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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旅游是近几年来兴起的现代旅游方式,并已成为旅游业的一个新亮点。我国拥有丰富的体育旅游资源,具有独特的区位优势,加上大众体育的开展及2008年奥运会申办的成功,在我国发展体育旅游具有可行性。开发体育旅游对我国的旅游业、体育产业及整个经济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进入新世纪,国内体育旅游迅猛增长,2005年全年出游5.2亿人次,成为全世界人数最多的国内体育旅游市场。根据专家预测未来几年,国内体育旅游发展前景乐观。我国体育旅游消费者信心指数可望逐渐提高;体育旅游供给能力将继续增强;乡村体育旅游开始升温;服务质量将着实提高。同时,我国体育旅游业将面对更加多样的需求。体育旅游业的变化是由市场决定的,而市场的变化又取决于消费者的需求。近年来,体育旅游消费者的需求突出表现为:体育旅游地点,关注新鲜与稀罕;近地旅游,热衷自驾;观光,讲究主题与深度;游乐,更爱新潮;休闲,趋向健身与轻松。体育旅游项目亦呈多元化发展趋势。武术、太极拳及少数民族地区的众多文体结合的节目和项目,已被海内外旅游者所青睐;依托独特地形地貌与生态环境构成的自然旅游资源而发展起来的登山、攀岩、漂流、探险和冰雪运动,不断扩大旅游接待规模;众多富有地方和少数民族特色节目举行的赛马、射箭、摔跤、散打、荡秋千等活动,成为组织游客进入民族地区观光旅游的最佳时间;许多旅游资源集休闲、娱乐、健身、回归自然、探险、漂流、文化追求、科学考察等为一体,并突出参与性与趣味性。“体育活动已成为我国旅游资源的组成部分,随着全国体育事业蓬勃发展,我国全民健身运动遍及城镇乡村,为开展体育健身游丰富我国体育旅游产品和种类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体育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尤其是加入WTO和申奥成功后,体育旅游保险已成为我国体育旅游业不可缺少的内容。但目前在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理论与实践研究方面还是一个新的领域。因此,现阶段加强我国体育旅游保险业的研究,科学地利用现代保险的强大保障功能,有效地降低和化解与体育旅游相关的风险,已成为亟待解决的课题。
1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
我国是体育大国,也是世界旅游大国,2005年国内旅游人数达12.12亿人次,出境旅游人数达3102万人次。但我国体育旅游保险消费明显滞后,目前除了约20%的游客是随团体育旅游由旅行社办理保险外,绝大部分出游者处在无保险状态。来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的资料表明,我国体育旅游市场每年至少应有30亿元保费潜力,但有八成至九成的市场尚未开发。
1.1旅行社责任险凡是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合法经营的旅行社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旅行社责任险。它的保险责任范围是:在该保险合同期限内,因被保险人的疏忽或过失造成被保险人接待的境内外体育旅游游客遭受的:(1)因人身伤亡发生的经济损失、费用;(2)因人身伤亡发生的其他相关费用;包括医疗费,必要时近亲属探望的交通、食宿费,随行儿童或长者的送返费用,旅行社人员和医护人员前往处理的交通、食宿费以及补办体育旅游游客证件的费用和因行程延迟所导致的费用;(3)行李物品的丢失、损坏或被盗导致的损失;(4)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上述各项每人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中的每人赔偿限额,即国内游每人每次赔偿限额是8万元,国际出入境游每人每次赔偿限额是16万元;国内旅行社年度赔偿限额是200万元~1000万元;国际旅行社年度赔偿限额是400万元~2000万元。另外,发生保险责任事故时,被保险人为减少赔偿责任,抢救受伤的体育旅游游客及施救游客的财产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该项费用每人赔偿总额国内不超过16万元,国际不超过32万元。该保险还有附加旅行社特殊旅游项目责任附加险。游客在从事由旅行社组织的赛车、赛马、樊岩、滑翔、探险性漂流、潜水、滑雪、滑板、跳伞、热气球、蹦极、冲浪等具有高风险的旅游活动过程中,旅行社可以就由于自身的疏忽或过失造成游客人身伤亡和随身携带行李物品损失向保险公司投保,如依法应由旅行社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负责赔偿。附加条款的费率为旅行社责任保险基本费率的20%至30%。而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参保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并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一是体育旅游游客在旅游过程中,由自身疾病引起的各种损失或损害;二是由体育旅游游客个人过错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由此导致需支出的各种费用;三是体育旅游游客在自行终止旅行社安排的旅游行程后,或在不参加双方约定的活动而自行活动时间内,发生的人身、财产损失。
