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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后,航运企业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也随之不断增加,伴随而来的国际税收问题也相应增加。为了寻找降低国际贸易成本费用的方法,国际税务筹划成了一项重要的研究课题。
中国航运市场的对外开放,使大量外国船公司纷纷进入中国市场,我国政府为了吸引外资,给予外国船公司很多的税收优惠待遇,例如众所周知的“两免三减”税收优惠政策。综观国际航运市场,很多国家都对其采取鼓励政策,最为直接的莫过于税收的减免或递延。由于国际市场经济具有规范化、法制化的特点,我国的航运企业要从维护自身整体、长远利益出发,摒弃非法避税、偷逃税等短期行为,利用国际税法规则,通过对自身的筹资营运等经营活动事先进行适当的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其他国家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我们可以通过合法的税收筹划方式享受这些税收优惠待遇,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降低我国航运业的经营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从而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考虑一些其他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
一、世界主要航运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概况
我国税法规定:凡与我国政府有协定、协议或换文的国家,对其从事国际海运的航商,可按双方的承诺来处理税收问题。同时,对于外国航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的交通运输类生产性企业,其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起的第1年和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国的香港地区是世界上最开放的自由港,实行自由贸易、自由企业、自由外汇、简单税制和低税率等全方位自由开放政策,让各行各业在市场机制下自由竞争、自由发展。这种政策在航运方面的主要体现就是船舶自由进出、航运企业自由经营和船舶自由登记。
下面我们将着重介绍世界上其他主要航运国家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
1.美国
美国的资本建设基金制度(Capitalconstructionfunds,CCF),可用于在美国境内建造、登记的船舶。
CCF中需要设立三个账户,即资本账户、资本收益账户及一般收入账户,将已完税收入(即折旧费)存入资本账户,将延期纳税收入(即资本收益)及一般收入分别存入资本收益账户和一般收入账户,从而将已完税存款与延期纳税存款加以区别,经营人能享受到税收补贴的是存入资本收益账户与一般收入账户的存款。
它对何种船舶所有人、何种收入不能存入该基金没有任何保留性限制,使得该制度可以让美国船舶所有人最广泛地享受美国政府对航运业的税收优惠补贴。该制度对船方来说,主要是获得税收延期带来的收益。
CCF只是美国政府通过税收延期的方式给经营人以资助,税收延期并不等于免税,但它确实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部分税收。延期时间越长,折现率越高,则税收延期所减免的税收就越多。或者说,经营人可以一再把款项用于新造船的再投资存入CCF,这样纳税人就可以无限期地延期。
2.英国
英国的船舶折旧,是根据船舶建造合同的预期折旧和船舶建造前的先期付款,使用余额递减法。英国规定,悬挂英国国旗船舶的最大折旧率是每年25%,租往国外的为每年10%,这样就可以减少应税利润。
英国政府还采用减免法人税(含地方税)、免征船舶固定资产税等方法鼓励船舶经营对于全年在海外工作时间1/2以上(183天)的船员免征个人所得税,同时减免船员的社会保险费及教育费用补助。此外,还以补助标准经济航空票价35%的补贴方式,来补偿海运公司用来解送在国外海域船舶上工作的船员的费用。
对于处理资产(含船舶)的前一年以及后三年内取得的资产,征税时采取减值入账的方式,即对后三年内取得的资产,在征税时减去取得资产当年度的收入。此外,英国对商船进口和造船材料及设备进口均免征关税。
1978年,英国于自治领土马恩岛开设了不同于英国本土登记制度的新船舶登记处,并于1986年正式运作。在马恩岛登记的船舶悬挂英国国旗,并由岛内有经营处所的公司所有或管理。对其不征收吨税、年度税等税金,而只征收少量的登记费(1500总吨以下船舶收170英镑,1500总吨以上船舶收245英镑)。另外,免征船舶固定资产税、船员收入所得税和社会保险税(船员费用可减少30%以上)。
