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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企业经济效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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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企业经济效益

一、把握税收政策脉搏、进行合理筹划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纳税筹划是指在国家税收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的前期筹划,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以获取税收收益,实现企业效益最大化。所以,如何把握税收政策的脉搏,重复利用好税收政策法规资源,通过合理避税来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成本,谋求合法的经济利益,成为每一位财务工作者应该关注的问题和具备的素质和技巧。

从笔者单位处理的一项固定资产进行分析。为了盘活资金,笔者单位的一栋老办公大楼准备处理,如何进行处理,是销售还是长期出租?如果销售,已有买方同意出价300万元购买。但经过多次讨论,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笔者就针对出售与长期出租展开了一番筹划:若长期租赁,租金是300万,到期此项资产无偿归租入者,但涉及的税金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营业税、城建与附加、印花税等,合计税负为17.5%,需要负担的税费是53.1万元。如果直接出售300万,该楼原值是500万,累计折旧260万。所涉及的税负有营业税、城建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合计应负担的税费是29.35万元。从以上计算可得出,不论从资金的使用上,还是从税收的负担上,出售方案会给企业创造更大的利润。通过以上对比分析,笔者单位在此项交易中合理节税23.75万元。

二、纳税筹划是降低企业税务风险的有效途径

首先,从2006年增值税的检查说起,市国税局提出,笔者单位增值税的税负低于其他市,且从收入、成本、线损都没有查出影响增值税的原因,最后关于增值税税负低的问题,决定对供电公司实行增值税评估。征得国税局机关的同意,由笔者单位自查原因,通过查资料、实地调查、询问,了解到影响税负的主要原因是我市某县的趸售电价高于其他县,而农业用电量所占比重很大,工业发展非常缓慢,主要企业均处于停产与半停产状态;本次调价中,居民生活用电没涨,而其他几项均调增0.044元,电费收入并不大。所以,在相同电量的前提下,销售收入相对较低,购电成本较高,由此产生的税负也较低。

其次,从处置积压存货的审批问题上分析,笔者单位有一批长期积压造成贬值的材料,账面价值50万元,经估算变卖价值20万元(不含税),如果处置,则将形成30万元的损失。该损失税前扣除是否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在这个问题上,经查阅资料,咨询税务机关,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在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在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中扣除。由此可得,该笔业务符合规定,处置变卖资产形成的损失不用审批,只需报税务机关备案后,纳税人就可以自行申报扣除,所以笔者单位排除了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以及人为的管理责任,并在税务机关备案后处置了该项资产。如果不通过调查,就会按照非正常损失处理,就应当进行进项税转出5.1万元,变卖该批存货需缴增值税3.4万元,合计就缴纳增值税8.5万元;如果不用审批的情况下,也就是一笔正常的销售业务,购买该批存货包含的进项税就不用转出,只需缴纳变卖该批存货的增值税3.4万元,从损失的最终反映看,影响利润5.1万元。

从以上例子可以得出,进行合理避税,应该以现行的税法及相关法律为法律依据,要在熟知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制构成要素的税负弹性进行合理避税,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使企业经济利益最大化。

三、从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谈纳税筹划对经济效益的影响

不同会计政策选择下的不同会计处理方法,会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企业纳税筹划的目标是减轻税收负担,争取税后利润最大化。

首先,对于广告费、招待费的处理影响会计利润情况: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以上费用按规定比例扣除,按税法规定超过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这就是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问题,有的把这些超支的费用调到应付福利费,挤占福利费,有的调到了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等自有资金里,这样做企业无疑是提前纳税,不仅违背了会计核算的真实性,而且从纳税筹划的角度看,此举并不是企业最佳选择,没有起到筹划的效果,所以作为会计人员要按照客观性的原则,真实准确的记录每一笔业务,与税法有差异的地方,也是在纳税时调表不调帐,不能影响企业报表与账簿的真实性。纳税筹划,除依法运用各种手段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外,还可以通过获取资金时间价值等途径实现纳税筹划的目的里对于限额列支的费用,企业应选择有利于企业的会计政策,以获得递延纳税。

其次,是关于固定资产折旧方面影响利润的问题,固定资产因其价值大,情况复杂而备受关注,税务机关检查的是其入账的合法性与税法规定的合理性。对于电力部门的农网工程涉及面广、量大、时间跨越长,如果不及时入账,严重影响利润的真实性,同时企业还要承担利息支出和缴纳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五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十条的规定,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一般自交付使用之日起,按照工程决算、造价或者工程成本等资料,暂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在次月计算折旧。但有的单位却要等竣工决算报告出来后,才开发票入账;有的单位工程早已完工就因为没有及时结算,在在建工程的账上挂了好几年;还有的单位因为懒惰造成迟迟不入账;更有为了完成上级的考核指标故意拖延入账时间的情况,按税法规定,允许提折旧的,这样不但使企业多缴纳所得税,又违背了真实发生的损失列支的会计原则。笔者单位对二期农网工程进行了筹划,每年增加折旧300多万元,如果推迟提取,就会多缴所得税99万,通过筹划当年就增加经济利益近百万元,折旧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利润有杠杆调节作用,所以说折旧也是企业纳税筹划的重点。

综上所述,作为企业财务工作者,既要合理节税,又要注重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还需要时时接受新的挑战,不断学习,及时适应税法的复杂性和多变性。通过学法、懂法、用法这一不断循环的提高过程,增强其自觉依法纳税的意识,树立纳税新观念;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筹划,帮助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