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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税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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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业税制

一、我国生产企业的设备折旧政策死板,租赁资产折旧政策不明确,所得税的实际税赋较高,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和租赁业的发展。

科学合理的所得税有利于各类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我国的所得税税率33%,在国际上属于中间水平,但实际所得税的税赋并不低。主要是由于固定资产的税前折旧提取方法死板、比率偏低,导致实际税赋偏重,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欧美工业发达国家一般都允许企业对设备采取加速折旧,折旧比率最高不得超过3倍余额法。具体的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选择确定。我国有关财税部门近年来也制订了一些鼓励企业加速折旧的政策,但税务部门又要求要企业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能自主实施,使这一政策不能被企业有效利用。企业在经济效益好的时候不能通过加速折旧尽快收回设备投资,是导致企业“不技改等死,技改找死”、企业不能持续发展和企业财务阳光化程度低的重要因素之一。

国家税务总局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和租赁业务中的租赁性质的分类做出了明确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规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与一项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一种租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租赁为融资租赁:(1)在租赁期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2)租赁期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大部分(75%以上);(3)租赁期内租赁最低付款额大于或基本等于租赁开始日资产的公允价值“。”企业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法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短于三年。可以看出,在所得税扣除的会计处理中,从租金支出的经济实质对租赁业务进行了不同分类。其分类标准与会计准则相近。因为所得税的法律法规是规范企业成本、明确企业税前利润的纳税规则。应税所得原则上应以会计税前利润为基础。

财政部颁布了租赁会计准则,明确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出租人对同类资产可以按相同的折旧方法提取折旧。随着企业对租赁业务的不同需求,符合会计和税务经营租赁规定,但交易形式又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融资租赁交易,出租人如何提取折旧,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没有明确规定。

一般情况下,出租人在租期内收取的租金,肯定低于租期内折旧的提取。由于租赁物是承租人选择的,租赁期期满,出租人要承担租赁物余值的处置损益,很可能要列支财产损失。如果租期内出租人按租金收益扣除正常折旧缴纳所得税,会造成出租人的实际收益与实际应税额不匹配,出租人租期内税前赢利,租赁到期税前亏损的提前纳税的不合理情况。

2000年国家有关部门又颁布了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O%,可以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这一政策有利于鼓励企业和拉动社会资金对设备的投资,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税务部门同样没有明确的规定,不利于企业通过租赁方式购置设备或取得设备的使用权。影响了租赁业务功能的发挥和租赁业的发展。

二、我国现行营业税影响租赁业的发展和国内租赁公司的竞争力

美国和日本对设备的购置征收的流转税销售税,税率为5%~10%。缴税义务人是设备的实际购买人;在欧盟国家实行的是完全抵扣型增值税,税率为10%~20%。由设备的实际购买人缴纳。

我国购置租赁物实际内涵增值税17%,是生产型增值税,设备出售的销项税,抵扣原材料进项税后,其出厂价格实际内涵增值税率至少仍在12%以上。在租赁物购买环节,我国租赁业务中的设备实际购买人的税赋比国外企业要高2%~6%。

2000年财税部门为鼓励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颁布了可以退增值税的规定,减轻了企业购置设备的税务负担,提升了国产设备的竞争力。但没有明确企业采取租赁方式购置或租赁公司购置国产设备用于开展租赁业务是否使用此规定。

国外实行销售税的国家一般没有针对服务贸易的营业税,只有一些数额不大的定额费用。实行增值税的国家,对服务贸易的别是金融服务一般增收劳务税,税率在净收益的2%以下。纳税义务人是提供服务的企业。

2003年初,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明确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我国税务部门颁布的营业税目对租赁业务做出了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两种界定。即:“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显然,营业税把租赁业务界定为融资租赁和租赁业的区分标准,与《合同法》中融资租赁合同和租赁合同的界定区分标准十分类似。而不是依据会计准则的五条标准,从租赁交易的经济实质出发,把租赁业务区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只要租赁业务的交易形式符合营业税目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标准,该业务就按融资租赁的纳税规定纳税。

不重复纳税是流转税的一个基本原则,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使融资服务,类似“雇佣购买”,这种交易形式下的经营租赁业务与设备的短期出租明显不同,大多为中长期的经营租赁业务,如果与传统出租服务一样,一律按租金收入的5%。由于增值税的不完全抵扣,租赁物的购买和租赁环节,显然有重复部分。无疑大大提高了这类最受企业欢迎,最具活力的租赁方式的运营成本。

应当说,我国的营业税政策,已经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很好的发展空间。但由于这种融资租赁交易形式的经营租赁在我国的业务实践中刚刚起步,税务实践更加缺乏。在实际的纳税活动中,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很可能在对税目定义的理解、具体业务适用税目的界定会产生歧义。需要租赁业界和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取得共识。

三、明确和完善税收政策,促进租赁业发展的建议

很显然,把影响租赁业务运营的主要税赋与国外进行比较,我国租赁业的税赋显然重很多,影响了国产设备租赁业的开展,特别是经营租赁业务的营业税严重影响对拉动设备投资有重要作用的中长期经营租赁业务的开展。影响了我国境内租赁公司与境外租赁公司在经营租赁业务中的竞争力。为改变这种租赁税制不明确、不完善的状况,结合我国目前的会计和税务规定,特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提出如下解决建议:

1、建议财税部门,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法,调整我国的设备折旧政策,由企业按有关折旧规定,自主决定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应尽快明确租赁资产的折旧提取、租赁设备购置的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主体适用为“谁资本化谁适用”的原则。

2、对租赁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和利用国产大型设备开展的经营租赁业务,以及购买国产设备从事出口租赁,可以退增值税,并免征租赁公司的营业税。

3、对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购置国产设备,或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的选择购置设备开展经营租赁业务,承租人或出租人应可退增值税。

4、对出售回租业务(包括房产)的“出售”环节应不视为实质性的销售,免征收各种相应的流转税。对进口监管期内的设备需报监管海关备案。

5、对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在汽车登记证中做备案登记,促进汽车租赁业务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