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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制在农业保险实践中的机遇与选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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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制在农业保险实践中的机遇与选择

摘要:

2007年我国建立了以“政府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为基本模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种种原因,如过度依赖财政补贴、最大诚信原则难以落地,农民难以自愿缴费,保额低项目少满意度不高、道德风险叠加与弄虚作假、农业再保险机构缺失问题等等,农业保险迫切需要在体制、机制上加以完善,而这些问题都可以在相互制保险的体制框架内得到解决。本文介绍了黑龙江省相互制农业保险运行情况,并就进一步完善相互制农业保险提出建议。

关键词:

黑龙江省;相互制农业保险;建议

黑龙江省作为粮食总产量和商品粮全国“双第一”的省份,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2004年国务院、保监会为黑龙江省特批了一家农业保险机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赋予其政策性农业保险和相互制保险试点的双重职能。2007年我国建立了以“政府财政补贴+商业保险公司经营”为基本模式的政策性农业保险,给予以人保公司为代表的多家商业保险公司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权限。中央、省、市、县政府财政比例补贴保费,合计比率高达80%。经过初期的农业保险业务突飞猛进后,到2014年遇到瓶颈问题,出现了明显的停滞,全省五家公司政策性保险承保覆盖率仅为38%,远低于54%的全国平均水平,与第一产粮大省和第一商品粮大省的位置极不匹配,更无法在全国农业保险事业发展中有效发挥示范带头作用。2014年12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在吉林省开展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其中一项重点内容就是优化农业保险产品。这意味着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试验区重点已经转移。按照目前我省农业保险发展态势来看,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的“2014年种植业保险面积实现1.5亿亩,2015年实现全覆盖,到2020年养殖业保险实现应保尽保”目标基本无法实现。其根本原因在于一些亟待突破的瓶颈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比如,过度依赖财政补贴、最大诚信原则难以落地,农民难以自愿缴费,保额低项目少满意度不高、道德风险叠加与弄虚作假、农业再保险机构缺失问题等等。由此形成的补贴多蜂拥而上、补贴少一哄而散的乱象。可以设想一旦财政补贴消失,农业保险极有可能消失。因此农业保险迫切需要在体制、机制上加以完善。而所有这些问题都可以在相互制保险的体制框架内得到解决。

一、相互制农业保险的制度优势

对大多数人来说,相互制是一种非常陌生的企业组织形式,在现代企业中也很少见,但是在保险业中却是例外,地位十分突出,特别是在农业保险领域,基本占主导地位。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相互制保险公司是与股份制保险公司并列的保险企业组织形式。以美国为例,财产险公司前十名中有五家为相互保险公司,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是美国第一大财产保险公司,也是相互制保险公司。美国是在罗斯福总统特别委员会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的顶层设计下,经过从1934年至今漫长的不断修订和完善,才建立起以联邦农业风险管理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为主导,提供补贴和再保险,以各州农业组织和私人保险公司辅助经营的保险体系,互助合作保险相当普遍。日本是在战后国家农业灾害补偿法的顶层设计下,由农林水产省主导补贴和再保险特别会计处兑现补贴和承接再保险,通过全国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以及基层共济组合等互助保险组织,建立了稳定的业务经办系统,它是政策性互助保险,与商业保险是截然分开的。法国一百多年来在互助宪章精神的指引下,国家把农民自创的互助保险组织引导提升为现在的安盟互助保险集团,国家在事关农村的法律法案中将农险发展的政策规定其中,形成了以农村互助合作保险为基础,农民互助共济联合会组织为纽带,安盟保险集团与各省农村相互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为经营管理平台的经办体系。经过了一百多年的发展,安盟以互助保险起家,已经发展为国际化的保险集团。无论从公司或市场的角度来衡量,相互制农业保险在国际上都占绝对的市场份额。相互制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为自己办理保险而合作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组织,会员兼具投保人与保险人双重身份,公司没有股东,只有保东。具有不追求股东利润和经营成本低廉的鲜明特点,其经营方式是,由会员事先缴纳基金,并按时缴付保险费,但仅负有限责任,投保人向保险公司缴纳保费,获得保险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保险公司出现盈利时,可以向投保人(保东)分配盈余、赠送保险或降低保费。相互制保险公司的出资人就是投保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其选举出董事会作为经营决策和执行机构,选举出监事会作为公司运营的监督机构。董事会选聘的经营管理层作为公司的经营机构。这样的组织架构,适应了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有利于公司经营和发展,有效地保障了投保人的利益。相互保险公司的制度优势在于:

(一)产权结构的统一性使得投保人和保险人形成利益共同体。

在相互制保险公司中,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是统一体,会员既是保险人,又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缴纳保险费后,自动成为公司会员,被保险人以会员的身份参与保险公司的管理,根据缴纳保险费的数量享受公司的经营盈余,对法人财产拥有权利。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融为一体后,被保险人希望得到更可靠的保障、更完善的服务和更低廉的费率等愿望,与保险公司的经营宗旨高度一致,具有较好的合作协调性。

