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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混合课税模式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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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混合课税模式研究

摘要:

我国个人所得税混合课税模式是税制改革方向了。但改革的前提条件是征管制度有其保障。首先要建立新型管税平台,然后控制现金交易,再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才能创设混合课税模式。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课税;征管

中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中提出,“逐步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也就是混合课税模式。混合课税模式建立之前,应该健全征管制度。

一、建立信息管税平台

(一)创设纳税人识别号码制度

税号是纳税人的经济身份证。许多国家都是一人一号,终身不变。我国公民从出生到死亡也有许多证件。但目前尚无统一的纳税号码。没有纳税代码在美国寸步难行。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在银行不能开户,交易合同都是无效的。税号与其他证件有信息交换功能。在德国没有税卡无法就业。在就业的同时必须把税卡交给雇主,该税卡内将会记录雇员工薪情况。有学者提出借鉴美国,“税号”与身份证同号。理由是其他证照例如驾驶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也与身份证同号,便于管理联网。也有学者反对,提出另起新号。有两点理由:第一,身份证有重号现象。第二,按中国目前13亿的人口基数,有十位数的“税号”就够了,用18位数的身份证有浪费之嫌。我赞成前者。第一,身份证的广泛应用性是其他任何证件无法比拟的,瑕不掩瑜,随着技术的提高重号问题假号问题终会破解。如果不用身份证更复杂,与其他证件繁琐地转换。第二,未成年人暂时不是纳税人,但他必定是一个纳税人抚养的。如果将来费用扣除能够按实际抚养的人数而扣的话,给未成年及老人用的纳税代码都可以出现在其抚养人的费用扣除项目下。容易形成家庭人口识别代码。计算机有记忆功能,就可以防止重复扣除。所以,我赞成用身份证当税号,反对另起新号。

(二)建立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制度

分类制下各项收入碎片化,各交各的税,互无联系。不需要年终归集到一个固定税号上。但是如果实行混合模式,由于有年终的综合环节,需要对纳税人全部信息共享然后进行加总。目前,个人涉税信息与税务机关能掌握的收入信息严重不对称。这是税收征管的短板。要想改变这种局面,必须全面掌握个人的涉税信息,并对其进行综合。问题是,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程度是零散的不是网络化的。不必奢求税务部门的网站与海关、银行等相关部门联网,就连地税与国税内部还没有联网。银行虽然实行了实名制存款,但各银行之间也不联网,居民的银行收入不能汇集到一起。这不是税务部门能独立解决的问题。部门和地方的条块分割严重,税务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到处是死角,还没有形成网状化,影响个税转轨。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了解纳税人在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但税务机关与相关部委行政级别同位,税务机关没有办法要求相关部门必须强制配合。如要改变这个情况,必须以更高级别的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知情权,同时规定第三方提供信息的义务。否则发放到雇员帐号的工资等不被承认为雇主的成本。同时也规定了海关、证券、房地产等所有涉税信息部门的信息报告义务。通过这些努力,逐步建立“信息管税”平台。

(三)建立个人所得税交叉稽核系统

为了检查纳税申报的准确性,防止偷税,美国等国家都建立了强大的交叉稽核系统。美国税务机关依托其庞大的计算机网络,把从银行、证券、房管、海关、公安等部门共享的信息与纳税人自己申报的信息进行比对。比对并不仅限于数据本身,还比对其计算过程及结果。对不正常状况重点跟进。除了与相关方进行比对,还要对雇主方提供的预扣信息与雇员提供的信息进行双向比对。雇主发放劳动报酬必须向税务局申报雇员的税号及收入。劳动报酬成为企业的成本从利润中扣除,这样企业的总利润会减少,所交的税额就会相应减少。所以对这项报告制度雇主是乐意的。掌握了雇员的收入后,如果雇员申报的收入与雇主提供的收入不同,也可以轻易地比对出来。通过双向申报分析收入的客观性。要不要做这些努力,就看政府的决心了。政府需要为信息化付款。美国税务机关中信息职员占总员工的14%,英国28%。

二、控制现金交易

(一)法律规定支付方、交易方的非现金结算义务

规定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的支付单位必须做到收入发放到个人帐户,不能用现金。美国支付方有强烈的利益驱动这么做,如果不按税法要求源泉扣缴,不用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的话,成本或费用不被税务局认可。这样一来,企业的利润可能更高了,税率攀爬效应之下企业应纳税额会高。美国国内收入局的稽核系统相当完备。内部装有一套“货币—银行—企业”的软件。该数据库里装着来自银行、企业和货币使用者的现金流动信息。只要有1万美元现金流税务局就能发现。

(二)建立现金交易报告制度

发达国家现金交易报告制度很健全。美国对现金存取都有严格管理规定。《银行保密法案》中规定了现金报告义务。交易现金超过1万美元时交易人必须在15日内向联邦税务局报告交易信息及付款人。有报告现金来源的义务。若客户同一日内有两次1万美元的交易也要报告。这样频繁报告对交易人来说是很繁琐的事情。所以经济发达国家的90%的交易都是转账结算的,而不是用现金。通过这样的方式控制现金交易。现金交易在瑞典只占3%。瑞典有严格的支付人信息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报告人的信息申报内容和信息格式。

