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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农村小额信贷信用评定程序繁琐。信用评定是指运用规范的、统一的评价方法,对客户一定经营期间内的偿债能力和意愿进行定量和定性分析,从而对客户做出真实、客观、公正的综合评判。由于农村小额信贷服务客户对象一般是农民,一般情况下整个贷款发放流程可在7天内完成,但由于种种条件限制,办理时间往往远远超出这个时间。另外,如果出现违约贷款要追究信贷人员的责任,导致信贷人员不愿放款、不敢放款。如果借款人现阶段没有抵押,没有还债能力,有诚信风险,那么可能一项评定程序都过不去,农村小额信贷评定程序的繁琐极大地降低了小额信贷的放款效率,成为农村贷款难的一个重要原因之一。
②农村小额信贷资金来源渠道少。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的主要资金来源渠道是合作社成员缴纳的股金、留存的公积金和吸收的存款;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其成员的资金需求,金融机构把贷款发放给中低收入的客户资金较少。1996年8月我国颁布了《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决定》,建立和完善了以合作金融为基础,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各自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1998年四大国有银行退出农村。信用社成为支持“三农”的主力军,但农村信用社的资金实力有限,其资金来源渠道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仅仅以农村信用社作为支持“三农”的主力军,其资金实力远远不够,导致了农村金融信贷市场存在大量的资金缺口。同时在农户贷款覆盖面低、农村资金总量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农村资金却严重外流,致使农村信用社无论是在贷款额度,和贷款对象上给予严格的限制,使小额信贷业务在一定程度上远离了贫困户,偏离了业务开展的初衷。
③农村小额信贷缺乏经营创新。目前辽宁省农村金融市场主要由农村信用社、农发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以及民间金融构成。由于农村金融市场较为分散,交易成本较高,农民对金融产品意识淡薄,所以相关的涉农金融机构,参与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的积极性相对不高。同时县域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都属非法人机构,既无贷款审批权,也无信贷产品创新自主权。这些都严重束缚了农村金融产品创新的手脚。从辽宁省内的农村信用社来看,由于其在农村市场处于相对垄断的地位,存在一定的创新的惰性。同时,农村信用社也存在缺乏尖端的金融创新型人才、思想保守等问题。
④农村小额信贷服务品种单一。单一的金融产品难以满足农民的多样化需求,辽宁省内的农村小额信贷业务主要集中在传统的存贷业务领域,中间业务较少;无法满足农户的对小额信贷的不同层次需求,应提供不同形式的金融产品,或是不同的利率期限的金融产品。有限制性条件的金融服务产品也限制了农业发展,同时更是严重束缚了小额信贷的发展。虽然小额信贷的主要功能是让农户满足基本的种植与养殖业发展等,但从辽宁省农村小额信贷的投放来看,过于集中在种植业和养殖业,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使得小额信贷在促进发展农村经济的金融支持中难以发挥更大的作用。
⑤农村小额信贷存在信用风险。近年来,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还款率在98%以上,但仍存在一定的信用风险。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一般以个人信用保证贷款本息偿还,在实际的信贷业务操作过程中由于内部机制的不完善,信贷人员的人为因素等都会导致小额信贷款项无法收回。
二、辽宁省农村小额信贷对策分析
①完善信用评定机制。从2003年开始,辽宁省各地农村开始推行以“文明作担保、诚信作抵押”的“道德信贷”工程。获得“金卡”的“十星级”文明户享受普通授信农户的5倍即5万元的最高贷款额度;享受贷款优先、利率优惠10%和两个工作日内办理的政策;农村信用联社对“十星级”文明户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原则,“十星级”文明户在核定期限内不用任何抵押,可随时到信用社办理贷款。通过的“诚信”做担保,同村农户做监督,形成了合理的农户信用评价体系,最大限度地降低了金融风险。同时这也为辽宁省进一步完善信用评定机制提供了参考依据。
②增加资金的来源渠道。第一,通过农村信用社改革,拓宽小额信贷资金的来源,中央银行应继续加大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力度,允许农村信用社多元化筹集资金,促进小额信贷的随借随还方式,有效利用资金的流动性;第二,通过特色金融产品与服务,吸收农村闲散资金;第三,通过盘活旧债增加支农资金实力,推进农村信用社利率改革,增加运用资金的能力,以缓解资金问题;第四,完善信息网络,建立区域性的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网络,以实现农村资金最优配置;第五,引导其他商业银行进入农户小额贷款领域,开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小额信贷领域,并将其纳入金融监管;第六,要充分发挥民营资本的力量,授权民营企业参与小额贷款扶贫,以筹集更多的资金支持;第七,实践外资银行逐步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建立开展小额信贷业务;第八,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组织他们的小额信贷客户即通过小额信贷富裕起来的人,自愿成立小额信贷扶持互助小组来帮助缺少资金的农户。
③适当放宽信贷额度。辽宁省内开办小额信贷业务的各类机构应适当放宽对农户的信贷额度。作为小额信贷,其放款的额度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随着农业生产的产业化,加大了农户对小额信贷的信贷额度。但小额信贷额度的标准到底应该是多少?专业学者们研究认为:“这是相对的概念,在市场空间比较大的时候,只要能够满足某部分客户群体的需求,就可以有自己的市场定位,因此,可以做大市场份额的,也可以做小的,在这种情况下,都得到了满足,资金供给也都是合理的。”进而,农村金融机构只要把好信贷关,流程合理,内控制度完善,农户贷款用途合理,就可根据用途的实际情况适当放宽对农户信贷额度。
④提供多元化的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要实现农业发展、农村繁荣和农民增收,离不开金融的强有力支持。而满足农村融资需求的根本,在于符合农村实际、能够有效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产品。我国第二十五个五年规格纲要指出:“加大国家财政支出和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向农业农村倾斜力度。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以县为单位建立社区银行,发展农村小型金融组织和小额信贷,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这为小额信贷的担保方式的创新提供了新路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推行“信用+保证”、“信用+抵押”、“保证+抵押”、“信用+保证+抵押”等组合式担保贷款模式,推行开办贸易融资、保理、应收账款质押、农业订单融资、仓储质押融资、农业退税应收款融资、担保基金融资等新型信贷品种,积极尝试粮食直补资金担保贷款、土地收益保证贷款、林权抵押贷款、农业机械抵押贷款和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抵押贷款等,最大程度地满足农村地区的多元化信贷需求。中国保监会2013年6月4日《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业保险条例〉做好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鼓励保险公司进行农业保险产品创新。这些政策为广大农户得到多元化的金融服务提供了保障机制。
⑤建立完善的小额信贷管理制度。首先,建立好基层信用社的内部学习制度。一方面,因为从事农村小额信贷的工作人员,一个人往往要管理很多贷款户,调查、核实、等基本工作,这些提高了对小额信贷的工作人员的技术要求;另一方面,基层信用社管理人员素质不高,技术水平相对落后,增加信用社员工内部学习的机会,提供信用社内部的管理效率,有利于对小额信贷的进行有效管理;其次,做好对借款者利用好贷款的指导工作。由于乡镇农户缺乏必要的农业信息,而信用社相对于农户还是具有一定能力掌握农业信息,可以很好地给予农户科学性的建议,可以具体的指导农户的农业工作;再次,建立好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及资金融通网络。通过建立完善的信息网络管理制度,可以快速地对农户进行小额信贷的发放、指导、回收。
作者:陈凌白单位:沈阳工学院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