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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探究(4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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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纳税探究(4篇)

第一篇:增值税纳税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

摘要:在我国,增值税是一种占税收总量相当大比重的重要税种。增值税纳税可以说已经成为当前企业一项必不可少的成本支出。在企业的各项税收筹划中,如何利用增值税的相关条款拓展筹划空间,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最大限度地获取节税利益,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是企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当前国家大力推行营改增政策的大背景下,加强增值税纳税筹划在企业中的应用研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应用研究

增值税的纳税对象是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将其所获得的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进行相应税款计算,并实行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称之为增值税。纳税筹划也叫税收筹划,通常是指在遵循税法的前提之下,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利用税法赋予的权利,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从而达到延缓或减轻的目的,以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增值税纳税筹划则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增值税的特点,由纳税人采取合理的手段,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在当前加强对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相关研究,既符合企业自身利益的需要,又符合国家税收改革要求,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一、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意义

1.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有利于企业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增值税的涉及范围已经相当广泛,可以说涵盖了企业生产、经营等的整个过程。企业如何做好增值税的税收筹划,这就客观上要求企业必须统筹规划好各个阶段的利润分配。这就要求企业必须设法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尤其是财务管理水平,才能够为纳税筹划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从而提高税收筹划的整体性。

2.企业进行增值税税收筹划,能够提高企业仅仅效益,更好地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目标。企业若是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开展增值税税收筹划,可以大大降低企业自身所须的纳税基础和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以及相关税种的绝对缴纳数额,同时还可以增加企业的主营业务利润,此外还可以均衡各期的应纳增值税额或者递延增值税的缴纳时间,递延税款节约资金的时间价值相对增加企业的价值。总而言之,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能够实现企业的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二、加强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几点思考

1.营造良好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环境。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环境包含两个方面,即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外部环境主要是指国家的法律和经济大环境。这些对企业来说,企业自身无法改变,但是企业可以尝试去适应,以便更好地进行税收筹划,比如深刻的了解国家的增值税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政策,密切关注国家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发现本单位可以利用的税收筹划空间,为企业最大限度地减轻税负。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内部环境,则是指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状况,尤其是财务管理状况。内部环境可以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改善,为此,一方面,企业的经营管理层要加强对税收筹划工作的重视力度,首先从思想上要重视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此外还要付诸于具体的实际行动。另外,作为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实施者,企业的财务部门在财务管理过程中,要做好增值税的具体核算和缴纳工作,为增值税税收筹划提供科学、准确而详尽的会计资料。

2.加强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技术水平的建设。(1)加强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队伍的建设。企业开展增值税税收筹划,要求必须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的财务管理人才。鉴于此,企业一方面要加强对现有财务和涉税人员的培训,不断增强其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另一方面,企业还要大力引进具有专业技术的高素质的财务人员,尤其是专业的涉税人员的引进,不断扩充企业开展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队伍。(2)综合利用多种税收筹划手段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为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最优化目标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基础。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首先,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经营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选择增值税纳税人类别;其次,企业财务部门要做好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工作,并做到科学、严格、规范;再者,企业要学会运用和处理让利销售、混合销售等方式,细化增值税的核算,熟练掌握和利用增值税缴纳的政策来避免业务分类不清导致适用较高的增值税税率或者发生是(视)同销售的情况的出现;此外,企业的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不但要求企业要遵循税收法律、法规,同时还要结合企业的情况,综合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并考虑其他税种的税负效应,防止顾此失彼,进行整体筹划,选择最佳方案,以求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

三、结论

税收筹划不仅有利于企业纳税负担的减轻和财务风险的降低,而且还有利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依法纳税意识的提高,从而确保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效率性和合法性。企业要结合增值税的特征,开展有效的税收筹划,在当前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利用税收筹划的理论做好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刘景广.浅议增值税的税收筹划[J].会计之友,2007,(13).

[2]钱光明.对增值税税收筹划方法的若干探讨[J].商场现代化,2006,(3).

[3]陈障,新制度下增值税税收筹划的思考[J].中国集体经济,2009,(7).

[4]楼静燕.论我国增值税纳税筹划[J].现代商贸工业,2010,8.

