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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家庭制探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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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家庭制探讨

摘要:在纳税单位的选择上,有家庭和个人两种选择方法,选择不同的纳税单位会对国家财政收入、纳税人税负造成不同影响。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按其收入类别进行划分,在进行合理扣除后乘以相应税率计征。而在国外,一些国家允许将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本文结合我国国情,探索实行纳税单位家庭制的途径。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家庭制;个人制

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单位为个人,针对不同类型的收入分别采用统一的扣除标准和税率,没有考虑家庭结构和家庭负担对纳税人可支配收入和纳税能力的影响。因此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一制度过于遵守效率原则,不能很好体现税收公平。本文将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的选择问题作为研究分析对象,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具体国情进行税制设计,浅探实行纳税单位家庭制的措施。

一、个人所得税家庭制存在的问题

我们知道家庭制在某种程度了体现了税收公平,而这也是现阶段我们希望达到的目标。另外家庭制不会抑制个人履行赡养义务,这有利于缓解当前人口老龄化的不良影响。因此对目前中国来说,把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是非常必要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家庭制在实施过程中会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预期税收成本大幅度增加。目前我国的税收成本介于5%~6%之间,远高于发达国家1%左右的税收成本,造成这一现象主要由于以下原因:

1.1我国社会经济背景。目前我国税务机关按照行政区划布局,不同行政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所需要的税务资源也有一定差异,这就出现了税收资源分布与税务资源分布不匹配的矛盾。在税源密集地区税务机关受人员编排等规定的限制,很难深入完善税款征收工作。因此,导致我国税收成本必然会高于西方发达国家。

1.2税收法律不完善。目前我国税收相关的法律法规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主要表现为:(1)大量税收法规的缺位,现有税收法律法规地位不高;(2)现有税法内容欠完善,无法满足目前税收征纳工作的需求等;家庭制对我国税收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为家庭制下会涉及更多更复杂的问题,相关立法工作必须在保证法规条文简单易行的同时尽可能包含该领域的各个方面,解决税收法规的缺位问题。

1.3征税手段落后。目前我国税收征管手段远落后于西方发达国家,使得税款征纳效率低下,产生了许多不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消耗;同时由于税务部门与工商、海关、银行等之间缺乏有效的信息共享,税务机关若仅根据有限的信息进行税款征收,无法对偷税漏税行为进行打击。家庭制对我国税收信息系统提出了更大的挑战,而目前我国税收的信息化程度难以应对这项挑战。2.复杂的家庭收支难以界定。

2.1作为纳税主体的家庭难以界定。把家庭作为纳税申报单位就需要对“家庭”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家庭范围的不同,对收入汇总和税前扣除的情况也就不同。我国家庭情况的复杂性决定了家庭界定存在一定难度。主要表现如下:首先,我国家庭结构远比西方发达国家复杂,家庭不仅有传统意义上的核心家庭,还包括夫妻家庭、单亲家庭、隔代家庭、联合家庭等,随着社会发展家庭结构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其次,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人口流行性逐渐增强,家庭成员不住在一起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由此传统的家庭结构也就发生了变化。

2.2家庭收支信息不透明。把家庭作为纳税申报单位需要国家通过各种渠道对家庭的收支情况快速、准确地掌握,但目前我国并不存在一个官方的且适用于不同收入等级的家庭的渠道来收集和汇总各个家庭的收支信息,这给税务机关和立法部门确定家庭制下的税率和扣除标准制造了障碍,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改革。另外,由于目前很多收入或支出仍然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的形式出现,尤其是收入,如果纳税人不把其现金收入存入银行,税务机关就无法对这部分收入课税。

