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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公平的税制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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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分配公平的税制论文

一、我国收入分配中税制存在的问题

1.税制结构不合理。税制结构与收入分配差距密切相关,一个国家的税制结构,尤其是主体税种的选择,直接决定了一个国家税收制度在收入分配公平方面的方向和程度。一般而言,间接税具有累退性,直接税具有累进性。我国现行以流转税和所得税并重的“双主体”的税制结构,流转税主要是以增值税为主,辅之以消费税和营业税;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近几年来,我国的流转税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重有逐年下降的趋势,但2011年这一比重仍然高达52.87%居于主体地位;所得税大部分占税收收入总额的25.43%,其中个人所得税的比重仅占7%;财产税及其他税种所占比重只有21.7%。流转税所需的征管水平较低,有利于筹集政府收入,但由于其适用比例税率,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上具有累退性,且流转税易转嫁,对收入分配和社会公平的调节功能较弱。流转税本质上是为了促进我国的资源有效配置,但由于税额过大,在税收总额中占据的比例过高,再加上其具有一定的累退性,不仅起不到缓和我国收入分配不公的作用,反而会扩大我国的收入分配差距。

2.个人所得税制度不合理。个人所得税是西方大多数国家调节收入分配的主要税种,并且以累进税制实现纵向公平的效果也最直接,但在我国长期以来由于种种原因都没有起到其应有的作用。主要原因有:

2.1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设计不合理。个人所得税税率中边际税率最高的是工资、薪金所得,为45%,且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级距过多,最高税率也过高,而对一些资本财产性所得采用比例税率,例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采用20%的比例税率,形成了把征税重点放在低收入人群的工资、薪金中,对一些高收入者缺乏征税力度,在实际执行中也难以对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

2.2征税模式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分项扣除、分类定率的征税模式,这样的模式虽然课征简单,能够降低征税成本,但是容易造成纳税人的税负不公平。取得同等收入的居民可能会因为来源不同而导致所纳税多少不同,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个人相对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集中的相对多纳税。违背了税收量能课税的原则,这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下人们收入多元化的实际情况了。

2.3费用扣除方式不合理。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未考虑到纳税人的家庭总收入、赡养老人、住房、教育等方面,没有综合考虑成本费用、生机费用和个人的具体负担。同时,多种个人所得是按此纳税,导致同一笔所得,通过改变取得收入的次数,不但使扣除额发生改变,而且可以调整其适用的效率,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发生改变。因此,来源多、收入高的人往往会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减轻自己的税收负担,从而造成违背税收纵向公平原则的现象。

3.财产税调解不力,遗产税与赠与税缺位。财产税是对纳税人在所得税后积累的财产进行课税,有助于限制财富的过度集中。如果说所得税是针对收入的流量征税。财产税本质上是维持公平的,它调节经济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收入的再调节,促进公平,缩小贫富差距,重点征税对象是富人。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财产税由房产税、车船税、契税等构成,财产税税收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一部分,但由于其征税范围窄、税负轻、税收收入少、税种单一等问题,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作用非常有限。此外,我国用于调节代际间收入分配的遗产税、赠与税的长期缺位,使税收对居民财富的调节一直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社会保障制度待完善。社会保障税尚未开征。使社会保险制度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受到限制。根据相关规定,我国社会保险资金是通过收费的形式筹集的,这种筹资方式在实际运营和管理过程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分散,征收成本较大,征收率不高,对资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监督等方面。不仅导致了一些地区的保险费欠缴,也使得有限的保险费收入部分用于征收机构的开支和人员费用,没有做到专款专用,导致难以满足我国社会保障支出的需要,且社会保险也只有通过对收入及支出的协调配合才能实现收入再分配的作用。这就使得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运行既难以实现社会公平的要求,也难以实现效率的目标。

二、促进收入分配公平的税收政策建议

1.初次分配环节税收调节需要在效率基础上兼顾公平。在初次分配中要尽量减少不同要素产生的不合理差距。遵从公平原则,以保证那些只能凭劳动换取收入的低收入群体享受到应有的经济发展的成果。充分发挥税收对初次分配的调节,并不是要用税收取代市场主导的分配,而是要使税收有助于实现初次分配的公平与效率。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税种都会影响到工资、租金、利息、利润等收益,进而对初次分配产生必要的调节效应。

