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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农户小额信贷探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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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信社农户小额信贷探究

一、巴中市小额农贷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小额信贷资金供求矛盾大。巴中市现有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邮储银行4家涉农金融机构和2家农户小额信贷组织(通江SSCOP项目和广纳促进会),随着国有商业银行县域网点的大量撤并,信用社代办站的撤销和乡镇网点的整合,农村金融覆盖率不断下降,每万名农村人口金融服务网点不足1个。在开展小额农贷业务后,一方面信贷资金需求量大增,另一方面由于在开户上受到限制,存款得不到相应增长,资金供给非常有限。截止2011年末,农信社农业贷款占全市金融机构的96%,而存款市场份额仅占27.28%,造成全市农村信用社存贷比例高达89.1%,人民银行的支农再贷款成为其不可或缺的资金来源。

2.贷款投向结构不合理,长短期借贷市场供应错位。巴中市绝大部分小额信贷资金投向主要是农业生产项目的,其中60%的贷款投向种养殖业,其次是农户建房和经商项目,用于运输、助学及生活消费方面的比例非常低。大额贷款对象集中于种养殖大户,例如从事生猪、黄羊、家禽养殖等的专业养殖大户。这一方面反映出该地区农户借贷观念还相对保守,另一方面也反映出贷款用途的集中和盲目偏向大户的做法加大了信贷资金的使用风险。

3.信贷业务操作不规范,贷款管理不到位和风险增大。小额农贷本身具有点多、面广、量小和线长的特点,操作必须严格规范。但在实际工作中,许多农信社不按政策要求办事,坚持传统的方式。例如,个别信贷员不深入调查摸底,把评级、核贷建立在自己的印象上或全部依赖村社干部代劳;有的将创建工作简单化,不是按调查摸底→评定信用等级→核定贷款额度→发放贷款证→评定信用村的顺序办理,而是同步进行,或逆程序操作,造成评级走过场、核贷欠实际;有的片面理解贷款的安全性,存在少放少收少责任的想法;有的片面强调入股,不入股就不发放贷款。凡此种种为农贷埋下了风险隐患,尤其是埋下了操作和偿还的风险隐患。

4.内部监督检查缺位,制约机制缺乏。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缺陷,制约机制缺乏,是小额信贷普遍存在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部门不仅不能形成有效的责任约束机制,而且容易导致业务上的违规操作和以权谋私现象的产生。在随机走访的8家农信社中,发现有3家农信社未建立“三会”(即理事会、监事会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其余5个农信社虽设置了三会,但都是“纸上谈兵”的形式。表现在:“三会”职能不能充分发挥,班子会替事会,内部审计部门替代监事会,职工大会替代社员大会;所有权和经营权没有分离,理事长、主任由一人兼任。

二、对策建议

1.建立完善资金业务内控,拓宽资金来源和投放渠道。巴中市许多乡镇地处偏远,农信社应充分利用当地唯一金融机构这一优势,一方面通过改善服务、设施以及多元化优惠利率来吸引存款,另一方面加大小额信贷的推广力度,通过横幅、标语、村社广播等方法加强农户对小额信贷的认识,改变农户“贷款难”的印象,通过“贷款致富”典型事例的宣传鼓励助农项目进行生产。同时,可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城镇化、小额消费信贷以及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挖掘需求潜力,寻找营运的新的增长点。

2.建立完善授信内控制度,确保小额农贷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安全高效。农信社要充分重视信用评级在小额信贷运行机制中起决定作用,信用评级应严格按照章程办理,并加强执行力度。有关部门要定期检查,防止信贷员凭主观印象打分或把调查摸底工作全权交给村委会办理的作法。信用档案需根据农户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作出灵活变更,评定阶段可借用商业银行放贷审查的“5C”原则,并结合农户小额信贷本身特征进行信用评级。

3.建立完善会计内控制度,确保小额信贷业务依法、有效、有序地进行。依据《会计法》、《银行法》、《农村信用社会计基本制度》、《农村信用社出纳制度》等有关金融法规,健全内部规章制度,坚持按章办事;严格实行不相容岗位控制,明确信贷、会计、审贷、监查等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出纳员不得兼任稽核、债权债务账目登记等工作;再次,建立授权批准制度,审批人员根据贷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而对于越权限范围的审批,信贷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主任或监事长报告。

4.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推动小额信贷业务发展。对外实行客户动态激励机制,利率可随客户还贷次数的增加和资信状况的提高而逐次降低,贷款金额则可逐次提高;实行按月等额还本付息,减轻客户还贷压力,提高还贷积极性。对内实行信贷员双向激励机制,不倡导零风险的小额信贷,可允许有2%的不良贷款,这样不至于因信贷员的过于保守行为而丧失许多放贷盈利的机会。同时,对小额信用贷款可采用额外的“胡萝卜+大棒”薪酬制度:对主管及信贷员分别给予每笔额外40元奖励,把小额农贷的建档、评级、核额、发证、分红、扩股、收回等作为信贷员工作考核的必备要素;而对徇私向亲属、朋友、关系户放贷,界定为主观失职的,对当事人作严厉处罚。

作者:伍紫丹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