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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发达国家,合同能源管理已经得到极大的关注与实行,被认为是一种充分应用市场机制来推进节能环保的有效服务方式。根据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内容,节能服务企业会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方面的协议,并对这些用户在能源节约、资金流通、企业改制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服务。通过这些措施,节能服务企业可以从能源节约所得到的效益中分享相关的利润,从而确保自身的投资能够得到收回,取得相应的经营利润。因此,借助合同能源管理,不仅可以促使能源使用组织进行必要的能源使用改造,从而降低自身的资金成本与相应的技术风险,还可以充分调动能源使用组织及能源服务组织的经营积极性,有助于提升经营效率。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合同能源管理的方式得到了引进,经过多年的引导与推广,目前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化的节能服务市场,相关企业的数量不断增加,业务范围也涉及到建筑、工业、交通运输等很多领域。进入新世纪以来,尤其是2010年以后,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文件来带动合同能源管理进一步发展。在所出台的新政策当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相应的税收政策。根据这些税收政策,节能服务企业必须结合制度要求与市场需求两方面的因素,来确立自身的运营方式。另一方面,在税收优惠政策下,节能服务企业也可以充分运用政策红利,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来提升企业服务效力与效益。从根本上来说,企业纳税筹划就是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与之后,相应的纳税人严格遵循法律要求,进行有计划的规划,从而从直接或间接的方面来对自身所拥有的税负进行减压。进行纳税筹划,能够使得各种社会资源得到更为合理的配置,这种活动在界定法人与自然人的前提下,有效处理纳税人与国家的关系。由于是在相应法律规定下进行的,因而具有合法性与直接的目标性。这种合法性的特性也使得其与偷漏税行为有着根本区别。偷漏税行为是在已经发生纳税义务的前提下,采取了违法的方式,来实现纳税人减少纳税额的目的,这属于违法行为。
二、税收筹划通用的一般性准则
1、合理使用税前扣除准则从税收筹划的一般性规则来看,税前扣除的准则包括着如下一些方面。一是对于员工报酬进行合理筹划。在当前的新税法中,对属于内资企业的员工薪酬进行了删除,但对福利费、教育经费等仍有比例限制,企业可以将以福利等形式发放的薪酬改为以工资形式发放,并且尽可能的将绩效工资制度加以推行,从而可以使员工总薪金得到提升,这样能提升税前扣除额度。二是对于招待费用、广告和业务宣传费也有新的限额。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且不超过收入的5‰,企业招待费额度大则对企业税收不利,因此,企业可以将之前应计入招待费的礼品等支出,定制部分具有企业文化特色商品,印刷企业形象宣传广告,借此进行宣传,进而从招待费与广告宣传费进行相应的筹划。另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规定,研究开发费用可加计扣除50%;第九十六条规定,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可加计扣除100%;第一百条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利用此加计扣除及抵免优惠政策可有效减轻企业税负。
2、充分利用新税法所构建的各种优惠税收体系从税收筹划的一般准则来看,国家在产业与区域经济发展方面提供了大量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绿色投资与生产、发展高科技产业、带动中西部地区产业发展等。在这些优惠政策的带动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将自身的产业逐步向优惠产业与区域产业方面转型,从而利用优惠政策来实现合理避税的目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面,《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人,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件《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部分资源综合利用货物可享受免征或即征即退增值税优惠政策。因而一般性的筹划思路为:通过设立分公司,反客为主,将身份由提供节能服务的服务者变为主动节能减排的所有者。
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筹划工作水平的提升措施
如果节能服务企业在建安与相应设备的营销方面具有一定的资金调整空间,则应当进行部分内容的调整。在调整过程中,必须要借助一定的计算方式与分析工具。当计算与分析的结果为建安业务的税负水平不高于设备销售的税负水平时,则应当将需要进行调整的业务内容合并到建安业务当中,从而来降低整体税负的水平。另外对合同能源管理领域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争取各项税收优惠,以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具体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的内容。
1、对于混合销售所造成的税收风险进行有效的规避在节能服务企业的很多项目中,设备销售所占的比例通常比较高,为了有效避免税务机关将这种比例较高的现象归结为混合销售行为,节能服务企业应当做好如下两点工作。一是对合同进行有效的拆分处理。例如,当节能服务企业与发电厂签订废气排放相关合同时,应当将整个业务分成技术方面的设计、建安工程及设备销售三个具体的业务,并分别进行合同的签署工作,在合同当中,也应当将涉及到的金额数量加以详细标出。当然,如果实在存在合同拆分方面的困难时,也可以将三项业务在总合同当中以附件的形式进行单列。二是会计的处理工作。在合同拆分思想的影响下,应当将三项具体的业务进行分别的核算处理,这样能够十分清晰地将核算项目与内容加以表达,确保不致出现被归结为混合销售行为的局面出现。
2、对于重点项目加以重视,并根据税种的不同来进行具体的筹划工作从这个视角来看,基本可以将税种分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他税种,并结合不同税种的要求,来进行具体的税收筹划工作。一是营业税。节能服务企业应当严格根据国家的相关产业发展政策中的规定,来进行具体的税收筹划。根据财税[2010]110号《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但“符合条件”是能否享受此项优惠的关键所在。二是就企业所得税而言,“通知”中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人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三免三减半”政策。三是就增值税而言,“通知”中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只要企业符合相关条件,就可以享受到免税政策。另外,根据财税[2011]115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利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余热、余压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100%的政策等一系列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对号入座,享受该政策的相应优惠政策。节能服务企业为客户提供节能方面的服务,自身肯定要具备一定的技术与设备水平,企业在项目开展初期就应对企业及项目情况进行充分评估,将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增值税的优惠、进项税抵扣及所得税等方面的优惠进行有效的筹划,并积极研究各种不同的优惠政策对企业税收筹划所造成的影响。四是其它方面。根据相关政策,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四、结语
总体而言,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纳税筹划活动是节能服务企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别于企业其它活动,纳税筹划活动不仅仅是企业的一项内部工作,还涉及到企业与外部政府、税收部门等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活动,而与外部利益相关者形成紧密的联系更能使得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活动。因此,在新的税收政策背景下,企业应当将内部的各种纳税筹划活动与外部环境进行结合,从而保障纳税筹划活动的合法性与有效性。另外,企业还需要考虑不同区域税收政策的差异,考虑当地政府招商引资财税返还等政策。同时,不同的公司应根据自身税务注册地的有效政策进行自我筹划。
作者:赵永富 单位:赤峰唐能新能源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