3.费用扣除标准难以确定。若实施家庭课税制,势必会从家庭角度对目前的税前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这是一项巨大的工程。税前扣除标准的设定要从不同家庭的负担情况、地区间发展水平等方面考虑。比如,一个家庭需要赡养几个老人,抚养几个小孩,有没有丧失劳动力的人,有没有异地供养的情况;又如,每个家庭生活习惯、消费结构也有所不同,导致基本支出费用难以确定;再如,不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收入水平也不同,其中一个解决办法是按照地区制定不同的系数以去除地区差异对收入的影响,而按经济发展水平对地区划分也存在困难,地区范围过大会造成税负不公,范围太小又会降低征税效率。

二、推进我国家庭制的改革建议

1.完善现行个人所得税制。

1.1纳税主体的界定。如何对家庭进行界定可以从家庭责任的角度考虑,家庭责任是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员间要相互扶持,满足对方的物质需求。因此可以从以下两个角度对家庭进行界定:一是是否共同生活;二是是否存在实质上的经济帮扶关系。同时考虑到我国家庭情况的复杂性,还需要考虑实际生活中的一些特殊情况。根据目前我国情况,在改革过程中我们可以将纳税人划分为单身个人和家庭。个人是指已成年、未婚并有收入的个人。家庭以核心家庭为主,且在家庭中,子女没有经济来源,若子女有收入则要将其当做单身个人;老人也没有经济来源,若老人存在收入则要将该家庭当做两个核心家庭。若有老人小孩需要核心家庭供养,则要在费用扣除标准上将其考虑进去。至于其他类型的家庭,可按照以上标准进行界定。

1.2健全税前扣除标准。完善的税前扣除标准是实施家庭制的重要因素。在家庭制下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税前扣除:(1)个人免税扣除。该项扣除额确定时应当考虑到家庭生活的规模效应,一个家庭的扣除额应当小于个人制下家庭成员扣除额的总和。(2)成本费用扣除。如交通费、培训费、医疗费等,可按实际支出扣除或者按比例扣除并设定扣除上限进行扣除。(3)家庭生计扣除。该项扣除是为了补偿家庭生活支出,如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的支出等。

2.完善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征管是提高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保障,是个税改革的必要步骤。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信息系统:

2.1实现涉税信息在税务、银行、政府、工商、社保各部门间共享。目前随着我国金税三期工程的完善,大数据评估和云计算逐渐发挥作用,通过该信息系统,国地税进行合作,大数据实现共享,税收信息将逐步透明化、成熟化。

2.2关注电子商务和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兴起与发展。目前,第三方支付平台逐渐兴起增加了收支监控的复杂性,同时电商领域发展的数据云存储和运算能力将有助于税务机关进行纳税人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因此在建立税收信息系统的过程中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2.3借助于手持移动客户端等新型平台。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手机APP和小程序的发展,税务机关可以实现税务信息的及时推送和个人信息的及时采集。在设计税收信息系统时,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平台。

3.加快发展税收机构。家庭制下,个人所得税申报以个人申报为主,这就需要纳税人了解税收申报相关政策和流程,并能熟练运用到申报过程中。但是在目前我国纳税人税收知识缺乏、纳税意识淡薄的情况下,纳税人很难保证填报的准确性和全面性;加之如果采用家庭制,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将更加复杂,此时完全依赖纳税人的个人力量进行所得税的估算和填报实在不具有可行性,只会使申报和征管效率低,给纳税人和征收机关造成麻烦。因此,在推行自行申报时,应当发展税务机构作为中介机构提供税务服务,这样不仅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专业的纳税服务,也使税务机关降低其征收成本。

参考文献:

[1]薛刚,李炜光,赵瑞.关于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单位的选择问题[J].南方经济,2015,V33(7):115-121.

[2]陈业宏,曹胜亮.个人所得税法实质正义的缺失考量——以纳税人家庭经济负担为视角[J].法学杂志,2010(5):28-34.

[3]杨翾妮.对我国实施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研究[J].商,2013(6):129-131.

[4]王香林.中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浮动机制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5.

[5]王德祥,薛桂芝.基于双向公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改革[J].湖北社会科学,2015(11):77-83.

作者:邹立 单位:武警后勤学院研究生二十八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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