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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纳税陷阱的成因分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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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纳税陷阱的成因分析

摘要:

年终奖是企事业单位对员工一年辛勤劳作的报酬和奖励,按现行税法计算在临界点会出现税负陡增的纳税陷阱,原因是年终奖使用了工资、薪金的累进税率,造成的结果是多拿了1元奖金,却要多缴1000多元的税款,凸显了税收的逆调节,不利于税收的横向公平。解决对策:可以考虑改变收取方式,采取按年计算,年终汇算清缴的方式。这样既有助于公平税负,鼓励多劳多得、勤劳致富,又为将来实行综合所得税奠定了基础。

关键词:

年终奖;纳税陷阱;累进税率;收取方式

一、现行税法中年终奖的计算及存在问题

1、年终奖的计算缴纳

现行税法即2011年9月1日调整后的税法,年终奖的计算方法是,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具体规定: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的,用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3,5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3,500元是费用扣除标准),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取得年终奖当月工资高于或等于3,500元的,用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甲12月工资4,500元,取得年终奖18,000元,则计算过程如下:(1)18000÷12=1500元,查表确定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0;(2)应纳税额=18000×3%=540元,税后所得为17460元。乙12月工资4,500元,取得年终奖18,001元,则:(1)由18001÷12=1500.1元,查表确定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105;(2)应纳税额=18001×10%-105=1695.1元,税后所得为16,305.9元。纳税对比:乙比甲多了1元的奖金(18,001-18,000),却要比甲多缴纳1,155.1元(1,695.1-540)的个人所得税,造成税后所得少1,154.1元(17,460-16,305.9)。这里的18,000元是临界点,超过18,000元对应的税率提高一档(从3%提高到10%),随之应纳税额也大幅增加,这种在临界点出现的税负陡增现象,是全额累进税率的典型特征,同样的临界点还有:54,000元、108,000元、420,000万元、660,000万元和960,000万元。

2、问题分析

累进税率有四种:全额累进税率、超额累进税率、全率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我们现在使用的有两种:超额累进税率和超率累进税率,其中超额累进税率对应的是个人所得税,超率累进对应的是土地增值税,名义上没有全额累进税率,但计算年终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时速算扣除数只允许扣除一次,实际上相当于年终奖只有1/12适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其他部分都适用全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虽然计算简单,但不利于税法的公平稳定,所以不论是我们国家还是世界上其他国家已经很少使用,我国也只是在1950年的工商税使用过,当时是配合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历史证明确实起到了它的作用。当前我们正处在“效率优先”向“公平优先”的转换阶段,更加强调税负的公平合理,而个人所得税又有着“劫富济贫”的美誉,所以对个人收入中大家翘首企盼的年终奖实行全额累进税率是不合时宜的。

二、解决对策初探

2011年个人所得税改革已经将近5年,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到了该解决的时候了。借鉴国际上实行综合所得税的大背景,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到综合是大势所趋,但考虑到我国征管水平低,大量现金还在使用,改革不能一蹴而就,我们可以一步一步地来,比如第一步可以从改变个人所得税的收取方式入手,逐步建立起综合所得税的框架。

1、改变个人所得税的收取方式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税项目共有11项,是分类所得税。其中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第一个纳税项目,也是个人所得税收入的“大头”,工薪税约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0%左右,而年终奖又是人们辛苦一年的盼头,它的公平与否直接关系到人们劳动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所以在每个人的心目中意义深远。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应该改变个人所得税的收取方式,改成“按年计税,按次预交,多退少补”的形式。“按年计税”就是个人所得税要根据你这个人的年收入来计算,年终奖和工资都是你的收入,一年一统计,就不会出现分开计算的问题。但如果每年只收一次税,工作量会很集中,也不利于纳税的均衡性,所以可按月预缴一定的费用,还是由单位来代收代缴。这个预交费用因人而异,可以通过你上一年的个人所得税算出一个数来,例如你去年每月平均下来要缴纳1000元的个人所得税,那么下一个年度,每月就先预缴1000元;到了年底汇算清缴,每个人都要申报一年的收入,再计算出你应该缴纳的所得税额,然后多退少补。这样的所得税制度,才应该是未来税制改革的方向。按年计算有几个好处,一是改变了我们现在混乱的缴税方式,统统年末算账,反而容易很多,其次,个人申报制度建立起来,也有利于培养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现在我们的现状是,只有企业税务人员懂税,老百姓只是觉得税多难接受,但这个税怎么算的都不清楚,说白了算错了都不知道。一方面大家对税有要求,一方面又不了解税,这就造成了矛盾。如果每个人都要申报税款,就能提高大家的税务知识。

2、改变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按年确定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

现在的工资、薪金是按月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改为按年收取后,应该把费用扣除标准从月度的折算为年度的,并考虑到年终奖等情况,再酌情提升。如现在每月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按年计算的话,免征额为45000元甚至50000元。然后按总收入扣除免征额后计算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可以按年折算,也可以参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适用税率级距,因为按年折算后工资、薪金的级距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与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所得级距相差不大,比较接近,适当的时候可以考虑适用统一的税率。这样既可以解决年终奖“陷阱”问题,又有利于某些月度间收入很不平均的纳税人,更可以根据纳税人的具体情况(如家庭人口数、是否赡养老人等)增加对应的免征额度,同时又理顺的个人所得税的征纳关系,方便以后的个税改革。

参考文献:

[1]《个人所得税税法》2011.

[2]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教材编写组.税法.中国税务出版社,2011

作者:张雪梅 单位:唐山学院经济管理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