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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控制的定义
美国的COSO委员会,作为现代内部控制体系的缔造者与提出者,作为现代内部控制体系中最为权威性的组织,重要性不言而喻。在1992年,其提出了《内部控制综合框架》,该框架对内部控制进行了定义,“内部控制是受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其他人员影响,为企业经营活动中的效率和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在2004年,COSO委员会又正式颁布了《企业风险管理综合框架》研究报告。该报告将内部控制上升至全面风险管理的高度来认识,描述了适用于各类规模组织的企业风险管理的重要构成要素、原则与概念。并提出了八要素控制理论,即内部控制、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控。
2.内部控制的演变与发展
伴随着历史的前行,内部控制体系逐步走向完善,其发展也经历了从幼稚走向成熟的阶段。通过总结梳理,笔者发现,内部控制大概可以分为五个阶段,分别是内部牵制阶段、内部控制制度阶段、内部控制结构阶段、内部控制整体框架阶段和基于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的内部控制阶段,具体的阶段释义详见表2。
3.内部控制在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中的具体应用
复杂的市场与多变的形势决定着对国有企业进行投资风险管理的重要性。2006年,国资委颁布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2008年,财政部会同证监会、审计署、保监会制定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可以说,这些规范与制度为国有企业的经营与投资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可以最大程度的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在《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第五条中,对风险管理的流程进行了明确的界定,详见图1。在以上这个流程图中,笔者认为,其难点与重点主要是风险的识别与评估环节。识别与评估环节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着管理策略的制定、策略的实施与解决、监督与改进否到位,所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此外,只有通过事前环节有效识别与发现企业所存在的风险,才能对其潜在的损失进行评估与预测,并以此为基础做出正确的应对决策,最大限度的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管理的核心———构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体系
投资风险存在于复杂的社会经济环境之中,当管理层面临着越来越复杂的市场交易行为及监管要求时,投资问题就会显得尤为重要。由于投资环节属于企业生命周期中重要的一环,而要更好的管理好国有企业的投资风险,就需要拥有一套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只有在制度上的健全,才能保证最大程度上减小国有企业投资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为了顺应这种趋势,国有企业必须着力加强内部控制和全面的风险管理,尝试将内部控制理论与全面的风险管理观念引入到国有企业的风险管理体系中。本文所构建的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体系,将是基于《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与《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所提出的。在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过程中,应当具备以下八个要素,即内部环境、目标设定、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监督与改造。笔者认为,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可以用一个三维模型来加以理解。
如图2所示,对于国有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基本框架可以用一个三维模型表示。对于这个三维模型,可以从三个维度来予以理解。第一维度,是最为关键性的,即风险管理的目标。只有确定的目标才能决定风险管理与风险防范的到位与否,其主要包括战略目标、经营目标、报告目标、合规目标。
第二维度,是风险管理的八个要素,这八个要素可以说是企业风险管理的基础。笔者认为,可以将其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内部环境、目标设定,其是风险管理的基础;第二层次是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应对、控制活动,其是风险管理的关键;第三层次是信息与沟通、监督与改造,其是风险管理的重要保障。第三维度,是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其包含了企业的各个层级,包括整个集团、企业、各部门、各条业务线等。
三、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的应对策略
1.明确投资风险的偏好程度
由于不同企业的风险偏好、风险容忍度有差异,致使企业投资风险的反应水平、形式、路径不一致。因此,基于投资风险识别、评估结果的风险反应策略应首先考虑企业的投资风险偏好。通常,企业管理人员对企业投资风险的态度有三种,即风险偏好型、风险厌恶型和风险中立型。对每一种风险态度,都有不同的风险预警方式偏好,具体详见表3。
2.优化企业的投资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
在明确了企业的投资风险偏好之后,就应该对风险应对策略和内部控制做出选择。本文认为,企业的投资风险应对策略应当包括规避风险、接受风险、降低风险和分担风险,详见表4。
四、国有企业投资风险的对策分析
1.推进对国有企业投资的立法进程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社会的不断完善,我国的相关法律体系在不断的改善中,而对于国有企业的相关立法也在逐步推进。笔者认为,现阶段国有企业的立法工作已经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为了能够更好地优化国有资产的资源配置,确保国有资产最大限度的保值增值,避免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投资安全,应当专门制定相关的国有企业投资监管法律法规。只有从立法层面做到明确明晰,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2.完善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体系
首先,对于国有企业的监管主体和上级主管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应当明确其工作的属性和职责,充分履行其应当发挥的作用。由于国有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主体,应当享有市场经济赋予的各种权利与义务。对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监管国有企业时,则应当做到既不越位也不缺位,而其中的关键就在于要处理好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问题。其次,在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进行监管时,如果仅仅依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明显不够,应当充分发挥专业型人才与机构的力量来参与到监管之中。这样,可以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和各种优势来弥补因监管部门人员少、专业面窄、工作量大的不足造成的监管失职、失误、失财等情况。第三,可以充分探索其他创新方式来监督国有企业的投资行为,比如可以鼓励国有企业建立集团性质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来综合考量与评估风险事项,在各国有企业的下属子公司内也可以分设子公司层面的风险管理委员会以及风险稽核类部门。或者探索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并赋予其更多的职权,来发挥国有企业职工主人翁意识,加强民主管理氛围,来进行体系内监督管理。
3.优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设
在国有企业的改革方向上,应“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可以说,只有满足上述的这些表述建立起来的国有企业管理模式,才是持续可发展的。而要做好这个要求的关键,则在于企业要有完善的现代企业制度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
4.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机制
完善产权交易市场机制的构建,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产权交易市场为国有企业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平台,这个平台可以为国有企业的改革与退出提供渠道。此外,产权交易所可以发挥很多积极的作用,比如可以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作用,实现企业资产的重组;比如起到信息中心的功能,发挥信息披露的作用,增强社会透明度等等。
作者:邱艳玲单位: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