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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一)农业保险进入新一轮发展阶段从农业保险实施效果看,福建农业保险正在加速进入“依法管理、扩面提质、规范发展”新阶段。1.农业巨灾风险得到重视为防范巨灾风险,福建省级财政出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分担风险。其中:水稻种植保险当赔付率超过80%时,则启动1500万元的风险赔偿金,由保险公司与省财政厅按照1:1承担;森林火灾保险赔偿准备金为2000万元,对赔付率超90%的部分,由风险补偿金与承保公司按1∶1承担;渔业保险则由省级财政按保费总额的20%建立风险补偿基金,当赔付率超过80%后,由风险补偿基金支付,付完为止。2012年,福建省人保财险公司还按保费的25%统筹设立全省农险业务风险平衡基金,以调剂各县(市、区)保险公司因大灾、巨灾而遭受的重大风险,并为部分农险安排分保来防范与分散风险。如,农房和能繁母猪保险的分保比例分别为40%和25%;水稻保险除按25%的成数分保外,对赔付率在100%~200%之间的损失部分还购买了超赔再保险;渔业保险则由承保公司与中国渔业互保协会按6∶4比例实行共保。这些措施有效防范了农业的巨灾风险。2.农险供给的合作机制不断创新福建渔业互助保险模式破解了长期以来农业保险营利性追求和公益性操作之间的矛盾,目前渔业保险又将原有的“互助”模式发展为“共保”模式,使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政策性农险的平台优势与渔业互保组织的行业优势相结合,促进渔业保险的市场化运作、专业化经营及规范化监管。而尤溪县则将森林保险作为“政策性信贷+商业性信贷+商业性保险”的林业融资创新组合模式,降低了林业融资风险。3.农险的服务能力不断提升一方面,农险服务网点日益增多。如,福建省人保财险在全省建成农村营销服务部191个、服务站311个、服务点1848个,农村保险服务人员数量达3460多人,实现了网点进村和服务到户,提高了农业保险服务水平和查勘、理赔的工作效率。又如,漳州在全市121个乡、镇、街道办和所有行政村,建立健全“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在经济条件相对较好、人口相对密集、资源相对丰富的重点镇(办)设立“三农”保险营销服务部;在条件一般的镇(场)设立“三农”保险服务站,在各行政村设立“三农”保险服务点,实现“三农”保险服务站(点)全覆盖。另一方面,农险的经济补偿功能日益凸显。截止2013年底,全省累计保费收入15.19亿元,累计承担风险金额3918.98亿元,累计赔款支出6.57亿元。其中,2013年,农业保险的风险保障金额超过600亿元,同比增长11.4%,为全省农业生产者提供超过1640万元的风险保障(见表二),农业保险成为防范农业风险的有效制度安排。
(二)政策性农险的辐射效应还不突出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覆盖面窄、规模小、保障水平低、保险责任单一等特点,难以满足农民多样化需求。调研结果显示:从2006年至今近10年的发展过程中,福建省农业保险的保费规模不到财产保险总规模保费的4%,相对于整个保险业的发展来说,政策性农险发展在规模上严重滞后,出现了政策性保险范围狭小与农民保险需求的矛盾(见表二)。此外,福建省森林覆盖率达65.95%,位居全国首位,但森林保险的承保对象主要为国有林场和企业林场,个体林农投保数量极少;水稻保险参保率虽达90%以上,但全省水稻承保面积占全省水稻种植总面积不足30%;而渔船保险仅承保60匹马力以上的全损险。加之,福建省种植业保险还规定了30%以下的绝对免赔额,使很多受灾情况较轻的农户得不到赔偿,农险保障水平的不足,难以满足农户需求,导致农业保险出现“政策热、执行冷”的尴尬窘境。
(三)逆选择和道德风险1.权利寻租福建省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从2006年的0.37亿元快速增长至2013年的5.09亿元,快速增长的保费主要源于财政资金的支持,大量财政资金的无偿使用,使不少职能部门在利益的利诱下,产生各种寻租,造成财政资金的“漏损”,削弱了财政资金支持农业保险的力度和效果,抑制了农业保险发展。此外,由于农险资金主要源于中央及省级财政支持,职能部门通常仅确保上级资金是否到位,而忽视对其使用情况的监管,导致农险资金管理和运行混乱。如,某些基层政府利用职权,将上级财政保费补贴作为与承保机构交易的“筹码”,商业贿赂猖獗,财政资金被大量侵吞,违背了农业保险的惠农政策和开办原则,严重影响了农业保险的公信力。2.虚假投保、虚假理赔保险公司为了自身利益伙同政府职能部门、乡镇、村组等采取虚增投保标的或“协议赔付”等手法合谋造假骗取财政补贴或理赔金。调查显示:保险公司为完成保费任务,通常将农户未投保的标的打包投保,并在农户不知情下直接替农户垫付全部保费,套取财政补贴;或采取开假发票虚列工作经费等方式牟取财政补贴,严重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3.逆选择风险由于农业保险市场是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加之福建省“三农”基础信息、基础设施不完备,极易诱发逆选择风险。如,农民常拿未投保的牲畜(如能繁母猪保险和奶牛)冒充已投保牲畜,或将已受损的标的和隐患较大的标的物投保;或当洪灾来时,将投保鱼塘的鱼先行捕捞,灾后,却虚报受灾损失的鱼数,要求索赔,骗取理赔金。此外,由于农业保险的标的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的管理照料(如农作物、畜牧养殖产品的生长、饲养的好坏等),且相同作物,其品种选择、耕作方式以及精心程度的差异会带来产量的不同,因此,农业灾害损失中的道德风险因素较难以分辨,增加了逆选择风险。
