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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探讨机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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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探讨机制

一、社会保险商业保险本质区别

1、经营目的和主体的不同

社会保险具有非竞争性、独立性、强制性的特点,是国家为了保证居民生活安定、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一项非营利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国家作为其经营主体会设置专门职能部门如社会保险办事处等经办部门为被保险人提供服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和管理保险基金。商业保险则是一种单纯的盈利性行为,保险公司与参保人员签订合同,为其提供风险管理、财务管理、人身保险等具体业务的服务,由于保险公司是商业保险的主体且各有自己的特点,参保人员可以自愿选择保险公司,参保金额以及保险项目,因此各个保险公司通常会因为客源、经营方式的不同而存在竞争。

2、保险费的承担和保障水平不同

社会保险的保险费用主要由三方共同承担,即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个人。根据自己经济承受能力和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按照一定比例将自己工资的一部分用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余部分由政府和企业来承担。这种费用支付方式是由社会保险为大多数人的经济生活安全提供基本保障的目的所决定的,因此社会保险具有普遍性,同时这也决定了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只能是较低层次的基本生活保障。商业保险是个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自愿购买满足需求的保险项目,可以享受除了财产保险之外的不同层次的人身保险,能够满足不同经济水平的劳动者的需求。这种保障程度的层次性和灵活性使得商业保险比社会保险具有更高的保障水平。

二、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内在联系

社会保险为人们提供较低层次的基本生活保障,其强制性和福利性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商业保险则提供超过基本水平的保障,能够满足人们的更高层次要求,这是社会保险目前所不能达到的,从上述意义来说,两者存在内在联系,具有互补性。

1、保障作用和范围的互补性

由于社会保险只能为劳动者提供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其保险费用和支付标准都较低,保障作用和范围就受到了限制。社会保险能够提供包括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七大险种在内的保险需求与风险程度构成普遍性的保险,对于超出该范围的则失去保障作用。商业保险保障作用和范围不受国家法律强制,能够弥补此处的不足。例如,低水平、广覆盖的社会医疗保险报销时间长、报销比例低而且只能提供基本保障,当患者需要支付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医疗费用时,很难从社会保险及时得到回馈服务,商业保险则能够提供更高的医疗保障水平。劳动者通过支付较高的保险费用进而获得更高层次的风险保障,同时与社会保险不发生冲突,当遇到风险时可以同时接受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双重保障。

2、实施形式的互补性

社会保险具有强制性,是国家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和劳动者都必须履行的一种基本权利。商业保险具有“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特点,劳动者自愿缴纳保险费、选择保险项目,获得保险公司有偿服务的权利,没有强制性。两种保险在实施形式上的互补性既能够为社会基本生活水平提供保障,又充分满足和尊重了人们的需求和意愿。

三、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协调发展关系

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因此协调两者的关系,使其相互配合,共同更好地发挥作用显得尤其重要。具体需要注意一下两个方面。

1.明确保险的管理方向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商业保险的发展和经营目标出现了偏差。其主要服务对象集中于富裕阶层,忽视甚至放弃了对中低阶层的服务,这不利于商业保险的普遍性发展和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因此,商业保险应当充分研究社会保险,发现后者存在的空白和不足以促进商业保险更好,更快的发展。同时,商业保险要扩大险种,尤其是与农民工相关的险种,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2.政府机构政策的相关协调

鉴于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政府要完善和落实配套的支持措施,鼓励和引导商业保险的发展。目前,我国职工依法解除劳动合约的现象较为普遍,政府应该出台相关政策,降低具有可支配收入和分配消费的作用个人收入所得税,从而促使员工将社会保险中获得这一部分资金转入商业保险,加快商业养老保险的步伐。四、结语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是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效实施方法,认识到两者的本质区别,发现其中的内在联系,进而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协调发展,有助于减轻我国财政负担、发展市场经济以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吴俊单位:人保财险克拉玛依市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