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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社会保障部门内部的社保经办机构一般缺乏监察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用的职能,通常是将发现的用人单位拒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用的违法行为移交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但由于这种核查政策性、专业性强,而一些地方的劳动监察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专业知识缺乏,核查效率不高。社会保险监察若没有社保经办机构和劳动保障监察的共同努力就难以进行,而两个部门的协调也给工作增加了人为障碍。近几年,有些地区认识到社会保险监察稽核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组建了单独的社会保险监察稽核机构或者整合辖区内经办机构的监察稽核资源,专司监察稽核工作,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第三,地方保护主义和片面追求招商引资的错误观念导致对违反《社会保险法》行为的处置力度不够。一些地方政府对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认识还不到位,把经济发展与社会保障对立起来,认为劳动保障部门抓监管、抓整治会干扰到招商引资。在一些地方存在较为严重的地方政府保护主义,地方政府重视不够,行政干预过强,导致劳动保障相关的政策法规没有被很好地贯彻实施。还有不少地方以单纯的经济指标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标准,因此,常常出现“经济要上,执法要让”的现象,总有一些企业是劳动监察的禁区。对于违反《社会保险法》的现象,常常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对用人单位进行处罚,而是轻描淡写进行处理。社会保险的监察不能单纯地依靠增加执法人员,更关键的是监察要有力度。
第四,社会保险覆盖率低与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的观念有关。一些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自身缺乏社会保险权利保障意识。有的人虽然意识到以后养老是个问题,但认为自己现在还年轻,抱着“车到山前必有路”的想法。还有一些劳动者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等侵权行为,往往持克制、忍耐的态度,没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要解决上述这些问题,就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调整和改进,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来加强社会保险监察工作。
第一,树立和谐发展的大局观念。充分认清形势,切实转变观念。社会的发展要求各级政府都应该关注民生,加强对社会保障体系的支持,切实转变片面发展经济的观念。作为地方政府,既要了解企业的实际困难,尽量提供帮助,促进工业发展;又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就业关系,从长远上促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级社保机构要在认真贯彻《社会保险法》的基础上,树立科学发展的观念,加大社保的监察征缴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每年可制定和下达监察稽核指标,并将监察稽核指标的完成情况纳入对各级社保机构的考核,推动社保机构监察稽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社会保险的覆盖率,为和谐社会的发展奠定基础。
第二,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建立企业用工数据库。对于职工权益的保护工作,要走综合整理的道路,加强规范用工,加大检查力度。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一是可以从用人单位这个源头抓起,从签订劳动合同入手,对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事件,特别是不给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要进行严肃查处。二是可以指导制定适合职工就业特点的劳动合同样本,重点监督建筑、加工等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行业。对损害职工社会保险权益的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杜绝企业不给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现象的发生,将在企业打工的农民工尽可能全部纳入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
要提高企业社会保险覆盖率,就需要建立详细的企业用工信息统计工作,明确用人单位的责任。目前,劳动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的情况还缺乏详尽的第一手资料,如确切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各项保险缴纳情况。而且这些情况处于不断变动中,需要不断跟踪了解。只有建立起详尽的企业信息统计,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才有针对性。劳动保障、统计、地税、审计等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力度,对城镇各类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情况进行全面普查。对用人单位要逐户排查,并深入到社区住户了解参保情况,彻底摸清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将符合参保条件、有缴费能力而尚未参保人员情况统计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数据汇总和处理。
第三,加强对社会保险法的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法规意识。可以定期组织劳动监察、社会保险的工作人员到企业进行政策解答、法规宣传等活动,进一步倾听职工的呼声,深入了解一线情况,并要强调依法维权、理性维权,维护社会和谐;在再就业培训中,也要加大社会保险法律政策的讲解,开展社会保险法专题讲座等。
大力开展社会保险专项行动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宣传参保缴费政策,宣传扩面征缴先进典型、先进经验;对本人不愿参保的劳动者要进行法制教育,督促其参保,在社会上形成支持参保缴费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监督作用,对拒绝参保缴费的,及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对不依法参保缴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加强政策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其自觉参保缴费意识。
第四,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劳动保障行政执法部门和社保机构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促使企业法人代表不断增强法律意识,从根源上遏制企业瞒报、漏报缴费人数和基数现象的发生。切切实实做到依法稽核、依章办事,促使社保机构稽核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要强调从处罚上严格监察稽核,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单位、人员立即纠正;一时不能完全纠正到位的,要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限期改正;对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工资基数的,要按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予以补缴,对少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法定程序清理收。
第五,健全相应机构,充实监察稽核人员队伍。各级社保机构特别是县级以上社保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监察稽核机构。一是要积极引进高素质专门人才,迅速建立监察稽核工作的骨干队伍。二是要对现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调整优化现行机构的人员布局和结构。三是上级业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社保机构稽核工作的规划指导。
作者:宁战宏单位:江苏省新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