二、福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制约因素
(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落后1.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体制不健全一方面,保险公司经营运作不规范。保险公司在农险业务经营过程中,存在预签单、倒签单等违规问题,导致农险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另一方面,保险公司承保的标的物不明。如,能繁母猪保险承保时绝大多数未打专用耳标,死亡或淘汰时才打,导致保险机构很难辨别投保标的的真假;同样,种植业保险的投保标的物也无明显的标签,致使保险公司很难确定投保农户的地块,易诱发逆选择风险。此外,保险公司未能将全部的保险凭证发放到农户手中,导致农户不清楚是否承保或承保内容,致使许多保费和理赔款被侵吞,诱发道德风险。2.保险公司与相关部门协调不当由于农业保险费率的厘定、保险条款的设计等需要依赖其他部门(如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农业局、金融机构、气象部门、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部门)的共同合作,但保险公司与各部门间未能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常出现相互扯皮或推诿现象,严重阻碍农业保险业务的开展。
(二)法律法规不完善与农业保险制度缺失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的政策软肋。虽然《农业保险条例》已于2013年正式实施,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等在法律制度层面得以明确,但农业保险的立法依旧存在问题。一方面,《农业保险法》还未出台,导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组织推动方式、准备金积累等方面缺乏明确的制度安排。另一方面,福建省农业保险制度缺失,使得政府、保险经营者和投保农户三方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不明确,导致农业保险行为主体关系扭曲。此外,福建省农险营销制度缺乏,既造成农业保险产品的销售渠道单一,也使保险公司不重视农险客户的扩展与维护,影响着农业保险的发展。
(三)农业保险监管不力1.监管滞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具有政策性、双重正外部性特点,这决定了政策性农业保险在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目标等监管要素方面具有其独特的特征,但目前却缺乏专门针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监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业务只能按商业保险的监管规则运作,致使一些扶持农业保险的政策难以落实。加之,由于福建省保险监管的技术和经验落后于农业保险的发展,监管重点仍在条款及费率的审批、手续费标准管理等方面,监管缺乏前瞻性。此外,《农业保险发展条例》虽于2013年开始实施,但《农业保险条例》并未对农业保险给予“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全面界定,且理论与实践界广泛呼吁立法的《农业保险法》还未出台,同时,与农业保险法制化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建设正处于研究探索之中,使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体系来保障和支撑,监管严重滞后。2.监管真空福建省农业保险的投保农户并不直接向险企购买保险,而由当地基层政府组织统一承保,这种粗放的“统保统赔”操作模式,不仅导致政府直接干预农业保险经营活动和寻租问题,还使地方监督机关难对其实施常态化监督,出现监管真空。此外,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面广涉及的点多,加大了监管难度,亦造成监管真空。
