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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时代的发展要求工伤保险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使其能够实现康复、补偿和预防的有机结合。然而,如何实现三者的有机结合,从而构建出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的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研究人员亟需面临的核心难题。我国在工伤预防基金制度的建设上处于起步阶段,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使用管理模式。本文在对工伤保险基金中的预防费用进行分析和研究的时候,首先对我国该项目的现状进行阐述,然后对其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措施,从而为其他研究学者研究相关内容提供参考。
【关键词】工伤预防费用;事故伤害;工伤保险基金
一、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在过去,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的补偿方式比较单一,现在,我国为了改善这一情况,选择改善工伤保险体制,使其能够实现康复、补偿和预防的有机结合。那么,应该如何让工伤预防功能得到实现,并在实践中充分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是我国研究人员亟需面临的核心难题。在通常情况下,我国的工伤预防包括两个作用途径:第一个途径是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单设预防基金专项;第二个途径是可以让其对经济进行调节,从而实现杠杆作用。不仅如此,对国际工伤预防方面进行分析和研究可以发现,在工伤保险体系相对比较成熟的国外,通过充分应用工伤预防,可以有效减少失误发生概率,同时国外在发挥工伤预防作用的时候还会结合其他方式,比如职业康复、工伤补偿等,从而让工伤预防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并为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提供保障。从我国现有工伤预防实施和落实情况进行分析可以明确,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在发挥作用的时候主要以工伤补偿为主。尽管自从我国开始实施工伤保险以来,企业和社会就在积极遵循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积极贯彻和落实工伤预防,但是,由于我国开始实施的时间较短,导致我国的工伤预防还有很多不足之处,因此还需要在不断发展和实践中对其进行调整和研究,从而使其能够逐渐完善。鉴于此,本文在对工伤预防进行分析和研究的时候,选择以工伤预防和工伤基金支出为核心,并阐述我国工伤基金的制度变化历程,从而对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基金中的预防费用管理进行分析和总结。
二、相关概念释义
(一)工伤预防作为我国工伤保险中的重要一环,工伤预防指的是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用人单位或者国家对施工的工作环境进行风险评估,同时对其进行安全检查和相关宣传培训,从而对职工工作的环境进行评价,并及时改善发现的安全隐患,使职工发生危险事故的几率大幅度降低,从而使职工的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根据我国相关的条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可以使用工伤基金的情况有:第一,当职工受了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工伤时,需要使用工伤基金支付相应费用;第二,当对职工进行工伤培训的时候,需要使用工伤基金支付相应费用;第三,当需要对劳动能力进行鉴定的时候,需要使用工伤基金支付相应费用;第四,当需要支付工伤保险其他费用的时候,需要使用工伤基金支付相应费用。
(三)工伤保险基金作为一种专项基金,工伤保险基金是由被保险人缴纳,并让保险费用大规模集中,在有关部门的控制和协调下,为受了工伤的劳动者提供的资金。当劳动者因为工作环境、工作内容等原因,导致劳动者罹患疾病、身体受到损害、丧失劳动能力、残疾或者死亡的时候,劳动者就可以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从国家和社会处获得一定的资金,用于治疗自己和保障自己的基本生活。
(四)工伤预防与工伤保险的关系在研究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时候,应该明确二者之间存在的关系。工伤预防属于工伤保险的范畴,二者之间可以相互促进,同时二者之间还会相互制约。其一是对于工伤预防来说,工伤保险可以通过利用保险费的方式实现对工伤预防的收支实现;其二是通过建立和工伤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才能将工伤预防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工伤预防是工伤保险的基础。
三、文献综述
