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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税收作为我国的重要的宏观调控的经济手段,对整个国民生产链条的发展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随着“营改增”税收调整方案的出台,建筑行业最大程度的避免了重复纳税,降低了纳税风险,经营环境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实现了建筑企业节税和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建筑企业作为国民生产链条中的一环,理应顺应国民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形势,积极进行“营改增”政策调整,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做好企业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纳税筹划
为应对国民经济新常态的发展,平衡市场价格体系与税收杠杆的需求,我国开始对部分征收营业税的第三产业和生产制造业进行征收增值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建筑企业的税负影响是巨大的,为进行增值税税负,建筑企业需要提前进行纳税筹划,为企业税负做好万全的准备,实现企业节税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一、“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的影响
建筑行业在国民生产总值中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实施“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税负也会发生变化,相对而言,建筑企业的原料采购、生产建设等各个环节都发生了变化,建筑企业需要从各方面进行分析,重点对成本造价重新进行分析。
(一)“营改增”对建筑产品造价的影响
建筑企业实行“营改增”政策后,需要重新对目标建筑进行造价分析,这主要是因为,当建筑企业的税负发生变化后,需要根据增值税税率标准重新进行企业的财务预算编制。预算编制进行调整后,建筑企业需要在本企业承受能力下,根据新的标准进行项目投标、招标,同时,还需要对企业的部分投标书、招标书和合同等进行修改,以适应企业赋税的新需要。此外,当建筑企业进行定额招标时,根据“营改增”的政策,企业需要对内部招投的企业预算进行重新编制,也将会引发一系列的变革。企业招投标编制的变化,势必会影响企业对建筑产品造价的预估,并影响整个建筑行业的发展。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
当建筑企业的税负从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企业的财务指标也会发生变化。首先,增值税是“价外税”,这就意味着当建筑企业发生交易关系后,它的合同中的总价是含税的,而此之前,营业税是“价内税”,建筑企业在进行交易,签订合同时,合同中的总价是不含税的,所以,当进行增值税值税时,建筑企业的盈利和毛利必然会产生影响。其次,在进行“营改增”政策后,建筑企业在建安成本特别是固定资产等项具备了可抵扣项,当企业制定财务指标时,需要针对固定成本的可抵扣项提高重视,并将可抵扣项纳入企业财务指标制定中。
(三)“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成本的影响
在建筑企业的财务规划中,税务成本可以作为一个重要的因素。不同的税种、税率,需要企业制定不同的利益平衡标准,才能保证企业的盈利,因此,当实行增值税税率后,建筑企业先前的税负成本必然要根据新的税率进行调整。实施增值税税负后,建筑企业获得了可抵扣项,根据税负抵扣,企业的税负成本可以在之前的基础上有所减少,而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他们不具备大额的可抵扣项,若按照增值税的税负进行值税,反而有可能会增加税收成本。对于建筑企业来说,必须要考虑到税负成本的因素,制定最科学的财务规划。
(四)供应商的选择将影响企业税负及利润
建筑企业的发展有其特殊性,当建筑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就会跨区域、多渠道经营,往往其施工地点与企业地址距离偏远,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就不能按照本地区的原材料价格进行采购。建筑企业的原材料成本在企业的发展总成本中占有较大的比重,而企业对材料供应商的选择则会对企业税负产生影响,乃至影响企业的利润。例如,在外地施工中,为降低企业的生产和建设成本,企业较偏向于向一些价格较低、规模较小的企业或个体户购买原材料,而这些企业或个体户有的无法提供增值税发票,企业的可抵扣进项就会减少,这就增加了企业税负成本。此外,由于过于看重价格,建筑的原材料质量便无法得到保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会增加企业的施工成本,进而影响企业的整体经营利润。
二、“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的纳税筹划
