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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拓展欧美外包市场
近年来,全球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市场发展较快,我国应及时跟踪国际金融保险服务外包的最新发展特点和趋势,掌握跨国公司外包的战略布局和可能选择,动态跟踪印度等国家和地区承接海外金融保险服务外包的发展情况,主动挖掘其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继续巩固日韩外包市场,在稳定好、维护好现有日韩外包客户的基础上,积极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充分发挥已有的“先发优势”,进一步加深对日韩外包市场的开拓。同时,由于欧美国家是世界上最大的外包发包国,而且在外包的项目上,低端、高端都有,且高端所占比例呈持续上升态势;加之,其外包业务的规模日趋扩大,如果能够在欧美国家金融服务外包市场中揽到业务,无疑对我国金融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以及贸易强国地位的提高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因此,我国除了要继续巩固发展日韩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市场外,还应着力对欧美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市场高度关注,制定拓展欧美金融服务外包市场的有关措施和促进政策,尤其是针对本土欧美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企业要加大扶持力度,为我国获得欧美金融服务外包业务提供重要保障。
二、制定金融保险外包优惠鼓励政策
(一)出台鼓励政策
我国应根据国际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发展趋势和特点,制定鼓励金融保险服务外包行业目录。一方面,应大胆“引进来”,政府可放宽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会计和审计等金融保险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条件,积极鼓励跨国金融机构和大型外包服务提供商在我国组建服务外包分支机构或设立服务外包基地,这样可以直接带动我国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业务发展,带来相关技术、经验以及管理模式,培养出一批同国际接轨的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人才;另一方面,应勇于“走出去”,政府可将本土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业列入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鼓励本土金融服务外包企业与国际顶级金融保险外包提供商合资,或开展战略合作与策略联盟;鼓励本土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企业广泛进行海内外并购;主动加强海外市场开拓;建立合作共赢的战略性客户关系;努力承接规模较大、层级较高、系统完整的高端外包项目,逐步渗透到海内外大型金融机构解决方案和外包项目设计之中;以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服务业向更高水平迈进。
(二)提供税收优惠以及资金扶持
我国应加强制定并健全服务贸易信用保险、出口信贷及出口补贴等政策;推动设立国家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发展基金,支持本土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企业拓展海外市场;设立一定的标准对本土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企业进行认定,对认定的企业,给予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的适当减免,实行免征服务出口关税,税前抵扣研发费用,适当优惠和补贴企业租赁、自建或购建的办公楼房;鼓励地方政府设立本地金融保险服务外包风险投资基金或专项基金,联合境内外风险投资公司,共同投资孵化本土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企业。
(三)加大对外包服务商的融资政策支持
实践表明,风险投资等资金对我国本土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企业发展壮大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为此,我国应努力改善本土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企业投融资条件,积极鼓励外资、风险资本、民间资本等资金采取多种方式流入;探索建立担保机制,对于国家认定的本土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企业,允许其以所提供的产品等为抵押进行贷款融资;帮助具有条件的本土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企业推行股票上市,打通融资渠道;积极鼓励地方和国家的政策性担保公司给予本土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企业贷款担保;鼓励本土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企业创新,对于那些能够带来显著效益的创新服务和产品,利用专项奖励基金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健全金融保险外包法律框架
(一)健全金融监管法制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金融保险服务外包法律法规,直接影响了我国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产业的公信力,制约了我国金融保险服务外包的进一步发展。而国外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业发展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大多设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对金融保险服务外包进行监管规范,对外包提供商的选择、监管、风险防范甚至有关外包至海外的注意事项都有所涉及,以促使金融机构有效控制风险,并为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提供依据。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首先,重点明确金融服务外包的范围。其次,合理构建金融服务离岸外包的监管程序、内容与权限,监管法律应当对审查要求和具体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再次,注重对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监管,明确金融机构内部责任等事项。最后,规范金融机构应急机制。