三、福建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优化外部发展环境1.建立长效发展机制应以法规形式明确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农业保护支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积极推动农业保险立法工作,进一步细化《农业保险条例》,增强其可操作性。福建省可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相关精神及辖区内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制定地方性的农业保险条例、规定,及时协调解决农业保险发展中出现的问题,使农业保险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避免政府支持的随意性,使农业保险在法律的框架内健康发展。2.强化监管促规范首先,建立监管联合机制。保监部门应联合财政部、纪委、检察院、财政、审计局等部门,形成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联合督查制,同时,加强农业、畜牧、民政等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做到保费补贴资金的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确保保费补贴资金真正惠农。其次,应将地方政府纳入监管范围。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特殊性,使政府直接参与到农业保险的交易中,并直接干预农业保险的承保和理赔活动,导致地方政府易利用职权分配农业保险的市场资源,牟取利益。因此,应将地方政府行为纳入监管,并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监管规则和考核惩戒制度,防范政府各种寻租活动。3.加快农业保险标准化建设逐步梳理适合福建省省情的农业保险的行业标准,并集合行业力量,在管理流程、业务操作方法、理赔服务等方面进行标准化建设,促进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二)探索农业保险发展创新1.创新农险产品,挖掘潜在市场目前福建农业保险品种已达10多种,但仍不能完全满足日益凸显的保险需求。因此,应增加农险险种的针对性和灵活性,以满足不同地区农业企业对农业保险产品的多元化需求。首先,大力开发特色农险产品。福建目前正将加快发展壮大畜禽、笋竹、水产、蔬菜、水果、食用菌、茶叶、花卉、烤烟等九大重点特色产品,这些重点特色产品产值占全省农林牧渔业总产值的80%以上,并形成一定产业规模,因此,应根据福建省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布局,积极开发具有农业特色的多样化农业保险险种。第二,可适当开发适应农业生产特点和农民经济条件相匹配的农险产品。如可设计一次性捕获保险产品;或针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开发高保障型的农险产品。如,湖北水稻产量保险、河南小麦产量保险、甘肃中药材产值保险等保障型产品。又如,人保公司针对农民的经济状况不同,先后开发了保障夏淡绿叶菜、秋播大白菜、芦笋、设施蔬菜、生猪、苗鸡等的价格指数保险产品,既破解了“物贱伤农”的难题,又平抑了农产品价格,维护了广大市民的利益。2.创新农险技术,增强查勘定损能力人保财险在种植业保险领域,可以积极探索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拍等技术,打造农业保险精确承保与快速理赔综合服务平台;在养殖业保险领域,引进了二维码和DNA鉴别技术,建立了养殖业险标的库,并推广养殖业保险移动查勘定损系统。而中华联合保险引入了DNA生物技术标识,强化养殖业高价值标的管理;安华农险则将RFID射频技术引入养殖业保险,开发出“打猪枪”,实现了对养殖业保险单一牲畜个体进行精确管理,有效防范道德风险。3.服务机制创新首先,构建金融支持体系。一方面,要健全农村金融与农业保险间的良性互动机制。创新“保险+信贷”机制,推进“财政+保险+担保+银行”多方联动,促进保险市场与货币市场、资本市场的深层次互动,提高惠农政策的效果。如,湖南省推广“公司+农户+保险+信贷”模式,以农险为基础,对投保农户优先予以信贷支持,解决了农业贷款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应发挥农村金融的整体协同效应。银行可利用网点优势,从维护自身农业信贷资产质量和拓展中间业务的角度出发,开办农业保险业务,推动村金融逐步由“单一式服务”向“复合型服务”转变。其次,要健全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一方面,保险公司应通过延伸自身机构或借助农、林部门基层机构及其他基层涉农机构的力量,强化农业保险基层服务网点建设,提升基层服务水平。另一方面,要通过对农业保险信息网络的扩容改造,加强信息化建设,夯实基础数据,提高管理效率和水平,以满足农业保险业务规模和覆盖面快速扩大的服务需求。