(一)深入理解政策,避免税收风险
建筑企业要想做好纳税统筹工作,其首要任务就是要对当前经济政策,特别是税收政策进行解读。税收政策不仅能体现整个大环境的经济走向,同时能体现出政府部门的整体调控方向。因此,企业的财务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必须要对当前的税收政策有准确的理解,能准确解读“营改增”税收政策,强化建筑单位的税收意识,进而减少由纳税政策相关问题而引发的风险。对此,我建议:首先,应了解各档税率的纳税人所需缴纳的税负及相关的优惠政策,能够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减少企业的税负成本。其次,还需要在整个工作团队当中进行“营改增”税收政策培训,让全体员工都能认识到“营改增”税收政策重要意义,树立他们的纳税人意思,安全交税,科学纳税,提高建筑企业整体纳税水平。
(二)选择适合自己实际情况的纳税人身份
为满足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发展的需求,税务部门在增值税原有两档税率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两档小规模纳税税率,对此,建筑企业应根据自身企业的经营情况,选择符合自身情况的纳税人身份。对于发展规模较小的企业来说,可以实行小规模交税。小规模纳税人不具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能力,在进行抵扣时还需要借助专业税务机构才能实现,且抵扣税率仅为3%。反之,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可以以一般纳税人流程走,不过在此过程中,建筑企业需要把握好这个点,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调节。
(三)经济活动方式事前筹划,达到节税目的
建筑企业要想在现有的经济活动中取得更大的效益,就需要做好经济规划,特别是要做好税收筹划规划,才能降低企业税收成本。首先,在建筑企业的基础经营活动中,可以充分利用增值税的抵扣,对企业生产经营中产生的成本进行相应的抵扣。例如建筑企业采买大型设备和机器时,需要根据增值税可抵扣税额进行成本估算,同时,还需要考虑到设备的折旧费用等,这些都需要在经营计划统筹时做好规划,以保证企业税负成本在可控范围内。其次,目前建筑行业普遍施行承包制,将建筑项目承包给第三方建筑单位,在进行承包商和承包的范围选择时,建筑企业同样需要对招标对象的经营活动进行考察,特别是要考察承包商的供货商家和材料购买,对他们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保障建筑施工的效率和质量,从而有效的降低建筑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成本。再次,在建筑企业与第三方建筑单位合作时,必须要对每一项交易活动做好合同文书工作,保证合同中的价格核算是按照增值税税收的要求进行的。
(四)谨慎选择企业的供货渠道
为避免企业税负成本的增加,企业在进行原材料采购过程中,必须要谨慎选择企业的供货渠道。目前,增值税对于中小企业进行了优惠政策,采取了降低税率等措施,所以中小企业在销售环节就会通过压低价格来获得利润,然而,就目前而言,一定规模的纳税人只能通过税务机关获得增值税相关发票,而这种增值税的发票抵扣税率也仅为3%,这远不能满足企业利用增值税进行抵扣进项的要求,因此,当建筑单位准备确定供货商时,需要慎重对比、谨慎甄别。当受到地区限制时,建筑企业必须要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或者是不能提供发票的供货商时,需要我们对供货商的报价进行核算,当价格折算足以抵消税负成本时,这也可以算作是较优方案。
三、结束语
综上,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下,建筑企业的发展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对此,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来看,建筑企业需要从各方面进行科学规划才能帮助企业获取更大的利润空间。在“营改增”政策出台后,建筑企业需要及时转变纳税人意识,根据增值税值税要求选择适合企业发展的纳税人身份,为进项抵扣争取最大利益。同时,还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财务预算,并监督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以降低建筑企业的税负成本。
财参考文献:
[1]徐雪辉.建筑企业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探析[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6):61-62.
[2]吴双,李亚星.我国建筑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探析[J].中国商论,2016(21):125-126.
[3]殷蜀敏,李亚娟,张亚峰等.“营改增”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影响及对策[J].商业时代,2014(31):84-86.
