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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影响着纳税人的可支配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我国财政收入以及经济发展均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个人收入差距越来越明显,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费用扣除制度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渐显露出来。本文针对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构成以及基本原则进行了探究与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费用扣除制度的相关建议,以期有助于个人所得税更好地实现调节收入的目的,更好地发挥促进社会公平发展的作用。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完善
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初期,个人所得税法的价值倾向于税收的筹集,为我国财政收入提供重要的保障。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社会贫富差距逐渐扩大,现阶段个人所得税法中费用扣除制度严重阻碍了个人所得税法促进社会公平发展重要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必须加强对个人所得税法中费用扣除制度的完善,以此避免出现税负不公的现象。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构成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指确定个人所得税税前费用准许扣除的标准,即确定扣除费用的金额。不同的国家具体国情不同,费用扣除标准也有所不同,具体主要包括两种扣除标准。一种为客观标准,根据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例如在发生意外事故或者灾害时,应该根据意外事故或者灾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确定费用扣除标准。这种客观性费用扣除标准虽然表面上看较为简单,但是在实际计算时存在着一定的难度,并且计算方式较为复杂,在所得税费用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不便。另一种为事前制定的费用扣除标准,也就是预定费用扣除标准。这种费用扣除标准,不仅具有较为简单的操作流程,同时还有利于费用扣除标准的执行。(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法不同的国家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方法不尽相同。费用扣除的方法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为个人所得税费用定额扣除法,是指不考虑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统一的固定数额标准进行费用的扣除。该种费用扣除方法简单、透明并且便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第二种为个人所得税费用定率扣除法,指按照规定的比例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费用扣除。该方法能够充分反映因为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不同,其所扣除的费用也不同的情况,体现了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公平性。第三种为定额与定率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法,将定额与定率费用扣除方法进行有机结合、综合运用,以此避开这两种费用扣除法各自的不足,并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扬长避短,更加有利于实现同类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之间收入差距的调节。
(三)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式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方式主要包括三种。第一种为分类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式,将个人所得按照不同的来源进行划分,并针对不同类别的个人所得分类制定不同的税率,再实施费用扣除的方式,其优势在于有利于实现特定的政策目标。第二种是综合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式,该方式是将纳税人全年度的收入进行汇总,在扣除免税项目和规定的扣除额后,再通过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计算出纳税额。第三种是分类综合个人所得税扣除方式,将分类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式与综合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式各自的优点进行有机结合,两种扣除方式共同存在,并结合纳税人实际的收入确定运用哪种方式。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性的基本原则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公平性基本原则主要体现为普遍性和平等性。普遍性是指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地位平等,每个人均需要依法进行纳税;平等性是指个人所得税费用的扣除对每一个纳税人都需要公平对待,防止出现不公平的因素,以此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的重要功能,并为纳税人创造良好、公平的纳税环境。
(二)生存保障权的基本原则社会公民最基本的权利就是生存的权利。在温饱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的前提下,那么其考虑的更多是如何维持生存,而不会考虑纳税和社会责任的问题。如将社会公民个人收入的10%用来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人们还会继续努力工作,而将社会公民个人收入的50%用来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人们便会为了解决温饱而勉强工作,失去了工作的积极性。因此在构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时应该遵循生存保障权的基本原则。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策略和建议
(一)合理构建完善的税制模式我国政府相关部门应该积极、合理地构建完善的税制模式和申报制度。在过渡阶段,我国可以通过以分类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式和综合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方式相结合的模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将纳入到综合所得范畴内的工资收入、个体经营收入、劳务薪酬、稿酬等具有经常性特点的收入进行累加,在完成相应费用扣除后,再按照统一的累进税率进行综合计税。通过累进税率的方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不仅有利于避免税源流失,还有利于平衡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税负,有利于逐渐构建起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另外还应该将纳税申报单位从个人转变为家庭,以此为前提在全国范围内构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二)科学地制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在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过程中,应该科学地制定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主要做法包括:①统一内籍与外籍人员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对于工作成本费用来说,在我国内籍与外籍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所承担的工作、生活成本并没有实质区别,因此在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上也不应该差别对待,应该实施统一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来确保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公平性;②以家庭作为单位,对于社会公民来说,其日常费用均是以家庭为单位支出的,因此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时应该将重点放在家庭综合收入上,实施以个人为单位的费用扣除和以家庭为单位的费用扣除相结合的方式。
(三)构建健全的征管制度在构建健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时,首先应该建立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收入中属于资本性收入的部分进行代扣代缴;在年底,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以家庭为基本单位对本年度综合所得进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其次,我国税务机关应该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并为其创造较好的纳税环境,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申报和管理环节中软件和硬件的投入,并制定简单易懂的纳税申报表,以便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填写申报。同时还应该为纳税人提供电话、互联网等多种咨询渠道,以便及时解决纳税人遇到的问题,并使其及时了解最新的纳税政策,以此构建健全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确保其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四)大病支出扣除可结转以后年度在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费用扣除制度的过程中,建议增加大病支出扣除允许结转以后年度的内容。例如对于某纳税人,其子女接受教育相关支出,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进行费用扣除,纳税人自身接受继续教育支出按照每月120元的标准进行费用扣除,而在大病支出方面,该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所发生的自身负担的医疗费用超过1.5万元的部分可以按照每月5000元的费用标准进行扣除。虽然我国对各项费用的扣除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其涉及的项目较多,避免不了会出现本年度扣除不完的现象。因此,在大病支出方面扣除不完的费用,建议可以将其结转到以后的纳税月度、年度中进行扣除。
(五)大病支出扣除以家庭为单位核算我国对职工薪酬中缴纳个人医疗保险的比例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普通职工家庭中依然存在着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家庭成员患慢性病、残疾等重大疾病的情况会给家庭带来沉重的打击,因此在个人所得税中建议增加大病支出扣除以家庭为单位核算的内容。当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其配偶或者家庭其他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时,应该将纳税人大病支出费用进行税前费用扣除,以此降低其纳税金额,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其家庭负担,以此充分体现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公平性。
(六)房贷利息扣除中明确首套住房利息支出定义并考虑地区差异专项扣除暂行办法规定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百姓之间贫富差异大,富裕家庭在选择第一套房时就有能力购买大面积住房,且富裕的家庭投资渠道多,购买住房时也往往会用贷款杠杆。较贫困的家庭选择第一套房时会选择小面积住房,并动用二到三代的存款尽可能全额支付房款,待经济条件改善时再贷款购买第二套房。为体现公平并简化处理,我们建议明确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指的是首次住房贷款的利息支出,而不是首套住房的利息支出。另全国各地房价差异较大,一线城市房价是三、四线城市的几倍。现实中,80后和90后职工取得的工资较大比例用于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12000元固定贷款利息扣除未考虑地域差异,不能体现公平原则。应参照住房租金专项扣除政策,根据城市规模差别设定不同的扣除标准。
四、结论
综上所述,对个人所得税法中费用扣除制度进行完善具有重要作用,不仅有利于调节社会贫富差距,还有助于社会经济发展。因此,应该严格遵循公平性和生存保障权等基本原则,积极构建和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确保其作用充分发挥,促进社会公平稳定。
参考文献:
[1]盛常艳,薛兴华,张永强.我国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制度探讨[J].税务研究,2018,(11):48-52.
[2]杨澜.探索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的特殊扣除制度——以香港个税制度为研究背景[J].智库时代,2018,(35):62-67.
作者:陈虹 单位:浙江安信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