[5]冯显满我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商场现代化,2014(27).

[6]韩宁;张一豪;;我国企业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3,(09).

作者:关静 单位:大庆石化公司财务处

第二篇:纳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要点

近两年我国企业面对的税收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税收征管大数据时代已悄然到来。采用总分机构组织形式的企业属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主体,企业应在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及时做好相关工作。

一、掌握企业汇算清缴基本法律规定

依据《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一)具体办法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

2.《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仅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由同一地区国税局、地税局参照57号公告联合制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二)基本原则

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即汇总纳税企业的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每一纳税年度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按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各二级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执行57号公告的汇总纳税企业,其总机构在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时,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必填表之一)100基本信息模块中“101汇总纳税企业”要勾选“总机构”选项,同时必须报送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和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表单中勾选“填报”A109000和A109010)。

(三)例外企业

57号公告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该办法。铁路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也不适用。57号公告列名的15家企业中,按现行规定其各省、市级分支机构如仍需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税款,则企业总机构在2016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填报A000000《企业基础信息表》时,其100基本信息模块“101汇总纳税企业”要勾选“按比例缴纳总机构”选项,但无需报送A109000和A109010表。

(四)年度申报

因汇总纳税企业属于特定纳税人不得核定征收,故2016年度汇算清缴时企业必须使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准确填报该年度申报表必须同时遵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部分填报口径的通知》(税总所便函〔2015〕2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的填报口径。

二、准确判定分摊税款二级分支机构

(一)基本要求

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参与税款分摊的二级分支机构信息要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各自报送给其主管税务机关的信息一致,信息如有变化要及时变更备案(包括不分摊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及所有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信息)和变更税务登记。

1.不就地分摊缴纳税款的二级分支机构包括

(1)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15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2016年度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2016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2016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企业境外所得需填报表A108000及其附表)。依据3号公告的要求,“所属行业代码为06**至4690,小型微利企业优惠判断为工业企业”,不包括建筑业。采用总分机构组织形式的建筑业企业,2015年度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非工业企业)条件,今年需按规定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不属于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情形

(1)汇总纳税企业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2016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并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2)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并按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证明资料

1.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和支持有效证明的相关材料(包括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以免企业所得税的错缴或重复缴纳。

2.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上述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应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57号公告的相关规定。上述汇总纳税证明材料的及时提供和总分机构信息的准确备案有助于企业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降低税收成本。现实中大量存在无资质的挂靠企业或个人(其中建筑业尤为突出),可能会被经营活动发生地主管税务当局将其视同独立纳税人就地全额征收企业所得税,被挂靠企业也会因接受挂靠并替他人开具了本企业名义发票的事实而产生对应的法律风险和潜在的高额税收成本,企业和相关责任人严重的可能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为规避或降低风险,笔者建议企业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前提早对挂靠业务(含人员)进行合理调整。

三、正确处理年度汇算清缴重要事宜

(一)资产损失扣除

2016年度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以下规定申报扣除:1.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各自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各分支机构同时还应上报总机构;2.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除税务机关另有规定外,应以清单申报的形式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3.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二)企业优惠备案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企业应当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并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同时,依据现行政策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在优惠区域内、外分别设有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仅就其设在优惠区域内的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在确定区域内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根据设在优惠区域内机构本身的有关指标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条件加以确定,不考虑设在优惠区域外机构的因素。因此,2016年度汇总纳税企业优惠事项备案,应按以下情况办理。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部分区域性税收优惠(西部大开发、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深圳前海、广东横琴、福建平潭),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统一备案。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

(三)年度税款结清

汇总纳税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缴应退税款,按57号公告规定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也可以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其中,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57号公告规定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A109010表中“应纳所得税额”),最后按相同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同时要注意,A109010表“应纳所得税额”数据和A109000表第11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要保持一致。

(四)各自申报资料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年度财务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外,还应报送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年度申报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比照A105000表,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和主管税务当局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年度申报时如总机构未向分支机构及时提供分配表的,或总、分支机构未按税款分配数额缴纳所得税造成少缴税款的,各自的主管税务机关都会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对其予以处罚,年终申报结束后,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也都有权联合或自主启动税务检查。