作者:朱洪缨 单位:广东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第二篇: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分析
摘要:文章主要针对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物流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进行分析,结合营改增的实施以及物流企业在营改增基础上税负变化等为根据,从营改增对于物流企业实施的影响以及意义,营改增后我国物流企业积极实施的企业税负筹划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索与研究,主要目的在于更好地推动与促进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的税负优化,更好地实现纳税筹划,在保证物流企业稳定发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与创新。
关键词:营改增;物流企业;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对于企业发展来讲,营改增对我国企业造成非常明显的影响。营改增基础上,企业发展中的各种税负形式出现很多变化,本身物流企业涉及税负的项目非常多,营改增为物流企业税负改革提供了更多的方向与更大的空间,同时也为纳税筹划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和挑战。怎样进行合理避税减少税负压力成为当下物流企业重要的问题。相关企业应根据当下营改增的具体要求,时时关注税负相关的变化,结合自身的发展及时进行税负调整与规划,坚持以自身发展角度为基础,以营改增政策要求为根据,进行纳税筹划。
一、物流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纳税筹划重要性
我国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营改增,其中涉及我国的房地产、建筑以及物流等企业,国家在此基础上不再征收营业税,并且政府对此提出相关优化保障。但是营改增的实施对于部分企业来讲,税负并没有减少,反而出现增加,这必然会对企业的正常运行以及发展等造成影响。但是在税负调整中,需要企业清晰了解,这种政策的实施虽然在短时期内会对企业造成影响,但是在后期的发展中,改革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积极影响。当然企业在适应营改增的过程中,需要长时期的调整才能真正发现适合自身发展的税收政策,这其中会存在一定风险,需要在进行营改增优化的过程中,积极地对税务管理进行调整。营改增税负革新,属于物流企业发展的一项挑战,应根据增值税的缴纳规律进行详细研究与分析,结合统筹规划的方案,逐渐提升企业在税负上的管理水平,同时结合企业自身的收益探索出最适合的税负政策,在实现利益最大化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与进步。
(1)物流企业税负筹划能够更好地减轻与优化企业的税负压力,同时增加企业的经营收益。因为我国物流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前物流企业按照6%计算营业税,营改增之后按11%计算增值税,导致物流企业的税率增加。因为部分物流企业在业务模式上比较特殊,营业成本的可扣除支出项目比较少,因此税负压力大。在物流企业中很多项目不能实行进项税抵扣,因此整体上的税负比重出现严重不均衡,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进行税负筹划,根据物流企业本身的税负调整,尽量提升物流企业中能够合理避税的项目,制定最适合物流企业的税负计划,帮助物流企业降低营改增基础上带来的税负压力。
(2)物流企业的税负筹划能够帮助物流企业很好地提升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管理质量。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基础上,我国的现代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其中包含企业自身生产力以及相关基础设备等的竞争,同时在企业的管理水平上竞争更是非常激烈。企业有条理的管理模式能够很好地提升企业的经营运行效率,同时对于企业生产质量等也具有非常积极的作用,能够提高企业在市场发展中的竞争力。企业的税负筹划是企业管理的一部分,增强在税负管理方面的能力,提高企业的税负调整,能够在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与经营的基础上为企业创造更好的发展前景,并且还需要提高物流企业的税后利润。从基础上来讲,税负筹划对于企业的税负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升企业在管理中的活力,是一种高智商、高素质的筹划形式,应进一步规范企业在税负方面的管理,加强物流企业的财务筹划能力,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管理制度,更加严格地规范企业的财务管理等行为,提高企业在整体上的管理水平。
(3)物流企业的统筹规划能够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基础上更好地促进营改增之后国家的税负优化,能够帮助国家更加深入地了解税负调整方向,促进国家的税负完善。从国家税负角度来讲,我国的物流企业开展的税负筹划是对营改增之后的企业税负完善,帮助国家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实际的税负影响,同时根据税负影响积极开展营改增改革之后的经济规划,帮助国家实现营改增目的的基础上不断完善税负政策。二、营改增背景下物流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措施对于国家推行的营改增在短时期内为我国的物流企业带来的税负压力,需要物流企业积极开展税负筹划,保证物流企业能够进一步适应营改增,及时对增值税进行合理计划,其中需要物流企业从基础的业务开始到最终的业务结束都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在降低企业税负的基础上不断提升自身的经济收益,为国家完善税负政策做出贡献。
1.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筹划
