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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审计署报告,仅2004年对10家中央企业领导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就查出企业转移挪用、贪污受贿等涉及经济犯罪的金额为16亿元,而因为决策失误、管理不善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高达145亿元,由此可见国有企业投资失误导致的经济损失金额巨大。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很多涉及公众利益,无法完全依照市场主体来进行分析,若是投资失误不追究投资者责任,很可能导致资金的浪费,因此有必要采取问责制度对投资决策的控制效果,本文主要分析企业投资失误问责。
1国有企业投资失误问责制度现状
目前国有企业已经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以及各省相继出台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投资项目问责制度及法规,都包含问责及相关内容。同时,问责的目的不再是单独追求投资执行中出现的责任,而是重点考虑投资本身问题以及可能造成的损失等。问责主体包括:行政监察机关、监督部门、司法机关以及有权进行问责的国家行政机关等。问责客体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度进行民主决策导致投资失误者、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导致投资失误、群众上访者、未经合法审查导致投资失误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导致投资失误者以及擅自改动投资导致投资失误者等。问责对象包括:投资评估机构、导致投资失误单位及个人、财务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等。问责方式包括:责令限期更改、批评、行政处分、追究刑事责任、警告、撤职以及警示谈话等,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中对违反其规定投资等行为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将受到警示谈话、调离岗位、降职、免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
2国有企业投资失误问责存在问题分析
目前国有企业投资失误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2.1问责制度内容不健全从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失误问责规定分析,相关规定比较笼统,没有明确标准,而且不同地区的制度存在很大差异。一般重大项目投资决策领导人为党员干部,依照投资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党纪处分。在关于违的纪律中规定,处分主要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职务等,在党员干部辞职规定中指出严重失误者需要引咎辞职。依照《公务员法》,应该给予处分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负责人。除了这些之外,在很多规定中,都指出对触犯法律的人员需要追求法律责任。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失误牵扯到领导人、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依照不同方式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但是在实际的执行中,不少投资失误者往往担负多重角色,约束法规有很多,在执行中容易导致问责对象无所适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失误会涉及很多领导人员,由谁来承担责任一直是争议的热点,当前国有企业实施问责制度主体存在一定的交叉情况。从问责标准角度分析,国有企业相关问责制度并没有明确直接责任以及间接责任等,没有详细规定出财政金额失误以及相应的处罚程度。问责制度在不同的解读过程中,由于标准上的差异,可能存在执行不公正现象。四川绵阳机场于2001年竣工通航,当年就亏损3800多万元。在竣工后的两年间,还有1亿多元工程款未付清。据审计部门调查绵阳机场建成的最初几年未发挥或未完全发挥投资效益的资产高达2.2亿多元。进入运行初期机场长达一年半无法支付职工工资,并引起职工集体上访,为以后的机场改革造成了巨大的社会障碍。此事件处理中就出现问责对象无所适从,由谁来承担责任的问题。
2.2权责不对等依照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国有企业投资失误问责对于直接责任者的问责最重,而主要领导人员的处罚就比较轻。在国有企业投资中,决策者并不一定就是执行者,投资在执行中可能因为其他因素出现失误,一旦出现失误情况,往往会把焦点集中在执行层,导致投资本身被忽视掉。在追究责任中,很多都是先行问责透析项目规划、施工以及负责人,很少追究到决策阶段,因此在国有企业投资决策失误问责中存在责任转嫁问题。涉及的问责制度无法可依,因此问责部门有更大的权利,容易导致同种类型国有企业投资失误,但是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却存在很大差异,一些人被追究法律责任,另外一些人则是被降职。2012年10月26日,四川长虹(600839)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终止向大股东长虹集团收购“欧丽安PDP”股权的议案,放弃将这家数年前被长虹集团收购的韩国等离子企业纳入上市公司,变相承认高达20亿美元的等离子项目投资失误。有关报道指出,长虹上马等离子面板生产线,与当时工信部有关领导的鼓动有关。此事件的处理目前还未涉及任何领导人员。
