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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及对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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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问题及对策

【摘要】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维系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目前仍存在基金监管法律缺失、立法层次较低,监管机制不合理、监管主体缺乏独立性,监管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问题。未来,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健全基金监管立法,拓展监管主体、强化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完善监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多主体、多层次的基金监管体系。

【关键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指由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督部门等为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国家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运营机构或其他有关中介机构的管理过程及结果进行的评审、认证和鉴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是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和维系社会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当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需要从多方面加以完善。

一、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存在的问题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虽然已经初步形成,但仍然存在监管法律缺失、立法层次较低,监管机制不合理、监管主体缺乏独立性,监管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等问题,以下将具体分析:

(一)监管法律缺失、立法层次较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更不用说专门的基金监管法律,既有基金监管机制分散在众多法律和部委规章条文中,立法层次较低且分散,权威性较差,缺乏系统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规范和制度框架。2010年《社会保险法》的颁布是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发展史上的重大里程碑,但《社会保险法》中关于社会保险法基金监管的条例只具有宏观指导意义,对于一些具体操作环节,仍然缺少可以遵循的法律和依据。法律制度的缺乏和制度规范的不完善弊端重重,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处于散乱状态,监管制度缺乏执行力,各监管主体职责不清、边界不明,诸多监管环节流于形式。

(二)监管机制不合理、监管主体缺乏独立性从整个设计思路和具体制度安排看,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过渡倚重行政监管。行政监管作为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的核心和关键无可厚非,但太过倚重行政监管显然是不合理的。在行政监管过程中,难免存在由官僚主义属性、“经济人”属性、垄断性等原因所导致的政府失灵,从而制约行政监管的有效性。此外,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体包括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等,但各监管主体缺乏独立性,角色模糊,依然存在管办不分的现象。社会保险基金的经营者为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的行政监管主体则为各级人社部门,二者存在隶属关系,人社部门难以独立、公正地实施监管职能,致使监管效率大打折扣。

(三)监管信息化建设滞后、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险基金运行信息传输速度较慢,信息平台分立,系统难以对接。基金监管信息化建设的滞后,加之信息流通环节众多,导致违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管理和约束,严重影响了基金监管效果。同时,虽然《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该针对社会保险基金定期向社会公布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的情况。但从实践来看,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十分有限、频次较少、内容不够细化,社会各界无法及时、准确地掌握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对基金监管缺乏必要的知情权和话语权。

二、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对策

未来,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需要从多方面入手,健全基金监管立法,拓展监管主体、强化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完善监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多主体、多层次的基金监管体系。

(一)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立法立法先行是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领域同样也应遵循这一基本原则。中央层面应按照《社会保险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组织体系、主要内容、保障措施、处罚方法、纪律要求、刑事责任等作出具体规定,尽快修订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规定》,出台具有操作性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确定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体系框架,重点解决监管主体和监管政策问题,理顺监管体制,规范监管权限。地方层面则应增强法制观念,认真贯彻实施社会保基金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同时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

(二)拓展监管主体、强化监管机构的独立性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主体应进一步拓展,强化立法监督和司法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立法机关顺承民意,不仅是社会保险制度的决策机关,也是社会保险基金执法监督与预算监督机关。司法机关是法律的监督机构,发挥着社会保险基金的最后监督作用。强化立法和司法监督是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的根本保障。同时,应加强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可尝试建立中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管。

(三)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化建设和信息披露制度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管领域要广泛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加快基金监督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管效率。首先,继续推进“金保工程”建设,完善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投资运营、记录、支付、查询等各环节信息的规范化和公开化,实现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其次,尽快开发和部署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系统,构建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管信息化平台,以便全方位掌握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发现并纠正偏差。最后,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依托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社会保险基金信息网络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在阳光下运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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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啸.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工作的实践与思考[J].现代商业,2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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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孟玲 单位:四川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