(三)建立和完善省级农业保险制度应加快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制度的建设,增强农业保险的内生增长能力。一是建立各种有效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理顺政府、农户、保险公司三方的责、权、利关系,协调好农业保险各主体间的风险与利益冲突,使各主体获得的利益与其承担的风险相匹配。二是完善和规范业务管理制度。一方面,应以最新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为依据,重新修订《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业务经营规范》和《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理赔服务规程》,严格规范承保、报案、查勘、理赔等具体业务流程,防止“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失信行为,提高理赔服务品质。另一方面,制定农业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制度、农业保险信息上报制度和农业保险稽核审计制度,明确资金的使用范围、补贴标准、操作程序及信息报送、监督检查等事项,确保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同时,加大对农业保险中政府行为的监管和合作保险组织、社团组织的监管,并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防止寻租活动和道德风险。
作者:邹茵单位:福州职业技术学院
第二篇
一、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政策性农业保险在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包括政府(各级财政和基层组织)、农户和经办此类业务的保险公司,对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各个当事人进行分析,可以发现,户均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额不断减少,首先从财政部门来看,随着政府财政补贴总量的增加,保险的覆盖面虽然有所扩大,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预期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实现,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效率不高。这一点,对于河北省财政而言尤为值得关注,因为总体上看河北省地方财力较弱,而且种植业和养殖业大县大多是财政贫困县,财政收入增长慢,人均财力水平低,财力不足的情况较为明显,保费补贴负担相对较重,支出需求巨大,落实配套资金确实存在困难。现在又面临财政补贴使用效率低的情况,势必削弱开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预期效果。同时也会进一步加大河北省财政部门对开发、推进地方财政补贴农业保险产品存在的顾虑。
(二)保险公司存在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由于2012年4月以来,保监会已经批准人保财险、太平洋财险、国寿财险、阳光财险、平安财险、中华联合保险、泰山财险、安邦财险等十几家财险公司经营农险业务。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扩张农险版图的步伐也开始明显加快。随着近年来中央财政对农险业务的补贴力度逐渐加大,中央政府加上地方政府的补贴比例已经达到了80%。保险公司为了获取巨额的财政补贴,不惜铤而走险,采取虚假投保、虚假承保、虚假冒领等手段骗取国家的支农补贴。
(三)农户投保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意愿降低农民投保是希望用较少的保费投入获得较大的风险保障,影响农民投保意愿降低的原因,一是农民人均纯收入在逐年增长,二是农作物收入占农民收入的比例不断降低。河北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78年的114.06元提高到2013年的9102元,增长了8987.94元,增长了近79倍,年均增长256.80元。1985年,全省农业人均纯收入239.41元,非农业人均纯收入145.82元,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为农业收入的增长,这样的格局一直持续至1996年;1997年,农业人均纯收入1080.63元,而非农业人均纯收入1205.38元,非农业收入及其所占份额首次超过农业收入,所占农民人均纯收入的比重上升为53%;到2005年,非农业人均纯收入增加到2025.73元,所占比重上升为58%,然而,同期的农业人均纯收入仅为1455.91元;2011年,非农业收入提高到4202.5元,比1997年增加了3025.75元,增长了2.57倍。农户的家庭收入构成对农户的农业保险的投保意愿有直接影响。农业收入占家庭年总收入比重越高,农民选择其他非农业生产方式的可能性越小,农业收入直接影响到家庭的生活质量,这样的家庭更加在意农业风险的规避和转移,农民投保农业保险的意愿更强烈。根据以上数据可以发现,河北省农民收入的来源结构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的收入来源日益广泛,对农业的依存度大大降低,收入非农化趋势已经十分明显,这就造成了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投保动机减少以及投保农户数目的降低。
