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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助力税制绿化:税率及征税范围的考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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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改革助力税制绿化:税率及征税范围的考量

我国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税制绿化,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消费税改革基本思路是“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环节、税率,把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随着2014年底国务院对成品油等部分消费税相关政策的调整,新一轮的财税体制改革开始破冰前行。我国的消费税征税理念来自于20世纪下半叶兴起的新型税理念———“绿税”,即对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浪费资源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征税,消费税自身的特点决定了其在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方面将发挥巨大的作用。财政部也表示,2015年将调整消费税征收范围和税率,把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及部分高档消费品纳入征收范围,并组织实施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因此,在我国尚未出台相关环境税的前提下,将原本具有一定环保性质的消费税进行深化改革,使其进一步在节能环保方面发挥作用势在必行。

一、节能环保消费税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消费税作为具有选择性的税种,能够通过列举法将不利于节能环保的应税产品和行为纳入到征税范围之中。从2006年消费税的税制改革当中可以看出消费税作为一种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政策工具,政府利用节能环保型消费税引导社会向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转变的政策导向。但是我们也应当认清当前节能环保消费税的现状,发现其存在的不足之处,以便不断改进和完善。

(一)征税范围较窄,滞后于经济发展经过2006年以来的改革和调整以及2014年11月、12月和2015年1月对成品油连续三次提税,目前我国节能环保消费税共有7个税目,可以分为资源类、能耗类和污染类,其中,成品油中的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税。但是一些对环境危害较大、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消费品依然未列入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中,征税范围较窄,滞后于经济发展,主要体现在:1.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由此也产生诸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商品。①一次性饭盒、不可降解塑料包装袋、含磷洗涤剂、镍镉类电池等在给人们日常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虽然推出了“限塑令”,但其实施情况并不尽如人意。②高能耗家电及其他污染性电子产品若不注意及时回收、恰当处理将产生土地污染。③随着人们购买力不断加强,购买消费私人飞机、私人游艇、高档木制家具等已变得常见。这些产品既产生污染、消耗资源,又具有奢侈品的性质,理应在下一步节能环保消费税调整中成为征税对象。2.在对资源类产品征税方面,目前并未将水、电、煤炭、天然气等资源纳入到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水、煤炭、天然气都属于不可再生资源,在核电、风电、太阳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尚未普及的情况下,依靠煤炭火力发电产生的电能也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不可再生资源具有稀缺性,但我国尚未对其征收消费税。3.没有将危害环境保护、造成环境污染的有害消费行为囊括在内,仅仅是单一的商品税。虽然目前在对污染性的消费行为管理方面,地方政府对企业排污征收排污费,对家庭收取垃圾处理费,但在收费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排污费方面,现行排污费在征收的过程中显现出不少诸如“应征未征”等弊端。企业的废物排放、居民的生活垃圾作为消费行为的产物,也应当对其征收消费税,但目前在这方面仍是空白,这也是节能环保消费税目前遇到的问题。综上所述,若未将上述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列入到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中,将会使消费税在节能环保方面产生一定的缺位现象,影响其实际功能的发挥,难以达到政策预期。

(二)税率设计不合理,缺乏弹性1.部分应税对象的税率偏低,与绿色经济发展方向不一致。对于实木地板、木制一次性筷子本应课以重税从而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但目前这两种商品所适用的税率仅为5%,显然难以起到实际作用。对于游艇,其价高利大,不是一般工薪阶层所能消费,在使用时和小汽车一样会对空气造成污染,但是通过横向对比可以发现,当前游艇的税率仅为10%,而汽缸容量在2.5升以上的汽车其税率也为10%,说明游艇的税率明显不合理。以上例子表明部分节能环保消费税的税率设置难以实现调节生产、限制消费、节约资源的初衷,其环保的象征意义远超过实际意义。2.税率缺乏弹性。我国的节能环保消费税采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两种方式计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可以使税收与物价变动的方向相一致,采用定额税率从量计征就会使得节能环保消费税缺乏弹性,难以发挥作用。以成品油为例,成品油单价和购买量共同决定其销售价格,可依现行税法规定按照从价定率方式计征消费税,不论成品油单价如何变化,只要购买量不变,那么消费者所要承担的消费税款也不会变。应当明确油价上涨不会提高消费者的节约意识或减轻其对油品的依赖,税负的轻重程度才能有效发挥引导作用。税率缺乏弹性的另一弊端就是影响财政收入,使得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协调。3.在同类商品中,税率差异不合理。比如,小汽车和摩托车在税率的横向对比上存在不合理之处。从汽缸容量上看,容量为250毫升的摩托车的税率为3%,容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车却仅仅使用1%的税率,这明显不合理。因为一般来看,小汽车的排气量往往大于摩托车的排气量,小汽车的消费税率应当高于摩托车,可事实却与此相反。

