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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商纳税问题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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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电商纳税问题的研究

摘要:

近年来,网络电商因为其方便快捷等特点被广泛接受。但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数字模糊性、交易的隐蔽性等特点,税收征管工作中出现了全新的挑战。网络电商的流转税、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中存在一定的漏洞,使得网络电商的平均税负小于实体销售商,违背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致使我国税基流失,财政收入受到影响。通过对现行纳税政策、电商交易的特点、国内电商税收征管现状、国外电商征税问题的研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关键词:

电商;税收;电子发票;纳税识别号

近年来,随着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电商已经走入千家万户的生活,并且因为其方便快捷等特点被广泛接受。与此同时,电子商务也为税收征管工作带来的全新的挑战。目前,我国税收制度和征管制度中存在一定漏洞,使网络电商的平均税负小于实体销售商,造成了一定的税基流失。

一、网络电商的定义

1.网络电商的定义20世纪以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突飞猛进和全球贸易的一体化,网络电商逐渐走入了人们的视野。网络电商是通过网络信息技术、计算机技术进行的数字化交易模式。在这种模式下,消费者从网络上面购买商品或服务,并通过网络平台进行支付,商家通过发达的现代物流技术将商品运送至消费者,消费者与商家跨越了空间和时间上的障碍,商业活动方便快捷。

2.网络电商的分类近年来,电子商务模式的种类层出不穷,主要可以分为以下6种类型: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线下商务与互联网之间的电子商务;供应方与采购方之间电子商务;B2Q模式,采购环节中引入第三方技术服务。

3.中国网络电商发展现状我国近两年网络电商的增长规模可以说是爆炸式的。以淘宝天猫为例,2009年,淘宝在11月11日双十一活动,当天销售额1亿元;2010年同一天,销售增至9.36亿元;2011年,成交额飙升至52亿元;2012年,成交额191亿元。2013年,交易额达350.19亿元。2014年双十一,成交额达到572亿元。2015年的总成交金额达到912.17亿元,可见网络电商的增长量非常可观。

二、我国网络电商纳税现状

1.我国关于网络电商纳税的现行制度现如今电子商务发展极大促进经济发展。电子商务的发展能助力经济发展的转型和升级。电子商务在迅猛发展的同时,加强对电商纳税制度和征管的完善也是十分紧迫的。目前,我国对于不同的电商主体,不同的电商运营模式均有不同的征税制度。(1)增值税①增值税现行制度对于国内B2B、B2C来说,由于他们已在当地的工商局注册,一般不会受到电商征税太多影响,在申报时,其网上销售额并入到企业总销售额中一起申报纳税。对于C2C模式,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明确,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而对于销售额或营业额超过3万元的个人,由于并未在工商局登记并取得税务登记证,并且没有实体店的经营模式,因此我国对这部分电商存在增值税税收征管空白。在应对跨境电商纳税上,实施了跨境电商新税制,并对行邮税政策同期调整。新政策,明确要求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照货物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这意味着很多跨境电商一直享受的“税收优待”将终结。根据新政,跨境电商将无法再享受利用行邮税降低税收成本的方式,改征“跨境电商综合税”。②增值税征管制度税务机关在规定电商纳税时首先明确电商纳税人纳税义务。新征管法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这条规定要求电子商务企业同传统企业一样,要在网站上将工商、税务登记号予以展示。发生变更税务登记及注销税务登记时,也应在其网站(网页)上也要做修改。在交易信息获取方面,根据规定:“纳税人及与纳税相关的第三方应按规定提交涉税交易信息。”这有利于消除了电商交易的隐蔽性,能够更加准确掌握到电商交易详细情况,为建立起完善的电商征收管理系统做准备。最后规定了税务机关有权检查电商企业。税务机关在对第三方信息后,依据纳税人申报的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并确认。对于不能排除疑点的,进行核查。对于偷逃税款的电商,依法查处冰锥较少纳税款。(2)所得税我国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性居民企业应根据其来自全球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居民企业中符合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方面,如果是B2B或者B2C电商,则其个人所得税与其他企业没有差异,都是根据工资薪金收入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公司代扣代缴。而如果是C2C电商,其个人收入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3)印花税现行印花税法中规定,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订单要货单据征收印花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在供需经济活动中使用电话、计算机联网订货,没有开具书面凭证的,暂不贴花。因此在网上交易中,如果书立、使用、领受了应税凭证,则需缴纳印花税;如果没有开具书面凭证,则不需缴纳印花税。

