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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基金是国家按照法律法规设立,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为劳动者提供的用于社会保障目的的专项货币基金。现代社会中,社会保险基金是宏观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社会保险基金从募集到提供保障之间有漫长的过程,如果社会保险基金筹集后束之高阁,无疑会削弱其保障能力,也会使整个社会保险基金难以有效运转。社会保险基金只能在运营中增值,科学开展社会保险基金的运营管理和监管是社会保险管理中的重要内容。新加坡的社会保险制度强调自我保障原则,实行完全积累的基金模式。新加坡自1955年开始实行个人储蓄模式的社会保险制度。该社会保险制度下,雇主和雇员每月交纳一定比例的工资作为公积金,存入以雇员名义开立的个人账户,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1]。根据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案及以后颁布的有关法案,雇员可将部分中央公积金用于投资。这项制度一方面使得新加坡经济发展获得了大规模的可支配资金,从而促进了经济增长;另一方面,一定程度上确保了公积金的回报率和安全系数[2]。我国的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需求十分迫切,因此采取何种方式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投资管理,如何使其在安全的基础上实现最大程度的增值,以及加强监管、规避风险等,是理论和实务界必须解决的问题。笔者通过对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会员自主投资和监管的政策进行系统分析和研究,为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制度提供启示。
1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制度及投资管理模式新加坡中央公积金(CentralProvidentFund,CPF)属于强制储蓄计划。根据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的规定,所有私营机构雇员和政府部门中无养老金待遇的雇员都要加入,自雇者可以自愿加入。该制度最早建立于1955年,建立之初,目的在于为退休雇员提供经济保险;自1968年以来,其功能开始扩大,逐步加进了住房储蓄、医疗储蓄、投资等多项内容。中央公积金制度为新加坡国民提供多种保障,成为新加坡治国安邦之举[3]。新加坡中央公积金由公积金局(CPFBoard)管理。公积金局负责征集缴费、执行法规、管理不同种类计划等。新加坡财政部拥有中央公积金投资决策的管理权。《中央公积金法》第4条规定,公积金局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成员分别来自业界专家、政府代表、雇主代表和雇员代表。公积金局的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为新加坡人力资源部,局长通常从执政党党员中任命。在基金的投资管理方面,中央公积金分为3个资产池[4]。①中央公积金局直接运作的基金。这是中央公积金最大的一个资产池,全部投资于非交易型政府债券。政府债券利率按当地银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和储蓄存款利率的加权平均值确定,每季度修订1次。根据《中央公积金法》,公积金资产可以获得2.5%的名义最低回报率;特殊账户可以在普通账户的收益率之外,获得1.5%的附加回报率[5]。②公积金会员个人自主投资。目的是分散投资风险,增加公积金成员个人的投资选择和积极性。从1986年开始,新加坡政府开始允许参保成员从普通账户和特殊账户中取出部分公积金资产到指定的银行开户,进行个人自主投资,这被称为“公积金投资计划”。与中央公积金局进行的直接投资相比,“公积金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很广,可投资于保险、信托基金(即基金)、股票、债券、黄金及其他产品。③保险基金。新加坡中央公积金包含多个保险计划(包括住房保险、家属保险、大病医疗保险等),保险计划基金的投资主要外包给资产管理公司,如投资于定期存款、可转让存款凭证、股票和债券等。
2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投资运作自1986年起,新加坡允许中央公积金会员运用公积金进行投资。此后,政府陆续对公积金投资计划进行调整,赋予了中央公积金会员更多的投资选择权。笔者通过对《中央公积金法》等有关中央公积金投资法律制度的分析发现,新加坡建立了完善的投资制度,明确规定了可投资账户种类、可投资金额、可投资产品等。
2.1中央公积金账户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的规定,中央公积金被分为4类账户:普通账户、特殊账户、医疗储蓄账户和退休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内的公积金可用于购买房屋、支付保险、进行投资和教育支出;特殊账户内的公积金用于老年人消费,意外事故支出以及投资于一些退休相关的金融产品;医疗储蓄账户内的公积金可用于住院费用和经批准的医疗保险;退休账户的用途在于,雇员达到55岁时,在退休账户保留足够养老金的前提下,可将普通账户的公积金全部支取。根据《中央公积金法》,雇员若出现永久性地生活不能自理或者离开新加坡,可将中央公积金账户中的公积金全部提取。雇员死亡时,其指定的受益人也可以提取。如果雇员没有指定受益人,则公积金将由公益受托人进行管理。2.2可投资账户及投资额度新加坡1986年通过了《中央公积金法(修正案)》,即Act16of1986—CentralProvidentFund(Amendment)Act,又称为CentralProvidentFundInvestmScheme(CPFIS)。修正案明确允许会员利用普通账户和特殊账户内的资金进行投资。同时,根据《中央公积金法》和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中央公积金会员进行的自主投资,完全是基于个人的投资行为,任何机构都不会对会员的投资进行担保,需由个人承担投资风险。会员进行投资所得的收益也不能支取,只能存留于账户中。
