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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外购销抵扣的税收筹划方法
1.购货折扣从购货款中扣除,减低库存资产的评价值
国外许多大厂商都有自己的特约经销商店,为了在竞争中确定自己的价格,要求特约经销店以自己定的批发价出售,作为回报,给予一定的购货折扣。
发达国家关于购货折扣在税法中都有规定,并允许在折扣处理方法上做出选择。
这些处理方法中,最受青睐的是将购货折扣从购货款中加以扣除的方法。现将用此法和不用此法的计算一比较从中可以看出,这一方法使库存评价降低,有利于节税。
[案例]
某企业期初库存零件30万个,每个单价8元,本期购货100万个,每个单价9元,期末库存资产35万个。
期初库存资产:300000×8=2400000(元)
本期购货额:1000000×9=9000000(元)
购货折扣额(购货款3%):9000000×3%=270000(元)
期末库存资产:350000个
库存资产的评价方法:总平均法
(1)购货折扣额从购货款中扣除的场合,本期购货单价为:
(2400000十9000000-270000)÷(300000十1000000)=8.56(元/个)
因此,期末库存资产评价金额为:
350000×8.56=2996000(元)
(2)购货折扣额不从购货款中扣除的场合,本期购货单价为
(2400000十9000000)÷(300000十l000000)=8.76(元/个)
期末库存资产的评价值为:
350000×8.76=3066000(万元)
两个结算比较后可以看出,后者多了7万元。采用购货折扣从购货款中扣除的方法,可以使库存评价值降低,有利于节税。
2.修正计算标准,将期末销售折扣作为未付款处理
发达国家市场竞争激烈,有些企业尽管价格压力很大,销量却持续上升,主要手段是通过销售折扣进行促销。
在销售折扣处理上,国外税法主要有两种规定:一是如果销售折扣的计算标准由价格和销量确定,并且计算标准通过销售合同或其他方法向客户说明,销售折扣被视为售出货物之日所在事业年度内的费用。二是如果计算标准未事先说明,或以收回比例作为销售折扣的计算标准。此时,销售收入及负债情况未确定,销售折扣在通知客户销售折扣的具体数额之日或支付销售折扣之日所在事业年度内列入费用之中。
上述两种方法,从税收筹划角度出发,企业最好利用前一种。这是因为,如果销售折扣的支付标准确定为收回金额,那么,期末尚未付出的属于赊账的那部分的销售折扣就不能作为未付款处理,这样对企业来说,增加了税金支出;如果将支付标准改为销售标准,那么,期末赊销货物的销售折扣可以计算为未付款,从而减少税金支付。
3.将销售折扣作为保证金存起来,向客户支付相应利息,并将此列入费用
销售中,为了保证一定的市场占有率,应保持一定的销量,但随之出现的呆账也逐渐增多。为了保证销售债权的安全性,一些企业将要支付给客户的销售折扣留存下来,作为销售债权的保证金,只有当客户要求解除销售合同、发生灾害或改造店铺时,才把销售折扣全部支付给客户。这样一来,由于销售折扣在一定期间实际上并未支付,而是仍留在企业内部,因此税务上不能认可将此在销售之日所在事业年度内作为未付款处理。为了能够使销售折扣具有保证金作用,同时又能使销售折扣作为未付款处理,一个有效的方法是销售企业和客户签订一个合同,规定企业按照销售折扣存款额定期向客户支付一笔利息。作为客户,已享受到销售折扣的实际利益,而此时,销售折扣也因此可作为未付款处理。经过这一处理,可同时收到节税和确保销售债权安全性的双重效果。
1.收益结算日定为最后一天
企业税是对企业法人的收益征收的一个税种。税额多少主要依据企业的收益规模和税率大小。从收益来说,是收入减去费用的余额。应列入收入的部分,除另有规定,通常指销售、有偿或无偿的资产转让、提供劳务以及其他交易所得到的部分,其中最一般的是资产的销售。对企业来说,如何处理资产销售的计算标准问题,就是计算税收金额的基本事项。税务上,商品的销售收入的计算是以“交货或交付”为计算标准,即商品等的销售收入应算入交货或交付日所在事业年度之中。但这里的交货或交付有如下情况:
(1)库存资产销售的场合。库存资产销售的交货日在企业会计的处理上,所使用的计算标准有装运日、验收日、检查仪器仪表正常运作日等。企业可根据库存资产种类、性质、用途及销售合同等,相应选择计算标准。
