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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投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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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个人账户基金投资

为应付日益加大的人口老龄化压力,我国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探索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即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其中,社会统筹基金由企业根据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个体工商户和其他城镇人口依据当地的平均工资,按照一定的比例由个人缴纳),主要用于当期养老金支付,实行现收现付制;个人账户养老基金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用于个人养老金的支付,实行完全积累制。

由于转制成本(历史债务)的存在以及过去统账混合管理的财务机制,我国个人账户长期“空账”运行。但自2001年以来,全国11个省相继开展了做实个人账户试点工作。2005年底,吉林、黑龙江、辽宁三省做实个人账户资金达265.9亿元。2006年底,11个试点省个人账户做实资金达485亿元。2007年末,达786亿元。可见,随着个人账户的逐步做实,一笔规模庞大的资金正在逐步形成。

然而关于其投资运营,根据劳社部发[2005]27号文件规定,在做实个人账户中,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可由省级政府委托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运营并承诺一定的收益率;中央财政补助之外的个人账户基金由地方管理。地方管理的基金根据国发[1997]26号文件规定,目前只允许投资于国家债券和银行存款。而这两种投资方式都很难达到保值增值的目的。这直接会影响到我国养老金的偿付能力,影响到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或加重国家财政负担,最终会影响我国由现收现付制到部分积累制这一重大改革的可持续发展。所以,积极探索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保值增值问题尤为重要。基于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将个人账户养老基金逐步投入资本市场是实现其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和重要途径。

一、当前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运营模式分析

当前个人账户养老金主要由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管理和投资运营,主要是存银行和买国债。这种投资运营模式属于财政集中型管理模式,虽然它使基金具有投资风险较低、易于操作等优点,但其弊端也很多,主要体现为以下两大方面:

1.投资工具过于单一,收益偏低

对于贬值风险的规避、收益的保障,进行多元化的投资是必要措施。但我国个人账户养老金只能存银行或买国债,其投资工具过于单一,另外,“存银行、买国债”的投资方式在投资期限上也难以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长期性相匹配。1998年8月,中国人民银行取消了8年期存款。目前,最长的也只有5年期存款品种可供选择;再者,国债的发行规模也相对较小,不能满足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全部投资需要。况且,基金投资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由于没有明确的投资收益驱动力,缺乏专业的投资技术人才等原因使得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收益偏低。据了解,当前11个试点省份中的大部分年投资收益率低于5%。其中,山西、天津、山东、上海、湖北、河南等省市地方做实资金尚存在财政专户,没有进行任何投资运营。

2.基金管理分散,不利于规模投资,容易流失

现阶段我国个人账户养老金实行属地管理,目前实现省级统筹的只有13个省,资金被分散于3000多个县、市、地区中,因而难以进行规模投资,投资结构和组合也难以进行调整和优化。同时,还容易滋生基金利益地区化、部门化现象,加大基金监管难度,不仅影响基金的保值增值,甚至造成基金的挤占、挪用和贪污,威胁到基金的安全。

二、建立新型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运营模式

由于社保经办机构主要负责基金的收缴、日常管理和计发等工作,并非专业的投资机构,随着个人账户养老金规模的扩大,为了更好的保值增值,其投资应由专业机构来进行。所以,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应主要通过多元分散型基金管理模式来进行投资运营。即社会保险专门机构委托银行、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对个人账户基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信托投资,并规定最低投资收益率的基金运营模式。这种模式能充分利用专业投资机构的经验和水平,制定更科学合理的投资组合和投资方式种类,起到专家理财的作用,而且由于多元竞争的特点,能在一定程度上更有效率的分散基金投资风险,提高投资绩效。

1.一般信托投资运营模式

标准信托投资运营模式如图所示:

其中,受托人为决策中心,由其决定和选择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制定投资监管策略。考虑我国具体情况,由于全国社会基金理事会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的投资管理上已积累了较丰富的经验,对资本市场中各基金管理公司已有相当深入的了解,而且在做实个人账户中,中央财政补助部分已经由省级政府委托其进行投资运营,所以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可以考虑将其作为主要受托人。

账户管理人是信息中心。结合我国地区差异较大等现实情况,可以考虑将省级社保经办机构作为主要账户管理人。

投资管理人在遵守受托人投资监管原则下,主要负责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具体投资等职责。结合我国国情,在当前主要由获得资格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担。

