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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要]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老龄化问题愈发严峻,已成为重大的民生问题。构建和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是应对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求的有效手段,其中商业养老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不容忽视。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角度来看,商业养老保险作为其组成部分之一,由于支持政策的不完善、市场缺乏有效监管、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单一与宣传不足、公众认知不足与购买意愿低下,其发展面临重重困境。对此,政府要加强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政策扶持,商业养老保险机构要积极创新产品,加大宣传,引导公众转变观念。
关键词: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商业养老保险;困境;路径创新
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末我国65岁及以上年龄的人口数量已达15,847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11.4%,远远超过联合国制定的老龄化标准。我国老龄化呈现出两个主要特征:一是老龄人口基数大,老龄化速度快。2008~2017年间我国65周岁及以上人口数量呈持续快速增长趋势,“预计到202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增加到2.55亿人左右,占总人口比重提升到17.8%左右”,用于老年人的社会保障支出将持续增长。二是老龄化发展不均衡。大多数发达国家都是经过一定的物质财富积累之后才逐步迈入老龄化社会,属于“先富后老”。我国老龄化出现得过快过早,超越了经济发展水平,属于“未富先老”,从而缺乏足够的物质财富来应对广大社会成员日益迫切的养老需求。为了应对老龄化日益严峻的趋势,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提出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旨在通过设计不同形式的养老保障制度分散养老保障的社会风险,实现养老责任由国家、企业、个人共担。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要“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自此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萌芽。往后的几十年间,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逐步建立起来。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包括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基本养老保险;第二层次是企业补充性养老保险,以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为主;第三层次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以商业养老保险为主。多层次养老保障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需要秉承“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才能有效应对沉重的养老压力,回应民众日益增长的养老需求。但是,目前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内部存在严重的结构失衡,即,第一层次承担了绝大部分养老责任,第二、三层次发挥的作用微乎其微。具体来看,我国基本养老保险经过不断发展与完善,已经成为全世界覆盖人数最多的养老保险制度,到2017年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数已达9亿人,覆盖面广,累计结余不断上升,但是基本养老保险保费低、保障能力弱、“空账”问题严重,且大量依赖政府财政;另一方面得益于企业年金政策和相关制度支持的不断完善,企业补充性养老保险发展较为迅速,截止到2017年末,全国有8.04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12,880亿元。但是,其覆盖面仍很狭窄,养老保障能力有限。与此同时,商业养老保险保费低,覆盖人群少,基本处于起步状态。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尚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其内部结构的不均衡不仅对该体系的健康持续发展造成了巨大压力,而且不利于应对日益严峻的养老形势。在此背景下,高度重视并大力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则有利于健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对应对老龄化、回应民众养老需求、改善民生有着重要意义。商业养老保险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发挥其在风险管理、资金运用、精算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优势,吸引更多民众购买商业养老保险,能减轻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压力,缓解政府财政负担,有利于弥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足。此外,商业保险机构能够为企业提供企业年金等养老产品和服务,并参与企业年金基金的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年金的发展。
一、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
(一)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提出与建立。20世纪80年代起,商业养老保险便逐渐发展起来,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和业务占据了保险市场的一席之地。但其第一次被提出作为职工养老保障的补充是在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此后国家了一系列政策突出强调了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2004年,我国第一家专业商业养老保险机构成立。2007年9月,中国保监会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是第一部针对商业养老保险的专门性法规,该法规对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保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制度规范。2014年8月,国务院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补充作用,把商业保险建成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意见》明确了商业养老保险在现代保险服务业领域的重要地位,突出强调了商业保险的养老保障作用。自此,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迎来了新的发展高潮。2017年6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养老保险的若干意见》,强调“充分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健全养老保障体系、推动养老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等方面的生力军作用”。意见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立运营安全稳健、产品形态多样、服务领域较广、专业能力较强、持续适度盈利、经营诚信规范的商业养老保险体系”的宏伟目标。2018年初,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在上海、福建、苏州正式展开,标志着第三层次商业养老保险正式进入制度建设阶段,预示着商业养老保险将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从而推动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完善。
