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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是年末永远的话题,对一部分人来说,年终奖占年收入的比例较大,尤其是一些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看着几位数的年终奖心情自然欢喜,但高额的个人所得税也让部分人的心里有些不是滋味,特别是业绩明明比别人好,名义上的年终奖也要高,但实际拿到的年终奖反而比别人低,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削弱年终奖的激励作用,甚至产生消极影响。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但如何合理发放年终奖,避免员工承担不必要的税负,使年终奖真正起到应有的激励作用,也是领导和会计人员应该考虑的问题。
1“年终奖”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取得的年终奖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按以下计税办法,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1)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年终奖,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根据“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如果在发年终奖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目前为3500元),应将“年终奖”扣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方法确定年终奖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2)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年终奖,按以上所述方法确定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计算公式为:(1)雇员当月工资薪金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的。应纳税额=年终奖×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2)雇员当月工资薪金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的:应纳税额=(年终奖-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例1]王琳和张宏都为甲公司销售人员,王琳2014年12月取得应税工资收入5000元,另发放年终奖金48000元;张宏2014年取得应税工资收入3000元,另发放年终奖24500元。计算王琳和张宏2014年12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1)王琳2014年12月应纳税额的计算:工资应纳税额=(5000-3500)×3%=45(元);48000÷12=4000元,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年终奖应纳税额=48000×10%-105=4695(元);王琳2014年12月应纳税额=45+4695=4740(元)。(2)张宏2014年12月应纳税额的计算:工资小于3500元,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24500-(3500-3000)]÷12=2000(元),适用10%的税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数,年终奖应纳税额=[24500-(3500-3000)]×10%-105=2295(元);张宏2014年12月应纳税额=2295元。需要注意的是,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位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
2由于个人所得税的影响,“年终奖”在员工激励方面可能会带来负效应
2.1问题的提出:高校超课时费的发放笔者在高校工作,一般高校有年最低课时的要求,超过最低课时的,按每节课一定课时费计算超课时费,一般是一个学年计算一次。假设某高校一位教授的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8000元,计算出超课时费为12000元,同时学校准备发放年终奖3000元,目前有三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超课时费随12月工资一起发放,年终奖单独发放;方案二:超课时费平均到三个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年终奖单独发放;方案三:超课时费作为年终奖发放。从教师税收负担的角度,应如何发放年终奖最好呢?(1)方案一超课时费应纳税额的计算:如果没有超课时费,当月应纳税额=(8000-3500)×10%-105=345元;如果超课时费和当月工资一起发放,当月应纳税额=(20000-3500)×25%-1005=3120元;导致多缴纳个人所得税=3120-345=2775元,为超课时费承担税额。(2)方案二超课时费应纳税额的计算:工资应纳税所得额=8000-3500=4500元,正好在税率为10%对应区间的最大值,如果每个月应纳税所得额再增加,增加部分的税率就需要按20%的税率计税,超课时费分三个月平均发放,每个月发放4000元,在税率为20%的区间内,所以超课时费应纳税额=12000×20%=2400元,比方案一少纳税375元。(3)方案三超课时费应纳税额的计算:如果将超课时费作为年终奖发放,年终奖共发放12000+3000=15000元,由于15000÷12=1250元,则适用税率为3%,超课时费应纳税额=12000×3%=360元,比方案二少交税2040元,比方案一少交税2415元,几乎接近年终奖3000元。年终奖原本和一年的业绩有关,国税发〔2005〕9号对年终奖的特殊规定,就是为了避免年终奖和当月工资合并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所导致的税收负担过重现象。但目前有部分高校是将超课时分几个月随工资平均发放,加重了税收负担,使得本就不多的超课时费又部分缩水。在年终奖较少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超课时费作为年终奖发放,但年终奖的发放金额不要超过临界点18000元,超过18000元的部分可以平均到几个月随工资发放。