(四)现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的保障程度对农户来说效用较低政策性农业保险提供的保障程度是通过保险金额来体现的,农业保险的保额确定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生产投入作为确定保障程度的基础,根据生产成本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另一种是以生产产出作为确定保障程度的基础,根据产品产出量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以实物量计,称为产量保险;以价值量计,称为产值保险。河北省现行的制度是保额原则上为农作物生长期内所发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种子成本、化肥成本、农药成本、灌溉成本、机耕成本和地膜成本。《河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中关于种植业保险金额的规定是:小麦每亩300元、玉米每亩260元、棉花每亩400元、大豆每亩300元、水稻每亩300元、花生每亩350元、油菜每亩300元、马铃薯每亩350元。关于养殖业的保险金额。参照投保个体的生理价值(包括购买价格和饲养成本)确定。其中,能繁母猪每头1050元、奶牛每头56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其投保时市场价格的7成。对于设施农业的保险金额。按设施平均建设或购置成本确定。目前,河北省现行条款所规定的物化成本与2007年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初期没有变化,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实际物化成本水平提高。而同时保额占规定的物化成本比例也很低,因此,政策性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已远低于实际物化成本。例如,小麦法定物化成本500元/亩,玉米法定物化成本480-520元/亩。由此可以算出,河北省农业保险保额只占物化成本的50%左右,即当灾害发生时,农民从保险公司得到的补偿还不到全部投入的一半。对于农民来讲,这部分的补偿是很低的,没有吸引力。在不投保农业保险的调查中,出于保障比例太低原因的占27.5%。
二、对策建议
(一)提高保险金额占物化成本的比例如果按照政府补贴实行总量控制、结构调整的原则,由于保额与保费是呈正比关系的,因此,保额提高势必导致保费提高。在不改变法定物化成本水平的前提下,提高保险金额占物化成本的比例,实际上就是提高保费。由于保费与保额之间存在杠杆效应,农民多交保费后,还会获得相对于多交的保费几十倍或上百倍的保险金额。这会对农民投保形成很大的吸引力。因此,合理范围内提高农民交纳保费水平,会达到提高保额,增加农民投保积极性的目的。
(二)提高法定物化成本水平河北省现行条款所规定的物化成本还保持在2007年开始推行政策性农业保险时候的水平,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和新生产技术的使用,实际物化成本已远远超过2007年水平,提高法定物化成本水平势在必行。以小麦、玉米为例,2007年河北省法定小麦物化成本500元/亩,法定玉米物化成本480-520元/亩,而2012年小麦的生产价格指数是2007年的137.0%,玉米的生产价格指数是2007年的143.8%。因此,按农作物生产价格指数的增长水平,小麦法定物化成本应提高为685元/亩,玉米物法定化成本应提高为690-750元/亩。物化成本规定提高,意味着占物化成本固定比例的保险金额提高,同样会由于保费与保额之间存在的杠杆效应,农民多交保费后,还会获得相对于多交的保费几十倍或上百倍的保险金额。
(三)以生产产出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以生产产出作为确定保障程度的基础来确定保险金额的好处就在于保证了农户的收入平稳,这不同于目前保成本的做法,保成本本质上是使农户把注意力放在防损上,降低损失,这在传统农业时代是合适的,但是,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上升至国家战略,河北省农业正处在由一个传统向现代转变的关键时期。传统农业发展所依赖的耕地面积势必缩小。传统种植业的规模会缩小,其结构亦会随之发生变化。河北省以粮食生产为主的传统农业将朝着现代农业发展,现代农业在河北省经济发展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可以预见的是,在粮食总产量增加的同时,来源于粮食生产之外的农业产值将会不断上升,以生产产出作为确定保险金额的方式,有助于河北省生态农业、设施农业、有机农业、高效农业、智慧农业、观光农业的快速发展。
作者:杨成敏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清苑支公司
第三篇
农业保险惠及千万农户,涉及国家根基。政策性农业保险能有效转移农户经营风险,提升农户抗风险能力,为农民增收“保驾护航”,为农业和农村发展起到“四两拨千斤”作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健康发展。
