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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投资机制是指在筹措、投入和管理教育资源的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组织体系和行为规范、管理制度、管理方法,主要由投资主体、资金的吸纳机制和投资的动力机制等要素构成。1995年,“以政府投资为主体,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写入了教育法,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和完善,多渠道的教育投资机制结构基本形成,然而,在运营中却出现了诸如教育投资总数不足、投资比例不合理、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等问题。表面上看,这些似乎是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不完善引起的,实质上是由于机制的制定、执行、监管者——政府的职能缺位造成的。
一、政府职能缺位的表现
1.政府作为教育投资主体的职能缺位
教育投资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投资,其投资方向具有一定的政策导向性,对未来的发展也有一定的制约性。因此,政府在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中作为投资主体是必然也是必须的。1995年,政府将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当年GDP总量4%的目标写入了教育法。然而,现实的情况却颇显尴尬,1996—2006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占GDP的比重分别只有2.50%、2.55%、2.64%、2.84%、2.90%、3.19%、3.32%、3.28%、2.79%、2.82%、3.01%,对既定目标执行的遥遥无期使政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法人必先法己”,政府自己制定的目标尚没有完成,又如何在教育投资中体现其主体作用?又如何能以主体的身份体现其带头作用?
2.政府在教育资金筹措多渠道上的职能缺位
(1)对多渠道教育资金筹措的引导有所欠缺
随着多渠道教育投资体制的建立,政府的财政性教育经费由1996年的22623393.5万元逐年增加到2006年的84188390.5万元,但政府投资占经费总额的比例却逐年下降,由1996年的73.9%下降至2005年的61.3%,10年间降幅达到12.6个百分点。可见政府逐渐在为其它资金来源腾出投资空间,为实现多渠道教育投资的目的而努力。实际上,我国社会居民储蓄率从1978年的210亿元到2007年175700亿元,拥有教育投资的能力,但由于教育投资渠道不畅,庞大的闲置社会资金无处投资,造成了资金时间价值的极大浪费。
(2)现行法律制度不利于多渠道教育投资
目前,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还没有充分调动政府外教育投资的积极性。以税法为例,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职工教育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5%计算扣除,教育费附加是在增殖税、营业税、消费税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予以提取,如此小的比例对教育投资需求而言微乎其微。同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尚不完善,无法准确核对企业职工的工资外收入,从而造成提取的职工教育经费与职工的实际收入不相匹配。另外,当前我国多渠道教育投资的法律制度不健全,投资主体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致使其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如对遗产税征收和捐赠的优惠,远不及国外对遗产征收超额累进税、对捐赠施行抵税政策等对教育投资的促进效果明显,还没有充分调动起居民对教育投资捐赠的热情。
3.政府在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有效运营上的职能缺位
在各级人大会议和政协会议上,教育资金使用效率低下,投资数字不透明的问题已经屡次被代表们提起。目前,我国对教育投资的流向只有大的框架,而没有具体的明细,人大和政协在审议国家预算和决算时,一般只能审议到预算的类级,很少能够审议到教育经费决算的数量。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在高校的成本结构中,存在投资“重物不重人”、“重官不重学”的失调现象。在高校的开支标准中,教学和科研人员的支出往往受到诸多限制,但一些不必要的开支却“畅通无阻”,甚至出现了山东聊城大学8000万修一个校门的现象。与不断上涨的物价相比,教师工资却长期得不到提高,作为重要科研力量的研究生的津贴也长期处于较低的水平。在高校内部,行政后勤人员与一线教学、科研人员的工资待遇没有明显的差距,甚至出现倒挂。1999年,在我国普通高等学校中,专任教师占教职工的比例平均只有48.3%。同时,受内部行政与干部人事制度的影响,也造成了高校政务繁杂和人浮于事,行政后勤人员的成本长期居高不下。
二、对政府在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中出现职能缺位的认识
1.主体责任认识不足造成的引导缺位
根据需求供给理论,要满足需求的缺口,供给方需要有供给能力与供给意愿。我国正是政府在作为主体供给能力不足的情况下,才采用了多渠道的教育投资机制的,而国外发达国家的教育投资的成功经验亦证明这是一条正确的道路。在供给能力存在的情况下(包括供给潜力),需求能否满足,关键就在于供给方的意愿。对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来说,关键就是其中占主体地位的政府的投资意愿,而政府的教育投资意愿的最直接表现就是政令的施行。在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下,政府作为教育结果的最大受益方,理应明确自己在教育投资中的主体地位,发挥表率作用,做到令行禁止,才能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
2.政府对多渠道投资的引导欠缺
从总体上来看,我国教育投资机制中缺乏的与其说是资本,不如说是充分调动社会资本的机制。政府在教育投资中应转变意识,不要以为主体就是全部,主体只是一个引导和导向的作用,要充分调动其他投资方的积极性,防止政府大包大揽而造成教育投资市场的“挤出效应”,而破坏整个机制的良性运营。
资本都是逐利的,在考虑资本的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之后,资本会自动流向更有利的方向。比如,正常的股市市盈率约在15-20倍之间,且可以短期内立即收回,增加其流动性,对于社会闲散资金来说,投入金融市场比教育投资见效快,当然就更乐意投向金融市场而不是教育市场了。因此,政府应在腾出教育投资的空间、给其他投资方以真正机会的同时,还要进行相关的利润划分和政策导向,使资方明确投资收益,以调动其他投资方的教育投资积极性。
三、政府主导完善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
1.树立政府的主体责任感
各级政府作为教育的举办者,在保障教育投入,促进教育发展上责无旁贷。上世纪80年代,邓小平就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他指出,“忽视教育的领导者,是缺乏远见的、不成熟的领导者,就领导不了现代化建设。各级领导要像抓好经济工作那样抓好教育。”教育属于准公共产品,遵循的是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因此,保障教育经费的投入,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人大应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把国家财政性教育投资确定下来的同时,也把这作为对各级政府进行年度硬性考核的指标之一,强制性地树立政府的在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中的主体责任感。
2.建立约束、激励与监管的机制
(1)明确职责,权责相当
在多渠道教育投资体制中,教育部门应通过政府的权威授权,拥有清晰的责任归属,从而使外界对相关的教育投资的制定、行使和支配有一个明确的认识。同时,政府应适当给予教育部门一定的自主权,以调动其主体的自发性,减少对政府财政性拨款的依赖,鼓励其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采用多种渠道、方式来进行教育融资、筹资,拓宽教育投资的渠道。
(2)通过激励机制来提高机构运行效率
教育投资激励机制建立的目的在于调动社会对教育的投入的同时,也能鼓励教育机构(受资方)在一个更加开放的市场中为取得经费而适度竞争。这种激励机制的前提是,政府依然是教育投资的主体,但不是全部。这样使教育受资方没有生存的后顾之忧,却有发展之虞,从而促使其不断革新。迫使受资方在感受到市场压力之后,能够及时调整内部结构,精简机构,并且积极地寻求外部支持,而不是舒舒服服地坐着,靠经常性的拨款来生活。
(3)建立财务监管机制
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之所以会产生偏离最初筹资目的的现象,关键在于政府的管理、约束、规范没有到位,因而容易出现种种不良行为。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就要加强政府的“守夜人”的功能,加强对机制的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制约措施,主要包括实行经营状况公开、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实行严格的奖惩制度等。
实践表明,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中,政府的作用不可忽视。目前的职能缺位并不可怕,可怕的是头脑中没有这种认识。政府只有充分认识到这种缺位,为多渠道教育投资提供合适的环境,约束、消除不利因素,才能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流向教育领域,从而完善我国的多渠道教育投资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