3.德国
德国规定,海运公司的船舶(自有或租用均可),凡在德国登记半年以上、已悬挂德国国旗、在该征税年中从事半年以上的国际运输者,其经营国际运输收入的80%按一定税率的一半交税,其余的20%按照正常税率交税。
对于有亏损的航运公司,德国规定亏损可以延后冲销以后5年的利润,亦可抵前1年的净利,以此降低企业应税利润,从而补偿企业的某些亏损。对于悬挂德国国旗、从事国际航运半年以上、达到125000德国马克免税限额的船舶,只对其75%的营运财产纳税。
德国还规定,一个海运公司至少连续6年因出售船舶所得的账面利润,可以存入一项特别免税基金。这部分特殊的基金可以用来购买在出售船舶后2年内建造的新船,或对船舶进行大的改装。在这种情况下,此项资金的使用不需叫任何税费,但是该新船或改装船舶的账面价值必须在上述免税资金中扣除,因为此价值关系到船舶的折旧。此免税期限可以延长为4年。
4.挪威
挪威于1987年6月首创国际船舶登记制度(NIS),同年7月实施。任何船舶所有人只要在挪威委托有住所的法定人,其船舶即可在NIS登记并悬挂挪威国旗。
除船长为挪威人外,其他任何岗位均可雇佣外国船员,其工资按所属国工资标准支付。免除外国船员的所得税和社会保障费用(一年可节省50万美元),登记费和吨税也大幅度降低至方便旗水平。外国船舶所有人通常被免除根据税法向挪威交付的税金。
5.荷兰
船舶所有人可以选择使用直线折旧法,折旧期为12—20年;也可以选择余额递减折旧法,折旧率为12%—16%,最高折旧额为船舶原价减为10%的津贴以及出售另一船舶的纯利。
除某些例外情况外,经营亏损可以移后扣减8年或移前扣减3年。减征船员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的各35%,退还业主。
远洋运输船舶(除不用于公共运输的游艇外)免征增值税,建造这些船舶、装置和修船所用的产品和服务也同样免征增值税。进口的船舶不收增值税。
用于远洋船舶建造、修理、保养或改装的物品免征关税,用于对远洋船舶装修和装备的物品也免征关税。
荷兰从1996年1月1日起实行新的海运政策,即法人所得税除了原有的以实际净利润为对象外,还可选择新方式下的以荷兰为据点而运输的货物吨数为对象,船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原方式或新方式,但至少要保持所选方式10年不变。
6.新加坡
从80年代中期开始,新加坡贸易发展当局制定的政策就是要使新加坡成为重要的航运中心。百余年来,自由港政策一直是新加坡最突出的贸易和航运政策,即“该地的贸易对所有国家的任何船舶开放,免税,公平交易”。在自由港政策框架下,新加坡进一步制定了具体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税收优惠:对悬挂新加坡国籍的船公司营运收入予以免税,现在又进一步规定对船公司股息免税,出售船舶收益免税;对租出光租船的国内外船舶所有人的收入予以免税。
(2)对船舶实行“开放登记政策”,国外船舶所有人的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下可予以登记,国内船龄限制为11年。
(3)新加坡目前通行的造船信贷条件为:对国内外船舶所有人贷款额为85%,利率为8%,对出口船实行固定汇率,偿还期为7—10年,2年宽限期。
二、我国航运企业税收筹划的方案分析
以上是对我国以及西方几个主要航运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简单列举,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航运企业利用国际航运业的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空间是很大的。具体方式有;
1.选择入籍条件简单、税收优惠政策较多的开放国家对船舶进行登记
国际航运企业的承运载体是船舶,它作为航运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其整体资产的90%左右。世界上各航运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存在着较大差异,进行船舶登记所缴纳的税费差额也较大,一些开放登记国往往提供低廉的登记费以及实际上是零或几乎为零的税金,使船舶所有人可以逃避本国较高的登记费、税金及其它税收,这就为国际航运企业进行船舶登记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根据国际运输工人联合会(ITF)的划分,开放登记国可分为以下三类:
(1)方便旗国:巴拿马、阿鲁巴岛、何属安的列斯、巴哈马、巴巴多斯、百慕大群岛、缅甸、柬埔寨、塞浦路斯、直布罗陀、安提瓜和巴布达、洪都拉斯、黎巴嫩、利比里亚、马耳他、马绍尔群岛、库克岛、毛里求斯、斯里兰卡、圣文森特、土尔鲁、巴西、瓦努阿图、加那利群岛、德国等;
