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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和逃税是税收领域中的普遍问题,在国际税收领域比国内税收领域更为复杂和突出。之所以如此,一方面因为跨国公司在国际经济活动中面临着比国内市场更为激烈的市场竞争,税收负担的轻重直接影响其收益大小、竞争的胜负。公司当然尽一切可能避免税收负担,并在安排税务计划时进行种种可能的避税选择。另一方面,各国间税收范围、税率高低、税收征管上存在的差异也客观上为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和逃税创造了条件。
应该看到,国际避税和逃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异,运用变更经营地点或经营方式等合法手段,减少甚至免除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论文百事通而国际逃税则是指跨国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用拒绝申报所得、少报或瞒报所得、伪造账册等各种欺骗手段不缴或少缴税款的非法行为。尽管从各国政府角度看,避税行为和逃税行为都是以逃避税收为目的,都减少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但对避税和逃税,政府的防范措施是不同的,对于避税主要通过对税法和税收协定做出相应修订、补充,杜绝漏洞;对于国际逃税,则是根据有关税法和税收协定进行制裁。所以,跨国公司要研究的是如何合法避税,而不是非法逃税。本文介绍利用毛里求斯作为避税地的相关情况,以期对跨国公司合理避税及加强对国际税收的认识有所帮助。
一、毛里求斯作为避税地的优势
毛里求斯共和国地处印度洋,其财政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税收是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出口加工业、制糖业、旅游业、金融服务业和信息通讯业是它的五大经济支柱;该国金融保险市场是开放和自由的市场,外资银行和保险公司经批准可以在该国注册营业;银行利率放开,由各商业银行自行决定。作为避税地,毛里求斯有其独特的优势,从而受到税务筹划专家的青睐:
1、稳定的政局和宁静舒适的生活环境;
2、优越的地理位置、良好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畅通无阻的公路网,可靠的水电供应,现代化的通讯设备,先进的航运条件;
3、精通英语和法语的专业人士;
4、没有外汇管制的自由市场经济和稳定的货币汇率;
5、政府大力支持,鼓励投资,为新建的离岸贸易中心和自由港提供便利;
6、与欧、美、非各国良好的贸易关系——优惠的国外市场准入条件:(1)欧盟。毛是《洛美协定》成员国,根据该协定,毛产品向欧盟出口享受无配额,免关税的待遇。(2)美国市场。2000年9月生效的《非洲法案》为毛纺织服装产品敞开了美国市场,毛对美国出口纺织品有关税,有配额,但配额每年都用不完。(3)日本、澳大利亚、瑞士、挪威等国给予毛普惠制优惠关税待遇。(4)毛是东南非洲共同市场(COMESA)的成员国。COMESA有20个成员国,全部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5)毛是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SADC)成员国。SADC有14个成员国,成员国之间逐步取消贸易壁垒。只要符合原产地的有关规定即可免配额限制、免税进入欧盟、美国、东南非共同市场和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市场;
7、在毛里求斯进行最简单的企业注册约200美元,毛里求斯不会对注册该国的企业征收资本利得税、收益税以及遗产税;
8、有完善的免双重课税协议网络。与下列国家签订了免双重课税协议:印度、卢森保、中国、德国、法国、印度尼西亚、奥曼、巴基斯坦、英国、马来西亚、意大利、瑞典、南非、马达加斯加、新加坡、瑞士等等。这使得在毛里求斯注册的企业得以“合法避税”;