二、完善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对策

(一)税负与污染程度相匹配的原则税率是影响税负的重要因素,税率调整应当遵循与污染程度相匹配的原则,对污染严重的产品课以重税,对污染少的产品课以轻税,对采用节能减排技术的应税消费品或项目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真正做到谁污染谁纳税,让污染者为其行为埋单,让环保者享受到节能环保的好处。在消费税政策调研和拟定时,税务部门可以与环保部门协同对企业及其产品进行环保评估,通过调研和总结制订出税负与污染程度相匹配的长效机制。

(二)扩大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征收范围节能环保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应进一步扩大,分别对污染品、能源品和某些消费行为征税。在对污染品征税方面,将一次性塑料制品(塑料袋、塑料饭盒等)、镍镉类电池等产品有选择地列入税目,对于可降解塑料制品、充电电池等具有循环使用性质的产品予以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对高能耗家电和电子产品征收消费税,促进废旧电子产品的回收、利用和处理,避免电子产品中的重金属对土地造成污染;对既有污染性质,又有奢侈品性质的诸如私人飞机、高档木制家具等产品课征消费税。在对能源品征税方面,将煤炭、天然气等能源产品纳入到消费税征税范围之中,以提高能源的利用率,减少污染。对水、电征收消费税可以采取试点的方式,根据试点的情况、社会公众的反映等总结试点经验,在条件成熟之后加以推广。在对消费行为征税方面,将企业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和居民产生生活垃圾的行为纳入节能环保消费税中,从而代替当前收取排污费、垃圾处理费的做法。参考2009年燃油税费改革,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范“费”的征收,征收的税款纳入财政管理,用于公共品的提供,形成良性循环。

(三)适当调整节能环保消费税的税率1.提高应税消费品税率。提高汽油、柴油等成品油的单位税额,建立成品油价格与定额税率的联动机制,当成品油价格变动达到一定幅度时,调整其定额税率。进一步细化大排量高能耗汽车与节能环保型小排量汽车的税率,拉开二者之间的差距。同时,出于公平的考虑,将小排量汽车的税率提高到与同等排量摩托车相同或更高的税率水平。提高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的消费税税率,以增加制造商和餐馆的生产和经营成本,从而达到保护森林资源的目的。2.重新设定游艇、摩托车的适用税率。根据游艇的耗油量等指标提高其税率;考虑到农村地区摩托车的使用情况,当前摩托车税率不宜再有所提高,但奢侈品性质的摩托车税率应当从高。3.结合应税消费品使用情况,增加优惠税率。例如,公交车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缓解交通拥堵和方便市民出行上发挥着重要作用,因此对于公交车使用成品油应当给予优惠税率,以达到为其降本增效的目的。在调整税率的过程中,要综合考虑纳税人的税负承受能力和调整税率能够实现的效果,避免纳税人产生抵触心理,从而规避不利于节能环保的政策安排。

三、结论

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化,经济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将越来越多,环境问题便是其中之一。本文通过研究节能环保消费税现状、存在的不足等,提出以下三点结论:1.节能环保消费税作为目的性非常强、具有选择性的税种,能够对环境这一公共品起到保护作用,将消费品的负外部性转化为生产成本,并且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我国尚未开征环境税的当下,对促进节能环保的意义更加重大。2.目前我国消费税在环境保护方面虽然发挥着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诸如征税范围较窄、税率设计缺乏弹性等问题,税制仍有很大的改善空间。我国应该结合本国国情,完善消费税制,着重从征税范围和税率两个方面去改进。3.在肯定消费税节能环保功能的基础上,也应该看到税收政策不是万能的。消费税自身也存在缺点,过分注重消费税的节能环保功能将使得其在收入公平分配问题上无法实现政策要求。同时,单靠税收政策是远远不够的,为了实现整个社会的节能环保,税收政策应当与货币政策、行政手段、产业政策相互配合,多措并举,共同实现调结构、促发展的目标。

作者:官爱民 王龙 单位:上海展扬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江西财经大学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