2.2“年终奖”的计税方法会导致年终奖的“多给少得”目前年终奖的计税方法导致的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一旦超过临近点,年终奖就需要全额按照更高一档的税率计税,近似于全额累进(因为速算扣除数会增加,但增加的金额远远不足以抵消因税率的提高而增加的税额),导致多拿1元年终奖,可能会多交数千元甚至数万元的税。经计算,发18001元比18000元多纳税1154.1元;发54001元比54000元多纳税4950.2元;发108001元比108000元多纳税4950.25元;发420001元比420000元多纳税19250.3元;发660001元比660000元多纳税30250.35元;发960001元比960000元多纳税88000.45元。所以有人说:“宁愿少拿一千,不愿多拿一元。”[例2]高萌和李晓都为某公司的销售人员,2014年12月取得应税工资、薪金所得都为5000元,根据当年业绩考核情况,高萌应发年终奖54000元,李晓应发年终奖60000元。两人的工资没有区别,应纳税额和实发工资都一样。工资应纳税额=(5000-3500)×25%=45元,实发工资为5000-45=4955元(不考虑其他影响)。但年终奖应纳税额会有很大差异。高萌的年终奖:54000÷12=4500元,适用10%的税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数,年终奖应纳税额=54000×10%-105=5295元,高萌税后实得年终奖=54000-5295=48705元。李晓的年终奖:60000÷12=5000元,适用20%的税率和555的速算扣除数,年终奖应纳税额=60000×20%-555=11445元,李晓税后实得年终奖=60000-11445=48555元。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虽然李晓的业绩较好,名义年终奖比高萌高出6000元,但扣除所得税后,实际拿到的反而少了150元,实发年终奖无法反映员工业绩的好坏,不但起不到应有的激励作用,还会打击员工的积极性。所以作为领导和会计人员,应合理安排年终奖的发放时间,使员工尽可能避免承担不必要的税负,使年终奖起到预期的激励作用。
3“年终奖”税收筹划案例
年终奖的税收筹划思路,主要是依据年终奖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使用一次的规定,利用临界点,寻找工资、奖金增减变化平衡点,合理确定年终奖发放数额,把年终奖分解成两部分,一部分以年终奖的形式单独发放,另一部分以月奖、季度奖、半年奖等形式并入工资发放。[例3]张琳为甲公司销售经理,其年收入由两部分构成,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10000元,根据部门业绩情况确定奖金的多少。2014年,根据考核结果,张琳的全年奖金为120000元。张琳的奖金应该如何发放呢?目前,有很多单位主要采用年末全部作为年终奖发放、在次年的前几个月平均发放或者按季度考核,作为季度奖发放等形式。假设目前甲公司准备在下列两种方案中进行选择:方案一:2015年1月,120000元全部作为年终奖发放。
此方案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120000÷12=10000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年终奖应纳税额=120000×25%-1005=28995元;2015年12个月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10000-3500)×20%-555]×12=8940元;2015年全年合计应纳税额=28995+8940=37935元。方案二:将2014年的年终奖在2015年的12个月随工资平均发放,即每个月随工资发放10000元年终奖,每个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为20000元。(如果按季度发放或分几个月平均发放,应纳税额会更大,为了简化计算,设计为平均12个月发放。)2015年全年合计应纳税额=[(20000-3500)×25%-1005]×12=37440元。由于张琳的工资比较高,税率已达到了20%,所以简单地将年终奖平均到每个月发放,对应纳税额的影响不会很大,从计算结果也可以看出,方案二的应纳税额合计比方案一仅少了495元(37935-37440元),而且方案一在2015年1月就拿到了所有的年终奖,用年终奖进行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该会大于495元,所以上述两种方案都不是最好方案,应重新设计年终奖的发放方法。120000元到底应如何发放,才能使所交的个人所得税最少,又不违反税法的规定呢?由于年终奖超过临界点,税率就提高一档,所以,年终奖的发放金额应找临界点,超过临界点的分到各月或作为季度奖发放,两者如何划分,还要看目前工资适用的税率高低。需要说明的是,在下述方案中,也可以将作为年终奖发放的金额扣除后金额平均到每月发放,不影响应纳税额,但为了达到节税又能尽早发放的目的,所以做了下述安排。
新设计方案一:120000÷12=10000元,适用税率25%,速算扣除数1005,比25%低一档的税率为20%,对应的临界点为9000元,9000×12=108000元,此时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555,需要平均到每月发放的年终奖还有120000-108000=12000元。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10000-3500=6500元,对应的税率为20%,该税率对应的区间为(4500,9000],9000-6500=2500元,为了保证税率不再提高,平均到每月发放的年终奖不应超过2500元,12000=2500×4+2000。所以设计方案为:108000元作为年终奖单独发放,2015年1—4月每月年终奖2500元随工资一起发放,5月2000元年终奖随工资一起发放。年终奖应纳税额=108000×20%-555=21045元;全年工资应纳税额=[(12500-3500)×20%-555]×4+[(12000-3500)×20%-555]+[(10000-3500)×20%-555]×7=11340元;2015年全年合计应纳税额=21045+11340=32385元。
通过重新安排年终奖的发放时间,应纳税额比原方案一少了5550元,比原方案二少了5055元。新设计方案二:虽然上述方案的税负已经大大降低,但考虑到比20%低一档的税率是10%,中间的差距为10%,所以可以进一步考虑,年终奖是否可以再多向每个月平均一点。税率为10%时的临界点为4500元,4500×12=54000元,此时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05。如果按54000元发放年终奖,需要平均到每月或作为季度奖发放的年终奖还有120000-54000=66000元。此时每月工资应纳税所得额=10000-3500=6500元,对应的税率为20%,9000-6500=2500元,如果每月随工资发放2500元,可再发放2500×12=30000元,还剩余36000元,更高一档税率对应的区间为(9000,35000],35000-9000=26000元,所以26000元可以在1月作为季度奖发放,剩下的10000元在4月作为季度奖发放。所以设计方案为:54000元作为年终奖单独发放,2015年1月发放季度奖26000元,4月发放季度奖10000元(季度奖和本月工资合并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每月随工资发放2500元。年终奖应纳税额=54000×10%-105=5295元;1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10000+2500+26000=38500元,4月应税工资、薪金所得=10000+2500+10000=22500元,其他月份应税工资、薪金所得=10000+2500=12500元,全年工资应纳税额=[(38500-3500)×25%-1005]+[(22500-3500)×25%-1005]+[(12500-3500)×20%-555]×10=7745+3745+12450=23940元;则全年合计应纳税额=5295+23940=29235元。从以上计算可以看出,新设计方案二交的税最少,比新设计方案一又少交税3150元。
4“年终奖”税收筹划思路总结
在工资薪金和奖金总额不变的前提下,把工资薪金和奖金进行合理分配,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如果年工资、奖金总额相对固定,且工资和奖金的分配不受限制,则仅从员工个人所得税负担考虑,可以按表2进行工资和年终奖的分配。如果工资相对固定,但年终奖需年终考核后才能确定的,也可以参照上表确定年终奖的发放金额,剩余的平均到下年每月发放,或参照案例思路,部分平均到每月发放,部分作为季度奖等奖金发放。
作者:崔玉卫 单位:三江学院 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