9、虽然世界上有许多所谓的“避税天堂”,但毛里求斯始终奉行国际通用会计准则,是为数不多的几个从未被国际社会列上“避税黑名单”的地区。
二、利用毛里求斯进行税收筹划的途径——两类境外公司的介绍及比较
毛里求斯于1992年颁布其境外公司法。毛里求斯境外公司的发展导源于1992年印度开放外资直接投资印度之货币市场,由于毛里求斯与印度签有租税协议“TheIndo-Mauritiandouble-taxationagreement”,因此吸引了许多美国及欧洲的大公司,想藉由此协议减低印度45%的资本利得税及分离课税。毛里求斯当局有鉴于其境外公司之发展过度依赖与印度的租税协议,若要进一步发展其区域性金融中心的地位,他们必须加强与其它国家的关系,1995年毛里求斯与中国签订租税协议,藉由此协议,可将在中国投资的资本利得及利息所得税降低。1996年毛里求斯又与卢森堡及新加坡签订租税协议,与越南及阿曼进行租税协议洽谈。至此,毛里求斯已奠定其区域性金融中心稳固的地位。
(一)主要公司立法。2001年12月1日通过新法——TheCompaniesAct2001,1984年公司法与1994年国际公司法已经失效。新的公司法模仿新西兰公司法,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修改以适应毛里求斯的法律和商业环境。新法为公司信息的使用者和投资者提供了更加有效率、有针对性的、友好的法律框架;2001新公司法适用于毛里求斯境内所有公司。
(二)两类境外公司。毛里求斯应用于国际税务筹划的境外公司可分二类:环球商业公司一类(简称GBC1)、环球商业公司二类简称GBC2)。二者皆是境外所得免税。GBC2和英属维京群岛国际商业公司相似。就税务而言,GBC2属非居民公司,而GBC1属居民公司。GBC2完全豁免公司税,且无股息扣缴税,是控制各类资产、进行各类贸易及经营国际业务的理想选择。若要享受毛里求斯与其它国家所签订的租税协议的优惠,则须选择GBC1,且每年需将公司经会计师签证之税务报表呈交给当地政府备查。
1、环球商业公司一类GBC1。GBC1的用途与运用非常广泛、灵活,其中的一个用途是从公开市场取得资金。它的特性有为投资者提供保护,例如每年经审计过的财务报表要备份给毛里求斯境外商业活动监管局留底。
(1)税率规定:在1998年7月1日以后取得执照的海外公司,公司所得税率为15%。但是1996年7月所得税规章制定中,境外来源所得与国外所缴的税可作抵扣毛里求斯所得税之用,如此一来实际税率费用便大大减低。
(2)优点:此类公司形态可用来取得毛里求斯与多国所签之租税协议。
(3)缺点:a.需保留公司会计资料与相关文件在毛里求斯的注册办公室;b.不可与当地居民交易或生意往来;c.不可用毛里求斯货币-卢比交易;d.不可拥有位于毛里求斯的产业或持有当地公司的股份;e.不可发行“不记名股票”与“无面值股票”;f.每年举行年度会议;g.须提供年报;h.公司会计资料或相关文件需经专业性审计并有会计师签证报告并做税务申报。
2、环球商业公司二类GBL2
(1)GBL2是依2001年出台的公司法成立,持有二类环球商业营业执照,并以外国货币交易的私人企业。在税收意义上,GBL2是非居民公司,不能享受双重税收协定的好处。新晨
(2)优点:a.低维持成本;b.不强制每年举行股东或董事会议;c.每年不须办理税务申报及申报财务报表;d.股利发放无须扣缴;e.有些商业纠纷适用国际法处理,利于保障毛国外投资者权益;f.运用毛里求斯公司从海外投资,如产生国际纠纷,不会损及个人资产或是母公司的信誉,其商业法律纠纷仅止于其毛里求斯公司。
3、二者的比较(见表)
三、毛里求斯路线的使用举例
印度与毛里求斯的税收协定规定,在印度被毛里求斯居民所拥有的公司,其股票的销售或转让的资本利得只有在毛里求斯才应纳税。日前,毛里求斯不征任何资本利得税。因此,通过毛里求斯路线投资,外国机构投资者能在印度获得资本利得,而在印度或毛里求斯不承担任何资本利得税的纳税义务。
使用毛里求斯路线的其它好处是股息的预提税税率较低。当这些股息从毛里求斯汇回本国时,根本不存在基本的税收或预提税。由于这些好处,许多公司(非外国机构投资者)都通过毛里求斯对印度进行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