(二)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现状。近些年来,国家对商业养老保险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随着各项支持政策的出台,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迎来了良好的发展时机,在众多方面取得了显著进展。例如,养老保险业务范围扩大、商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增加等等。目前,商业养老保险对于提升个人养老保障水平、促进企业年金以及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1、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发展迅速,数量激增。改革开放之初,全国只有一家商业综合保险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1979年中国人民银行宣布恢复保险业以后,保险机构才如雨后春笋般成立起来。截至2017年底,全国保险系统机构数和保险集团公司机构数已有234个。当然,这些仅是一级法人机构,全国范围内实际的保险机构数量远不止此。目前,我国专业的商业养老保险机构共有十家,2018年企业年金受托管理资产超过7,000亿元。在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等团体个人提供养老保障以及与养老保障相关的资金管理服务方面成绩显著。自2018年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以来,国家银保监会已陆续批准20家保险公司经营税延养老保险业务。2、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种类少、资产规模小。据《2018年保险统计数据报告》显示,截止到2018年年末,保险业总资产为183,308.92亿元,较年初增长9.45%。其中,产险公司总资产23,484.85亿元;人身险公司总资产146,087.48亿元;再保险公司总资产3,649.79亿元;资产管理公司总资产557.34亿元。可见,在全国各类保险公司中,人身险公司占据的资产份额最多,约占79.7%。2018年,人身险原保险保费收入达到272,465,405.04万元,赔付支出达到64,005,543.78万元。学者一般认为,剔除掉80%的理财产品后的传统型养老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约占人身险的20%。按此比例估算,商业养老保险的资产仅为29,217.50亿元,因此实际上商业养老保险的资产规模仍很小。目前,市场上商业养老保险的产品种类较少,以年金保险为主。据向日葵保险网的信息显示,我国经营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的公司共有47家,共计提供31种养老保险产品,其中大多是分红型保险,且这些养老产品的同质性较高。3、商业养老保险深度与密度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2018年国内生产总值为900,309.5亿元,2017年年末总人口为139,008万人。2018年人身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24,790.70亿元,经计算得出人身保险的密度为1,783.40元/人,深度为2.75%。根据商业养老保险占人身险中20%的比例估算,可测算出商业养老保险的密度为356.68元/人,深度为0.55%,远不及西方发达国家。总的来说,尽管我国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迅速,但是相较于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性养老保险,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较为滞后,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资产规模小、产品种类少,保险深度、密度、替代率都处于较低水平,还无法有效发挥第三层次对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作用,制约了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二、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困境
(一)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商业养老保险发展动力不足。基本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自其诞生便开始配套实施,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在经历了曲折的发展后也逐渐得到完善,与此相比,我国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严重阻碍了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从保险机构和保险消费者两个方面影响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从消费者的角度看,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缺乏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需要缴纳较为高昂的个人所得税,因此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成本较高,消费者便缺乏参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积极性。从商业保险机构的角度来看,作为盈利性机构,其提供养老保险产品时若缺乏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其将会承担沉重的税收负担,且营运成本高昂而收益甚微,那么其便缺乏持续提供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与服务的动力,甚至退出商业养老保险市场。2018年5月1日起,我国开始试点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政策,但是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优惠政策只针对保险购买者,并未针对商业保险机构制定实施优惠政策。据相关调查显示,试点之初,税延型养老险的社会关注度较高,但在推广的过程中,市场趋冷,整体情况不如预期。这种情况主要是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小、力度不够造成的。即使实行了税收递延,投保者可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税款,但领取期的税率仍然较高,因此吸引力不足。这不仅造成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内部结构失衡,而且无法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提供充足的动力,不利于其持续发展。
(二)商业养老保险监管体系不完善,市场缺乏秩序。我国商业养老保险起步晚,发展缓慢,行业规范不明确,尚未形成完备的监管体系。首先,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目前采用的是以《保险法》为主,其他各类条例规章为辅的监管法律体系,但各大法规之间未形成互相补充的有机整体,监管约束能力较弱。尤其是,我国尚未出台关于商业养老保险的专门性法律法规,涉及商业养老保险的规章制度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应用于复杂的保险监管环境中。其次,监管主体不到位。中国银保监会的派出机构有限,在监管日益复杂的保险市场时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其他监管主体的作用也未得到有效发挥,如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发展缓慢,社会影响力低,在维护保险领域的秩序方面未起到实质性作用。一个行业若缺乏有力监管,便会失去秩序,违反法律和行业准则的行为将层出不穷,商业养老保险市场趋于失灵,不利于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构建。例如,监管不到位导致偿付能力不合格的保险公司进入保险市场后,一旦发生危机,保险公司背负巨额债务,偿付能力直降为负,投保者的利益将会遭受巨大损害,与该公司合作的其他保险机构也将陷入困境。
(三)商业养老保险产品种类单一,市场竞争力不强。与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不同,商业养老保险是完全的市场化运作,因此多样化的养老保险产品是吸引投保人购买养老保险的关键因素之一。目前,保险市场上的养老产品种类少、同质性高,绝大多数是有缴费期限的年金保险。而且,商业养老保险缺乏以年龄、地区、收入等为条件的差异化保险产品,无法满足广大消费者的需求,市场竞争力弱。例如,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就存在较大差异,农村居民的保险意识更为薄弱,保费承担能力也较弱,他们更需要保费和收益相对较低但足够稳定的养老保险产品,而城镇居民可能更倾向于选择高收益的养老保险产品。市场上的商业养老保险并未针对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提供差异化的产品,双方的需求均未得到有效满足,因而该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职业、地区、个人观念等都是影响消费者对商业养老保险需求的重要因素,商业养老保险产品若不能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就会丧失市场竞争力。