对于增值税纳税主要划分为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这两种纳税人在税负缴纳的基点上以及税率上存在很多的不同,同时对于国家的税负政策与优化政策等具有差别,因此纳税身份的选择对于物流企业来讲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特别是营改增之后,应首先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然后在正确认识选择的基础上制订科学筹划的税负计划。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负利率的变化,其中包含的项目为毛利率、适用税率以及企业的营业成本等,在税负中抵扣项目比重也会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因素全部取决于纳税人身份,在适应营改增基础上需要慎重地选择纳税人身份。以下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计算方式:一般纳税人为: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为: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根据纳税人纳税计算公式能够分析出,其中最明显的差别在于具体计算税率项目不同,一般纳税人主要是根据企业的增值额进行计算,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是根据全部收入不含税计算,在这种情况下,营改增对于企业纳税人提出非常严峻的考验,若是企业在营业方面可抵扣项目比较多或是数额比较大,则比较适合一般纳税人,但是企业若是没有高数量的可抵扣税额,则适合小规模纳税人。若是企业的可抵扣项目与企业的销售额相同,在税缴纳上将其称为无差异平衡点。当然在进行无差异平衡点计算过程中,还需要重视关注企业在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其他成本,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讲,各项标准与要求都非常严格,需要根据实际的经营成果等进行详细统计与计算,同时还需要配制专业的财务团队一同进行税务研究,因此在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上一定要非常慎重。
2.从供应商的角度进行身份选择以及税务筹划
对于企业的税负筹划等需要根据不同的条件展开不同的研究,包括以物流企业中的供应商为根据进行身份的选择。很多物流企业基本都会在城市的不同角落中设置营业点,没有进行营改增之前,企业需要缴纳的营业税是不需要计算或是考虑进项税额的,本身在业务往来上就非常繁多,因此在纳税身份方面并没有严格的要求。但是在营改增之后,对于纳税身份的重视逐渐提升,其中更是涉及进项税额抵扣的因素,纳税身份对于应纳税额具有重要影响。对于物流企业从供应商角度上进行分析。一般纳税人:企业属于一般纳税人,同时供应商方面也属于一般纳税人,其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比较大,若是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则没有可抵扣项目,在这种基础上,就需要供应商给予一定的补偿,减少物流企业因为营改增造成的税负压力,这样也能为企业的税负筹划提供空间。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若是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因为本身的增值税计算中不包含可抵扣进项税额,因此供应商方面的影响不是很明显,只需要在相互交易过程中根据成本进行调整便可以。
3.协调物流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关系
增值税的缴纳不仅与企业自身具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同时与物流企业的客户也存在联系。很多物流企业在营改增之后税负压力越来越大,这种情况下,需要进行不断的调整与筹划。导致税负压力增加包含很多方面,物流企业很多业务都与交通运输有关,因为自身可抵扣税额比较少,加之我国的交通运输税率提升,导致压力增大。特别是物流企业中的上下游变化趋势波动等,造成税负增多,在这种情况下需要企业根据自身运行的特点,与客户进行协商,尽量增加双方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实现共赢的局面。
4.合理安排物流企业业务结构
积极对物流企业的业务结构等进行优化,若是在相同业务基础上,不同的营业模式在税率上会产生很大的差距。特别是针对物流企业来讲,物流企业在生产经营上经常分成上下两极,旺季与淡季,若是物流企业在淡季中,自身运行比较缓慢,可以根据具体的需要及时将各种设备等进行出租,这样能够在增加收益的基础上减少税负压力,或是根据自身的税率积极进行税负筹划,及时将经营方式由高向低调整,减轻自身的税负压力。
5.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能力
根据物流企业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内部管理以及控制优化,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根据不同的企业业务及时进行税负核算,加大企业税负筹划的力度,根据自身在营改增背景下的适应能力,提高物流企业的营业能力,将不同部门之间的财物等进行详细划分,单独展开税务核算,这样能够保证企业更好地实现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负的压力。
三、结语
总之,在营改增背景下我国的物流企业需要根据自身经营模式的需要,积极采取各种优化措施推动与实现税负筹划,利用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的税负筹划、供应商角度的身份选择以及税务筹划、合理安排物流企业业务结构、强化企业内部控制管理能力等,保证物流企业的平稳运行。
参考文献:
[1]陆亚如.“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3(5).
[2]梁军.营业税改增值税前后物流企业税收负担比较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3(4).
[3]景世中.“营改增”对物流行业财税处理的影响分析[D].云南财经大学,2014.