1.2体育旅游意外险目前我国保险公司为体育旅游游客提供了4个类型的可供选择的意外险种:一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这类保险主要为游客在乘坐交通工具出行时提供风险防范服务,游客所购买的车票和船票金额中的5%是用于保险的;二是住宿游客人身保险,主要承保游客在宾馆住宿期间的人身意外事故;三是体育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承保您进入景区后至出景区这段时间出现的意外伤害;四是体育旅游救助保险,适合出境游的旅客。是保险公司与国际救援中心联合推出的,游客一旦在体育旅游过程中遭遇险情都可拨打电话获得无偿救助。如果为了游客的人身安全更加有保障,出游前最好能够投保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可附加医疗保险,可以弥补旅行中发生的其他不在旅行保险保障范围内的意外伤害情况。体育旅游意外保险的投保范围是我国境内的体育旅游团队的全体成员、包括体育旅游旅客及旅行社派出的为体育旅游游客提供服务的导游、领队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该保险。而且,体育旅游意外保险对体育旅游途中被保险人急性病发作或意外伤害者事故承担责任。保险责任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人身意外、意外双倍赔偿、紧急医疗运送、运返费用、个人行李、行李延误、取消旅程、旅程延误、缩短旅程、个人钱财及证件,还有个人责任等。自国内保险公司开办体育旅游保险业务以来。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发展速度很快。目前,国内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开办了体育旅游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分别是旅行社责任险和体育旅游意外险市场的领头羊。
2制约我国体育旅游保险业发展的因素分析
2.1游客方面主要是因为游客的保险意识薄弱,侥幸心理强。这是导致体育旅游热、但体育旅游保险冷的重要因素。体育旅游的游客认为,外出就几天时间,根本不会出事,犯不上掏腰包买保险,或者认为买保险不吉利。
2.2保险公司方面
2.2.1保险公司对体育旅游保险业务的发展不太重视认为体育旅游保险业务的保险期限短,收费不可能高起来。而且,从现在已经开办的情况看,体育旅游保险业务的确存在赔付率高而利润低的情况。保险公司的不重视,致使体育旅游业保险的宣传做得不到位。一方面,保险公司对体育旅游保险缺乏有广度和深度的宣传。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体育旅游保险产品“养在闺房人未识”。
2.2.2保险公司缺乏相关的风险控制技术,难以对体育旅游过程中存在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首先,由于缺乏相关的控制技术,各保险公司对体育旅游意外险产品都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登山、攀岩、探险、狩猎、蹦极运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博击、特级表演、赛马、赛车”作为责任免除条款,虽然这可以有效地降低保险公司承担的风险,却抑制了游客的有效保险需求。随着“野外生存体育游”、“生态体育游”等体验式体育旅游的流行,登山、攀岩、探险等越来越受到游客青睐,随之而来的是游客所面临的风险系数加大。对于很多游客而言,这些责任免除条款正是很多游客希望得到保障的方面;其次,由于缺乏相关的风险控制技术,保险公司就无法为游客提供极富人情味、个性化的服务,无法为客户量身定做适合的保险;第三,由于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技术跟不上,致使大多数的体育旅游意外险只卖团体险,只针对旅行社的游客,而对于自行参与体育旅游的散客暂不承保。有资料显示,我国目前出外体育旅游的人群中有80%是自助型散客。而目前的做法就把相当多自行参与体育旅游的散客挡在了门外,使之无法得到有效的保障。
2.2.3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问题
第一,在旅行社责任险方面,它的费率是确定的,缴费实行一刀切。没有根据实际情况,如:体育旅游期限长短、风险大小、旅行社的经营情况而有所变化。由于我国目前体育旅游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大部分旅行社大打价格战,有些短线体育旅游的游客的纯利润平均只有人均4-5元钱,甚至更低。因此,规模较小的旅行社有时一年赚不到钱,甚至会是亏损。而旅行社责任险又是强制性保险,至少2万元的保险费对于它们是一个不小的包袱。这就使旅行社陷入了不得不买,可又没钱买的尴尬境地。一些规模较大、收入较高的旅行社就比较愿意购买旅行社责任险,用以转嫁自身的风险。另外,旅行社责任险的条款本身也还存在一些有待完善的地方,如体育旅游游客自由活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因为这不属于旅行社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究竟是旅行社的责任还是游客的责任,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而责任归属不明确,保险公司就可能拒赔。