(四)公众保险认知不足,购买商业养老保险的意愿不强。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公众还未认识到自我养老保障的重要性,以及个人在养老中承担的责任,认知还停留在“养儿防老”、“国家、单位养老”的层面上,一味地依赖于基本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性保险,没有树立起风险意识和积极的自我养老意识,更未制定完善的养老计划。据《国人养老准备报告》显示,调查中约有69%的受访者表示尚未为退休进行财物准备;另外,公民对商业养老保险的认识尚不全面、深入,多数人不能清楚地区分商业养老保险与其他投资理财产品的区别,因而对商业养老保险的接纳程度不高。
三、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中商业养老保险发展路径创新
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需要政府、保险机构、公众三方的共同努力。政府需要制定并完善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管,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商业保险机构应创新其产品与服务,拓宽投资渠道,并加大宣传吸引消费者;公众应当转换思维观念,增强风险意识。
(一)政府方面1、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对企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都形成了“挤出效应”,导致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受阻。因此,为了促进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国家应该将资源向商业保险行业适度倾斜,进一步制定并完善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一是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个税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试点完成后,可进一步降低税率,扩大人群覆盖面,同时完善对开展税延型养老保险商业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二是制定并完善其他各类商业养老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在于要体现差异化。针对除税延型商业险外,其他养老险并未得到相应政策支持的困境,政府应当根据企业规模、所在地区、险种、特定群体的不同制定并实施差异化的税收优惠方案,这样既可鼓励中小型企业提供养老保险,带动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还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对不同类型的保险进行调节,给予特定群体更大的优惠待遇,实现商业养老保险的普惠性发展。2、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市场监管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职责,营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有利于促进包括保险业在内的各行各业的发展。随着保险行业的兴起和繁荣,突破监管规则、行业规范的不当行为会更加频发,中国银保监会作为管理、监督全国保险市场的法定机构,应该加大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以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首先,根据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变化完善监管规则,杜绝制度的漏洞。商业养老保险现在还处于起步阶段,各方面发展都很不完善,应结合商业养老保险自身特点制定出相应的制度规范,防止各商业机构钻政策的漏洞,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其次,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对商业养老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适当提升行业准入门槛;对养老保险新产品的设计、定价进行监管,以防价格不合理、虚假回报承诺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现象出现;建立高效的市场进入和退出机制,促进保险市场充分竞争,同时遏制不良无序竞争。同时,除了加强政府部门的监管外,还要加强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二)商业保险机构方面1、创新养老产品与投资方式。商业养老保险的优势在于其灵活性、差异性,能为不同层次的人群提供不同种类的产品,满足其多样化的需求。目前,市场上商业养老产品同质化程度太高,可选择范围有限,如此各商业机构就丧失了竞争力,因此商业保险机构在业务方面的创新至关重要。第一,创新养老保险产品,既要体现出商业养老保险与其他寿险产品的区别,展现其优势,又要提供丰富的、差异化的保险产品。例如,开发出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无子女家庭的安全性高、保障能力强的商业养老保险,目前已实施的长期照护保险和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不失为有益探索。第二,创新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管理方式。国家大力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年金的基金管理和运营,并鼓励其投资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事业的发展。在此背景下,商业保险机构可积极参与投资养老服务业,通过收并购、租赁等方式参与养老院、老年社区、老年休闲中心等养老设施和机构的兴建或成立养老服务机构为各大老年社区提供专业的人才技能培训或输送劳动力。2、加大商业养老保险宣传力度。商业保险机构在创新产品与服务的同时还应当加大对产品的宣传,让社会成员了解到养老过程中的风险、个人在养老中负担的责任,以及商业养老保险的作用,让广大社会成员对商业养老保险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保险机构可进驻各大社区,以讲座等形式定期向社区居民普及保险相关知识,并适时举办或参与公益活动,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宣传养老保险产品,让公众感受到保险从业人员的社会责任感。同时,针对不同养老产品有计划地增加广告投入经费,通过网络、电视、报纸、传单等多种方式进行线上线下同步宣传。需要注意的是,消费者对养老保险产品的风险分担机制、养老保障方式、税收优惠政策以及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完全理解需要一个相对漫长过程,这不仅需要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反复讲解与宣传,同时也对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了保证保险销售人员的高素质、强专业性,保险公司需要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集中培训,还需要制定科学而合理的考核体系,定期进行考核和培训,以确保宣传的深入和高效。
(三)公众方面1、引导公众转变思想观念。吸引公众广泛支持和参与商业养老保险的投保是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的首要目标和重要基础。一些社会成员还未认识到公民个人养老自我保障的重要性,思想还处于国家、社会养老的阶段。通过相关的宣传教育如有关养老保险的公益广告、保险机构的知识普及、子女的正确引导等帮助公众转换思想观念,使人们认识到养老并非单纯依靠政府、单位,应对老年危机需要国家、企业、公众三方发挥各自优势实现风险共担。2、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理财意识。一般来说,生活在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受过良好教育、年纪稍长的人群风险意识会更强,更偏向于购买养老保险或其他理财产品。而对于其他人群,提升其风险意识和理财意识及水平就至关重要。风险意识和理财意识的提高是长期潜移默化的结果,公众需要积极关注理财和保险方面的信息,要善于利用网络获取资讯。政府相关部门要支持有一定经济基础的人群提前进行养老规划,引导和鼓励他们减少银行储蓄存款而选择购买商业养老保险。
作者:方伶俐 胡潇 单位: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