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托管资产,执行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办理资金结算等职责。在当前主要由获得资格的商业银行承担。这四个主体之间分别存在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2.联合投资管理主体信托投资运营模式

一般信托投资运营模式虽然能克服当前社保经办机构直接投资的主要弊端,但还是存在一定问题。

首先,在信托过程中,存在着多重委托关系。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是通过委托(参保职工)—(受托人)、委托(受托人)—(投资管理人)的方式进入资本市场。受托人集、委托人于一身,但并不是投资受益人。这样,一方面,受托人会更加厌恶风险,体现在对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约束会过多,对其业绩考核趋向短期化,使其不能发挥专家理财的优势,导致低收益。另一方面,对于委托关系中由于信息不对称而造成的投资收益流失问题,受托人由于不是投资受益人,对其监管和解决可能不那么尽力。

其次,通过一般信托投资模式,受托人通过委托将所有个人账户基金进行集合投资,这样一方面,参保职工对自己的个人账户投资没有自主选择权,另一方面,取得投资收益后,不能具体确认各参保职工个人账户的增值数额,也即投资收益分配存在平均化或不明确的倾向。这样也不利于参保职工的权益保护。

而个人账户基金是参保职工退休生活的主要物质基础,数额很大,利害攸关,个人对其投资选择应有一定空间,这样既有利于个人权益的保护,增强其投资理念,发挥参保个人的投资智慧,加强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和激励;又有利于减轻受托人和国家财政的责任压力;同时投资管理人还可以进行更富有针对性的投资组合策略,促进个人账户投资绩效的提高。

所以,对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受托人不能作为唯一仅有的投资管理主体。还应将参保职工作为另一投资管理主体。具体操作过程可以这样进行:将个人账户积累的资金按一定依据分为两部分,即“共同投资部分”和“个人投资选择部分”。“共同投资部分”由受托人按一定的比例或额度委托其选择的多个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如对基金公司A委托10%的投资基金,对基金公司B委托15%的投资基金等等;“个人投资选择部分”由参保职工在受托人选择的投资管理人范围中进行自主选择某一个或某几个投资管理人进行投资。如职工甲可以将其自主投资部分资金全部委托基金公司A进行投资;或对对基金公司A委托15%的投资基金,对基金公司B委托5%的投资基金等等。并且这部分账户资金可以自由流动,即可以从一家基金管理公司转入另一家基金管理公司。

结合我国个体投资者还不很成熟的现实特点,以及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性质,两部分中,“共同投资部分”所占比例应大于“个人投资选择部分”。其次,各自所占比例可以按一定依据进行变动。如:若以参保职工工龄为依据,在参保职工刚参加工作的前十年,由于资金有限,个人无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有限,“共同投资部分“与“个人投资选择部分”比例可为9:1;在第二个十年,个人投资水平有一定提高,风险承受能力有所增强,两者比例可为8:2;在第三个十年,个人投资水平进一步提高,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两者比例可为7:3;在余下的时间里,由于临近退休,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两者比例可为9:1。当然,比例划分还可以结合个人收入、年龄、家庭负担、所处地域、教育程度等相关因素进行综合确定。

三、完善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运营的相关配套要求

为实现联合投资管理主体的信托投资运营模式,使个人账户养老金更好保值增值,需要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努力。

1.尽快出台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的投资管理规定

目前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管理的规定,已经不能适应个人账户基金的发展要求,所以应尽快出台新的投资管理规定,在投资管理规定中,应对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任职条件、职责和权限进行明确说明。使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做到有法可依。

2.继续做实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是其投资的资本基础,没有资金,投资无从谈起。另外,为保持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做实个人账户具有重要战略意义。所以,在尽快出台关于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的投资管理规定基础上,我国应该继续坚持通过各种途径逐步做实个人账户。

3.提高养老金统筹层次

目前我国养老金管理分散,统筹层次低,不利于基金的监管和保值增值,所以应进一步提高养老金的统筹层次,由县、市级统筹向省级统筹努力,最后力争做到全国统筹。这样可以减少投资管理成本,使基金投资更富效率。

4.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

要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投资提供良好基础环境支持,我国资本市场还需进一步完善,如加强债券市场的发展、加快金融产品的开发创新、提高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管理水平、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社保金交易平台等等。

总之,只有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我国个人账户养老基金才能真正实现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