作者:侯江玲 单位: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第三篇:营改增对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的纳税影响分析

全面营改增后,企业之间无偿占用资金及提供服务是否缴纳增值税已经成为税务机关纳税征管工作的重点。

一、营改增前营业税的相关规定

在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之前,税企之间经常因为企业间无偿占用资金是否缴纳营业税发生纳税争议。主要争议点是:(1)一项资金占用行为到底是不是真正的无偿;(2)关联企业之间的无偿资金占用能不能直接适用《税收征管法》中有关“关联业务往来”的规定直接调整。对此,笔者认为企业不应缴纳营业税,依据是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是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因此,关联企业之间无息借款,如果贷款方未收取任何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形式的利息,则贷款方的此项贷款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如果没有收取货币形式的利息,但收取了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则要征收营业税。同时,《税收征管法》对“视同销售”的规定中并未提及企业为其他企业无偿提供资金的行为需要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营业税。

二、营改增后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可以这样理解这条规定,企业之间发生了资金借贷行为,即使没有收取利息,只要其不属于税法规定的例外情形(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也存在视同发生应税行为缴纳增值税的问题。这一规定相比原营业税的规定有了实质改变,即无偿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借贷等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同时,由于36号文规定,接受“贷款服务”不允许抵扣进项,这意味着不仅是利息,包括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实际是从各个角度完全禁止了借贷行为的进项抵扣。由此,如果一笔资金在企业集团内多次转贷占用,纳税人则可能在多个环节缴纳增值税。营改增后,企业之间会因资金占用而重复纳税。

三、营改增对统借统还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36号文的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条文: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统借统还业务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二是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向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的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后,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在符合上述条件的统借统还业务中,对于企业集团、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企业集团所属的财务公司(一般称“统借方”)收取的符合规定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作者:张勇 单位:尤尼泰(新疆)税务师事务所

第四篇:浅谈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纳税处理

[摘要]为了满足企业接待应酬及日常生产经营管理的需求,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是必然的,但是一直以来,企业滥用业务招待费的情况屡禁不止,既增加了企业日常费用的支出,还会因为处置不妥造成企业负担了不必要的所得税费用;通过对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进行了纳税分析,指出了业务招待费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存在的差异,并指出了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事应该注意的事项。

[关键词]业务招待费;纳税;处理

业务招待费是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为招待、应酬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用于洽谈业务、推销、会议及来宾接待等方面。目前会计和税法对于业务招待费范围没有给予准确的界定。但在会计实务中,业务招待费的确认范围仅限于与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有关的接待支出,包括:单位为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而支付的宴请或工作餐的支出、赠送的纪念品支出、旅游景点参观费、交通费及其他费用支出等。市场经济条件下,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是必然的,但是多年以来,企业对于业务招待费不规范使用屡禁不止,既增加了日常费用支出,还会因为处理不当造成企业担负了不必要的所得税费用支出。

一、业务招待费的纳税分析

(一)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比例

企事业单位日常所支出的业务招待费是企业应酬费用,是消费行为的体现,有利于企业联系业务,促进企业销售及处理社会关系等。但是业务招待费如何使用?怎样使用?往往都是单位领导说了算,因此招待费的支出就很容易夹杂着个人消费和高档消费的成分,这种隐形化、不透明、不规范现象既滋生了腐败的温床,又为征税工作带来困难。当前许多国家常用的方法是将业务招待费在税前以一定比例扣除的方式征收。我国制定的税法要求企业在纳税时可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加以限制扣除。采取扣除限额的规定,有利于加强纳税的监管,严把扣除关。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规定:企事业单位发生业务招待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且扣除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的0.5%。具体措施是,当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60%≤销售收入×0.5%时,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60%;当实际列支的业务招待费×60%>销售收入×0.5%,则允许税前扣除的金额为为后者。如某企业2016年销售收入为2500万元,当年列支的招待费支出为30万元。依据《税法》规定,允许扣除的费用为30×60%=18万元,但最高扣除额为2500×0.5%=12.5万元。因此当年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只能是12.5万元,而不是18万元。