(2)委托销售场合。库存资产委托销售的场合,原则上应以库存资产销售受托人售出委托库存资产的时日为计算标准。但是,如果满足某些条件,也可以委托库存资产销售计算书送到委托人手中的日期为标准。
(3)建筑工程等场合。建筑工程的交付日有:作业完成日、住户迁入日、验收完工日、管理权移交日等。企业可根据工程种类、性质及建设合同等,选择其中一个日期作为计算标准。
(4)不动产经纪人介绍报酬的场合。动产介绍报酬,原则上以与不动产买卖、租赁有关的合同生效日作为计算标准。不过,有时企业可以选择与合同有关的交易结束时收取酬金的时日作为计算标准。
从以上情况看,交货或交付日都有好几种情形,有的税法对此做了详细规定。而即使做了规定,由于经营类别和结算的方式不同,也允许在满足一定条件下选择某个日期作为计算标准。很显然,结算日期定得越晚,销售收入的实现就越推迟,对企业来说,在许可的情况下,应尽量选择最适当日期作为计税标准,以利于企业节税。
2.销售收入的计算截止日期比结算日期提前10天
企业税的税收额是以事业年度为单位进行计算的,而纳税申报及其他有关手续也是以事业年度作为基础的。因而在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章程等里面,通常是事业年度的结束之日定为某月月末。根据其事业年度开始之日的月初至事业年度结束之日的月末这一期间来计算企业收入。
但是,从企业的实际情况来看,可能并不完全是这样。例如,有些企业将采购、订购等的截止日期在企业内部定为某一日期,这样,销售收入的计算也相应以这一天为截止日,并逐日进行损益计算。
国外有些国家的税法规定,如果上述内部计算能连续进行,即在一较长期间内不变,且计算对于税收没有明显的弊端,允许企业根据其商业习惯以及其他不能成立的理由,将作为与事业年度有关的收入及支出计算基础的截止日期提至各事业年度结束之日的10天左右以前。剩下的最后10天,企业可以获得某种与存款利率相同的利益。
3.在销售金额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将计算额定低一些
一般地,企业交货后获得的收益额是根据交付数量及单价计算的,这一收益额是计算所得税的基础。但某些时候,尽管货已交给客户,销售额并没有确定下来,这是时有发生的。国外一些税法这样规定,企业交货后,凡在交付之日所在事业年度结束之前,还没有最终确定一个预期的金额,则企业可确定一个预期的金额作为纳税基础。
如果在此之后所实际确定的销售金额与预期金额存在差异,则差额可算入销售金额确定之日所在事业年度的收益或费用中。还规定,如果根据预计所得的收入与这之后的实际收入存在差额,也不再返过去重新去修正税额,而是在收入确定之日所在事业年度中,在损益表中反映这差额,做相应调整。
这种处理最可能带来的问题是,预计方法计算出的收入合理性如何。一般售价的预计方法是,按成本核算结果求得合理成本,在此基础上加合理收益值,此法只在一般情况下使用。由于市场竞争激烈,要进行讨价还价,用上述方法定的价可能不被客户接受。从企业来说,最好设一最低价格,不仅使自己在讨价还价中取得主动,还有一定的节税效果。一些工程建设项目建筑收入的处理也采用此法。
4.工程加价时另定协议
建筑等的收益是在承包合同中确定的,即工程承包款。但是,在完工交付时,由于一些原因,工程款可能不按合同规定来确定。这些原因有:
(1)工程设计变更,追加项目,工期变动;
(2)天灾或不可抗拒的事使工程中止或延长;
(3)建筑材料价格明显上升;
(4)缩短预定工期给予一定奖励等。
由于上述原因使工程款在完工之后尚有未确定的场合,税法上一般处理方法是根据交付使用的实际情况,估计一合理金额,作为工程收益。此后一旦确定,如果两者有差额,再在确定工程款时所在事业年度内调整。
此外,工程交付使用时,用户须给建筑商支付工程加价款。如果在最初的合同中已考虑到这一点,并已对加价款做了规定,则税法规定,工程加价款应计入交付使用所在的事业年度的收益中。如果合同中未说明,则许可与用户在协商基础上确定加价款,并将其算入协商确定时所在事业年度收益中。显然,企业最好不在最初合同中规定加价款,而在适当的时候与用户协商,这样有利于税收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