(二)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更能够发挥“准公共产品”的社会效益。

在股份制保险公司中,股东利益最大化是公司经营决策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最终目标,维护股东权益,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道德上,都是天经地义的,可以说,客户利益和社会效益只是股份制公司追求效益过程中的间接目标。而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弱化了股东对公司经营活动的影响和约束,极大地缓解了社会效益与商业利益之间的冲突。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独特的运营优势,最有利于政府主导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模式,可以使政府的经济宏观调控措施能够直接作用于微观主体,鼓励、扶植、引导措施可以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受益群体身上,理顺农户、保险公司、政府三方面的关系,将三者的利益和目标有机地结合在一起,使政府补贴的引导和保障作用,达到最优化的经济效果。

(三)相互制保险是个良性生态系统。

其宗旨不是以企业效益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以会员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它的运作机理是以最低的成本消耗维持公司的运营,是完整的、闭环的良性生态系统。而商业保险公司则属于孤岛生态系统,其最大的特征是整个生态的动能都来自存量资源的消耗,比如税金、中介费用、股东分红等都是拿钱走的,被消耗掉的。相互保险则不然,税金可免、费用可省,即便是分红也是分到会员基金账户上,生态系统是自我循环并自我生长的。相互保险公司以互助保险为宗旨,保险公司根据经营状况和会员保费份额确定公司盈余的分配,利用赔付、降低费率、返还保费、盈余分配等方式保障保险人的收益。这种建立在投资者和消费者同一基础上的产权结构,具有互相制衡和非营利性的特点,使得风险保障和低费率之间建立起和谐统一的关系。比如:美国信合保险公司通过理赔和分红,返还保单持有人高达90%的保费。

(四)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具有更大的灵活性。

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的灵活性,首先体现在保险费率上,保险费率高可以增加保险公司的准备金储备,扩大经营规模,为会员提供更高的赔付比率;当风险预期下降或保险公司收缩规模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以处理多余的准备金,返还给会员或降低保险费率。其次表现在保险品种的开发上,相互保险59公司与被保险人利益的统一性,使相互保险公司更容易得到投保人的接受和信任。

(五)可以最大限度地控制道德风险。

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是会员互助团体,各成员面临风险的性质非常相近,彼此之间非常了解,会员之间共享投保信息和赔付信息,这样一来,会员之间就产生了较强的道德约束力。换言之,他们可以骗保险公司,但是没有办法互相骗。这就是相互保险公司可以比商业保险公司更好地控制投保人道德风险的原因。

(六)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经营成本。

相互保险公司不需设置庞大的营业机构,具体展业工作委托保险社和会员代表进行,可以大大减少经营费用。相互农业保险公司的核心业务基本属于自助性质,其核保、验标、承保、查勘、定损、理赔等项业务,主要由基层保险社自主完成,他们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行家里手,门儿清、就近、人熟,真正做到成本低、效率高、质量好。而这些工作在一般商业保险公司里是需要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的。因此,相互制农业保险公司的组织和管理成本较低是一个突出的优点。

(七)相互农业保险公司还可以起到防灾减损的作用。

投保人利益与相互保险公司利益是统一性的。利益的统一性使得相互保险公司和投保户都能够主动采取必要的风险预防和救灾减损措施,基层保险社可以很方便地进行灾害预报、防灾和减灾指导。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所在地域和经营业务相对集中,便于保险公司提供防灾减损的措施,而且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密切相关,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的合作基础更加稳固。有资料显示,英国合作保险组织的奶牛死亡率为2.5%,远低于大保险公司承保的6%的死亡率。

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

公司十年来的农业保险实践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以黑龙江垦区20万农户的名义发起设立的、以投保人作为法人组成成员、以从事相互保险为目的的法人机构。其核心资本(运营资金1.2亿元)理论上应由会员事先缴纳基金形成。但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实际上会员制并未落实到人、到户,也没有缴纳基金,其注册资本系北大荒集团代为出资,其出资性质不能等同于会员基金,更不能等同于股本金,应是垫付借款。本来公司正常运营以后,应做实会员制,补收会员基金或者按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转入会员基金,将原用于注册的资金归还北大荒集团,但是公司整个运作过程真戏假做,变成了人、财、物全部由北大荒集团操控的伪相互制公司,成为以后正常发展的致命缺陷,正所谓“蔺相如、司马相如、名相如、实不相;此相互、非彼相互、名相互、实不相互”。具体表现在:

(一)资金权属不清、资本扩张不了。

因其原始投资系假借黑龙江垦区农户的名义投入,因此其核心资本的权属问题存在极大争议。公司进入正常运营以

后不能随着业务的增长相应对核心资本进行正常增资,北大荒集团强行独家增资,违背相互制保险公司保险人即出资人的宗旨,不合法理,而真正的会员出资却因会员虚拟化根本无法实现。(二)会员身份不实、收益分配不了。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经过十年的经营形成了十多亿元的盈余,但是因为会员身份是虚的,所以盈余不能以相互制的模式进行分配,即降低保费或现金分红,只能长期挂在未分配利润账下和各项准备金账下。该公司2014年度报告显示,其未分配利润账面余额高达十三亿元,是该公司核心资本的十倍还多,是该公司当年利润的四倍,形成多达十年滚存的巨额利润孤悬账上没有所有人要求分配、也无人敢要求分配的奇怪现象。

(三)模式探索不利、业务发展不了。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是经国务院同意、国家保监会于2004年批准设立的全国第一家相互制保险公司,赋予其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和探索相互制保险公司模式的双重使命,但是其体系架构上的先天不足与后天失调造成的致命缺陷使得该公司业务发展举步维艰。在垦区内以相互制开展业务还勉强说得过去,但到了地方根本无法自圆其说,因此只好采取权宜之计:即垦区内采取相互制、垦区外采取股份制的非驴非马的形式,总体给外界的感觉就像是在挂羊头卖狗肉。因此公司业务别说推向全国,就是在黑龙江省内也不能顺利开展,2014年度无论承保面积、农业保险收入都不升反降。相互制保险公司模式探索的失败,也令保监会两面为难,既不能推而广之,又不能撤销了事,形成骑虎之势,造成试验了十年相互制保险公司仍旧独此一家的尴尬局面。

三、完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方式及战略意义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运营十年以来,其名实不符的弊端越来越暴露无遗,特别是在地方农险业务开展举步维艰,农民“乏味”,政府“反胃”,农险业务成“鸡肋”,不时还爆出骗补贴犯罪。因此路越走越窄,甚至在业界让很多人得出了相互制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结论。其实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运作不成功是其运作方法上的失败,并不能推导出相互制不适合中国国情的结论。实际上相互制是国际上比较成熟的一种保险组织形式,占有全球市场约27%的份额,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大多采用相互制,比如日本、法国、美国(双轨制)等。国内保险界也不乏运作成功的案例,比如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即是一家相互制保险组织,已成功运作了三十一年,从最初的三家会员、47万总吨发展到现在已有一百三十余家会员、3200万总吨。国家保监会于2015年1月颁布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相互制保险组织有了合理合规发展的指导性法规,这对于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来说是一个浴火重生的机会,也是黑龙江省农村金融建设的一个历史性机遇。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全面整顿改造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把不纯粹的相互制推倒重来、去伪存真,改造成符合监管要求的、富于活力的、农民欢迎的、真正的相互制保险公司。

四、完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几点建议

针对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目前的尴尬处境,最好的办法就是借保监会颁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契机,在相互制的体制框架内进行机制、模式的改造与升级,按照相互制农业保险的规律、原则去运作、去发展,其要点即是:“政府组织推动、农民互助共济、保险专家管理、保监依法监管、有灾补偿农民、结余进行积累、壮大风险基金、以备大灾之年”。具体方案是:

(一)会员虚拟化向实名化整改。

真正做到只要是在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参保的自然人或法人(无论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或其他涉农参保者只要参加保险就自动成为会员,亦即自动具有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双重身份,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按基金份额分红等出资人应享有的所有权利。

(二)建立开放式的相互基金。

由发起会员出资建立阳光相互基金,形成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核心资本,即所谓运营资金。基金由发起会员投入的资金和一般会员缴纳保费提取的资金共同形成,该基金类似开放式基金,因此基金会随着保费的增加而增加(按保费收入的一定比例进入基金),基金的收益来自公司的保险业务盈余和投资收益,可以按年度或不定期进行分红。基金以会员为单位设账进行明细核算,续交保费后基金连续计提,自动向基金账户中累加。

(三)引进合格战略投资者。

在省政府的主导下,以省政府投融资平台企业大正投资集团作为战略投资人,以牵头发起会员的身份入资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其他发起会员还应包括财政、农委、林业厅、森工集团、畜牧局、农垦局旗下的公司、涉农龙头企业、够规模的各类种植业、农机、养殖合作社以及其他合格合规的战略投资者等。北大荒集团(省农垦局)则应将先期投入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的一亿二千万元资金重新以发起人的身份名正言顺地投入阳光相互基金。所有会员平等享有一切应享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分红权等。综上所述,相互制农业保险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实践中又走了弯路。但是我们坚信相互制农业保险模式在农村最接地气,与农民门当户对,完全符合“创新、和谐、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符合1号文件和国家《农业法》中强调的“要鼓励在农村发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的精神。我们要坚持道路自信、制度自信、理论自信,努力走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相互制农业保险发展之路。

作者:侯海平 单位:黑龙江省财政科学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