(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基数

我国制定的税法规定企业在纳税时可以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加以扣除。因此企业在申报缴税和税收机关征税时,应重点关注扣除基数,因为它将影响着企业缴税和税收机关征税的金额。扣除数越大,则税前可以扣除的金额则越多。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512号)规定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纳税申报表中的销售(营业)收入。但是在对销售收入的确认方面税法与会计准则有所差异,表现在视同销售业务的确认上。《条例》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交换、将财产物资、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以及利润分配等活动,应视同销售行为。但在会计核算中大多体现为“收入”,而是更多地表现为费用支出,如: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的资产,计入“销售费用”。但是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加入到营业收入项目中,从而增加了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

二、业务招待费的会计与税法处理存在的差异

会计准则规定: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其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企业董事会及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由企业应该承担的董事会费、诉讼费和业务招待费等。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核算是一般情况下在“管理费用”科目下设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但对于特殊业务处理还要遵循“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实际成本原则等原则进行处理。如企业在筹建期间支付的招待费,应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账户,并在企业生产经营开始的当月一次计入当月损益。基于上述两种会计处理方式的不同,也使得税法对于其处理也存在着差异。具体反映如下:对于企业发生的日常发生并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下核算业务招待费,在纳税申报时,允许按一定比例扣除,为此造成的差异需要在企业申报纳税时进行调整;而对于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账户中的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税法规定是从生产经营开始的次月起以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分期扣除,由此形成的差异也应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调整。

三、业务招待费节税手段

(一)合理分流业务招待费

现实中,企业通过支付业务招待费是为了完成招待活动,维护企业形象以促进销售。但与此功能相近的还有企业经常发生的业务宣传费。而《税法》确定的业务宣传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企业当年销售收入的15%的比例扣除,这相当于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的30倍。因此企业在确定招待费的计入项时就应该慎重,而不能随意,否则势必影响企业在纳税申报时的抵扣金额。也即要求会计人员要正确合理地区分业务宣传费与业务招待费,以规范会计业务的处理方式,从而减少企业缴税金额。

(二)充分发挥扣税基数的效应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确定了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具有双重扣税比例,即以本年度实际发生额×60%与销售收入×0.5%孰低进行扣除。若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的过高或者过低都不能达到节税的要求。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金额扣除标准可以借助一下公式进行推导。实际发生额×60%=销售收入×0.5%,得出实际发生额/销售收入=0.5%/60%-8.3%。即当企业本年度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占销售收入的8.3%左右,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业务招待费的实现最佳抵扣要求。

四、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一)业务招待费与会议费应合理区分

如果税务机关在核查企业纳税申报表时发现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内容有虚假,或者在纳税检查中发现有不真实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如企业将有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纳入招待费进行核算等。由于税法针对招待费与会议费的扣除标准不同,为保证纳税人及征税机关的合法权益,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在一定时间内提供佐证材料;对于过期不能提供证明资料的,税务机关直接否定纳税人已申报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权。(二)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合理划分企业针对招待费与宣传费的区分有时很难界定,但是由于二者在纳税申报时的扣除比例不一致,就需要企业要正确、合理地区分二者之间的处理方式。如企业外购礼品在用于赠送时,可作为业务招待费进行核算,但如果是将企业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的产品作为礼品或赠品并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或宣传用途的,企业应当将其作为业务宣传费列支,这使得企业在申报纳税会时的扣除标准的界定更加清晰明了。

(三)业务招待费与误餐费合理划分误

餐费是企业员工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允许在税前扣除。而业务招待费是对外接待客户或个人而发生的交际应酬费,消费主体是企业以外的个人,而不是本企业的员工。同时税收机关在审核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时,对于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的餐费和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的餐费,都必然要求纳税人提供真实合法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无法区分的可能会面临全部作为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风险。

参考文献:

[1]徐娟,刘志耕.如何正确计算招待费的扣除限额[N].中国税务报,2015-11-13(B04).

[2]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

[3]张天雁.企业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J].中国工会财会,2015(8):42-43.

作者:张文婷 单位:浙江商业职业技术学院财会金融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