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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现在我国农村医疗保险的主要内容,但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制度设计中的自愿参合、大病统筹及定点就医原则导致了逆向选择问题的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可通过实行强制保险、对门诊进行适当保障、两方着手解决定点就医问题并借助政府力量来解决逆向选择问题,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作用。
关键词: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逆向选择;成因;对策
中国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关乎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重大问题,而农民的健康问题又是三农问题中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问题。故而,我国政府适时地提出了建立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采取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资助的方式筹集资金。在保障农民基本医疗卫生水平、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逆向选择是信息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乔治•阿克尔洛夫(GeorgeAklerlof)在1970年发表的文章《“柠檬”市场:品质不确定性与市场机制》中首次提出,阿克尔洛夫通过对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交易行为的影响分析,指出由于买卖双方对产品质量信息的不对称,可能会导致逆向选择。同样,逆向选择理论也常用于保险学范畴中,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频发,成为了制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本文将从我国现行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出发,分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逆向选择现状的成因,进而提出可行建议。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成因分析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涉及医疗机构、经办机构和被保险人三方,毫无疑问,这三方都有发生逆向选择的风险,但是相比而言,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出现问题较大的是被保险人即农民群体的道德风险问题,所以本文主要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被保险人的角度出发来分析原因并探究对策。
1.自愿参合原则。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与商业医疗保险相似的自愿参保原则,虽为了防范逆向选择及道德风险设计了家庭联保的机制,但是逆向选择问题仍然极易发生。由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自愿参保,导致了青壮年及身体状况较好的人群倾向于不参加保险,而年老体弱者则愿意参保。这种自愿参保的原则虽然维护了农民的自主选择权,但却极易导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入不敷出的状况。即使是有年老体弱者的家庭中,也存在着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减轻家庭医疗负担作用不大的情况,产生不愿参合或退出状况,也就导致了所谓的逆向选择。
2.大病统筹机制。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非遵循其他保险的“广覆盖,低水平”原则,而是采取大病统筹的机制。国家制度设计的初衷是为了让农民面临大病时,不至于无法支付医疗费用而导致延误治疗,以及后续的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状况的发生。但是,相对于比较常见的门诊疾病,大病发生的概率是相对很小,加之人们常见的侥幸心理的作用,健康人群不参加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几率大大增加。而易发生大病或有病史的人群则更加愿意参合,或者人们为了报销而小病大治,这无疑更加重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逆向选择问题。而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以一年为期的自愿参保,且大多数地区是不设等待期的。对于许多大病来说,即使已得病在参保也是可行的,这就加剧了“选择性进入”及“选择性退出”的风险。
3.定点就医原则。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采取的是定点就医的原则,即参合者必须在所在乡镇的定点医院就医才能报销医药费用。而我国基础的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欠佳,人们在患病时无论大小都倾向于到大型的医院看病治疗,在这种对医疗机构的选择倾向下,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意愿就更加减弱了,不可否认,这也是一种逆向选择风险的存在。同样,这种逆向选择下的道德风险同样存在在医疗机构中,由于患者的无法选择,医疗机构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就更难以提高。更重要我国农村存在大量外出务工人员,如果他们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必须返回参合地就医,如在外地就医则不给报销。这种制度设计显然对流动人员是不公的,将我国大量的流动人员排除在了体制之外,这种情况也加重了逆向选择的发生频率。
二、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中逆向选择问题的对策建议
1.实行强制保险。无论是在国际上还是我国社会保险的现实中,强制性都应是社会保险的最基本特征之一,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作为我国医疗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覆盖着我国很大部分的农村人口,正是因为这样,笔者认为实施商业保险领域的“柠檬定价”原则是不可取的,则会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部分丧失社会保险的互助互济性。所以实行强制保险是最好的选择,这是从理论上的分析。从实践过程中也可发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应历史和现实原因导致的自愿性原则不利于该制度的进一步推行和发展,虽然有家庭联保制度作为保障但毕竟不是真正的强制性。所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强制保险是大势所趋,能有效避免年轻力壮者参合自愿性、积极性低,而年老体弱者更愿参合的逆向选择问题,增加制度的互济性,使制度发展更可持续。
2.对门诊基本实行适当保险。“保大病”的原则降低了很多人参合的积极性尤其是健康人群的积极性,但是却将许多常年患病特别是慢性病的人纳入了制度中,这种逆向选择极不利于保障人们的基本就医权益及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所以,建议将部分常见且花费较高的门诊疾病或门诊大病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目录,以扩大政策的保障人群范围。最好可以兼顾大病和门诊疾病,在保大病的同时,报销一定的门诊费用,这样既易调动农民参合积极性又可以有效规避小病大治及小病拖成大病的问题发生。同时,对参合人群设置一定合理时间的等待期,以免疾病发生时才参合的问题发生,以有效降低逆向选择问题发生的概率。同时,除了病后治疗之外,还应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医疗保健方面的投入,改变一直以来重治轻防的问题,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程度,以吸引更多人自觉自愿的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体系之中。
3.两方着手解决定点就医问题。对于现存的定点就医问题,应从两方面着手加以解决:其一,要提高农村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引进先进设备和专业及经验丰富的医疗卫生人员,并加强对其服务态度的引导,以增强更多农民参合的积极性;其二,可在大城市的医疗卫生水平较高的医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对口就医处,以避免农村医疗无法满足农民需求而在大医院就医有无法报销的两难局面,切实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并有效规避逆向选择问题。同时,对于流动人员,应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统筹层次,如短期内无法实现,也可采取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城市的医院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服务处的方式解决绝大多数外出务工人员的就医问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在报销时也应相对放松异地报销的要求,切实保障参合者的利益。
4.充分发挥政府的保障作用。在上述提到的解决措施中,无一例外的需要政府的支持与投入。其一,造成逆向选择的原因之一就是信息不对称,面对这一情况,政府要做到的就是加大宣传力度,让民众充分认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本质,进而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逆向选择问题;其二,如要实现强制参合以及扩大保障项目范围,政府就必须加大财政投入,将更多的资金注入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中,以避免在扩大范围的情况下出现资金不足导致制度难以继续的问题;其三,加强立法建设,在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由自愿参合到强制参与的过渡当中务必要做到立法先行,以立法保障制度的发展,充分做的法制;其四,由于农村内部的个人及家庭发展水平有很大差别,在短期内做的一刀切式的强制参合难以实现,此时,政府就要采取措施通过医疗救助来帮扶因经济条件所限无法参合的人群。同时,政府也需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的内部制度衔接。除了上述四点以外,政府还需做到加强监管,完善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评估机制等。不可否认,我国现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对已形成一定的体系,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制度中仍存在着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逆向选择即其中不可忽视的问题。公认的,科学的、合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利于合理利用社会资源,保障应保障者的利益,一定程度解除其后顾之忧,所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规避逆向选择是一个影响面很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坚持不懈地努力,紧跟时展的步伐,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更好地发挥它的力量和功效。
参考文献:
[1]郑舒文.逆向选择视角下农民拒参新农合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15.
[2]董长存,周宇.对“新农合”下“逆向选择”问题的反思[J].山东经济,2011.
[3]刘冬兰.新农村合作医疗的逆向选择问题探究[J].农村经济,2010.
作者:朱思慧 单位: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