[4]钟乐.我国物流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4.
作者:潘文丽 单位:广西大学商学院
第三篇:营改增下铁路PPP项目纳税筹划思考
摘要:2014年铁路运输业被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6年发改委推出多个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的PPP项目,当铁路PPP项目撞上“营改增”政策,应如何进行税收管理和纳税筹划?文章在“营改增”政策背景下,深入分析“营改增”对铁路PPP项目的税负、税务处理带来的影响,以此为基础探讨目前铁路PPP项目的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营改增”下铁路PPP项目纳税筹划的对策建议,以期最大限度地降低铁路PPP项目的税收负担,规避纳税风险,实现项目价值最大化。
关键词:营改增;铁路企业;PPP项目;纳税筹划
一、引言
中国自1984年正式在全国范围开始征收增值税,确立了营业税和增值税两大流转税种并存的模式。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营业税和增值税制度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因此,政府不断调整税收管理制度,2011年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发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方案,2012年开始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2013年12月13日,中国财政部与税务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将铁路运营与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明确提出从2014年1月1日开始全国实施铁路运输“营改增”试点工作,同时将铁路运输业的行业税率定为11%,铁路运输行业提供铁路运输业货运服务税率为11%,客运场站服务税率规定为6%,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的范围,到2016年5月1日起,中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至此,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财政部在2014年9月颁布《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称为PPP模式。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PPP网站公布1043个项目中铁路、城轨等项目占了重要比重。国务院2016年5月23日颁布《2016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要点》指出未来须大力推广铁路运输等产业PPP模式的发展。
随着PPP融资模式的日臻成熟,越来越多有实力的铁路企业开始尝试PPP项目,并逐渐重视PPP方式运作下的税收优惠政策及筹划空间。“营改增”后,铁路企业必须要在税法遵从的前提下实施风险管理和业务规划,充分发挥税收政策的经济调节功能,通过纳税筹划降低自身参与PPP项目的成本。纳税筹划能够使得铁路PPP项目在税收及相关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PPP项目的涉税行为进行合理安排,实现降低PPP项目纳税总额的目标。铁路PPP项目在各个阶段都需要考虑税务处理问题,如在PPP项目论证及招投标阶段需要全面了解项目的税收成本,在想商业谈判阶段需要考虑涉税谈判及税收筹划,争取对企业有利的涉税条款,合理进行税务筹划以提高投资回报率,在项目建设、运营阶段需要降低税务风险、实施税务筹划。在“营改增”后,增值税将全面取代营业税,铁路企业在税务管理、纳税筹划等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给铁路企业税务变革既带来风险也带来挑战,税务管理短板逐步显现。目前我国铁路企业税务筹划人员的结构和知识层次远不能满足铁路企业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需求,铁路企业能否做好“营改增”后的PPP项目税收筹划和涉税风险的控制,是摆在铁路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面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营改增”下铁路PPP项目纳税筹划实施问题分析
铁路作为一个基础性行业,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非常直接的关联,在“营改增”实施后开展的PPP项目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铁路企业一直是营业税的应税行业,财务管理人员缺乏增值税核算、缴纳、税收优惠等方面的相关知识储备,不足以支撑“营改增”之后企业遇到的税务管理方面的新情况。而且在“营改增”之后,铁路企业的内部结算单据也不能满足增值税管理的需求,这对铁路PPP项目的财务核算过程及纳税筹划提出了崭新的挑战。
(一)铁路PPP项目税率不统一
“营改增”下铁路企业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根据运输收入额,乘以税法增值税税率(11%或6%)计算出销项税额,然后扣除购买材料、燃料、电力、移动性固定资产、劳务费等环节已纳过的增值税额(进项税),余额即为铁路运输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铁路PPP项目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要区分项目收入的性质,铁路PPP项目增值税税率不统一,哪些PPP项目收入适用17%的增值税率、哪些PPP项目收入适用11%的增值税率、哪些PPP项目收入适用6%的增值税率还有混淆,未能熟练区分,造成PPP项目增值税业务核算出现差错。此外,铁路PPP项目可能会取得政府支付的可用性服务费,或者以补贴息、财政返还、土地开发收益补贴等形式给予的政府补贴,这类收益也有可能适用不同的增值税税率。
