务工作,平时根本不到企业工作,往往只是月底做帐和月初纳税申报时才到企业,直接影响了账簿的准确性与及时性,部分单位负责人亦不能及时地将有关结算手续传递,代账人员为平衡会计科目,多采用现金等账户进行平衡,造成财务账目混乱。
㈢、纳税申报方面。由于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手段的灵活性及现金的大额使用,使税务部门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缺乏有力的监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中存在销售收入申报不实,多数单位仅就其开具发票部分进行了纳税申报,对不开票部分根本不申报或通过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等手段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㈣、普通发票管理。目前随着税务部门网络化管理进度的加快,增值税专用发票、“四小票”已基本纳入网络监控,并得到有效控制,但作为增值税链条中重要的普通发票却一直游离于监控之外。小规模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方面极不规范,不开、拒开、大头小尾、违规开具现象相当严重。
三、完善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及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设想
根据小规模纳税人经营特点及税收管理的现状,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政策和管理应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调整、完善。
㈠、规范增值税运行机制,逐步缩小小规模纳税人范围。为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应逐步扩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比重,对小规模纳税人中除个体双定户外的其他纳税人一律按适用税率征税,并可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同时进行税款抵扣权的审批。对于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并按时报送税务资料的纳税人实行税款抵扣制,按适用税率征税,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申报抵扣。对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够准确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按适用税率征税,取消税款抵扣权。这样划分有三点积极意义:一是统一税法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小规模纳税转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而对直接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或年审时发现由于偷税等原因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却可按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粮食企业、成品油加油站一般纳税人的强制规定,加上最近出台的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管理方面的“先比对、后扣税”的规定,在规范性文件的制订上,单项规定太多,,而统一按适用税率征税,只在税款抵扣权方面加以规定,可统一有关认定标准。二是体现税负。一方面满足小规模纳税人的经营需求,适度减少由于税收政策的单项规定而制约企业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真正体现增值税税种的设计理念,避免重复征税和税负不公。三是将建立健全账簿并准确核算变为纳税人内在要求,进一步提高管理水平。为取得税款抵扣权,企业必将按财务制度及税法规定建立健全账簿,在购货时及时索取发票以抵扣税款,发生销售行为时亦会按章开具发票交由下道环节纳税人抵扣,税务部门亦可根据纳税人要求加强业务辅导,一改进去在账簿管理上,税务部门一头热而纳税人漠视的现象,以保证增值税“链条”的不断,促进纳税人诚信纳税。
㈡、规范结算行为,加快信用制度建设。各级开户银行应认真落实《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一步加强现金管理,减少现金流量,对各单位的货款结算应严格按照文件的规定执行。同时进一步加快我国的信用制度建设,开设公民的终身信用账户,改变现有现金交易习惯,通过银行监控单位和个人的交易行为,便于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活动。
㈢、规范发票开具行为,建立“电子采集、网上核销”制度,实现普通发票管理网络化。
1、取消手写版普通发票,采取税控发票与定额发票相结合的办法,将普通发票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体有奖定额发票,仅限于较小规模的个体工商户使用,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具普通发票一律通过税控开票机进行开具。积极研究消费者心理,采取形式活泼、趣味性强的方法,开展有奖发票的活动,增强公众参与意识。通过有奖发票,使消费者逐步养成购物索票的习惯,促使纳税人销售货物都要开具发票。同时对不按照规定使用发票的纳税人要加大处罚力度,增加纳税人不开发票或违规使用发票的成本与风险。
2、加强对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管理,建立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各单位以此作为税务登记号(纳税人)或单位的代码号(非纳税人),标准计量部门应按月将有关信息传送同级税务机关。
3、对纳税人利用税控装置开具的普通发票信息实行电子采集,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将上月开具的所有发票信息通过网络或软盘报送税务机关。同时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以因特网为平台,在全国建立普通发票信息库,采用金税工程数据清分原则,按行政区划代码以省级为单位进行清分,建立省级普通发票信息库。
4、规范财务制度、严肃财金纪律。对纳税人取得的由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必须自发票开具之日起九十日内在省级普通发票信息库中进行核销,否则不得抵扣税款或作为成本列支。对非纳税人取得的由税控开票系统开具的普通发票,必须自发票开具之日起九十日内在省级普通发票信息库中进行核销,否则不得作为报销费用的凭证。所有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社会团体财务人员对当月入账的税控普通发票须于月底前以标准计量部门核发的代码(税务登记号)及口令登录本省普通发票信息库,将取得的普通发票代码或号码录入发票核销系统,系统自动调取开票方上传的存根联信息,发比对相符,确认核销成功,并打印比对结果清单,作为费用凭证列支的依据。对“比对不符”、“重复比对”、“无人核销”、“无存根联信息”的,由核销方及时录入发票的票面信息,系统自动记录并形成比对不符票库。对“比对不符”、“重复比对”、“未核销”、“无存根联信息”的信息库由税务稽查部门定期进行核查,杜绝纳税人不开、拒开、开具大头小尾等违章行为,进一步加强纳税人的税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