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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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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问题研究

一、吉林省农业保险运行中面临的问题

(一)农户保费征缴难,缴费比例低农民作为风险规避者,一方面对于自然灾害的抵御能力差,难以承担较大程度的自然灾害;另一方面由于对农业保险保障农业再生产的作用缺乏了解,大部分农民对其持观望态度,这对于农业保险的全面实施具有相当的阻碍作用。现阶段,农业收入相对较低且农村居民收入来源趋于多样化,农民对于农业收入的依赖性逐渐降低,加之农民风险意识淡薄,对农业保险缺乏深入了解等因素,导致农户对参加农业保险的必要性产生了质疑,保费的收缴工作难以开展,农民的缴费比例偏低。据调查表显示,吉林省农民收入仍处于较低状态,农户年收入在15000元20000元的人数居多,占问卷调查总人数的29.5%,年收入在30000元以上的农户仅占调查总人数的10%。在这种情况下,大多数农民不愿意在不确定性事件上面浪费自己的金钱,因而农民对于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并不高,这也直接对保费的收缴工作设置了关卡。当前参与试点工作的农民参与投保需要自缴的20%保费由参与试点工作的企业垫付10%;而在没有参与试点工作的县(市),农民自缴保费仅能收取保费总金额的10%,剩下的10%要靠县、乡、村垫付,甚至有的需要贷款解决。

(二)基层政府投入不足,资金支持不到位农业和农业保险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政府提供强大的财政支持。目前,我国现行的农业保险缴费政策是按照国家、省、县(市)三级财政进行补贴,其中国家财政补贴40%,省级财政补贴25%,县(市、区)财政补贴15%,参保农户(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仅承担20%。然而对于县(市)政府来说,15%的保费资金也是相当高额的。吉林省大部分县是农业大县,农民多以农业为主要的经济活动,工业经济极其不发达,因而多为财政贫困县。在此状况下,政府想要保证农业保险的顺利进行,就需要挤兑掉其他行业的发展资金来扶持农业保险,这势必会影响整个县经济的正常发展,因而大部分情况下,地方政府不会随意抽调资金垫付农业保险所需费用。农业保险投入的资金不足,严重影响着农业保险的全面实施。

(三)相关立法缺乏,法律体系不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法律的支持和保障,然而,至今为止我国并没有一部明确规定农业保险相关内容和实施准则的法律法规,地方政府也没有相应的管理条例,这使得农业保险的运行基本只能依靠中央一号文件的笼统规定,诸多内容的规定存在着法律真空现象。1985年,我国针对农村互助保险合作社的运行制订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但是在1995年的《保险法》中却废掉了这一条例,具体的实施办法也没有制定出来。至今农业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仍旧没有明晰,而我国对农业保险(种植业、养殖业)的管理政策中除了免征营业税之外,并没有其他政策相辅助。农业保险缺乏相关的法律支持,政府、保险公司与保险人之间关系的定义缺乏法律效力,三方关系不稳固,阻碍了农业保险的顺利实行。法律法规方面的缺失,导致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严重打击了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积极性,不利于对农业保险实现全面覆盖工作的推进。

二、对策建议

(一)加强农业保险宣传,积极推进保费收缴工作合理有效地推动农业保险宣传工作的进程,一直是吉林省开展农业保险工作的薄弱环节,农民对于农业保险的惠农属性更是知之甚少,因而出现了农户被动参与农业保险,以及缺乏参与热情的局面,因此要采取多种形式来广泛宣传农业保险,在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应该首先考虑利用各种媒体和各种信息终端推进农业保险的宣传,以此强化农民对其内容和运行机制的谙悉,从根本上扭转农民对于农业保险效用的看法,进而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促进保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加大政府扶持力度,增加政府财政补贴政府必须将农业保险发展工作置于突出位置,从工作主线条件上明确农业保险的重要性。吉林省农业保险相较于其他领域的保险起步晚,基础薄弱,具有明显的弱势,因而,必须加大中央政府和吉林省政府对于财政贫困县的扶持力度,以促进农业保险的顺利发展。加大政府的扶持力度,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进行:第一,政府需要实行一定的财政补贴政策。根据国家财政实力,制定相应的财政补贴政策,为农户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为经批准的从事政府农业保险计划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补贴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从而为农业保险的再保险的进行提供财政支持。第二,由政府出面促进基层农业保险运行机构的建立。由农村社会保障部门、商业保险公司及本地参加农村再保险业务的所有保险机构进行三方合作,建立地方保险管理机构,保障基层农业保险的参保情况,从而形成以政策性业务为主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第三,建立巨灾风险保障基金。政府作为保险公司与参保农户之间的桥梁,应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通过投入一定的资金,并在社会范围内广泛吸纳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在灾害发生时减轻保险公司的赔付压力并对农户的合理赔偿提供保障,使保险公司和参保农户能够持续运营和进行农业再生产。

(三)加快农险立法工作,完善农险法律体系一方面农业生产风险大,若风险演化成重灾害,这对农民而言无疑是一场灾难;另一方面商业保险公司具有理性经济人属性,追逐利益最大化目标与政策性保险效用目标通常为刻点一致,因此农业保险不能完全依赖纯商业化的发展模式,必须依靠政府部门来提供政策支持和法律保障。2015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仍然只是在修改、完善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有关内容仍处于空白状态,其运行只能仿照商业保险的相关规定,而其运营制度、组织机构以及业务范围均与商业保险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生搬硬套商业保险的运行机制,严重制约着政策性农业保险正常、有序地运行。从国外较为成功的农业保险运行案例中可以看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不仅可以给农民参保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能辅正农业保险的运营机制,保证其平稳、健康的发展。针对我国相关方面法律缺失严重的现状,政府应当考虑“一揽子”解决方案的可行性,尽快建立和制定与现行的《保险法》相配套、具有较强技术性和约束力的一系列保险单行法律法规文件。通过立法工作的进行,确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营模式,对政府、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法律层面进行规范,避免因政府政策的随意性波动而影响农业保险的正常运行,确保农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村经济长期稳定的保障机制的确立.

作者:马亚楠 单位:吉林大学军需科技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