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推行政府社会保险政策原因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按一定的立法对公民的基本生活需要、特殊困难和意外灾害提供保障的福利制度。社会保险在民国时期介绍到我国,经过长时间的发展,到南京国民政府时初步成型。本文将对南京国民政府推行社会保险的原因、社会保险的机构和政策法规以及存在的缺点等作一初步探讨。
一、推行社会保险的原因
19世纪中后期,欧洲各国先后完成工业革命,在工作效率提高的同时,劳动风险也增大了,劳动者的健康和生活保障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阶层的重视,加之阶级关系变化,迫使政府实行强制性的社会保险。19世纪80年代,德国首相俾斯麦在参考商业保险的基础上,率先颁布实施了《疾病保险法》、《工业伤害保险》和《老年及残废保险法》。论文百事通此后,社会保险制度为欧美各国仿效,法、英、美等国纷纷制定自己的保险法,社会保险制度逐渐创立了起来。
国际组织也大力推动世界性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在1919年“巴黎和会”上就有制定全世界社会保险法的提议,之后,国际劳工组织成立,其宗旨为:“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产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保护工人生活和健康”。1927年10月,在布鲁塞尔专门成立了社会保险的国际组织——国际社会保障协会。该协会的目的是在国际水平上通过技术管理与管理的改进,保护、促进和发展全世界的社会保险。
在诸多因素的影响下,南京国民政府认识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认为社会保险是保障国民生活,安定社会秩序的基本政策,亦是推行社会福利事业的重要措施,于是,开始推行社会保险。
二、社会保险机构的演变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并没有专门管理社会保险的机构,社会保险依附于其他部门之下。1927年9月,国民党政府成立劳工局,并公布《劳工局组织法》,规定劳工局下设的行政处职责之一是掌管“劳工卫生及劳动保险事项”。这是南京国民政府首次将劳动保险列为政府的一项职责,预示着社会保险在我国开始筹设。
1928年2月劳工局取消,代之以工商部。3月颁行的《国民政府工商部组织法》规定:工商部下设秘书处、工业司、劳工司;劳工司执掌工人保险及劳工银行合作社等事项。5月,《国民政府工商部分科规则》公布,规定劳工司益工科掌管“工人保险事项”。社会保险成为工商部劳工司的一种部门职能。
1931年,国民党政府将农矿、工商二部合并为实业部,仍设劳工司,其下设监理科、保工科、益工科三科。其中,益工科职责之一就是“关于工人保险及养老恤金事项”,自此,实业部分管社会保险。其间实业部起草了《强制劳工保险法草案》。
1938年社会部成立,1940年国民政府将社会部划归行政院。社会部下设社会福利司,其中第一科掌管社会保险的规划、倡导实施、机关的设置及监督管理事宜。至此,社会保险走上了由专司专科管理的道路。社会保险的主管机关,在全国为社会部,在省(市)为社会处(社会局),在县(市)为县(市)政府,全国初步建立起来了社会保险体系。
三、社会保险政策及法规的制定
早在1926年中国国民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就有由政府“设置劳工保险”的建议。1928年颁发的《工人运动纲领》中,也说明要制定劳保保险法。此外,南京国民政府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社会保险的法规,这些法规虽然不是首次制定,却是比较全面的社会保险法。
1929年,广东省农工厅劳动法起草委员会编成《劳动法典草案》,第七编为“劳动保险”,其中对伤害及疾病保险作了详细的规定。在伤害保险中规定:“被保险人于伤害后十三星期内之医药费有疾病保险负担,但伤害者加入疾病保险时,其医药费由伤害保险负担”;“对于非有他人看护不能生活者,给与原有一年工资三分之二以上,至其全部;对于全部不能工作者,给与原有一年工资之三分之二;对于一部分不能工作者,给与其较原有工资所差额之二分之一。”
同时,它还对保险范围、经费、组织进行了明确的说明。《劳动法典草案》是我国第一部较为完整的社会保险法,标志着社会保险开始走向立法的道路,对南京国民政府以后的社会保险法的制定也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但是,这一法规并未实行。
1929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工厂法》。《工厂法》虽未对社会保险作专门的规定,但是有很多近似于社会保险的内容。在社会保险的单行法规出台之前,《工厂法》起着重要的替代作用。
1941年12月,中国国民党五届九中全会上,委员们提出了《请举办健康保险案》。在这一议案的推动下,社会部社会法起草委员会起草完成了《健康保险法》。草案内容分八章一百三十八条,包括疾病、负伤、生育及死亡等四种保险,并拟订说明书一种。这是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健康保险法。