三、提高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纳税遵从也叫税收遵从。威慑理论持有者认为,加强稽核手段、严厉惩治偷逃税可以达到纳税遵从,考虑更多的是经济因素及法律的强制力。契约论模型持有者认为“税收是公共产品的对价”,如果纳税人交税后享受到了更多的公共服务,那么作为交换纳税人愿意遵从。分类税制下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基本没有直接交涉,处于“被动纳税”阶段,所以纳税遵从与否都会被强制扣税,无关痛痒。混合模式下由于有自行申报环节,纳税人遵从度高与否还是至关重要的。

(一)提高优质纳税服务,减少纳税遵从成本

想要让纳税人忠诚地遵从必须有满意的服务。反之未必,也就是服务再好纳税人也有可能不遵从。新的混合模式,会有很多人自行申报。对于他们来说,纳税申报是初次体验。在税制模式转换过程中,纳税人从“被动扣缴”到“主动申报”,需要高品质的服务。税务机关从“坐堂收税”到“入户收税”也经历一个转型的阵痛期。但这些成本是必需要付出的。纳税申报不积极有如下多种因素:第一,纳税人仇税,不想报。第二,对申报过程不了解。第三、收入记录不清,凭证丢失,源泉扣缴后无法掌握税前收入,无法申报。第四、觉得花很多时间,非常麻烦,不申报也没有违法成本。第四、思维停留在源泉扣缴上,拒绝转换到自行申报上。最近税务部门千方百计改进服务质量,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专线。通过这个渠道,为纳税人解疑释惑[1]。从这些努力中,我们可以看到税务机关正迈出了从管理型税务到服务型税务的定位转变。除了这种公众咨询平台,我们也可以借助群众力量与中介力量。例如英国政府专门招募纳税申报辅导的志愿者。也鼓励纳税人自行咨询中介机构,咨询费在纳税时给予扣除[2]。要保护纳税人的各项权利,尊重纳税人对税款的知情权。

(二)引进退税激励机制

发达国家都有完善的退税机制。奥巴马夫妇在2009年度领取各项收入时预缴纳个税1800701美元,年终申报时应该实际缴纳的税额为1792414,所以,他获得了8287美元退税[3]。发达国家的个税都是中央税,覆盖全国的补退税机制方便建立。我国个税目前是分享税。这会阻碍补退税制度成型。建议个税归中央。第一,个人的收入来源于多个城市的情况普遍,有的甚至国内国外都有收入。在地方割据严重情况下,不容易汇总某人的多省份收入。第二,个人所得税将来势必成为调节税干预税,还是由中央宏观调控才能够发挥全国整体调节优势。

(三)建立纳税人信用制度

日本税收申报分为白色申报与蓝色申报。白色申报是普通申报,蓝色申报是优质纳税人的特殊申报方法。蓝色申报有诸多优惠,例如,在计算应纳税额时,普通申报的费用扣除为10万日元,蓝色申报给予45万日元的蓝色申报特殊扣除。对蓝色申报者的申报进行更正时不能推定课税。另外,还有许多特殊措施只对蓝色申报者敞开通道。除了经济褒奖之外,日本的诚信纳税者可以获得与天皇合影留念的机会,给予精神鼓励,奖励纳税人的诚信行为。我国台湾地区也有成熟的蓝色申报制度。第一,蓝色申报者申报时间较长,把时间价值让渡给了蓝色申报者。第二,蓝色申报者比普通申报者可以多列费用。芬兰、香港的奖励是纳税返还激励机制。年富力强、财大气粗时多纳税,等到年老体衰或、大病缠身或意外伤害时可返还一定比例的已纳税款。各国(地区)都对诚信纳税者给予了方式不一的褒奖,以此提高纳税遵从。

(四)提高个人所得税法制建设

财税法律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制度软肋。个税法条文太少,只有15条,没有办法调整方方面面的法律关系。所以又补充各种通知办法。但是这些通知办法的法律层级太低,违背税收法定原则。应该制定一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法,把实践中已经成熟的低层级的法律修订完善,不科学的坚决撤销。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不能以补代罚,不能以财产刑代替人身刑。如果不对偷逃税行为严厉打击,听之任之,就是对诚信纳税者的不公平。发达国家有专门的税收法院。我国税收流失严重,但每年税务案件寥寥无几。技术上的原因之外,与执法与司法不严有关。所以立法、执法、司法三管旗下加强个人所得税本身的法制建设。这也是提高纳税遵从的有效措施。

参考文献:

[1]高培勇.2013十大税收新闻出炉[N].中国财经报,2014-01-21(6).

[2]朱建文.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管模式的经验及其借鉴[J].税务研究,2008,10:95.

[3]刘植荣.从奥巴马的报税单看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J].涉外税务,2010.7.

作者:陈斯日古楞 单位:内蒙古兴安盟扎赉特旗党校