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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农业保险机制的建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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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农业保险机制的建构

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与商业保险公司负责共同经营

由于我省农业保险基础非常好,所以我省不需再成立专业的农业保险公司。整个农业保险的经营应该政府主导的商业保险公司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共同经营。

(1)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发挥其合作经营的优势。它的运行是采用公司为主导,保险社互相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经营模式。具体的运行是先以农户按家庭作为会员成立保险社,保险由保险社和相互保险公司以共保的形式承保。这些保险费扣除大灾准备金后,按50%的比例由保险公司和保险社各自留存,当发生赔付时也按照这样的比例由保险公司和保险社共同支付。在垦区保险费来源于国家财政,垦区以及农户;在非垦区要依据农业保险委员会的规定由地方财政,省级财政以及农户进行分担。经营的农业保险产品也要经过农业保险委员会批准和备案。

(2)其他商业财产保险公司积极向农业保险委员申请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广大农区,农户分散、规模较小、缺少组织能力,由商业保险公司承保比较有利。黑龙江财产保险市场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大地财产保险公司等都拥有广泛的保险机构,可以利用各自网点优势,积极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由于近年我省农民人均收入在不断提高,购买力增强,各保险公司可通过其涉农险种,获得税收方面优惠,积累客户,从而带动其它产品的销售,做到以险养险,从而减轻财政负担。

这些商业保险公司在经营农业保险的产品上,主要经营中国农业保险委员会设计的基本险种,必须采用其规定的费率,也可以自行开发新农业保险险种,但必须经黑龙江农业保险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备案后才可以出售。商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可以通过其人进行展业、核保、理赔,也可以通过指定的中介机构向农户销售保险。另外还必须按照规定从保险费中提取一定比例做为巨灾准备金。

(3)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经营农险的商业保险公司都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向农业保险委员会申请补贴。这种补贴主要是经营管理费用的补贴,补贴多少取决于保险费的收入,但除些以外经营农险在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农业保险管理委员会要对保险人提供农业再保险支持作为完善的农业保险体系,再保险是必不可少的,它是保险发展的有力保障。

组织监管

在整个农业保险体系中,政府不但要引导还要实施严格的监管。监管机构就是农业保险委员会,保监会与各级政府。

1、对于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以农养险部分实施监管,以避免其打着农业保险的旗号偷税漏税。这块的监管主要由地方政府来负责。

2、对于农业保险费补贴的发放实施监管,要保证发放到位。在调查中发现,有的地方会扣发上级部门下发的补贴,这就需要上级政府部门做到有效的监管,可以通过专项帐户的方法来控制。

3、对于险种的设置及费率的厘定要实行审批制,做到有效监管。这个问题的监管就由保监会来负责,保监会必须认真审核每一个险种,以真正做到有利于农户。

4、对于保险公司理赔的监管。2009年阳光相互保险公司就曝出保险公司人员与保户勾结,骗取保费的案例。这样的事件严重的影响了广大保户的利益,保监会也应进行严格的监管。选择什么的农业保险经营模式决定了农业保险体系如何建立。在我省农业保险体系具体的构建中,政府成立专门的农业保险委员会,对全省的农业保险事务进行管理,以相互制和商业保险公司混合进行经营,农村信用社以及农经站和畜牧站作为中介机构,农业保险委员会提供分保。

作者:栗启晶单位:鸡西大学经济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