2.2.1普通账户投资。根据CPFIS,会员可将普通账户的资金投资于以下金融产品:定期存款、新加坡政府债券、法定委员会债券、新加坡政府担保的债券、单位信托、基金管理账户、年金、养老保险、投资连接的保险产品、交易所上市的基金。公积金会员利用普通账户的资金投资于这些产品的,投资比例不受限制,会员可将全部的普通账户资金投资于这些产品。除此以外,会员还可以投资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但是投资资金最高不得超过普通账户资金的35%。会员还可投资于黄金及黄金相关的衍生产品,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普通账户资金的10%。
2.2.2特别账户投资。根据CPFIS的规定,公积金会员可将特别账户中资金用于以下投资:新加坡政府债券、法定委员会债券、新加坡政府担保的债券,以及经评级后风险位于后3位的单位信托、定期存款、年金、养老保险以及经选择的投资连接的保险产品和经选择的交易所上市的基金。
2.2.3投资额度。由于中央公积金账户的根本目的是为会员提供充足的社会保障,包括医疗保障和退休保障,因此CPFIS明确规定会员不得将可投资账户内的资金全部用于投资,而应留存一定的额度,以满足会员社会保障的需求。根据规定,普通账户中应至少保留20000新元,20000新元以上的资金才可以用于投资;特殊账户中应至少保留40000新元,40000新元以上的资金才可以用于投资。
2.3可投资的金融产品《中央公积金法》和CPFIS对于会员可以投资的金融产品的种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规定,会员可投资7类产品。①定期存款。会员投资于定期存款的,定期存款必须存放于中央公积金理事会指定的银行。②债券类金融产品。包括新加坡政府债券、新加坡短期债券、法定委员会债券、新加坡政府担保的债券,可从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买入,且应通过债券交易商买入。③保险类金融产品。包括年金、养老保险和投资连接保险等,投资的保险产品必须由中央公积金理事会许可的保险公司发行,且保险产品的被保险人只能是会员自己。④单位信托。只能投资于中央公积金理事会许可的基金管理公司发行的单位信托,而且基金管理人运用从会员处所募集的资金的,也应遵循中央公积金理事会的投资指引。⑤上市基金。上市基金必须符合中央公积金管理局的投资指引,并且是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基金。⑥基金管理账户。基金管理人运用资金的,应遵循中央公积金理事会的投资指引。⑦公司股份、单位财产信托和公司债券。发行人必须是新加坡成立的公司。
3新加坡中央公积金自主投资的监管《中央公积金法》和CPFIS规定,会员进行的投资需由个人承担投资风险。安全性和流动性是社会保险基金运作的重要目标,为了确保会员自主投资的安全,新加坡政府构建了相应的监管体制,保障会员投资的安全和流动。监管体制主要包括金融产品发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和信息披露。
3.1金融产品发行的市场准入监管在中央公积金会员个人投资的投资产品中,投资定期存款、股票、债券等投资产品的,只要符合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的规定,即可由会员自主投资;投资基金、信托及保险等产品的,由于此类金融产品是由基金管理人和保险公司发行并管理的,因此实行准入监管制度。监管制度下,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简称为“MAS”)、独立的投资顾问和中央公积金理事会负责对金融产品发行人进行监管。MAS颁布的《CPF投资计划遴选基金管理公司标准》明确规定了MAS选任基金管理公司的标准和审查内容。
3.1.1市场准入监管的主要机构。①新加坡金融管理局监管(MAS)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其主要任务是促进新加坡经济的平稳发展,制定宏观金融政策,负责对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服务进行监管。在中央公积金会员自主投资方面,MAS负责审查筛选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央公积金会员发行投资产品的申请。②第三方投资顾问的评估。通过MAS的筛选后,中央公积金理事会将委托独立的投资顾问作出评估。投资顾问将对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慎调查,调查范围包括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的既往业绩、管理团队的稳定性、企业文化和管理能力。③中央公积金理事会根据投资顾问的评估报告,作出是否允许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向中央公积金会员发行金融产品的决定。
3.1.2市场准入监管审查的主要内容。中央公积金理事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的内容包括:是否具有资本市场牌照、是否具有1年以上的运营记录、基金管理公司和关联公司管理的资金是否超过5亿新元、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管理经理是否超过3名、基金管理公司及关联公司声誉、是否有违规记录等。这些标准是基金管理公司申请向中央公积金会员发行投资产品的基本条件。中央公积金理事会可与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协商后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审核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中央公积金理事会审查保险公司的内容包括:保险公司是否依据《保险法》获准从事人身保险业务、是否具有1年的运营记录、是否具有至少3名以上的基金投资经理(其中1名应具有5年以上的基金管理经验)、保险公司的声誉以及关联公司是否有违规记录等。
