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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商业化运作可行性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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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商业化运作可行性研究

摘要:

从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背景、可行性分析及具体运营模式等方面对内蒙古自治区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运作进行了研究分析。

关键词:

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化运作;研究

国家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过程中提出“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多种医疗保障需求”的要求,在这样的背景下,全国各地都在积极尝试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补充医疗保险,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补充的主体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建立和发展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完善医疗保障体系不可或缺的部分,也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医疗保障需求的现实要求。

1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背景

我国自1998年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后又启动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试点,建立了城乡医疗救助制度,2007年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至此,我国基本建立起覆盖城乡全体居民的医疗保障体系。但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相对较低的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地存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解决广大公众因病尤其是因大病返贫致贫的现状。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明确提出“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和多种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多种医疗保障需求”、“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监管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明确了商业健康保险在国家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2011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同志在全国深化医改工作会议、国务院深化医改领导小组第九次全体会议上讲话时,再次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工作进行了强调,同志指出,“这次医改的最大特点,就是区分基本和非基本。基本医疗卫生的职责由政府履行,也可以由政府向市场购买部分服务;非基本医疗主要交给社会去办,政府对医疗市场进行必要的监管和调节”。2012年8月24日,国家发改委、卫生部、财政部、人社部、民政部、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6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社会〔2012〕2605号),在“基本原则”和“承办方式”等两项内容中更是明确提到:要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由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医疗补充保险业务。这充分表明政府在完善医疗保障体系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的决心,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选择性的、个性化的医疗服务,以适应患者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需求。

为落实上述文件精神,自治区党委、政府制定下发了《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及《自治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不断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提高基金统筹层次。同时明确提出: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探索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基本医疗保障管理制度,逐步整合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在确保基金安全和有效益管理的前提下,积极提倡以政府购买医疗保障服务的方式,探索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自治区常务副主席于2012年4月26日在全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行试点统筹城乡医保,逐步推广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做法,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2012年底至2013年初自治区卫生厅和发改委相继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进一步提高新农合21种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卫基字〔2012〕1394号)和《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发改医改字〔2013〕277号),同时对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进行了明确,并提出具体要求,《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性安排,可进一步放大保障效用,是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基本医疗保障的有益补充。在这样的政策背景下,补充医疗保险工作势在必行,也必将大有作为。

2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2.1商业保险机构的前期成功试点为在内蒙古自治区大面积开办此业务奠定了坚实的经验基础从2005年开始,中国人保财险先后在广东、辽宁、河北等地试点开办补充医疗保险,至2012年初,中国人保财险在全国33个省221个地市开展了医疗补充保险业务,共开办项目287个,业务覆盖人群就达8700余万人。中国人保健康在广东湛江、江苏太仓、新疆和田开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所积累总结的“湛江模式”、“太仓模式”和“和田模式”都得到了国务院的高度认可,也为内蒙古自治区开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在内蒙古自治区,中国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在承保医疗补充保险业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近几年,中国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充分发挥公司在健康险方面的专业优势,连读多年承保了满洲里市、乌兰浩特市的城镇职工医疗补充保险业务,2012年又分别与呼伦贝尔市、鄂尔多斯市、锡林郭勒盟和阿拉善盟政府达成合作意向,分别为当地的城镇居民、市直属职工、农村牧区的农牧民提供了补充医疗保障。以上业务的开拓和试点经营为内蒙古自治区大面积开展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为全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全面地医疗保障,为内蒙古自治区构建更加完善地医疗保障体系提供了成功的案例和经验。

2.2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疗补充保险的积极作用将推动此业务的大面积开展多年来,商业保险机构在开办城镇职工、城镇居民、新农合医疗补充保险,服务广大公众方面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协助医保中心做好医保管理工作,在监督规范和控制基金支出,增加基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与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补充保险方面,有以下积极作用,有在内蒙古自治区推广的可行性。①有利于促进政府转变职能。通过商业保险机构参与医疗补充保险,实现“管办分离”。政府可以充分发挥人保财险在精算技术、网络服务、人员配置、风险管理等方面的专长做好具体服务工作,而将更多的精力放在制度安排、总体规划、基金监督等宏观方面,避免建立专门机构、队伍来经办具体事务。②有利于提高管理效率。可以有效利用保险公司现有技术、服务网络和人力资源,节省社会资源,减轻政府负担,降低政府直接经营管理的成本,提高服务效率,有效减少社会医疗保险支出缺口。③有利于完善监督机制。通过商业保险机构管理基金运作,可以充分利用保险公司的专业人才参与费用审核和医保管理工作,有效监督医疗服务提供方,制约不合理供给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控制不必要成本。④通过商业保险机构的分保,保证医保基金的偿付能力,有效分担医保基金支出压力,保障参保人、医疗机构合法权益,保证医保基金安全有效运作。

