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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在2019年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通过深入了解A企业的工资构成以及个人所得税纳税现状,本文提出了针对A企业日常工资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税收筹划方案,帮助职工减少个人所得税纳税负担,增加职工实际可支配收入,让职工充分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福利,切实提高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关键词:A企业;新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个人所得税法》,并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这意味着我国企业为广大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作发生了颠覆性的变化。薪金报酬是职工的重要经济来源之一,而提供较高的薪金报酬则是企业激励职工工作热情和工作效率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在我国现有的个人所得税政策下,科学、合理的运用相关税收政策,对企业职工的薪金报酬开展税收筹划,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帮助职工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额。实现职工的实际收入有效增长,激发职工工作热情。
一、A企业职工的工资构成
A企业的薪金报酬由日常工资、绩效奖金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这三部分组成。其中,日常工资包括了基本薪金、岗位薪点工资、年功工资和通讯补贴。绩效奖金以职工岗位级别为基础,根据职工每个月的工作绩效进行判定。一般情况下,职工的日常工资相对稳定,按照固定金额在全年平均发放。绩效奖金和年终奖按照月度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分别按月以及年终一次性发放。[1]
二、A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现状
职工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是指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我国现有的税收法律法规,设计合理的方式,对职工获取的工资薪金分配方式进行合理调整,降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提高职工实际收入。A企业作为大型国有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薪金报酬侧重于关注发放金额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较少考虑职工实际获得的收入多少。职工薪金报酬由人资部核算,再由财务部按照核算结果发放。缺乏对职工薪金报酬开展税收规划的意识。
三、A企业职工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2018年重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2019年起采用每年预扣预缴、次年统算多退少补的计算方法。每年预扣预缴指的是,扣缴义务人在向职工支付薪金报酬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额,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本月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扣减累计免税收入、累计扣减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再根据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税率表的档位,计算出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扣减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所得差额即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公式如下: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余额为负数时,暂时不退回个人所得税。当本期纳税年度结束之后,纳税人采取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的方式,对预扣预缴的税款进行多退少补。由A企业职工薪金报酬组成可以看出,日常工资、绩效奖金相对稳定,税收筹划空间有限,这部分收入,扣除各项保险和公积金后正常申报个人所得税即可。而年度奖金通常占职工全年薪金报酬比重较大,可以对这部分收入进行合理规划。此外,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相关内容,企业给职工按照各种名义发放的奖金(除年终一次性奖金以外),例如季度奖、年中奖以及安全奖等等,需要全部纳入当月工资、薪金收入,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需要给职工扣缴的个人所得税额度。[3-4]在2022年以前,职工年终一次性奖金有两种纳税方式。一种是并入综合所得来进行纳税计算;另一种是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的基础上来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以A企业采用月薪制S先生为例,他的年度综合所得为120000元,专项扣除为220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17000元,没有其他扣除项。全年一次性奖金为40000元。则S先生除年终一次性奖金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20000-60000-22000-17000=21000元。应纳税额为21000*3%=630元。(1)当单独计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时: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40000*10%-210=3790元全年应纳税额=630+3790=4420元(2)当把年终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来进行纳税计算时:应纳税所得额=120000-60000-22000-17000+40000=61000元全年应纳税额=61000*10%-2520=3580元所以,S先生在其全年收入不变的情况下,采用年终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来进行纳税计算,可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840元。A企业具有这样的S先生300位,则一年可以为职工节省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252000元。再以A企业采用年薪制Y先生为例,他的年度综合所得为300000元,专项扣除为54000元,专项附加扣除为17000元,没有其他扣除项。全年一次性奖金为100000元。则S先生除年终一次性奖金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000-60000-54000-17000=169000元。应纳税额为169000*20%-16920=16880元。(1)当单独计算年终一次性奖金的个人所得税时:年终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00000*10%-210=9790元全年应纳税额=16880+9790=26670元(2)当把年终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来进行纳税计算时:应纳税所得额=300000-60000-54000-17000+100000=269000元全年应纳税额=269000*20%-16920=36880元可以看出,采用年薪制的Y先生平时薪金报酬较高,已经预扣预缴了较高的个人所得税。在这种情况下,Y先生应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算,全年就可以减少缴纳个人所得税10210元。A企业具有Y先生这样的采用年薪制的职工有12位,因此一年可以为年薪制职工节约个人所得税纳金额122520元。
四、结语
企业在日常工资、绩效奖金以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中,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职工的不同的情况,灵活运用不同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需要人资部门分别测算年终一次性奖金采用两种不同计税方式后,职工全年实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进而获得最优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方案。国家通过新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完善现行税制,用综合税制取代原有的分类税制,运用税收政策更加公平的调节居民个人收入。企业应该顺应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变化,在新的个人所得税法的框架内,开展合理的税收筹划。在职工应发放的薪金报酬不变的情况下,降低职工个人所得税税负,帮助职工获得更多的实际收入,让职工充分享受到社会经济发展带来的福利,切实提高广大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参考文献
[1]吕金霞.新个人所得税法下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纳税筹划[J].纳税,2019(17).
[2]万东敏,张霞.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19(1).
[3]袁沙沙.基于新个税背景的企业纳税筹划策略研究[J].经济改革与管理,2020(16).
[4]吕佩.企业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分析[J].财会学习,2020(29).
作者:叶子萌 单位:北京交通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