2.我国网络电商纳税征管现状目前对于电商企业的征管把握度较为高,能从企业这块进行征管。然而电子商务征管仍面临很多难题,比如纳税环境难以判定、跨境电子商务征收管辖权难以判定等。电子商务交易过程无纸化、交易信息的电子化和交易主体的虚拟性,使得电商征税存在较大难度,因此很长时间内没有对与实体店税负能力相同的网店征税。同时,电商行业假货、仿货横行以及服务投诉等问题广受消费者诟病,尤其是C2C领域被称为监管盲区。

3.我国网络电商纳税制度及征管中存在的问题(1)征税对象和主体难以确定平台型B2C、B2B电商,如京东、苏宁等10余家大型企业,其卖家均已通过工商注册,并正常纳税;对于入驻B类卖家,平台一般在纳税方面会做一些要求,以天猫为例,对于入驻平台的B类卖家,在入驻平台时所签订的协议中,也有依法纳税的明确规定。但是由于网络电商的特点,由于存在电商地域不能明确划分,营业额不明确等问题,这些规定往往不能很好的执行。对于C2C电商以及当下十分流行的微商来说,他们大多是个体经营,并没有注册为企业,没有按照现行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他们的经营者无须在相关部门进行登记,只需一台电脑利用网络平台就可以进行经营,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物理限制。因此,税务机关无法确定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以及经营状况,也就不能检查其是否依法纳税。由于网络电商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因此很可能出现企业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合同签订地,货物生产地分属不同地区,实际税赋和征管单位不同的情况。税务机关不可能一个个企业的去处理,在这种情况下,就更加难以对网络电商进行征管和稽查,给这些企业偷税漏税提供了可乘之机。(2)应纳税额难以确定首先,由于传统的以票控税在虚开发票、不开发票经营上存在控制不足。对于网络电商而言,这两点不足体现的尤为突出。网络电商之间的交易额的确定几乎不存在书面的合同,而且部分交易额中含有快递费、保险费等其他费用,难以确定明确的交易额。除此之外,由于存在大量商家为了销售排名进行“刷单”现象,即利用第三方公司进行虚假交易提升店铺知名度和好评度的虚假交易行为,使网络电商与客户发生的真实交易额难以与刷单额进行剥离,从而难以确定真实的应纳税所得额。

三、外国网络电商税收征管政策

1.美国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电子商务发展最为成熟的国家。美国政府始终对电子商务持积极扶持的态度,先后颁发了一系列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无论是《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的报告,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还是《互联网免税法案》,三年内禁止对电商征税;都体现了美国对电子商务发展的大力支持。这些政策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稳定的,简单的法律环境,避免了对电子商务的不适当限制。2013年5月6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有关征收电子商务销售税的法案《市场公平法案》。对包括哥伦比亚特区在内的45个州将对本州内年销售额100万美元以上的网络零售商征收销售税。其纳税路径为:电商向消费者收取消费税,然后电商所在州的州政府向电商收取销售税。《市场公平法案》意味着美国电商免税的历史到此结束。毫无疑问,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为美国电商的发展提供了很大支持,使美国的电商处于世界领先地位。但有人觉得这违反了税收的公平原则。同时美国政府因为免税所带来的税收损失也是不可小视的。据估计2012年美国各州损失的税收之和约230亿美元。

2.德国与美国相同,德国也是一个发达国家,其电子商务也较为成熟,管理技术与法律较为完善。但德国主张对电商征税,不过税负相对宽松。德国并没有选择对交易双方,或者是网络交易平台进行征税,而是对第三方支付系统进行征税。在一笔网络交易中,交易双方,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系统一般都是不可缺少的要素。由于交易的隐蔽性特点,对于交易双方的征税是很难实现的,即使实现也会付出较高的成本,因此在现有的技术下,这并不是一个十分明智的选择。而对交易平台征税则会阻碍交易平台的发展,进而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这显然是与如今世界的潮流相悖的。而对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征税,则既可以避免对电商发展的直接阻碍,又可以以较低的成本获得财政收入并体现了税收的公平性原则。

3.印度在发展中国家中,印度属于电子商务较为领先的国家。印度政府1999年就关注到了电子商务税收的问题,并颁布了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其中规定:当印度公司与境外进行电子商务交易时,只要是由印度公司付款,一律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印度政府可对此征收预提税。这也使印度从此走上了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道路。印度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主要原因有两点。首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印度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是不可小视的财政收入,国家极为需要。其次,根据收税中性原则,政府税收不应该干预经济,平等对待一切纳税人。如果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那是对实体电商的不公平,并扭曲了市场。这无疑违反了税收中性原则。

