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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昆明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面在不断扩大,社保费收入保持了快速增长,近5年来平均年增长率超过15%。但是从统计数据看,社会保险费实际征缴面还有很大提升空间。昆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综合参保比例超过90%,而其他非公经济单位参保比例不到40%。而以人数比例来看参保水平更低:2003年昆明市个体工商户人数为32.39万,同年参加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的个体工商户人数为5.87万,比例仅为18.1%。城镇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大部分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没有纳入社会统筹范围,或是仅纳入养老、失业、医疗保险中的一项。而这些单位一般经济效益好、职工工资高、有比较强的缴费能力。同时,非公有制经济所创造的GDP占全市GDP的42%,从业人员超过50万,所以扩大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面可行也是必要的。而存在的困难主要有:
(一)对社会保险认识上的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和职工不了解社会保险的法律政策,往往同商业保险混为一谈,错误的认为参加了商业保险就等于参加了社会保险,对于两者之间的性质、原则、保障水平上没有正确的认识。另外,有的用人单位对于社会保险在稳定职工队伍、增强员工归属感和积极性方面的认识不足,认为参加保险会提高企业的人工成本,降低企业经济效益使得参保热情不高。
(二)管理和制度上的缺陷。昆明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统一的社会保险登记,再加上劳动就业机构和医保中心共同进行社会保险费的核定。由于征管户数日益增多、征管质量的提高,现有的工作人员相对不足,同时存在信息化水平不高、工作效率的问题,造成对参保单位、职工人数和工资水平的核定存在很大的滞后性,对收费率难以及时确定,造成即使单位有参保热情,经办机构却无法及时给予其参保权利的情况出现。而地税部门作为征收部门就无法对其征收社保费。另外,这些社保经办机构承担了社会保险的全部的基础性和事务性工作,除了征收由地税来管以外,前期的社保登记、企业及个人账户的建立、缴费申报的审核以及后期的缴费情况的汇总、记账和稽核,都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使得这些社保经办机构要么有心无力,要么要考虑自身的利益,无法对扩大征缴面工作做到全力的支持。
(三)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结构问题。目前,在非公有制经济单位职工中,农村人口占有比较大的比例。云南省规定签订3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农民工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而部分农民工已经参加农村养老保险,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造成同一单位的同事,相邻经营的同行执行不同的养老保险政策;有些经济单位对于临时用工都不签订劳动合同,对很多农村人员,个体私营企业没有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以各种理由不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
(四)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人员的流动性问题。由于非公经济从业人员一般具有很大的流动性,给社保工作管理带来困难。这些单位的业主和职工对参加社会保险形成的报酬形式认可度都较低,双方都宁愿现金支付,且由于现有的个人账户缺乏灵活性和可移动性,使得人员即使在本地的工作岗位流动都可能续保困难、不能随着人员离开参加社保单位进入不参保单位而移动,造成经济单位主体和职工都对于参加社会保险的积极性不高。
二、扩大社会保险费征缴面对策
(一)在没有相关强制法规出台的前提下,现在首要任务是加大社保的宣传力度。在社会保险费的五个费种宣传中要突出重点费种,即把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扩大作为五个费种中的重点。2003年全国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3680亿元,社会保险费总收入4882亿元,养老保险费所占比例为75.3%;同期,昆明市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为10.17亿元,社会保险费总收入17.03亿元,养老保险费所占其比例仅为59.7%,比全国的比例低了15.6个百分点。可见昆明市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收入水平相对于全国平均水平来说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有很大的提升空间。同时,考虑到人口老龄化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的压力和将来社会稳定发展的需要,重点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宣传以加大其收入是十分必要的。
通过加强宣传,要使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员工充分认识到对于维护自身权益的好处和必要性。由于非公有制经济单位成员中以中青年为主,他们对社会保险普遍忽视和规避,要用各种宣传使他们认识到劳动风险存在的必然性和普遍性,参加社会保险以分散这种风险是他们应有的权利。在宣传中,要发挥新闻媒体、社区组织、社保主管部门和其他宣传部门的作用,还可以在街道、社区开设社会保险咨询站点以开展咨询服务等。同时,在进行宣传工作时注意要根据人们关注的疑点、难点问题做出相应的侧重宣传。可以印制对应的具有启发性的宣传手册,专门去回答那些疑难问题;还可以借鉴商业保险的宣传方式以提高人们参与社会保险的积极性,实现“自发性”扩面。
(二)社保经办相关部门应加大对社保工作人力、财力的投入,尽可能避免因人员和效率问题造成扩面的瓶颈。一般正规的经济单位都愿意参加社会保险,即使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的那些规模小、很不规范的单位或个人也有比较高的参保热情。要满足他们的参保愿望,要求处理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对工作的相关部门真正重视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面扩大问题,了解到其紧迫性与必要性,对自己负责的相关工作要有更大的投入。要提高人员的工作效率,在必要时适当增加相关人员以取得效用的最大化。社保经办机构要提高服务质量,通过设立专门窗口、网点以完善计算机网络服务体系,要保证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在参保手续、各种咨询等方面的快捷、简便和准确。同时,要加快征管核定系统的信息化,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来配合工作。另外,在社保局、劳动就业机构、医保中心、财政相关部门、地税局以及相关银行之间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及时地反映问题和解决问题,以求提高整体工作效率。
需要提到的是,政府应该对社保工作给予重视支持。当处理社会保险的登记、核对工作部门确实由于资金问题无法提供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来满足社会需求时,政府就必须考虑如何去支持社保工作,能否在财政资金上给予更大的支持。
(三)健全社会保险制约机制。规定用人单位使用劳动力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将规范企业行为、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作为扩大征缴面的一种重要手段。可以设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和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委员户,监督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和社会保险参保情况。同时,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登记的监督检查,负责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的相关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定期对社会保险登记情况进行监察。劳动与社会保障厅还可以会同统计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参保范围对参保数字进行分析研究,保证实际参保人数与应参保人数的统一。另外,《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规定对参保单位要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为了保证年检质量,对于所有应参保单位要进行逐一检查。当发现没有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时,除了按照条例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一些相应的行政措施加以限制,强令其参保。如税务机关不供发票等。对于新设立的经济单位,可以要求工商部门配合,让其要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手续后才能到税务部门和其他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等。同时,地税机关在进行纳税评估时,可以将缴费情况也作为一项评估参数,促使企业为了提高知名度和信誉度而有更高的参保热情。
(四)对于非公有制经济中人员流动性阻碍扩面的问题,要对相关政策进行灵活变更。相关部门应该考虑建立一种灵活的、可以携带的个人账户式的社保制度,以便使尽可能多的非农就业人口、新增劳动力参加社会保险。对于那些城镇农民工的养老保险,由于其流动性大,可以通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接续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使他们能长久的存留在养老保险计划之内;另外,对于农民工中长期稳定在城市就业者,可长期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待其达到退休年龄时同城镇职工一样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对于短期进城务工后返回农村的农民,可以一次性结清发还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社会保险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