(二)完善个人数据资料保护法
个人信息保护不仅是基本人权问题,还可能成为新的服务贸易壁垒。我国服务外包企业被一些国家禁止收集客户信息,其理由就是中国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在个人数据立法方面,可参照欧盟立法的标准,对我国个人数据保护进行完善,尽快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设立相关监督机构,建立一套系统的法律机制。可借鉴美欧安全港架构协议,通过政府的沟通协调,订立有关信息安全港协议,同时通过行业自律加强个人数据的有效保护。如企业违反了信息安全港协议,应给予“商业欺诈”处罚,而不是以“侵犯隐私权”论处,因为两者的性质、惩罚力度和执行机制不同。在涉及披露客户信息问题方面,金融机构对客户负有充分告知义务,事先征得客户同意,而且应该要求外包服务商严格履行所接触的保密协议,以确保客户保密信息的安全。
(三)加强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为处理好金融服务离岸外包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必须进一步对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环境进行完善,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执法力度。通过订立有关合同来明确知识产权的归属,详明接包方、发包方在外包关系存在期间的产权归属。发包方通过严密的法律条款、严格的合同审核来保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接包方则严格规范合同起草、谈判、审查和签署,在合同条文中明确规定外包服务过程的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发包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接包方应考虑其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范围、有效期及其他有关具体权限。接包方在利用发包方知识产权完成其外包业务时,应取得许可或授权,否则有可能造成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犯。
四、加强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人才教育培训
金融保险服务外包的发展也需要大量的专业人才为基础,只有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人才队伍,金融保险服务外包才能在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中站稳脚跟。为此,高等教育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在高校内适当开展培训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人才的课程。
(一)课程体系创新
目前多数高等院校的金融专业主要以货币银行学等宏观课程为主,金融外包实务课程没有开设,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学生的知识结构不能满足金融保险服务外包的客观要求,因此在课程体系方面,应该重点针对相关专业及即将毕业的学生,进行一些专业融合,使不同专业基础的学生达到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复合型人才的条件。比如,对于计算机专业的学生,高等院校可借助金融服务外包实训基地平台,邀请金融保险行业专家担任兼职教授,增设金融外包实务相关课程,强化学生金融保险专业知识,创新金融保险外包人才培养模式。通过这种教学模式,计算机专业的学生,强化了金融保险专业基本知识,并得到了金融保险服务外包的业务实践训练,在毕业前基本上就可以达到金融服务外包企业所需人才的要求。
(二)加强双语教学
在金融保险服务外包日趋全球的今天,为了我国能够更好的发展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市场,争取海外市场份额,就必须具备同海外同行进行无障碍交流、沟通的能力。因此,在教育教学中,应大力倡导双语教学以提高学生的语言能力,促进中西文化交融。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可以将外文原版教材用于英语课堂教学中。对于培养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人才而言,践行双语教学不仅仅有利于我国跟上全球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市场快速发展的步伐,而且也利于我国金融保险服务外包教育同国际接轨,从而培养出更多复合型的务实人才。
(三)建设实验室和实训基地
目前大多数高等院校都非常重视校企合作,但是合作的深度和形式各异,尝试将企业引进校园内尚不多见。为了更好地达到双方优势互补、资源互补,在院校可联合建立服务外包实验室和实训基地,实验室可为金融保险服务外包企业提供软件设计、科研孵化和技术服务;在实训基地,学院教师担任基础理论培训,企业提供的工程师和项目经理担任实训教师,对金融及相关专业学生进行培养培训,同时开展教师培训、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提高金融保险外包服务人才的综合技能和实践能力。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文从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市场的市场开发力度、优惠鼓励政策、法律框架、人才教育培训等方面对金融保险外包问题进行了研究。目前,国际间金融竞争日趋激烈,由此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发展也较为迅速,成为当前理论界和企业界关注的焦点。发展金融保险服务外包有利于我国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扩大就业,因此,我国要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在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现有经验的基础上,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入手,加大市场开发的力度,完善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从多个方面,加快我国金融保险服务外包的发展,使我国的金融产业向深层次、国际化发展。
作者:赵春红单位:九江学院江西九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