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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支持高校教育事业发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多项优惠政策,但高校在这些政策的理解和落实中出现了几个误区,给实际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本文就此作出分析,并给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高校;纳税;政策;误区
一、误区一:高校不需缴纳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文件)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中,对教育事业税收优惠范围及幅度进行了全面规定,明确规定了给予免税优惠的教育性收费。但许多高校片面地认为,高校取得的所有收入都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2016年6月30日营改增之前称为营业税,下同)。其实不然,这些免税政策的制订主要目的是鼓励教育事业和高校健康发展,并非所有收入都属减免税范围。
(1)如果收取的某收入是经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物价部门的批准,收缴以后需要上缴国库,并纳入到预算进行统一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如收缴的学生学费收入等,不需缴纳增值税;如果不上缴国库、未纳入预算管理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则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及相关附加税费。
(2)高校开设的各类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进修、培训等收入,如果由高校统一收取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统一管理票据,今后会作为预算外资金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则免缴增值税。如果高等院校下属各院系,自行开设账户收取的进修班、培训班收入,这些收入最终不归学校所有或者不上缴财政专户的,则不属增值税免税范围。
(3)高校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技术服务取得的相关收入,免缴增值税。需要说明的是,享受免税的主体必须是高校,如果收入属于独立于高校的科研单位,将不能享受此免税优惠。
(4)由高校出资并负责经营管理、主要目的旨在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的经营场所,其提供的服务项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所列示的内容,经营收入归高校所有的,免缴增值税,而不包括从事广告、桑拿、按摩、氧吧等项目,也不属免税项目。
(5)针对高校后勤负责经营管理的公寓,如果服务对象是广大教师和学生,其取得的住宿服务收入,免缴增值税。而利用这些公寓等后勤服务设施,如出租学校所属学术交流中心场地,举办各种社会性会议所取得的租金等服务性收入,则不属减免增值税范围。
(6)非高校经营管理的社会性组织,为高校师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租金收入的,因其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也可享受免缴增值税的优惠。对利用学生公寓向校外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取得的租金收入,则按现行规定计缴增值税。
(7)对设置在校园内实行社会化管理和独立核算的饮食机构,如果服务对象是广大教师和学生,其取得的餐饮服务收入,免缴增值税,如果服务对象是社会人员,则餐饮服务收入要按现行规定计缴增值税。另外,对计划外学生提供的劳务收入,例如对外进行出租出借体育馆场地、实验设备,对外出租经营的超市、店铺等房屋租赁收入,或者图书馆的有偿借阅,受托进行课题研究取得的技术服务收入等临时性收费,都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二、误区二:高校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1997年高校被列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事实上,高校由于其特殊性,如何计算纳税所得税等实际问题尚存在一些难度。高校作为非盈利性事业单位,经费来源主要是靠财政拨款和预算外收入(实质为高校收取的学生学费),虽然有些收入也都全部用于弥补经费的不足,实质上是不以盈利为目的。1994年,由财政部颁布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明确了企业单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但是,会计处理方法里并没有对高校有明确的规定。高校采用的《高等学校会计制度》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要求会计核算按照收付实现制、收支两条线、大收大支等原则进行,而收入和有关成本、费用确实存在无法配比、年终结余非真正结余的现象,与企业在适用原则、核算方法、核算内容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别。基于以上原因,高校实际企业所得税计缴不容易操作,也不规范,成为税务局征管的真空地带。近年来,税务局加大了对高校税收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力度,高校也对此积极探索,如对外营利性行为,如房屋对外租赁收入,可采用收入与相关征收部门运行与人员工资等成本费用配比等方法,合理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误区三:高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中单一标准
目前,教师的收入名目繁多,构成复杂,除工资薪金外,还有课时费、超课时津贴、班主任津贴、加班补助等各种奖励,如五四青年教师奖励、教师节奖励等,许多教师还有稿酬、专家咨询费、答辩费等收入、竞赛奖金等等。有些高校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通常简单地将以上各种收入,全部笼统合并,统一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标准计税,使得教工税赋增大,这显然不合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相关规定,应把教工所有收入分门别类,对应不同项目和相应税率、计税方法,区分应税和免税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奖励等不同项目及标准,分别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最后合计实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对于外籍专家在我国境内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也要与普通教师区别开来。
四、误区四:高校不需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第39号文件中分别对事业单位使用的不动产房产和土地,作了如下规定:由国家拨付给事业单位作为自用的房产、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工作实务中,许多高校往往忽视了政策对事业单位自用这一优惠条件的限制,认为事业单位所有房产、土地都属于免征对象,所以,不需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而实际上,国家对高校所辖校办工厂、商店、招待所等,或用于对外经营用途的房产和土地,都不属自用范围,自然不属免税范围。相类似,如果土地对外转让,其增值部分还需缴纳土地增值税,因为出租、出借、转让等行为,已经属于企业行为,以取得收入为目的,不属于公益性质,因此要承担相应税费。
五、误区五:不经税务机关审批,自行预计免税项目
实务中还普遍存在一种现象,高校认为文件中规定属于减免范围的税费会自然生效,而无需再经过税务机关认可,也无需批准,其实不然。税法规定,即使纳税主体享受减免税待遇,其减免资格,也要按照程序在税务机关办理相关减免审批登记、备案,并且在减免税期间,还应按期纳税零申报,否则无法享受减免税待遇。例如,高校的许多科研项目收入,如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根据第39号文件有关条款的规定,可以免缴增值税。但是,确认科研项目是否属于这一范围,则需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要履行一定的手续和程序才能生效。在实际工作中,某些高校考虑到免税的认定过程需要一定时间,就自己认定免税范围,享受免税待遇,或等相关项目的免税资格认定之前,税款代扣而不代缴,未及时上缴税务部门,这些都是不应该的。基于以上高校纳税实务中的误区,高校应组织和设置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认真研究各项税法和政策,充分利用国家给予的这些优惠政策,准确界定免税项目、免税范围和免税环节,提高高校税务管理水平,既充分利用国家的减免税政策,避免不必要的税费支出,也要杜绝漏税行为,维护国家税法的严肃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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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梁林 单位:山西医科大学计划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