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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家庭的教育投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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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民族家庭的教育投资论文

一、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的风险成本控制

“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支出是指少数民族家庭供养学生需要投入的全部费用”,而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则是一种需要投入智力性的生产行为,两者的核心区别是权利与收益的差异,即教育支出是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权利,教育投资要的是实现预期收益,并且一旦将少数民族教育投资的对象从政府、学校、社会机构变为“家庭”便产生了特别的意义,例如机会成本。无论是少数民族社会还是主流城市社群,如果教育投资主体是政府、学校或者社会机构,它们的机会成本差别并不明显,但少数民族个体家庭教育的机会成本则涉及到教育公平问题,简单地说,“城市家庭教育的机会成本在广义上等同于教育间接支出”,但少数民族家庭教育的机会成本则相对较高,间接成本投入过大。特别是在大工业时代与科技社会,“越是优秀的教育资源越会加速替代身份、血统、种族等先赋性因素”,教育本身所具备的社会分层功能也就越加突出,尽管国家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并提供了诸多优惠政策,但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仍然不可避免地陷入“马太效应”。2011~2013年我国少数民族高等教育生源调查报告显示,投资高等教育的少数民族家庭正在逐年减少,原因在于少数民族家庭教育的风险成本控制无法通过解决教育公平问题得以实现。这里面似乎出现了一个矛盾,一方面由于教育不公平产生机会成本的不对等,另一方面解决教育不公平却无法实现成本控制,这看上去很矛盾,但事实正是如此,究其根本“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的风险成本是出在社会资源的有限性以及先行者的资源占有性”,请问社会资源的有限性能够通过教育公平解决吗?又怎样才能做到“先行者”主动让出资源?有没有考虑到教育竞争发生的客观条件关系到教育投资成本的实际收益,足以成为评估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能力的核心因素。另外,少数民族家庭教育的风险成本控制还要考虑人力资本存在的负面影响,例如少数民族家庭青壮年的教育基金增多会不会导致老年人赡养支出的减少?以西北农村少数民族家庭为例,2003年到2013年10年间西北农村少数民族养老保险金额交纳比例与西北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入学率成反比,如果说是少数民族养老体系的难以覆盖造成少数民族家庭教育资本的流失,那么健全养老体系便能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但事实上困扰中国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农村少数民族地区)的并不是医疗卫生系统的改革,而是无法跟上少数民族社会老龄化的步伐,“未富先老”的尴尬处境成为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能力的灰色系数。

因此从风险成本控制上来说,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的前景还有赖于整体教育经济环境的提升,至少在高等教育这一块,少数民族教育的成本分担与补偿系统必不可少。美国著名经济学家约翰斯顿指出,“高等教育是既有投资又有收益的事业,各种成本支出应由学生家长、纳税群体、政府机构以及社会慈善机构共同承担”,近几年来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研究领域数次出现过对教育成本分担的探讨,但笔者认为针对少数民族学生个体的民间资助提升到行政决策的高度还为时过早,一来我国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的需求系统比较复杂,二来对于贫困少数民族地区而言,家庭教育投资政策形成虚设,用民族教育学家覃彩銮的话说“少数民族教育的每一次大跨步都建立在社会生产模式的更新之上”,2011年瑶族居民农户全面开展副业生产的时候,大批瑶族家庭自费学习养殖技术、渔网编织、圈舍制式方法,这里面没有一丝一毫的政府财政支持,却创造了瑶族家庭教育投资的高峰,同期瑶族学生外地就业率也达到历史新高,因此社会成本分担并不是“及时雨”,可以多考虑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补偿系统的完善,例如尽可能地规避社会老龄化现象对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能力的负面影响,所谓“补偿系统”并不见得是直接的经费支持,少数民族社会的养老保险体系就性质而言是一种救济制度,通过救济来填补空缺不如主动创造老年市场的合法谋利机制,例如藏族伊斯兰教民间歌舞团即是为老年人集资的商业化单位,无论是教育还是养老都需要通过加深社会资源流通的互补性来寻找有效的补偿系统。

二、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的子女社会化问题

教育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社会化的途径,“社会化的理想成果是让处于特定环境中的个体更好地适应社会”,然而少数民族教育还面临着一个重要课题,即解决少数民族社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那么这与少数民族家庭的教育投资有何关系呢?社会学家郑也夫认为,少数民族家庭的教育投资行为影响着少数民族劳动力个体的社会化方向,原因在于少数民族所处的文化系统往往与教育投资所处的社会系统相互抵触,从而导致子女社会化的人格系统无法兼容,最明显的即是那些宗教文化背景浓郁的少数民族家庭,例如西双版纳地区的傣族家庭,他们的孩子在成长过程中无时无刻不受到南传上座部佛教生活方式的习染,甚至一些学生到学校接受教育之前已经接受过严格的寺庙教育培训,对傣族学生来说佛寺学校与佛爷老师、经书课本与和尚学生是最自然不过的现象,这种文化管理体制下的学生参与社会大生产协作将遇到更多冲突,因为其劳动力的转移将面临着两个甚至多个截然不同的社会系统,究其是向哪个“社会”转移成为一些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决策的潜隐性障碍。国内一些研究文献认为这并不是问题,因为无论是参与哪个社会系统都能够达到少数民族子女社会化的目的,这个观点的错误在于没有将少数民族学校教育与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区分开来,这里谈到的所有教育投资活动都有一个基本前提,即少数民族传统家庭结构的解体,少数民族原初性社会形态无法容纳少数民族家庭生产的社会化延伸,需要文化资源与经济资源的重新整合,这里面必然包括了不同社会系统接触、融通甚至排斥的过程,因此在我国少数民族现行社会经济增长的预测报告中才会提到“人口结构转变”的概念,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必然带来少数民族人口结构的转变,那些具有良好社会化能力的学生将被更广阔的人际共同体所接收,社会化能力欠缺的学生自动地退回到原生性社会系统中去,这是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必须面对的结果,对此笔者建议将子女社会化目标纳入少数民族家庭教育的投资能力评估系统,用以提升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的社会化意识,具体表现为投资者对家庭社会系统、文化系统以及子女人格系统的综合考虑。第一,少数民族家庭的教育投资决策是否参考了家庭资源的占有状况,教育再生学派认为:“任何教育都在暗中要求学生具有一些它们不能提供的东西”,例如从语言和文化能力的近亲关系来看,维吾尔族人适合学习土耳其语言、朝鲜族人适合学习韩语、傣族人则适合学习印度语。第二,少数民族家庭的教育投资决策是否容括了家庭文化价值观念,例如藏族宗教家庭熏陶下的学生往往具备在医药、历法、伦理道德、法律典籍、宗教历史学等领域的心智发展趋向,其家庭教育投资行为最好保持前后文化选择的一致性。第三,少数民族家庭的教育投资决策是否有助于子女的身份认同,例如传统回族穆斯林家庭女孩子不喜抛头露面,但古兰经明确规定“求知是每一个穆斯林男女的神圣天职”,现代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行为还蕴含着帮助子女建立和谐自我认知的责任。综上可见,少数民族家庭的教育投资行为既与民族文化传承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又必将顺应社会发展的多元一体格局,只有“当少数民族家庭教育投资决策具备社会系统、文化系统与人格系统的最低限度支持”,少数民族家庭子女的社会角色习得才会顺利促使教育价值的内化,从而实现家庭教育投资的核心收益。

作者:吴珍珠单位:华南师范大学心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