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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模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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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模式

[提要]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农业保险农村信贷合作模式已经成为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国农村金融的供需不平衡严重制约我国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难、农村保险机制缺失和农民贷款担保难的问题正是制约农村贷款难所面临的根源所在。本文认为,应加强立法监督制度,并且制定相关法律,加大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扶植力度,建立风险分散和控制机制,完善金融业信息共享系统,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等措施,解决农村企业和农户贷款难问题,促进农村经济金融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农业保险;农村信贷;金融产品;可持续发展

一、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的现实可行性

通过对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合作过程中农业保险对农村信贷的保障作用,农村信贷对用于农业保险的资金保障,分析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过程的现实可行性。

(一)政策性农业保险是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的前提条件。因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的范围广泛,而且在服务的目的、风险、对象等方面与农村信贷存在着很多的共性,使得二者在开发设计新的农业产品方面存在合作的基础。首先,通过农村信贷机构使保险机构减少了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骗保的现象等;其次,农村信用社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获得更多的信息,确保投放的资金安全可靠。总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可以达到取长补短的目的,降低双方的交易成本。

(二)农业保险可以提高农村信贷资金使用价值。在信贷机构借款的农户,其生产经营的农业生产资料大部分属于抵抗灾害能力较差的农作物。由于这种情况的出现使得信贷机构经常出现借出款项无法收回的现象,虽然国家规定可以适当的调节利率,弥补损失,但是利率提高后并不能真正地改变现状。而具有政策补贴以及缴费低等特点的农业保险改变了农户贷款难的状况。

(三)由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使得农户的收入有了一定的保障。即使发生一些意外使其农业遭受损失,保险机构也会给予一定的赔偿,改变了农户所面临的收入不稳定性的状况,而且提高了向信贷机构借款的能力,贷款不再是农民的困难,介入资金后投向农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实现资金的良性运动。

二、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中存在的问题

把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结合起来,是借鉴美国等国家开展农业保险的经验,我国对于农业保险和农村信贷的合作尚处于基础阶段,仍然有很多的不足之处和需要完善的地方,需进一步的分析。

(一)金融产品缺乏创新力度。当前,无论是保险公司还是信贷机构都是按照其实际的需要以及内部要求为主要出发点各自制定符合自己的发展策略,农业信贷产品与农业保险产品在设计方面有不匹配的现象,由于基层金融机构的金融产品创新缺少自主权,由于农业保险为农村信贷提供的风险保障的作用有限,是由其上级掌握产品的服务和创新,很难充分有效地参与保险与信贷产品的开发与创新。

(二)无抵押且交易成本高。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都具有收益低、风险高、相对分散的特点,由于农户的贷款额度相对较小,而且缺少财务资料记录和风险抵押,信贷机构很难用传统的贷款分析技术来确定贷款的对象。所以,贷款机构很难确定贷款对象的成本。从农业保险的角度看,农户与保险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使其交易成本提高。但是,其问题是因为监督成本与获取信息的成本过高,保险公司想完全消除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极其困难。

(三)保险理赔慢,信贷资金及保险补贴拨款时间久。农村信贷与农业保险合作的是起始阶段,农民的补贴和信贷资金很难准时地到农户的手中,使贷款的农户无法及时购买生产使用的各种生产资料,阻碍了农业的生产。很多农民在与农村信用社签约后信贷资金都没有到账,申请贷款的合作社在偿还贷款后没有收到政府的补贴。另外,在投保农户的经营过程中有意外事故出现时,农业保险公司的理赔都是很缓慢的,不能及时得到高效率的理赔服务

三、解决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合作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立法监督制度,并且制定相关法律。规定合作过程中信贷和保险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加快农业保险立法进程。由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农村信贷和农业保险之间的合作主要是采取兼业模式,农村信贷机构并不承担法律风险,保险公司承担着所有的法律风险,从而导致合作的进程受到一定的阻碍,因此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体系,明确规定二者的法律责任。加速制定《农业保险法》,并且明确主体的权利以及农户、保险机构、政府机关、信贷机构的责任,这使得农业信贷和农村保险之间合作的利益得到保障。

(二)加大创新农村金融产品扶植力度1、加强村镇银行的扶植政策。着重解决资金短缺的难题,建议可以由政府出面,成立专门的资金拆借公司,或者地方政府也可以一些财政的大户,将存款入存村镇银行,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村镇银行的资金实力,同时也可以起到提升示范的效应。国家应该针对村镇银行发展的不同阶段给予相应的帮扶政策,加大银行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参考农村信用社改革时期的政策,根据相关的文件规定可以适当的免除企业所得税。针对村镇银行业务核算系统的完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大力支持。同时,政府相关部门应支持村镇银行以直接联系的方式加入银联网络系统、大小额恢复系统等,帮助其以最快的速度解决问题。2、加强农村保险的扶植政策。政府也应该对保险公司提供一定的财政扶植,对其涉农保险业务税费予以减免优惠,允许其在税前列支农业保险准备金。村、县财政部门将收取的保费实行专户存储政策,每年年底结余的资金全部都转成巨灾风险的准备金,作为应对可能发生的农业巨灾带来的超赔风险基金,可以采取“以险养险”的策略,经营多样化的商业性保险类型,增加投保的单位,这样就可以扩大保费的收入,从而提高了风险的分散能力。

(三)建立风险分散和控制机制。控制和分散巨灾风险的基本管理策略。建立巨灾风险再保险体系,再保险是主要承保了包括海啸、地震、冰雪灾害、台风等在内的巨灾风险的再保险业务,对于巨灾风险分散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分保机制使巨灾风险转移到国际市场。同时,采取一系列的有效措施对巨灾风险的进行风险保障,增强了农业对于巨灾风险的抵御能力。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农业巨灾风险基金作为化解巨灾风险的重要手段,农业巨灾风险基金是政府部门、农业保险公司以及行业协会三方共同组成的,把社会各界的资金聚集起来,有效地针对巨灾风险的防范以及对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的利益进行维护。

(四)我国农业巨灾风险分散和控制机制的构建1、农险业务方面。中央高度重视对于巨灾风险的控制,明确地指出农业保险的发展方向,农业保险长效的发展十分重要。但是,目前我国的农业保险分散和控制机制主要是由几家专业性的农业保险机构以及少数国有商业性保险公司承担。2、再保险方面。随着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我国的农业发展也开始向技术密集型转变,农业保险的风险更加集中,损失更为严重,因此可以通过农业保险机构和中国再保险集团之间同业分保。3、在农业巨灾保险基金方面。我国目前也正在各地进行农业巨灾风险基金的尝试,与此同时对巨灾风险的准备金制定上限,防止其过度积累。总之,我国仍处于巨灾风险基金使用的初始阶段,很多方面仍需改进。4、在巨灾证券化方面。我国的农业保险市场存在一个非常大的矛盾就是需求和供给之间无法有效对应,因此把保险市场上的风险转嫁到证券市场,但我国当前阶段实行巨灾证券化操作性不高。

(五)完善金融业信息共享系统,并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立。(1)我国相关部门应着重发展和完善银行、证券、保险及外汇管理的信用管理体系,加强各行业以及各个部门之间的合作,逐步建立起金融业信息共享系统;(2)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政府部门制定相关的政策,同时,搜集和整合相关的信息,从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3)各部门、各地区也要积极配合企业和个人的征信体系建设,从而使得金融业信息共享系统得到完善,并且能够充分掌握已经整合的信用信息。

作者:董姗姗 单位:吉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