第二,在体育旅游意外险方面,险种不够完善,覆盖面较窄。体育旅游仅有4个类型的险种可供选择,即体育旅游救助保险、体育旅游人身意外伤害险、体育旅游游客意外伤害险、体育旅游游客住宿人身保险。面对日益拓展的体育旅游市场,这些有限的险种显然无法涵盖体育旅游游客在出游中遇到的各种风险,难以适应不同层次体育旅游游客的不同需求。另外,由于现有体育旅游保险产品较为单一,使得产品之间缺少互补性,没有形成系统完善的体育旅游保险链,无法为参与体育旅游的游客提供全程式的服务。
2.2.4保险公司的销售服务做得不够,销售渠道有限
据了解,目前,我国体育旅游旅客投保的渠道包括旅行社、机票点代售,网上投保等三种方式。而且旅行社的积极性往往不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保险公司考虑到成本问题,机票点代售的网点还不多;网上投保尚未普及。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体育旅游游客购买保险的积极性。
2.2.5保险公司之间恶性竞争
如按照有关规定,国内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时,保费为1万元,保额为200万元。但是随着旅行社责任险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各保险公司不断地降低保费标准,有的甚至降到了4000元。降幅之大让人瞠目结舌。这种无序的价格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减少。于是,保险公司在理赔上更加谨慎,赔付不能迅速到位,这让旅行社和参与体育旅游的游客“很受伤”。
2.3旅行社方面
第一,旅行社的经营还存在着不规范经营的因素。旅行社为了招揽更多的参与体育旅游的游客,常常会夸大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障范围,当体育游客发生的事故属于旅行社主观扩大的保险责任范围内时,保险公司就会拒赔,这就容易引发体育旅游法律纠纷,从而损害保险公司和游客的利益。目前,由于组团社和地接社实行分离制,体育旅游游客一旦发生意外,就可能发生处理不及时或相互推诿,不愿承担责任的情况,无法保障旅行者的利益。这对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发展和体育旅游保险业务的开展是十分不利的。
第二,旅行社应该在理赔中承担及时提供相关证据的责任和义务,但是在这一点上,一些旅行社认识不足,旅行社出了事故后理赔不积极,直接导致了理赔难。
3发展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措施与对策
加入WTO和申奥成功后,随着我国体育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奇特的体育旅游项目也将会不断涌现,这将会造成体育游客所面临风险的增大。这都呼唤体育旅游保险为游客的出游提供保障。虽然目前体育旅游保险市场相对冷清,但却蕴藏着无限的商机。积极推进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发展,有利于为参与体育旅游的游客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有利于进一步优化我国体育旅游业发展的软环境、促进体育旅游业的繁荣和健康成长,有利于促进我国体育旅游保险业的发展。推进体育旅游保险的发展,使之与体育旅游业的发展相适应。
3.1加强对体育旅游保险险种的开发与利用
目前我国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非常少,而且销售渠道也不宽,宣传力度不大,使得自助体育旅游者接触到体育旅游保险的机会很少。拓展体育保险投保的渠道,使体育旅游者更加直接方便地接触到体育旅游保险;增加体育旅游保险的险种以满足不同的体育旅游保险需求;加大对体育旅游保险险种的开发和利用力度。
3.1.1关于旅行社责任险
保费收取要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要考虑到各个地方和各个旅行社的实际情况。由于旅行社责任险的保险费是记入旅行社成本的,若收费过高,负担过重,会影响其购买欲望。而且一些小旅行社无法和大旅行社相比,一刀切的保费使其无力承担。同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诸如有关条款的认识模糊的问题,要不断地改进和完善相关的条款,适应实践发展的需要。
3.1.2关于体育旅游意外险
第一,要扩大体育旅游意外险的承保范围。保险公司要提高风险管理技术水平,应针对不同的体育旅游群体,设计出不同的保单,尽可能为所有的体育游客提供合适的保单。在应当的时候,将广大的自助型散客纳入保障范围。要为特定的体育旅游项目提供单项保障,如专门的峡谷体育旅游保险、水流漂流体育旅游保险、惊险体育旅游保险等。体育游客选择此类游乐项目时,可以购买此类保险以提高保障额度。将过去不可承保的风险转化为可保风险,在满足体育旅游消费者需求的同时、扩大保险公司的利润来源。