(二)铁路PPP项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匹配度低
在实务中铁路PPP项目实施阶段形成的资产确认为PPP项目公司或者政府公共管理部门的固定资产而不是确认为铁路企业的固定资产。项目建设期的铁路PPP项目可能缺乏销项税额,存在大量进项税额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抵扣,而处于投入运营初期的铁路PPP项目可能缺乏进项税额,存在大量销项税额从而带来大额税款支付。因此铁路PPP项目大部分的增值税发票的抬头和实务处理有差异,导致铁路PPP项目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的匹配度低,铁路PPP项目面临的税务风险较大。
(三)“营改增”下铁路PPP项目税负增加
当前铁路PPP项目的税收政策规则体系复杂,税收政策落地困难。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直接让铁路PPP项目参与方有较好的获得感。“营改增”全面推开后,增值税实行的间接计税方法及“以票控税”、“凭票抵扣”模式,对PPP项目参与方构建抵扣链条管理体系提出了要求,抵扣不完整将影响最终的税收负担。现有营改增政策的一些普遍规定,对铁路PPP项目参与方的进入也造成了障碍。铁路PPP项目的利息支出不允许抵扣,因为PPP项目资金需求大、资金占用时间长,除铁路企业投资的资本金外,大部分铁路PPP项目的缺口资金需要通过贷款来解决。铁路PPP项目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项目公司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及相关的其他费用在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且这部分税额无法做进项抵扣,增加了铁路PPP项目成本。
三、“营改增”下铁路PPP项目纳税筹划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铁路PPP项目纳税筹划专业知识的培训
在“营改增”后,增值税将全面取代营业税,铁路PPP项目所面临的发展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在税务管理甚至财务管理等方面相应的会出现许多重大变化。铁路PPP项目财务人员要积极学习和理解铁路PPP项目涉及的增值税税务实务操作问题与风险。铁路PPP项目在不同项目阶段的税务事项几乎贯穿项目活动全过程,涉及人、财、物、技术等各个要素。此外,铁路PPP项目管理者要充分重视铁路PPP项目的税务实务操作问题,积极宣传和加强铁路PPP项目纳税筹划专业知识的培训。邀请税务部门对铁路PPP项目的纳税筹划进行专题讲座,举办“营改增”下铁路PPP项目纳税筹划的知识大赛等方式,推动铁路PPP项目税收管理、涉税风险控制等纳税筹划的推广应用,为今后铁路PPP项目纳税筹划水平的提高和经营管理工作的推进奠定基础。
(二)完善铁路PPP项目合同涉税条款
在现行营改增后,铁路企业也开始大力推行PPP项目管理的模式。但是,铁路PPP项目模式存在交易的资金大和结构复杂等特点,这就决定了铁路PPP项目需要签订一份正式的合同,同时,合同体系中的很多涉税条款也应该制定。因此,针对铁路PPP项目的特点,如何拟定一份有效的PPP项目合同涉税条款,确保这份项目合同能够契合营改增的要求,对于促进整个项目工作的完成非常重要。铁路PPP项目在缴纳增值税的背景下,其合同涉税条款也要对发票条款进行拟定,要明确对方提供能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相应的证明资料,否则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因此,“营改增”后,铁路企业拟定PPP项目合同体系中合同标的条款时,需要对于不同种类和不同范围的应税行为,应该约定不同的税率。根据营改增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增值税的税率存在很大的差距,所以要根据相关法律约定税率。对于税务风险,铁路PPP项目合同当事人应该提前分析其风险的高低,尤其是对于高征税的项目,其风险也是更高。根据营改增相关法律的规定,不同销售额的交易资金,其税率肯定是不一样的。因此,对于不同合同标的,其税率应该给予不同形式的约定,这个条款在PPP合同体系中进行明确的规定。拟定铁路PPP项目合同体系中的合同价款条款时,对于不同的应税行为,在合同中应该约定不同的价款。
(三)强化铁路PPP项目的税务风险管理
根据营改增的法规和实践,结合铁路PPP项目的具体情况,对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和财务指标进行测算,了解税制变化对PPP项目投资收益的影响程度,全面考虑可选的规划方案并加以综合运用。铁路企业应结合PPP项目实施现状,建立铁路PPP项目招投标阶段的税务管理、项目商业谈判和启动阶段的税务管理、项目建设阶段的税务管理和项目运营阶段的税务管理的风险防范制度。对铁路PPP项目可能适用的税收政策不了解、税负测算不准确等前期风险,应前面详细的了解相关税收制度(铁路PPP项目相关税种及其征税方法、税收优惠的申请条件、具体税收征管制度及其应对提示、PPP项目的特殊税务规定)、建立准确科学的税负测算模型。对铁路PPP项目纳税筹划中的转让定价风险、一般反避税风险等,应制作纳税筹划方案分析控制手册、进行转让定价的功能定位和基准分析。通过全面了解铁路PPP项目相关税收法规和税收优惠政策,为PPP项目招投标税收成本估算提供全面的税收成本测算支持、为PPP项目商业谈判和运营阶段提供一般性的税务技术支持与指导,并建立铁路PPP项目税务合规制度及税收事项的处理规范。
四、结论