1.1增值税。尽管增值税较符合经济效率的原则,但由于其具有明显的累退性,对低收入者易造成较大的负担。这显然不符合税收的纵向公平原则。因此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可以对面包、食用油、大米、自来水、燃气等一些生活必需品给予免税或低税,以降低生活必需品的增值税率,减轻低收入阶层的流转税负担。由于流转税的易转嫁性,厂商只有降低享受税率优惠的那些生活必需品的价格,才能保证低收入者真正享受到实惠,增值税也才能起到调节分配的作用。

1.2消费税。消费税调节收入水平,最直接的方式就是通过扩大税基和提高税率的办法来增加高收入者的消费负担。可在2006年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奢侈品的征税范围,如对购买超豪华住宅,享受超豪华宴席、高级美容洗浴、高档夜总会消费等休闲娱乐行为,开征特别消费税。同时,对一些逐渐为大众所普及的产品,则适当降低这类产品的消费税税率,有助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同时也可以刺激消费,拉动内需。

1.3完善资源税。我国的资源税类,包括资源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分别对生产、开发各类资源及使用土地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征收。现行的资源税主要面向国有大型资源类企业实行从量计征,难以按照资源的市场价格变化对资源开采进行有效调节,更没有彰显对自然资源的合理使用和保护。2007年,我国资源税收入为261亿,只占全年税收收入的0.52%。相应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改进资源税的征收办法,实施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的征收办法,可以调节企业级差收入,调整资源开采企业的不合理利润,使行业间的利润差距趋于合理,同时也能起到保护资源环境的作用,有利于经济可持续的发展。

2.再分配环节税收调节分配要凸显公平。再分配环节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政府对要素收入进行的二次调节。对初次分配形成的收入格局,再分配手段只能进行局部调整和有限的修正。由于税收调节收入分配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想要通过税收政策完全实现收入分配的公平并不现实。

2.1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a.调整优化税率结构。对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目应借鉴国际经验,采用4至5级累进税率,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对于劳动所得、资本所得、偶然所得要区别对待,劳动所得的税率必须要低于资本所得、偶然所得的税率。即应提高股息、红利、财产转让、租赁、特许权使用费以及偶然所得等非劳动性收入的税率。b.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鉴于目前我国的征管手段相对落后,公民的纳税意识较为淡薄,个人信息系统不完善等客观现实,直接将分类制改为综合制可能还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较现实的是采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混合所得税制。按照不同所得进行合理的分类,属于投资性的、无费用扣除的所得采用分类征收,对于通过劳动所得的报酬和有费用扣除的应税项目采用综合征收。c.确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应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变化而不断调整。选择以家庭为纳税单位并适当考虑纳税人的自然状况、生计、赡养老人、婚姻等实际情况,做到相同收入家庭纳相同的税,实现公平收入分配的社会政策目标。

2.2开征社会保障税。在国外一些发达国家,社会保障税已经成为第一大税种,社会保障税形成的资金专款专用,用于转移支付,实现公平的收入再分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企业结构性改革使下岗失业人员日益增多,必须加大对社会保障的资金投入,逐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低收入者的生活水平有较快的增长。同时,应加快社会保障“费改税”的进程,建立可靠、稳定的社会保障基金筹资机制,通过社会保障税筹集的资金专款专用于社会公平的转移支付,也是调节分配的有效手段。从根本上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权利,防止贫困问题加剧,实现社会公平。

3.税收鼓励第三次分配。税收鼓励第三次分配,类似于用税收支出的方式鼓励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尽管离不开他们自身的才智和努力,但是也不能否认,这部分人在劳动力、资本占有以及区域性差异等市场经济过程中享受到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富人们也有理由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帮助整个社会共同富裕。通过免税、低税等手段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企业,尤其是先富起来的人们参与慈善事业,如对个人、企业用于社会慈善的赠款允许抵扣,从一定意义上来说,这也是税收的专款专用,可以缓解低收入者和高收入者人群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而且是一种更直接的社会转移支付。

作者:倪米兰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