(一)对于工伤预防费用管理存在问题的研究我国研究学者陈胜等人经过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后指出,对于我国现有的工伤保险费率来说,其档次的分类少,费率全距太小,费率水平太低。还指出,我国现在工伤保险的支出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这是因为我国的工伤保险在被监督的时候,不同监督部门之间存在职责的交叉,从而导致了在贯彻和落实工伤保险的时候存在很多问题。我国研究学者刘鸿声经过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后指出,如果想要我国的工伤预防工作能够发挥最大效果,就需要让不同部门之间联合起来,共同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共同对工伤保险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我国研究学者罗云等人经过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后指出,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制度没有显著提升工伤预防的效果,这是因为我国缺乏对工伤预防的相关法律法规,从而导致我国的工伤预防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
(二)对于工伤预防费用管理问题解决措施的研究我国研究学者对我国的工伤保险体系展开了深入研究,并对职业环境、工伤预防和浮动费率机制之间的关系进行阐述。我国研究学者连坎根认为应该丰富我们国家关于保险费率划分的档次,把保险基金直接用在工伤预防上,预防经费还可以应用于对工伤预防方面的宣传和培训。我国研究学者罗云等提出让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用与企业的安全状况相关联;让工伤预防的支出经费增加,并把其用于对员工的培训和工伤预防工作方面。我国研究学者孙树菡指出工伤保险的预防工作是重点工作,并不是在有剩余的条件与能力后才进行的。我国研究学者陈刚经过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后指出,我国应该加强对高危行业的工伤预防工作,从而使劳动者在工作的时候,生命安全能够得到保障,同时应该对其进行培训。我国研究学者徐庆森经过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后指出,我国应该明确工伤保险体制,让工伤预防支出的途径得到确立。我国研究学者孙树菡对我国的工伤保险体系展开研究,认为我国企业应该设立工伤保险管理岗位,并由专人负责对企业的工伤管理体系进行监督和监察,从而及早发现安全隐患。我国研究学者李明甫、施卫祖等人经过深入的研究和分析后指出,我国如果想要构建出具有科学性、合理性的工伤预防管理制度,就需要构建成熟的安全文化氛围、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合理的预防体系等,从而使我国的工伤安全隐患能够被降到最低。
四、我国工伤保险基金中预防费用规定的变化
(一)预防费用规定的产生在上个世纪五十年代,我国出台了《劳动保险条例》,并在条例中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进行规定,但是在这份条例中,我国仅对工伤的事后赔偿做出规定,没有对预防做出规定。随后,我国根据当时的工伤管理体系又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并对我国职业病、工伤保险待遇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但是依然没有提及事故预防费用的问题。直到1996年的《试行办法》出台,在该办法中,我国明确规定了应该做好职业病防治和工伤保险的结合工作,做好事故预防和工伤保险的结合工作。这也是我国首次提出工伤预防经费这一概念,但是在该办法中,我国依然没有详细规定预防经费等方面的具体内容。
(二)预防费用规定的消失在上个世纪末期,我国开始进行体制改革,此时我国把工伤保险工作转交给社会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从而使工伤保险和职业安全形成了分离状态。在当时,我国的工伤保险投保率较低,只有国有企业和部分大型企业会为员工缴纳保险,很多私人企业或中小型企业不会为员工缴纳保险,因此很多劳动者都因为工作环境或者工作内容导致出现职业病,严重的甚至死亡。进入二十一世纪之后,我国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并在条例中取消了工伤预防的支出,没有具体的操作内容。
(三)预防费用规定的恢复随后,我国又修改了《工伤保险条例》意见稿,并在其中明确添加了工伤预防费这一重要指出,并把其归为工伤保险基金范畴。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并在条例中对工伤预防费用的管理方式进行规定,对使用方式进行阐述,但没有对全国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给出一个明确的参考值。2017年8月,《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对工伤预防费的适用范围及原则、管理办法等项目的实施和确定进行系统而又深入的阐述。
五、我国工伤保险基金中预防费用管理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一)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管理的现状1.工伤预防的制度保障自从1996年以来,工伤保险基金开始由社会统筹,国内先后有22个省市和自治区的500多个市和县级地方政府展开试点工作,这充分说明我国在经过不断的尝试和实践中,已经明确了工伤预防发挥的积极效果。2.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根据现有研究资料可以明确,我国工伤预防费用最少占工伤基金的3%,最多占工伤基金的8%,在通常情况下,占工伤基金的3%-5%左右。3.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项目从我国工伤预防的发展历程来看,总体上工伤预防经费的支出范围包括事故预防、安全培训、保险宣传等。有些改革试点的企业,学习了有关工伤预防的安全生产管理的知识之后,企业的事故率有了明显降低。