4.外国网络电商税收征管政策对我国的启示若是效仿美国的征管政策,这对我国来说是不可接受的。对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如果对电商免税,越来越多的实体店会向网店发展,从而造成税基的损失。这笔税收损失在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会比像美国这样以所得税为主要财政收入的国家更大,因此这样的损失显然是不可承担的。德国征收电商税收的模式是需要金融机构配合的,必须有相关法律作为支持。因为各国国情的不同,中国照搬德国的征税方式也是不可取的。但是德国的征税政策给了我们一种新的思考方式,即不直接对电商进行征税,而是通过税收转嫁的方式间接征税,从而避免了网络交易的隐蔽性特点所带来的困难。同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的征管政策是最值得我国借鉴的。印度证明了,对电子商务征税并不一定会阻碍电商发展。我国的国情也与印度相似,这为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是怎样的税负才能既保证财政收入,又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依然是值得我国深入思考的问题。

四、完善网络电商征税的方法

1.完善税源管理(1)纳税人识别号2015年1月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修订草案》,第十九条规定了从事网络交易的纳税人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税务登记的登载信息或者电子链接标识。这是从立法的角度上明确规定了从事网络电商的企业、个人也应依法纳税,并提供了纳税人识别号这样一种管理方案。纳税人识别号作为一种管理机制,在实际运用中需要网络电商平台的配合。以淘宝为例,商家在通过淘宝对卖家信息的基本审核后,应当将卖家的身份信息以及企业的相关证件统一提交税务系统进行审核,待审核无误后由税务机关统一颁发纳税人识别号再返还给淘宝这个电商平台,并以此作为该企业纳说人身份认定的依据。对于纳税人的分类,纳税机关应当借助于电商平台的大数据分析能力,确定一个相对真实的交易额和营业额,并将这个作为依据划分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2)加强对网络电商平台的监管网络电商平台是一个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因此网络平台有监督其平台上商家依法纳税的义务。笔者认为,网络电商平台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使征收管理机构能清楚的了解到该平台上每一位纳税人的营业、收入、缴税等情况,以便监督。首先,电商平台应建立商家基本信息系统,平台应当核实在平台上注册商家的法人身份、营业执照、纳税登记等信息,并通过电子存档将信息计入信息系统,该系统需要连接到相应税务主管单位,以便核查。其次,电商平台需要建立第三方支付系统,电商的每一笔收入都应当先通过该系统支付,比如淘宝平台所依托的支付宝系统。税务主管单位可以通过这一系统了解到纳税人的营业情况,防止纳税人通过降低营业额的方法偷税,造成税基流失。

2.完善电子发票系统(1)电子发票的定义和特征电子发票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发票,管理,使用,稽查全程电子化。电子发票的源头到使用和监管都是依托网络技术实现的,不需要纸质发票,大大节约了成本。在此同时,电子发票可以通过数据进行实时监控,从一定程度上杜绝了假发票的运用。由于电子发票从开具、抵免等环节都是通过电子票系统,因此可以有效打击虚假发票的使用以“假票虚报”为代表的各种腐败现象也将失去生存土壤。由于每一张发票都是通过网络系统,其来源都有据可查,因此可以有效减少虚开发票冲抵进项税的现象,从而减少税源流失。(2)我国电子发票运用的现状2013年6月27日,北京市了《关于电子发票应用试点若干事项的公告》,并将京东商城开展试点。截止目前为止,我国各省税务部门均已建立了各种促进发票电子化的系统、网络发票系统等系统。这些系统为电子发票的推行提供了政策保障。除此之外,随着我国网络技术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发票实行的技术环境日益成熟。2016年1月8日,个体户陈先生使用手机开出了全国第一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自此以后,纳税人只需要由电信部门无偿更换一张税控SIMKey,就能通过手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见,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开具电子发票已不是什么技术难题。总体而言,我国电子发票已经具备一定规模,但使用仍然有局限性。

3.我国电子发票制度发展方向建立建全国电子发票税务管理平台。现行的电子发票管理平台主要由各省自主建立,缺乏统一性,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大量跨地区交易的存在,使得电子发票在使用时丧失了便利性。因此,我国应当建立健全一个全国性的电子发票终端平台,这些平台与网络电商直接相连,每一笔交易发生时,纳税人开出发票,发票信息自动在电子发票库形成备案。当受票人获取电子发票时,需到该平台进行信息核对,无误后方可编制会计分录。当交易完成时,电子发票库后台程序会自动根据开票方和受票人的信息分类反馈给各省市税务机关,以分清各省税收收入。

五、结论

我国网络电商迅速发展给我国的经济增长、企业转型升级提供了新思路,注入了新的活力。网络电商由于其地点不固定性、交易金额的隐蔽性等特点为我国税收征管带来的新的挑战。我国税务机关应借助这个机会对税务征收体制进行全面的升级,建立健全全国性的电子发票平台并逐渐用现代的、信息化、集成化的征收手段逐渐代替落后的征收手段,让税收征管实现信息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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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薄文 周 瀚 张荣杰 张抒艺 张昌昊 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