2.3开展商业医疗补充保险业务有助于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补充医疗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一环,与医疗救助、基本医疗保险一起组成完整的医疗保障体系。医疗救助是最低水平的医疗保障,基本医疗保险是基本水平保障,而补充医疗保险则是更高水平保障。所以,在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时,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与医疗救助制度一起,有助于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满足内蒙古自治区不同消费对象对医疗保障不同水平的需要。

3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运营模式研究

在对开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背景及可行性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内蒙古自治区实际,笔者对开展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运营模式进行了初步研究,具体如下。

3.1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支农惠农、保障民生、让利于民”为宗旨,以“提升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为目标积极开办“医疗补充保险业务”,构建覆盖全区广大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体系和医疗保障体系,为自治区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3.2基本原则在内蒙古自治区开办“医疗补充保险业务”,要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财政扶持、盈亏平衡”的指导原则,探索建立医疗补充保险新模式,大力推进“医疗补充保险业务”,增强广大人民抵御疾病的能力,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3.2.1政府主导。自治区金融办主导“医疗补充保险”推广工作,在自治区层级成立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内蒙古自治区此项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盟市也参照自治区标准成立盟市推广工作领导小组。

3.2.2市场运作。商业保险机构承办该业务,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循市场规则,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作为承办机构充分发挥自身的风险管理优势,利用公司遍布全区的网络机构、人员为业务开办提供服务,公司按照一定比例收取经营费用。

3.2.3政策扶持。“医疗补充保险”业务的推广需要得到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金融办、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和税务等部门的大力支持,给予保费补贴,避免因提高广大人民保障水平而加重其负担。同时,内蒙古自治区税务部门应给予保险公司一定的税收优惠。

3.2.4盈亏平衡。商业保险机构作为业务开办的承办方,主要负责保障方案设计、医疗审核和监督、赔款结算等职责。保费收入按约定的标准提留经营管理费用后的资金全部为购买再保险和支付理赔金之用,保险公司不计入利润。如果当年有盈余,计入下一年使用。如当年资金不足,保险公司可赔付到100%,剩余款项在一下年度支付。如连续两年亏损或节余,将根据经营具体情况调整承保方案。

3.3保障方案

3.3.1方案一———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即由各盟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保局)作为投保人,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集体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参保人员作为被保险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上设定一个赔偿额度,其发生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赔付。保险费:由于内蒙古自治区还未实现自治区级统筹,各盟市基本医疗的支付限额不同,保险费要依据各盟市参保人员结构、各地基本医疗赔付情况及补偿限额确定,每人每年的保险费从20元~100元不等。

3.3.2方案二———城镇居民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上设定一个赔偿额度,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作为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起点,对符合报销规定医疗费用按双方合同约定比例进行赔付。或者是将国家卫生部所列的20种重大疾病和自治区确定的布鲁氏菌病作为保障范围,对达到起伏线的合理药费进行赔付,或者是对医保部门报销后由个人自担部分进行补充报销。保险费:根据各盟市城镇居民城乡人口构成比例、医疗消费水平进行充分调研后,充分参考国内及内蒙古自治区已开办城镇居民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地区缴费标准,拟定专门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在15元~50元之间。