2.3问责制度执行不到位国有企业虽然已经制定投资失误问责制度,但是绝大多数的投资失误并没有得到追责,惩罚力度比较轻、执行不严,难以做到公正客观,由于投资失误问责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导致责任主体难以确定,这给执行带来很大的麻烦,很多投资失误问责是通过各种渠道大事化小。
3改进措施
针对国有企业投资失误问责制度存在的问题,建议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提高问责制度的实用性。
3.1问责制度原则国有企业在完善投资失误问责制度中,需要加强对领导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增强领导人员的大局意识。问责制度需要恰当适用在国有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的工作中。企业管理人员实施问责制度需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在问责制度的实行中,需要正确把握政策界限,区别对待盲目投资失误和改革创新投资失误。
3.2国有企业投资失误问责制度内容完善国有企业在完善投资失误问责制度中,需要做到由于工作能力而导致投资失误应交于行政处理,由于违法违规行为导致的投资失误追求法律责任,以权谋私者追求刑事责任。国有企业在完善问责制度内容中需要建立投资人投资责任制,提高资金利用率,制约相关部门的决策权,推动投资的科学化。国有企业在作为公共投资项目方时,代表公众意愿项目投资人,要在公共投资领域中引进责任制,充分明确项目投资主要负责人、相关责任人员以及间接责任人等,避免责任主体模糊不清。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避免领导人员的短视行为,尤其是对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领导人员重申负责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于已经退休的相关责任人,同样需要追究其相关责任。国有企业在完善投资失误问责制度中需要规范问责程度,严格执行程度,在追究责任部门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划分责任主体分类,判断责任主体应该承担的责任。明确划分问责对象,遵循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注意问责主体和对象的分离,避免出现权力腐败。
3.3强化国有企业投资失误问责执行力度完善的制度只有执行下去才能看到效果,追责失衡不仅会影响国有企业相关条例的公正性,还会影响国有企业的公众影响力,导致相关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国有企业需要严格制定领导人员负责制度,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领导负责制,对投资项目有最终决定权的领导人员需要承担相对等的责任。严格执行领导人员问责制,能够避免投资失误后,相互推诿,也能增强领导人员的谨慎态度。国有企业在执行问责制度中需要遵循纽伦堡原则,也就是在形成的决策中,领导人员是最终投资者就需要承担相对等的责任,有效阻止投资失误的领导人员继续享有权利。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出现失误,需要承担责任,国有企业应建立检举机制,有效保护上报和检举组织及成员。为确保问责制度执行到位,国有企业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在执行过程中,割断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的利益链,避免滋生腐败。
3.4拓宽国有企业投资失误问责信息公开范围国有企业投资失误在很多情况下与信息不对称有关,而投资失误后,追责不利也与信息不透明有关,评定重大投资项目是否失误更加需要听取公众意见。因此问责主体需要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报告问责进程。建议国有企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从投资决策到项目完成都由大众来监督,及时向社会成员分析投资项目的意义和工程进展,不断听取大众意见和建议。在项目问责中,由相关部门把追责过程报告给大众,针对重大投资决策失误,可以通过召开会来听取大众意见和建议。在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中,可以打破时间和空间限制,采用网络化模式,依法公布问责主体、问责对象以及问责依据等。除了以上所分析的几点,改进国有企业投资失误问责制度,还需要充分发挥外部监督主体的监督作用,加强社会团体、公众以及媒体等对问责主体及问责对象的监督,加强公民参与和公众监督,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的监督能力。
4结语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分析国有企业投资失误问责制度,国有企业投资失误是由多方面的原因导致的,采用问责制度能够有效控制投资失误。在以后的发展,仍然需要不断完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问责制度,通过事后监督和惩罚约束事前操作等,避免国有资产的浪费,提高国有企业投资决策的效能和监管水平。
作者:胡正龙 单位:5·12汶川特大地震纪念馆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