营改增全面实施后,对参与PPP项目的铁路企业来说,可能遇到一些铁路PPP项目所特有的税务挑战。但“营改增”优化了我国税收制度,进一步活跃了市场,拉动了新时期我国经济的增长。铁路PPP项目要充分利用“营改增”的机遇,切实提高PPP项目的纳税筹划意识和能力,在进行铁路PPP项目的税收管理时,要统筹理解PPP项目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而及时调整税收筹划的方案,从而有效地降低铁路PPP项目税务风险。总而言之,铁路企业在实施PPP项目过程中要积极主动的灵活运用各种纳税筹划及税务管理的方法,不断调整纳税筹划方案,规避纳税风险,降低税收成本,以更好的享受“营改增”税制改革带来的红利。
作者:唐艳秋 单位:广铁集团公司广州铁路资金结算所
第四篇:营改增背景下预收款纳税处理分析
[摘要]“预收款”是指企业销售交易成立之前,提前预收对方的款项。在以往的会计核算中,我们一直比较关心“预收款”这个科目的性质、以及何时结转为收入等,几乎没有文献提到“预收款”的纳税处理。随着我国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步伐,“预收款”的纳税处理也有所不同。在此背景下,对“预收款”的纳税处理进行政策梳理及案例解析,重点剖析了不同情况下的“预收款”的纳税处理,以期对会计实践工作中的朋友提供一点帮助。
[关键词]营改增;预收账款;纳税处理
营业税改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是中国的税收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非常巨大的改变,旨在通过对税收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使得我们国家新的税收政策更加适合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要求,同时也为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多元化发展提供重大的支撑。“营改增”项目的开展主要分为3个步骤推行,第一步是在部分地区和部分行业进行。为此,2012年1月1日我国在上海进行了试点。第二步是选择了一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试点。为此,2012年7月31日我国选择了北京等8个省市开展试点。第三步是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经国务院批准,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行业,均纳入试点范围。实行“营改增”,一方面避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不能抵扣、不能退税的问题;另一方面将营业税的“价内税”变成了增值税的“价外税”,形成了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抵扣关系。总体而言,营改增的全面开展,大幅度地降低了税收力度。税收制度的大力改变,将为中国经济注入新的强大动力。可以肯定地说,“营改增”将对各个行业的会计工作中的纳税处理产生重大的影响。
本文关注的是“营改增”背景下“预收款”的税务处理。即在营改增后,预收款将根据行业或经营业务不同,纳税处理也有所不同。在实际的工作中,与预收款有关的例子比比皆是,如4S汽车店销售汽车时收到的定金、会员卡充值时储存在卡里的款项、房屋销售收到的预售款等等。这些款项共同的特点是提前收取,但又有不同的地方,如充值卡,主要是通过充值,鼓励大家连续消费,而房屋预收款和租金等不一样,主要是消费时间的滞后。根据它们不同的特点,那么,哪些预收款在预收时就需要纳税?哪些预收款在预收时不需要纳税呢?总体而言,分为三种类型:①收到“预收款”时就需要纳税,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公司销售自行开发的房产项目及提供租赁服务等经济活动。②收到“预收款”时不需要纳税,如充值卡业务。③其他业务收到“预收款”时,应当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如先开具发票的,当天需要纳税。下面,本文将结合案例具体解析“预收款”纳税办法。
1“预收款”在预收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
1.1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政策解析:当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时,预收款的当天就产生了纳税义务,需要向国家预缴税款。例1:A建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地为重庆,2016年11月5日与成都的B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建设合同,合同注明,合同签订后5日内,B公司应向A公司预付1000万元项目款。A公司在收到款项后,3日内进场施工,该项目为包工包料。当A公司收到“预收款”1000万后,应在成都市工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其应预缴纳的金额为:应预缴增值税=1000/(1+11%)×2%=18万元因此,本案例中,当A建筑企业收到预收款时,就发生了纳税义务,应根据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