(二)工伤预防费用使用管理中的主要问题首先,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缺乏灵活性。我国在制定工伤保险费率的时候,仅分为三个档次,分别为高档次,费率为2%,中档次,费率为1%,低档次,费率为0.5%。随后,我国虽然对工伤保险费率的档次展开更加细致的划分,并使其分别对应不同费率,但是我国的费率浮动机制依然存在很多的不足,因此如何确定合理的浮动方式和浮动范围是我国目前急需解决的问题。第二,专项基金使用效果不清晰。因为我国在对专项基金进行统筹的时候,不同省份有不同的统筹方式,因此在使用的过程中,导致其规定有所不同。并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明确,我国仅对如何使用专项基金进行规定,但是没有对如何监督进行规定。第三,专项基金使用明细混乱。在对专项基金进行管理的时候,由于我国没有设定统一的标准,因此导致了我国不同部门不同机构在管理专项基金的时候比较胡乱,比如我国的海南省,其规定专项基金不仅可以用于培训、宣传等支出,还可以用于对有毒物质进行检测、对工作环境进行检测、对参保人员进行体检等;而我国的广东省则明确规定了三成专项基金用于培训、宣传,七成专项基金用于安全奖励。第四,预防基金使用率低。我国现在仅对参保人员进行培训、宣传等时使用工伤预防费用,从而导致工伤预防项目难以创造性的开展。
(三)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分析首先,没有认识到工伤预防的重要意义。第一,很多企业在雇佣员工之后,不愿意投入太多资金用于防止员工出现工伤,因此导致企业仅注重对员工的工伤赔付,忽略了工伤预防的重要意义。其次,虽然我国想要完善现有工伤管理体系,但是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能够有机结合工伤赔偿、工伤康复和工伤预防的工伤管理体系,特别是在立法理念上还是停留在事后补偿为主的阶段。第二,监管部门存在职能交叉现象。《工伤保险条例》中对我国负责工伤保险的部门进行规定,明确社会保险部门是主要负责部门,但是在我国另一部法律中则明确规定了另一个部门负责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因此就导致不同部门具有相同的职能,从而使我国的监管部门存在职能交叉现象。第三,我国的相关条例存在不足之处。第一,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明确规定了可以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的项目,但是没有对工伤预防可以使用的项目进行明确规定。第二,我国虽然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工伤预防进行规定,但是却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比如我国企业应该如何应用工伤保险基金、如何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等,都没有明确规定。
六、提高工伤保险基金预防费用成效的对策
(一)合理利用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首先,工伤预防费可以用于支出企业安全检查费的返还金、企业科研经费的返还金。第二,在对制度进行贯彻和落实的时候,我国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培训:对特殊岗位的劳动者进行培训,要求特殊岗位的劳动者必须具有一定的专业能力;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企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工伤预防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最后,大力推进工伤预防宣传工作。相关部门可以从多个平台进行选择,既可以选择使用年轻人喜欢的宣传媒介,如微信、微博等进行宣传,也可以使用传统宣传模式,如宣传板等方式进行宣传。
(二)实施工伤保险基金预防专项的系统化管理需要明确安全监察机构和工伤保险机构之间的区别,二者的资金渠道有明显区别,二者的性质有明显区别,二者的任务有明显区别,因此需要明确二者的职能不同。前者的是政府机构,后者是提供补偿的机构。
(三)建立工伤事故信息平台虽然我国规定了安监部门负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但是当企业发生安全事故的时候,该部门仅对重大事故进行管理。因此,我国应该建立一个信息平台,通过使用该平台可以实现对安全事故相关信息的掌握。安监、社保部门通过使用该平台,能够及时的对管辖区域中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处理,并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企业安全指导,促进企业完善安全防护措施。
(四)正确理解预防基金与工伤保险费率机制的作用途径作为工伤管理的核心,费率机制发挥的作用十分重要。即使是相同的企业,其年份不同,发生的经济损失也会不同、发生安全事故的频率也会不同,所以在对企业的费率进行调节的时候,应该根据企业一段时间内的职业病危害程度、事故发生率等方面进行调整,从而促进企业自觉降低危险事故发生概率,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使企业能够从事故预防入手。
作者:丁敏单位:上海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