3.3.3方案三———新农合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保险责任:在农牧民基本医疗最高支付限额上设定一个赔偿额度,将农牧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限额作为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起点,对符合报销规定医疗费用按双方合同约定比例进行赔付。或者是将国家卫生部所列的20种重大疾病和自治区确定的布鲁氏菌病作为保障范围,对达到起伏线的合理药费进行赔付,或者是对医保部门报销后由个人自担部分进行补充报销。保险费:根据各盟市农村牧区人口构成比例、医疗消费水平进行充分调研后,充分参考国内及内蒙古自治区已开办新农合大额(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地区缴费标准,拟定专门的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在15元~50元之间。除以上3种保障方案外,可根据各地不同的保障需求制定具体的保障方案,如对基本医疗医保中心未报销部分进行补充,或者对大额医疗和基本医疗医保中心未报销部分进行综合补充等。

3.4保费来源关于补充医疗保险的保费资金来源,可以尝试从如下3种方式筹集,①从统筹节约基金中支付;②财政直接补贴;③两种方式按比例共同筹集。

3.5推进方式及保费测算建议补充医疗保险工作采取“分项目、分盟市”逐步推进的方式进行,力争3年内实现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全覆盖,全面提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在业务推动中将根据各盟市基本医疗政策等情况洽商具体合作方案。如果在内蒙古自治区所有盟市推行补充医疗保险业务,以全区参保城镇职工1100万人,每年每人保险费50元测算,需要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保费资金5.5亿元;以全区参保居民和新农合1300万人,每年每人保险费20元测算,需要城乡居民补充医疗保险保费资金2.6亿元;总体预算资金为8.1亿元。

3.6商业保险承办机构的确定首先要确定承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机构条件,比如机构总部是否有承办该业务的资质,在内蒙古自治区是否有网络机构和专业人才队伍等,而后以盟市为统筹地区,采取招标采购的形式确定承办机构,可选择多个商业保险机构以共保形式共同承办,分散经营风险。

3.7承保和理赔各盟市卫生行政部门(人社局或卫生局)通过招标确定承办机构后,作为投保人向承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名单,与承办机构统一签订保险合同,出具保险单。此后,由卫生行政部门牵头组建专门工作办公室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审核理赔费用,协调理赔工作,患者在盟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实行出院即时结报,补偿款由所住定点医疗机构先行垫付,而后由商业保险机构再向定点医疗机构划拨赔款。盟市外住院治疗的患者出院时由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而后再向补充医疗保险办公室提出索赔申请,经审核后由商业保险机构进行赔付。同时,补充医疗保险办公室工作人员要做好业务、财务报表统计工作,建立和管理档案资料,对有关数据进行归纳、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意见。针对此项工作内容还需制定更加详细地实施细则和操作流程,根据细则和流程开展承保、理赔工作。

3.8商业保险机构服务举措

3.8.1设立定点医院驻院办公室。业务开办后,商业机构在各医保定点医院建立驻院办公室,配置专职的医疗驻院人员,在协助当地社保局优化、落实各项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审核工作的前提下高效完成补充医疗的医疗费用审核工作。

3.8.2建立信息电子数据库。按照永久档案的管理标准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档案和财务档案库,同时充分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业务处理平台和信息数据库,将业务和财务处理数据全部纳入电子化管理,建立和健全社保补充医疗数据库管理,为日后数据的统计、分析提供信息技术支持。同时利用业务赔付数据,实现对医疗费用长期偏高的人员进行重点关注及跟踪。

3.8.3实施差异化的管控措施。针对内蒙古自治区不同地区社保推行和实际运行情况,结合以往开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经验,积极研究和采取合理、有效、针对性强的差异化管控措施。例如,对于社保管控力度较强,管理体系严密的地区,以账单审核为主,重点加强对封顶线以上部分赔案的管控。对于社保力量相对不足的地区,则组织专门的理赔专管员,实施对整个就医过程的管控。

3.8.4实行月报分析制度。商业保险机构定期定时向业务承办地的医保部门书面报告补充医疗保险承保、理赔、未决赔款等情况,并加强该业务的动态监控,防范风险,并有效积累经验数据为双方经营提供数据基础。笔者认为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依托全区商业保险机构的网络资源、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内蒙古自治区的补充医疗保险业务必将在未来2年~3年时间内在全区遍地开花,人民群众不同层次的保障需求得到全面满足,覆盖全区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全面构建,人民群众在住院看病方面将再无后顾之忧。

作者:张汉全 单位:中国人保财险内蒙古分公司 意外健康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