3.2信息报告制度中央公积金会员自主投资的,由个人完全承担投资风险。为了降低风险,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法》和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建立了信息报告制度。MAS颁布了《CPF投资产品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向中央公积金会员发行金融产品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全面的信息披露,包括金融产品招募书中的披露、日常运作的信息披露以及根据中央公积金理事会要求随时报告基金运作信息。具体而言,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应在投资产品的招募书中披露的信息有:基金拟投资国家、投资资产类别、基金管理人设定的投资限制、基金业绩基准、基金投资衍生品或证券借贷以及解决利益冲突的程序。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还应向中央公积金会员承担信息披露责任,对于投资集合投资计划的,应每半年披露一次投资;对于投资连接保险的,应根据保险法、保险条例及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予以披露;对于基金管理账户,基金管理公司应遵循行业管理进行披露。
4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会员自主投资和监管的基本经验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4.1健全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和监管法律制度为监管中央公积金的投资,新加坡制定了完善的法律制度,包括《中央公积金法》、《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中央公积金投资指引》及《中央公积金投资自由化》等多个法令及政策,构建了较为完善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及监管法律制度。2010年10月28日,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障法》),并定于2011年7月1日起实施,标志着我国已经建立了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对于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及监管制度,《社会保险法》并未进行规定,只是授权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进行立法。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从筹集到提供保障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如果无法通过投资等方式实现保值增值,将使社会保险基金提供保障的能力大大降低。因此,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和监管相关的法律制度。
4.2中央公积金投资制度对国家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中央公积金会员通过投资于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为新加坡国家经济建设提供了大量资金,政府利用这笔长期可靠的、源源不断的资金基本完成了住宅、道路、机场、港口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进入到20世纪80年代以后,政府又允许会员向海外投资,使得本国经济得到了迅速的发展。经济发展使得雇员工资得到了提高,使得中央公积金更加丰厚。从而实现了经济建设和社会保险资金的共同发展和良性循环[6]。
4.3中央公积金投资应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会员自主投资政策注重安全性和流动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自主投资资金限于普通账户和特殊账户内的资金,医疗储蓄账户的资金不能用于投资。中央公积金会员利用普通账户和特殊账户内资金投资的,也只能使用限额以上的部分。②中央公积金会员只能投资于中央公积金理事会指定的投资产品,其中投资于股票和债券的,必须是在新加坡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投资于单位信托产品和基金的,金融产品发行人必须经过金融管理局和中央公积金理事会的审查。③根据新加坡中央公积金会员自主投资政策的规定,投资品种均属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如上市流通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信托产品等。投资产品具有良好的流动性,使得中央公积金会员的投资具有更好的安全性[7]。
4.4拓宽投资渠道是社会保险投资实现安全性和流动性的保障一般而言,投资者的总风险可以通过持有多样化的资产组合来分散。从概率论的角度看,分散投资可以有效降低风险产生的概率。从新加坡有关中央公积金投资的政策看,中央公积金会员的投资渠道非常广泛,几乎涉及到所有的投资工具,债券性投资产品方面,包括企业债券、新加坡政府债券以及政府担保的其他债券;权益性投资产品方面,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基金和单位信托等;此外,会员还可以投资于黄金、海外基金等。
4.5发达的资本市场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的基本条件各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制度差异较大,但通常都选择进入资本市场,利用资本市场上的多种投资工具获利。各国社会保险基金在资本市场中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组合风险、投资回报率各不相同,一部分原因就在于各国的资本市场状况不同。近年来,我国资本市场有了飞跃的发展,但是投资产品依然较为单一。当前资本市场的投资产品种类少,主要是股票和债券两类品种,其中股票价格缺乏连续性。而新加坡资本市场较为发达,具有多种投资工具可以选择,除了股票和债券以外,还有各类基金、单位信托及衍生产品等,只要符合中央公积金理事会的规定,会员就可以投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和监管机制的完善,关系到社保基金的安全和有效运作,因此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应借鉴新加坡中央公积金投资运作和监管方面的经验,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和监管体系,不断提高我国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作和监管的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