一是坚持现行农业保险制度。《农业保险条例》从体制上确定了我国现行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即政府与市场合作的制度模式,不仅包括政策性保险,还包括商业险保险。农业保险不仅有政府政策支持,还有各部门共同协助。这是中国农业保险多年发展,不断尝试而得到的正确选择,符合农业保险历史的演变结果。这种制度也符合我国国情,符合当前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且已显示出巨大的制度红利,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要坚持现行农业保险制度的顶层设计。
二是完善政策扶持机制。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险种,必须发挥政府支持作用。根据当前财经现状,可适当加大中央、省、市财政补贴比例,减轻县级财政压力。农户自缴部分可适当降低,甚至取消。可采取村庄或乡镇集中投保形式,降低业务成本,激发保险公司承保热情。建议加大政府对保险公司的支持力度,为保险公司提供经营管理费用补贴,节约经营成本,或者实行税收减免和其他经济手段,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三是提升创新驱动力。从体制、销售渠道、产品等方面创新,构建各具特色的政策性保险模式。在现行农业保险制度顶层设计框架内,鼓励不同区域创新机制,灵活运用多种形式,建立适合当地实际的农业保险模式。如试行农业保险无赔款优待制度,即对未发生赔款或未达到赔付比例的种植业保险按一定比例无赔款优待,返还给农民一部分保费用作下年度保费,提高农民投保积极性。如简化农险承保理赔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创新销售渠道,突破现行直接销售模式,发展间接营销,适度发挥机构、农村合作组织等中介机构优势,提升推广力度。创新产品,农业保险可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有针对性的开发合适的农业保险品种,尤其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作物险种,从传统的种养扩展到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也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状况,制定不同的保险费率,满足不同层次农户的需求。
四是加强机构人才等基层建设。农业保险技术性强,不仅需要大量精算、管理等复合型人才,更需要懂农业技术和保险技术的一线人才。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导致农业保险基层机构人才断层,队伍薄弱,发展受限。支持承办农险公司在乡镇铺设基层农村网点或者建设三农服务站。支持通过引进和自己培养等方式吸引人才进入农业保险领域。注重发挥行业协会组织作用,探索切实可行的高效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技术,积极推广。为从业人员提供交流学习机会和平台,提升人才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为农业保险奠定发展基础。
五是提高农户保险意识。农民是农业保险的参与主体,没有农民参与,农业保险是发展不起来的。由于我国农民收入水平低,生活水平差,农民参与保险的积极性不高。有些农民认为支出加重家庭负担,没有必要,有些农民认为灾害短期内不会发生,保费白交了。政府和保险公司应加强宣传,向农民宣导农险保费的重要意义,让农民了解投保的益处,切身感受参保的积极作用,逐步由依赖政府意识向自我保障转变,提高参保积极性。农业保险的发展在于真正提高农民风险防范和自愿投保意识,只有农民真正了解保险、选择保险,才能有效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
六是加强服务能力建设。农业保险也是一种商品,要想让更多的农民购买这种商品,必须提高商品服务质量。商业保险公司应该强化农业防灾防损服务,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将农业风险防线向前移。按照发达国家通用的做法,农业保险应该是“一条龙”服务,即把科学技术、信贷、供销、气象等服务统筹运作,全方位、立体化地提高农业保险服务水平。
七是加强农业保险宣传。积极开展多样的主题宣传活动,采取不同宣传方式和宣传手段来宣传农业保险。如农村村口墙体文字宣传、村委会公开栏宣传等,集中、全面、有效宣传农业保险和农业保险政策,使农民能真正认识了解保险、选择信赖保险,为农业保险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还应该向政府部门以及社会进行宣传,让财政部门、税收部门、卫生防疫部门等相关政府部门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共同支持国家的农业保险制度建设,为农业保险发展构建良好发展环境。
作者:周洋单位:唐山保监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