随着这些法规的出台,国民政府对于社会保险的认识和理解也逐渐深化,于1942年拟订了《社会保险法原则草案》,明确规定“以保障国民之经济生活,增进社会福利,实行民主主义”为宗旨,并把社会保险粗分为健康保险、伤害保险、老废保险和失业保险。《社会保险法原则草案》是南京国民政府有关社会保险的最正规的一部法令草案,它已经接近于现代社会保险的概念了,象征着南京国民政府社会保险走上了正规的轨道。
1945年,中国国民党六大上,通过了《战后社会安全初步设施纲要》,其中将社会保险分为伤害、老废死亡、疾病生育、失业四种,规定社会保险的保险费,除伤害保险应由雇主负担外,其余均由被保险人与雇主分担,政府根据情况酌量津贴;社会保险给付,按被保险人缴纳的保险费的梯级标准为计算标准。随后,社会部将《社会保险法原则草案》修改定名为《社会保险法原则》,作为社会保险的原则出台。
《社会保险法原则》把保险种类分为健康保险、伤害保险、老年遗族保险、失业保险四类,保险费率依照被保险人工资确定。《社会保险法原则》是南京国民政府多年实行社会保险的集大成者,也是继续推行社会保险的原则和依据,这个原则成为社会保险领域的最高法规。
四、社会保险的试行
南京国民政府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但在当时的环境中,要在全国推行社会保险有很大的难度,因此,社会部选择了四川川北地区为社会保险的试行地。四川是产盐地,盐工的生活十分艰苦,川北一带更是贫困不堪。社会部选定这个地方办理盐工保险,一方面想借此增加盐工的福利,保障当地窘困的盐工;另一方面以最贫困的地方做试验,有利于在全国推行社会保险事业。
川北产盐区域,包括三台、射洪、西充等十余县,全区盐工约十万人。1942年8月,社会部首先拟定了《川北区各场盐工保险暂行办法》。由于社会保险对当时盐工来说比较陌生,大多数人认识不到社会保险的重要性,进展十分缓慢。1943年6月,经由社会、财政两部核定,社会部于8月指派专门人员,前往川北盐区指导,协同办理社会保险。社会部先在三台县成立第一所盐工保险社,保险范围以丧葬与养老保险两种为主,而以伤病保险附之,待基础巩固后,再推及其他盐场。
三台盐工保险社1943年开办时,每月业务费为两千五百两,后因物价高涨,增为每月五千元。截止到6月份有5,171人参加保险,每人每月缴纳保险费16元,该社收保险费为82,736元。1943年1月至6月,共有6人死亡,赔偿保险给付费为17,280元,缓解了这些家庭的生存压力。这一福利盐工的措施,深得地方人士的赞许和盐工的支持,三台盐工保险社办了不到一年,其它各地盐工纷纷要求举办,于是1944年10月间,射洪、西充、简阳等九县分别成立盐工保险社。
这些保险社,规定参保的种类有伤害、疾病、死亡、养老、婚娶、家属丧等六种,保险费由盐工及灶户平均分担。虽然保险费率定得很低,个人缴纳保险费很少,但是每月所收保险费总额仍然十分可观,对于盐工的经济生活,已起到一定的作用。
五、社会保险政策的缺陷
南京国民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这是国民政府福利制度的一次根本性转变,它逐步建立起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福利制度。在这种福利制度下,工人个体不再是灾害的唯一承担者,雇佣主和政府都承担一定的责任,避免了许多因个人力量单薄而造成家破人亡现象的发生。新晨
但是,这些政策无论在制定上还是执行上,都有很多的不足:
第一,社会化程度低,受益面窄。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劳动法典草案》、《工厂法》等都是针对劳工,特别是城市中大型企业的劳工,对于公务员、党员,虽拟定了计划和草案,但并没有推行。至于其他地方,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基本上是被排除在社会保险体系之外的。由于受益面窄,社会保险不可能在全社会起到有效的效果。
第二,保障体系不完善。从南京国民政府制订的各种社会保险法中可以看出,这些法令偏重于疾病保险和伤害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所占的比例较小,很多法令中根本就没有提及。这一方面说明了社会保险的不完善,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南京国民政府的应时性。南京国民政府急着出台一部部法令,其中有一部分原因是迫于工人的强烈呼吁,主要是应对工人关注的各种保险,使之成为缓解与工人冲突的一种手段。
第三,政策制定的多,实施的少。除了在四川实行的盐工保险外,其他社会保险往往有名无实。1929年广东农工厅编纂的《劳动法典草案》中的“劳工保险”、1934年实业部拟具的《劳工保险法草案》、1937年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约法》中规定实行的劳工保险制度等,都没有实施,只有少数工厂主按照自己订定的规条,对受伤的工人,给与少数救济费罢了。这与社会保险有本质的区别,并非真正的社会保险。所以,大多政策流于形式。
由于连年战争、社会保险机构不完整、缺乏专门人才等原因,南京国民政府的社会保险政策及其实施都存在较多的弊端,效果并不理想,与现代意义的社会保险还有相当大的距离。但是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一系列有关社会保险的政策是国民政府福利制度的一次根本性转变,它初步建立起以社会保险为中心的新型社会福利制度,改变了传统的社会保障模式,顺应了历史发展的趋势,体现了社会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