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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汽车行业迅猛崛起,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便利,占据着人们工作与生活的方方面面。但随着汽车使用率的增加,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率也逐年提高。为了保障我国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人们的生命与财产安全,我国推出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我国的新兴社会保障制度,其主要运作内容是在将依法筹集的基金用于垫付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公民的丧葬费、抢救费等。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种社会专项基金。当发生特大或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往往不能尽快进行处理,其法律手续较为复杂,耗费时间较长。此时,救助基金的显得尤为重要。2009年9月,我国首次推行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这也意味着我国正式迈进救助基金制度的新时代。但总结近十年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实际运用中依然存在很多缺陷,其中关于救助基金的追偿问题尤为凸显。在本文中,笔者通过搜集大量相关资料,并结合国外相关制度。总结了目前国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现阶段所存在的追偿问题,并结合自身专业知识,提出了几点解决策略,以供广大学者参考。
一、道路交通事故的概念及作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一种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用于前期伤员救助以及后期事故处理等工作的一种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国家级公益基金,同时也是一种具有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保基金。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定发挥着救死扶伤、减少社会不必要矛盾、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积极作用,也是推动社会发展、满足人们生存需求、保障人类生命财产安全的一种制度。此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充分表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逐渐完善化、系统化、人性化的发展方向。救助基金主要的保护对象是我国公民的生命权与健康权,以及公民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权利。救助基金在发挥作用时,除了注重解决交通事故发生时的经济利益,还充分发挥了其以人为本、服务大局的理念,并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落实。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性质不同,救助基金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最后一道防线和保护网,在社会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救助基金追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救助基金段主要包括诉讼、协商、自主追偿三种常见的追偿手段。受害者在进行基金追偿的过程中,不仅程序复杂、难度大,而且还需要花费大量资金。
(一)公民对救助基金的认识不足首先,由于我国社会救助基金推行年限较短,社会大众对其内涵往往没有一个正确的认识,这是导致我国救助基金追偿困难的主要原因。救助基金只是在发生交通事故时为受害人进行垫付的一种公益基金,不具有无偿使用性。救助基金地性质属于一种应急机制,是当受害人无法第一时间从侵权人那里获得资金赔偿时,为其提供及时救助的一种保障基金。救助基金虽然是以一种垫付形式来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但依旧具有社会福利的性质。此外,救助基金在垫付时,也能够充分发挥其蓄水功能,进而扩大基金的救助范围和救助能力。若不加强我国公民对救助基金的认识及使用流程的普及,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救助基金追偿困难的问题。久而久之,也可能会使救助基金陷入一种恶性循环中。
(二)肇事者逃逸造成救助基金追偿困难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肇事者逃逸。当肇事者在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时,由于无法承担事故后果,或者对法律认识不足等原因畏罪潜逃时,就导致救助基金没有追偿对象,使救助基金追偿困难。
(三)部分医疗机构治疗费用较高目前,我国大、中、小型医疗机构布满城市各处,且具有医院数量多、类型复杂等特点,造成了我国医疗监管行业的监管不到位,部分医疗机构费用昂贵、收费项目及流程不清晰等现象,使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对医疗机构的信用度不高。这一现象使追偿中诉讼的难度和成本增加,同时也是造成交通事故肇事者不愿意偿付费用的重要原因之一。
三、改进救助基金追偿困难的策略
(一)转变追偿对象现阶段,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中所规定,在救助基金的追偿过程中,对象仅限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而这一规定显然不符合我国国情以及实际情况。救助基金的追偿不应该仅面向道路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抛开道路交通事故来看,救助基金的追偿与事故责任并没有必要联系。因此在解决追偿难的问题时,应该明确追偿对象,明细被垫付的主体。除了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之外,建议添加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肇事车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保险人、肇事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承保保险人、受害人意外或医疗保险承保人,必要时还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进行追偿。
(二)加强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在上述内容中,造成救助基金追偿困难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交通肇事者的逃逸。在这种情况下,基金管理机构与公安部门以及机构内的各个部门之间均应该加强沟通与交流,通过信息、资源的共享来推进肇事者抓捕工作的进行。公安部门对于交通肇事者的追踪、抓捕、审查,以及肇事者的财务状况、信用评价、偿还能力等信息及时反映给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基金管理机构应定期对救助基金的垫付以及肇事者逃避偿还情况进行公开披露。对于长期不履行偿还义务的交通事故肇事者应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此外,救助基金追偿部门与政府之间应该实现共同合作,共同制定一套救助基金的追偿办法。通过与多个部门之间的通力配合,相互合作,使得救助资金的追偿工作更加规范、高效,同时也能够保证救助基金的正常运作。
(三)加大追偿力度在解决救助基金的追偿问题时,还应该加大相关部门的追偿力度,明确其自身责任。首先,在法律上应该明确追偿机构的地位,赋予其必要的法律责任与权力,使追偿过程在具有法律保护的条件下进行。其次,对于拒绝偿付基金的肇事者应该积极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诉讼。通过法院裁决,对于没有偿还能力的肇事者,应该没收其等值的固定资产作为偿还。这样一来,不仅提高了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意识,降低了道理交通事故的发生率,还为怀揣肇事逃逸想法的责任人敲响警钟,减少肇事逃逸的发生率。
(四)加强我国公民对社会救助基金的认识在上文中,提到了公民对救助基金的认识不足导致追偿困难的问题。因此,若想降低救助基金的追偿难度,还应该加强公民对救助基金的认识。对此,可以借助传统媒体以及新媒体等方法加大对救助基金的宣传力度,让公民充分了解救助基金的来源、用途、运转、偿还、维护等流程。通过宣传也能营造一种和谐的社会氛围,在保证救助基金追偿工作顺利推进的同时,也能吸引更多人关注救助基金,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基金的发展。
(五)完善相关信息在进行救助基金的追偿工作时,基金管理机构应该及时督促基金管理人在必要时启动司法程序,加强我国公民与法院两者的交流,对所追偿的案件进行灵活处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通过加强与人民法院之间的联系,可以建立关于追偿救助基金的信息共享平台。这样一来,能够方便基金管理人及时掌握交通事故信息,进而在必要时及时采取行政诉讼权利。另外,法院相关的业务审判部门在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进行审理时,对于事故受害人是否接受了救助基金的垫付应该主动核查。若存在救助基金的垫付情况,应该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及相关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诉讼。综上所述,在解决我国救助基金追偿困难的问题时,除了逐步完善基金的赔偿与追偿制度外,还应该强化对追偿责任人的力度,对受害人积极赔偿。加强法院、公安等权力部门的追偿力度,并与救助基金追偿部门一同对交通事故责任人进行追偿。这样一来,既保证了受害人在遭受事故时,第一时间得到有效救治,充分发挥人文主义关怀,也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侵权人的经济及法律责任,降低了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的发生率。特别注意的是在恶意逃逸事件中,救助基金也应该履行自身的社会义务,发挥社会救助及保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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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晓庆 单位: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