(2)开设离案登记或国际船舶登记处的国家:马恩岛(英属)、克尔格伦群岛(法国)、丹麦国际船舶登记处(DIS)、挪威船舶登记处(NIS)、马德拉群岛(葡萄牙)、卢森堡(主要为比利时服务)等;
(3)香港、非律宾、新加坡其他国家和地区。
目前,船舶移籍海外在国际航运市场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经营手段。船舶所有人为了降低运输成本,加强国际竞争力,将自己所有的船舶转移到其他国家登记,以便在国际航运市场上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待遇。这一做法,不仅使船舶所有人与货主更容易合作,而且还能够适应国际航运市场的变化,灵活地开展运输活动。
举个例子来说,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每年只需交纳固定的几项税费。如果注册一家巴拿马本国的公司拥有其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则可以在各方面节省费用。例如,如果游艇使用者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实体,其注册费每两年只需USD1,000.00;如果拥有者不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实体,则费用为USD1,500.00。而维持一家巴拿马公司的费用每年只需几百美金,而且这么做对合理规避税费方面有很大帮助。
2.充分利用国际税收协定
为避免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存在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税收协定为缔约国双方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税收优惠。例如,根据国际规范,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所得,在收入来源缔约国可以按照比该国常规税率低的限制税率缴纳预提税,有的可以免税。荷兰已同四五十个国家缔结国际税收协定。
下面我们就以荷兰为例来说明这个问题。英国一家船舶公司需要从巴林某银行借入一笔资金。由于英国与巴林之间至今尚未签订税收协定,英国要对本国公司向巴林某银行支付的利息征收25%的预提税。为了减少纳税额,该英国母公司充分利用本国与荷兰之间已签订的不征收预提税协定,事先在荷兰设立金融子公司,母公司不直接从巴林某银行借款,而由其荷兰金融子公司向巴林某银行借款,然后再由其金融子公司将借入的资金转贷给英国的船舶公司。又因荷兰对本国居民公司支付的利息不征收预提税,所以,该公司通过合法的手段免去了预提税,节约了成本。
3.通过在低税负国家设置全资子公司来转移税负
例如,我国一大型远洋公司欲开通青岛至欧洲某国的航线。按照我国与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对航运收入只减免其所得税,不减免营业税。企业在该国取得航运收入,按照税收源泉扣缴的原则,需要在当地缴纳巨额营业税。但通过咨询税务机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该国签订的税收协定所得税和营业税相互减免。于是该公司通过在香港设置全资子公司,将其在该国取得的航运收入全部汇往子公司,达到了避税的目的。
4.对小税种进行合理的筹划,也能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以印花税为例,对国际货运,凡由我国运输企业运输的,不论在我国境内还是境外起运或中转分程运输的,我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均按本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输结算凭证,按全程运费计算应纳税额。由外国运输企业运输进出口货物的,外国运输企业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免纳印花税;托运方所持的一份运费结算凭证应缴纳印花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借外商之名达到合理避税、减轻税负的目的。
不论对哪种行业来说,税收的筹划及规避都是一个动态的、连续的过程,与实践联系极为紧密。航运企业在进行筹划的过程中,一定要从全局出发,以企业的整体及长远利益为重,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切不可生搬硬套,更重要的就是要把握好尺度,正确理解世界各国的航运政策导向,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