1.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收到“预收款”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车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政策解析:根据上述规定,关于房地产“预收款”纳税有以下几项规定:①房地产企业在没有达到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时候,收到的款项都是预收款,都需要预缴税款。②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义务时间确认,通常有两种情况:一是如果合同已经明确规定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无论是否在约定的时间收到款项,都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来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如果购买合同没有明确采用直接收款方式的,一律都按预收款方式认定,并按照预征率预交增值税。③先开具适用税率增值税发票的,以发票开具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2:W房地产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地在重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与公司注册地为同一地区。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登记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5月30日前,2017年2月8日进行了预售,取得预收款1000万元。W公司应该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其应缴纳的税款为:应预缴税款=1000/(1+11%)×3%=27万元
1.3提供租赁服务收到“预收款”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政策解析:企业或个人在提供不动产租赁时,通常会收到为期1年乃至更长时间的租金,因此,也会发生“预收款”,根据上述规定,在企业或个人收到“预收款”的同时,便发生了纳税义务。因此,企业或个人应根据适用不同的计税方式,在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适用税率申报纳税。例3:M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公司注册地为重庆,2016年9月将其2013年在成都市修建的一幢办公楼出租给E公司办公使用,《租赁合同》上注明年租金为24万元(含税)(月租2万元),租期为3年,即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合同签订日为8月25日,约定E公司在9月1日前一次性支付M公司第一年的租金24万元。M公司应在成都市房屋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其应预缴的税款为:应预缴税款=24/(1+5%)×5%=1.14万元
2充值卡业务收到的“预收款”,在预收时不缴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项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简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策解析:根据该项政策的规定,售卡企业在销售卡时或接受持卡人充值时,不缴纳增值税,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例4:重庆新世纪2016年12月对某高校销售“购物卡”,面值500元/张,W高校一次性购买了200张,总金额为10万元。该案例中,重庆新世纪在销售购物卡时,可以通过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选择“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开票,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但是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到持卡人在实际消费时,重庆新世纪再根据适当的税率或征收率进行纳税申报。
3其他业务收到“预收款”,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纳税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政策解析:该项政策条款中提到的“其他业务”是指排除前文中提过的那几类业务以外的其他经济事项。根据政策条款的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纳税人必须是满足两个条件时才能确认纳税义务发生了,即既发生了应税的行为,又同时收到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当然,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例5:G公司与F公司签订了运输的合同,G公司委托F公司将订购产品从重庆运送到南京,合约约定,签订合同后2日内支付运输费的20%,即4万元。发票在运输完成后一次性开具。该案例中F公司虽然收到了对方公司提前支付的4万元,但并运输行为尚未发生。因此,并未发生纳税义务,不需要进行纳税申报。
4结语
综上,“营改增”后,预收款项的税务处理,不仅要关注预收账款发生的时间,同时,我们还必须对预收款项发生的行业、地点、企业、经济业务等因素进行分析,以便快速有效的进行税务处理及申报。
[参考文献]
[1]徐允标.营改增后同是预收款税务处理为啥不同[N].中国税务报,2016-06-03.
[2]唐碧.营改增试点部分征管政策进一步明确[N].财会信报,2016-09-05.
[3]肖琼芳.浅析营业税改征增值税[J].会计师,2013(6):40-41.
作者:唐莉 单位:重庆工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