第二,各大保险公司应围绕体育旅游业的发展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开发一批新的体育旅游意外险产品,将体育旅游保险延伸到吃、住、行、游各个环节,深化现有产品之间的互补性,形成系统的体育旅游保险链,为体育游客提供全程式、一条龙的服务。
第三,由于保险公司的大多数体育旅游意外险产品都是通过相关的网点销售,因此,险种的设计做到尽量规范化,简单易懂,便于操作。
3.2保险公司要在服务上多下功夫
第一,大力发展体育旅游保险险种,保险公司必须改善与拓宽其销售的渠道。可以让体育旅游保险产品上银行柜台。现在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与国内银行签订长期的合作伙伴关系,多为销售保险公司的分红险与投连险。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种合作伙伴关系,让银行销售相关的体育旅游保险产品,银行网点众多,银行销售体育旅游保险产品,即可以有效地节约保险公司的成本,又方便了体育旅游游客投保,体育游客可以在银行办理支付款项时,即可以办理体育旅游保险,同时还可以增加银行的收入,实乃“三赢”之举。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要积极地发展网上投保业务,推进体育旅游保险产品的销售。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网上投保可以有效地节省营销和广告成本,减少中介环节和由于利益驱动给保险公司和游客带来的风险。24小时全天候在线作业,可以使体育游客不受时间地点限制投保。目前,国内各保险公司做出了积极的探索,特别是在网上投保方面,如购买泰康人寿的“旅游救援保障计划”的体育游客,出游前只需要登录“泰康在线”填写有关出游信息,公司就会根据客户提供的E—mail地址将电子保单及时送到其信箱中。平安保险公司在2002年9月作出了体育旅游自助卡,它将体育保险产品的外在形态设计制作成为配有账号和密码的保险卡,游客在出游前,登录平安的“PA18”网站,填写相关的信息。自助保险卡的最大特点是购买与消费相分离,即“平时购买,用时保险”;
第二,在售后服务上,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一定要及时。如果保险公司的这些售后服务跟不上,将会对体育游客造成损失。体育旅游游客的出游时间较短,流动性较大。游客可能在一个地方投保,而在另一个地方出险;甚至可能是在国内投保,而在国外出险。这些都为保险公司的核损、定损及理赔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个保险公司之间要加强合作,包括国内保险公司之间的合作,国内保险公司与国外保险公司的合作,利用各自的网点优势,快速核损、定损,及理赔。切实抓好体育旅游安全,不断加强体育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安全是体育旅游的生命线,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完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加强安全管理。要完善体育旅游保险安全服务体系,继续推进体育旅游保险紧急救援、信息服务等体育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强与保险行业的合作,推进体育旅游意外险等险种的开发,推动旅行社责任险的改革,探索统保、自保的新模式,推出体育旅游综合保险。进一步完善体育旅游保险安全预警制度和中国公民出境体育旅游预警机制,逐步建立中国公民体育旅游安全救援机制和体育旅游综合救助保障体系。进一步加强体育旅游保险公共信息服务,加强与体育、媒体、网络的合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体育旅游信息服务。
3.3做好体育旅游保险险种的宣传工作
保险公司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广泛地宣传体育旅游保险险种,增强旅行社和体育旅游者的风险意识。通过网络推广和销售体育旅游保险险种。保险公司可以明确旅行社等中介机构在销售体育旅游保险种时,有向参与体育旅游的游客进行必要的宣传和推荐的责任,以督促其做好宣传和推荐工作,扩大体育旅游保险险种的宣传覆盖面。
3.4充分发挥体育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作用
体育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推进我国体育旅游保险发展中发挥着独特而重要的作用。体育旅游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旅行社办理旅行社责任险的监督与检查,要将旅行社是否开办旅行社责任险作为对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如在向旅行社办理经营许可证的时候、在进行旅行社业务年检的时候,要对于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旅行社进行必要的惩罚,以有效地提高旅行社办理体育旅游保险的自觉性和积极性。要采取措施,依法督促旅行社向游客推荐意外险的责任和义务,使旅行社在普及旅游质量评判方面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在归属责任时更加明确,节约时间,节省人力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