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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了《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明确个人获取的境外所得税额如何抵免。
一、文件概念解读
(一)什么是境外所得?
境外所得,不同的所得项目有不同的判断标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九项所得判定标准如下: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境外所得界定是指劳务提供地在境外,不论支付者是境内还是境外;稿酬境外所得界定是指支付者是境外企业或组织;特许权使用费境外所得是指特许权使用地在境外;经营境外所得是指经营活动地在境外;利息股息红利境外所得是指支付者是境外企业或组织或非居民个人;财产租赁境外所得是指承租人在境外使用;财产转让境外所得是指转让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因此,判断境外所得的基本原则即是所得发生地原则、支付地原则、位置及使用地原则。
(二)居民个人有境外所得,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综合所得:境内境外合并计算。经营所得:境内境外合并计算。但如果境外亏损,不能抵减境内所得,只能以后年度用该国的境外经营所得弥补亏损。分类所得:分别单独计算。
(三)境外所得,在境外已缴纳的所得税如何处理?
可以在抵免限额内进行税收抵免。
(四)抵免限额如何计算?
抵免限额是“分国再分项”计算后合并。境外一个国家计算一个抵免限额,具体每个国家的抵免限额计算如下: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境外综合所得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的综合收入额占全部收入额的比例经营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境外经营所得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来源于该国的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占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的比例分类所得抵免限额:该分类所得按我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把上述各项汇总起来就是某国某年度总的抵免限额。
二、案例说明
分析3号公告,简单来讲,此次个人所得税境外所得抵免可以概括为“分国再分项”。
(一)综合所得情况下分国抵免
例1:某位在中国居住时间超过5年的外籍中国居民纳税人,2019年在境内获取工资所得180000元,全年预缴个人所得税额=180000×20%-16920=19080(元);境外A国劳务所得50000元,A国扣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境外B国劳务稿酬所得70000元,B国扣缴个人所得税14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税费计算: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境内外合并后综合所得=180000+50000+70000=300000(元),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额=300000×20%-16920=43080(元)。境外A国的抵免限额=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A国综合所得÷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43080×50000÷300000=7180(元),因A国实际境外纳税金额小于抵免限额,则按照实际纳税额5000元抵免。境外B国的抵免限额=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B国综合所得÷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43080×70000÷300000=10052(元),因B国实际境外纳税金额大于抵免限额,则按照抵免限额10052元抵免。因此,该纳税人2019年度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应纳税额-境内预缴税额-A国抵免税额-B国抵免税额=43080-19080-5000-10052=8948(元)。境外B国未抵免完部分3948元(14000-10052)可以结转以后继续在B国所得抵免。
(二)经营所得情况下分国抵免
例2:某中国居民纳税人,2019年在中国境内获取经营所得280000元,境内预缴个人所得税额=280000×20%-10050=45950(元);境外A国经营所得120000元,A国扣缴个人所得税30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境外B国经营所得100000元,B国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税费计算: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280000+120000+100000=500000(元),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额=500000×30%-40050=109950(元)。境外A国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A国经营所得÷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109950×120000÷500000=26388(元),A国实际扣缴个人所得税30000元超过抵免限额,只能按照抵免限额抵免即26388元。境外B国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B国经营所得÷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109950×100000÷500000=21990(元),B国实际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在抵免限额内,可以按照实际发生额抵免即10000元。因此,该纳税人2019年度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应纳税额-境内预缴税额-A国抵免税额-B国抵免税额=109950-45950-26388-10000=27612(元)。境外A国未抵免完部分3612元(30000-26388)可以结转以后继续在A国所得抵免。
(三)多项所得情况下分项又分国抵免
例3:某中国居民纳税人,2019年在境内获取综合所得工资所得180000元,综合所得全年预缴个人所得税=180000×20%-16920=19080(元)。其中:境外A国劳务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50000元,A国劳务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10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A国股息红利所得100000元,A国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15000元;境外B国劳务所得(应并入综合所得)50000元,A国劳务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B国经营所得100000元,B国经营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7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境外C国股息红利所得100000元,C国股息红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30000元;出租房屋所得200000元,C国扣缴个人所得税60000元并获取完税凭证。税费计算:1.分项所得—综合所得分国计算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180000+50000+50000=280000(元),综合所得全年应纳税额=280000×20%-16920=39080(元)。境外A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A国综合所得÷境内外综合所得合计=39080×50000÷280000=6978.57(元),A国实际扣缴个税10000元大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限额抵免,即A国税收抵免限额为6978.57元。境外B国综合所得抵免限额=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B国综合所得÷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39080×50000÷280000=6978.57(元),B国实际扣缴个人所得税5000元小于抵免限额,则按照实际纳税额抵免,即B国税收抵免额为5000元。因此,该纳税人2019年度综合所得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综合所得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境内预缴税额-A国综合所得抵免税额-B国综合所得抵免税额=39080-19080-6978.57-5000=8021.43(元)。A国未抵免完部分3021.43(10000-6978.57)元可以结转以后继续在A国所得抵免。2.分项所得—经营所得分国计算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100000元,经营所得全年应纳税额=100000×20%-10500=9500(元)。只有境外B国有经营所得,B国抵免限额=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B国经营所得÷境内外经营所得合计=9500×100000÷100000=9500(元),B国实际扣缴个人所得税7000元小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实际扣缴税额抵免,即B国经营所得税收抵免额为7000元。因此,该纳税人2019年度经营所得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经营所得境内预缴税额-B国经营所得抵免税额=9500-7000=2500(元)。3.分项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分国计算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合计=100000+100000=200000(元),股息红利所得全年应纳税额=200000×20%=40000(元)。境外A国抵免限额=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A国经营所得÷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合计=40000×100000÷200000=20000(元),A国实际扣缴个人所得税15000元小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实际扣缴税额抵免,即A国股息红利所得税收抵免额为15000元。境外C国抵免限额=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C国经营所得÷境内外股息红利所得合计=40000×100000÷200000=20000(元),C国实际扣缴个人所得税30000元大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抵免限额抵免,即C国股息红利所得税收抵免额为20000元。C国未抵免完部分10000元(30000-20000)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在C国所得抵免。因此,该纳税人2019年度股息红利所得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股息红利应纳税额-股息红利境内预缴税额-A国股息红利抵免税额-C国股息红利抵免税额=40000-15000-20000=5000(元)。4.分项所得—租赁所得分国计算2019年度汇算清缴时,境内外财产租赁所得合计200000元,财产租赁所得全年应纳税额=200000×(1-20%)×20%=32000(元)。只有C国有财产租赁所得,C国抵免限额为32000×200000÷200000=32000(元),C国实际扣缴个人所得税60000元大于抵免限额,则只能按照抵免限额抵免,即A国税收抵免额为32000元。因此,该纳税人2019年股息红利所得应补税金额=全年境内外股息红利应纳税额-股息红利境内预缴税额-A国股息红利抵免税额=32000-32000=0(元)。C国未抵免完部分28000元(60000-32000)可以结转以后继续在C国所得抵免。5.合并各国抵免额该纳税人全年各项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39080+9500+40000+32000=120580(元),境内预缴税额合计19080元。其中境外各国抵免限额为:境外A国税收抵免额合计=6978.57+15000=21978.57(元);境外B国税收抵免额合计=5000+7000=12000(元);境外C国税收抵免额合计=20000+32000=52000(元)。该纳税人2019年度汇算清缴应补税额=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合计-境内预缴税额合计-境外税收抵免额合计=120580-19080-21978.57-12000-52000=15521.43(元)。
作者:霍燕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