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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自2011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逐年升高,占据我国财政税收收入的比重也逐年提高。然而,我国的个税制度仍然不健全、不完善,对居民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仍不显著。本文通过对我国个税的发展历史、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的分析,为我国今后的个税改革提供合理的构思。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发展历史及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类应税所得为征税对象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是政府利用税收对个人收入进行调节的一种手段[1]。个人所得税自1981年征收至今已有三十六年的历史,作为我国财政收入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它是政府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一个重要手段。从2011年6月30日修订《个人所得税法》以来,个人所得税收入一直处于稳定增长状态,税收比重逐年上升。然而,尽管经过了重重改革,我国的个税制度依旧不能行之有效地缩小个人收入分配的差距。由图1可知,虽然我国2012-2015年基尼系数有所下降,但在2016年又有所回升。另外,与其他国家相比还显得比较高,即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仍然较大,因此个税改革不容再拖延。(基尼系数体现收入差距的大小,基尼系数的数值越大,表明该地区的收入差距越大,0.4是国际公认的收入差距警戒线).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分类计征制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现行的税收制度仍然属于分类计征制,即根据不同来源所得在取得环节采用不同的计税方法分别计税征缴税款,这表明:对于获得了同样收入的纳税人,若其收入来源或收入形式不同,则其将承担不同的税负,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违税收公平原则的。分类计征制在实践中还暴露了一些其他问题,如:在征收过程中,有不同收入来源的高收入纳税人可以利用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等办法逃避纳税,但来源固定的工薪阶层只能依法纳税,且工资薪金的税率偏高,因此现行税制是不利于单一收入来源的工薪阶层的。
2.扣除标准不合理。目前,我国采用单一费用扣除标准,实行的是以3500元/月为起征点的七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这一标准没有将不同纳税人的家庭结构不同纳入考虑范围,也未考虑到疾病、购房对家庭费用支出的影响,这将不利于提高低收入工薪阶层的生活水平。此外,由于中国地域辽阔,不同地区所处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最终导致人们的生活水平、工资待遇有巨大差异,同样的收入在东部发达城市与西部落后城市之间相比不可同日而语(见图2),这种情况下,税收征收标准却没有改变,这也是违背税收公平与效率原则的。
3.税率设置不合理。在现行税制下,大于60%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来自于工资、薪金所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征税范围(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等)占据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比例不足四成,这充分表明目前的税制对工薪阶层征收过多税收,对少数高收入(非工资薪金所得)群体的资本收入的征收比例还不足,即我国目前采用的税制没有充分考虑对收入和财富分配的公平。此外,工资薪金累进税率还有税率过高,级次过多,级距过小等问题。由于税率档次间隔太窄,当处于临界点附近的收入升高一点时,税率骤然升高,使得中等收入者承担的税负过高。假设4名纳税人(甲、乙、丙、丁)2017年1月含税工资收入如下(4名纳税人皆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则:(见表1)4.征税效率低下。我国实行的征税方式是:企业代扣代缴以及自行纳税申报。由于专业的税务人员在我国较少且成本较高,因此企业代扣代缴是由企业的会计人员兼任,这大大加重了会计人员的工作负担,加上我国个税计算方法繁杂,加大了扣缴义务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难度,使得企业代扣代缴所得税的效率低下。同样的,由于自行纳税申报是由纳税人自行前往纳税大厅申报,且我国纳税人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结果显示我国纳税人的纳税积极性低下,不利于税收政策的有效执行。
三、促进我国个人所得税进一步改革的建议
1.实施分类计征与综合计征相结合的税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类计征制税制,这种方式虽然使得征收管理更为便利,但其调节居民收入的作用较弱,并不能使高收入者多纳税,低收入者少纳税,相反的,它增加了中高级工薪阶层的税负。对此,笔者认为我国应适当转变个税征税模式,采用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以累进税率为基础的综合税制,是指:加总纳税人在一个纳税期间内的所得(不区分其来源),并统一计税。综合税制充分体现了纳税人的实际负担水平,能根据纳税能力原则实行量能负担来调节纳税人的收入水平。而我们说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所得税制,就是先分类预征不同来源的收入,待纳税年度结束后,加总该年度所得,用统一的计税方法再重新计算年度应纳税额,最后,把年度应纳税额与预征税额对比,计算差额,实行多退少补。由于该税制系统地对征税对象以及税前扣除进行了设计,从而更为充分地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
2.制定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为了使得费用扣除标准更加适用于我国不同层级的纳税义务人,个税改革应摒弃过去的“一刀切”原则,如此才能真正落实相对公平的费用扣除机制。建议根据不同纳税人的家庭结构、收入来源、住房状况等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费用扣除标准。此外,我国近年来经济发展迅速,物价指数的上涨使得纳税人生活成本也跟着上升,费用的扣除标准可与居民收入的变化以及通胀因素等挂钩,将税收指数化措施与个税的其他要素改革相结合,在通胀压力较大时,适当调高费用扣除标准来减轻纳税人税收负担,反之,在通货紧缩时,则可适当降低纳税级次,做到灵活征税,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公平与效率,提高人民的纳税热情。
3.完善税率设置。与周边地区及各国家相比,我国的个税最高税率明显偏高,如图3所示。因此,笔者认为适用于工薪阶层的最高边际税率(45%)应当适度降低,另外,也应调宽税率级距。工薪个税税率和级距的调整,在考虑到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也要努力做到降低中低收入者税负,只有促进此二者的平衡,才能使得个税税制调节收入的作用更好地被发挥。在这方面,我国可借鉴美国与法国的个税改革,加强“富人税”征收力度[2]。2013年,美国实行“边际所得税”增税方案,提高社会高收入群体的税率,此举在保持经济增速的条件下,大幅度削减了美国的财政预算赤字。同样的,在2012年,法国宣布向富人征收75%的“巨富税”,使得CAC40高管人均年薪与大部分工薪族的薪俸差从100:1缩小至20:1,此举成功降低了收入差距。因此,我国也可在充分考虑国情的情况下,引进“富人税”来缩小贫富差距。
4.改善征收机制。关于征收方式,笔者认为我国可在一定程度上借鉴澳大利亚的税收征收制度。澳大利亚近年来已采用了完整、全面的税号系统,该系统能准确地记录不同纳税人的收支、家庭结构(如家庭人口数、家庭成员疾病需负担费用、赡养抚养压力等)以及其他经济状况,针对拥有不同收入、不同经济负担的纳税人征收不等的税收,该做法更好地发挥了税收公平的作用。另外,澳大利亚采用分阶计税与其他灵活的计税政策相结合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该种征收体制能够根据国家经济发展的变化改变税率和分阶方案。澳大利亚通过实行该税收机制有效地调节了社会贫富差距,并且极大地提高了国民的幸福指数。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6:319.
[2]魏雅华.中国对富人重税的时代是否来临[J].企业研究,2017(02):10-14
[3]罗惠月,张道珍,陈丽琴.借鉴国际个税改革经验探索我国个税改革方向——基于澳大利亚个税体制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7(01):25-26
[4]亓莹,林敏慧,吴华珣.对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J].现代商业,2017(06):46-47
[5]何天情.浅议个人所得税改革[J].现代商业,2017(04):61-63
[6]曹阵.基于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差距浅谈个人所得税改革[J].中国集体经济,2017(07):77-78
作者:黄郑也 单位:扬州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